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晋建市函〔2024〕441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函〔2024〕44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强化信息共享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标准,完善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优化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录入方式,实现施工许可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推动项目立项信息互联共享,并新增业绩技术指标功能模块。

省平台于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关停并进行数据迁移,5月上线运行,对各功能模块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平台。

二、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能力(一)归集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晋建建字[2009]207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了固定资产建设投资力度,一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工程建设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一大批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形成了较大的实物工作量,对于发挥投资拉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同时,随着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工程建设监管的任务更加艰巨,安全生产的形势更加严峻。

部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监管缺失和监管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影响到了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没有安全的工程建设是不会有速度的辨证关系,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服务与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并认真搞好重点工程建设的服务和监管。

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开辟重点工程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建立办结项目统计上报机制;对于开工工程,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好跟踪服务和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01/前言建设领域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的驱使。

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管理费”,以较少的成本,攫取较高的利润。

第二,低中标价,高结算价或虚高中标价,实际低结算价给层层分包、转包留足了利润空间。

第三,有资质的没活干,有活干的没资质这也成为分包、转包的特殊现象。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司法案件带来更多的难题。

今天锁贺律师主要分享法院是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02/什么是转包及认定标准?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要“快改、全改、真改、改好”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大力发展住宅产业,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使住宅业尽快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做到质量保证、价格公平、收费合理、手续简化、服务周到、职工满意;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下,分散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同稳定的关系,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到2000年全面推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介绍

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介绍

关于违法发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1.《建筑法》第22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 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建筑法》第24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 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 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 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第七条是关于转包的7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施工的(整体转包、比较常见);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肢解转包 P8二);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 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 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 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变相转包P8三,1人以上?
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
• 事故处理结果: 2011年6月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故的 处理报告,对54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 理。26名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7人;28名相关责任人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国家工作人员 21名。
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
第11条五款挂靠认定是1 人以上);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 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 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变相转包P9四);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 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 工程价款的(变相转包P9);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 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变相转包P9、10);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晋建市函〔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3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9〕87号)有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13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整治范围(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工作情况;(二)招标人、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市场行为等方面情况;(三)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四)主要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2.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进行招标的虚假招标;3.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进行招标;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设定非法程序排斥投标;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投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7.违法分包、转包中标项目;8.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9.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10.未按规定留存和损毁招标投标资料;11.电子交易平台未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接和运营;12.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未实时在指定媒介公开;13.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干预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14.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15.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非法设定管理程序或者将审查、备案、监管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干涉招标投标;16.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投标资料,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17.监督部门监管失察和未畅通投诉渠道,不依法受理投诉;18.未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平台统一交易的;19.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一)明确检测委托主体。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二、加强现场检测活动管理(一)规范施工现场检测。

施工现场开展的施工过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等检测项目,有关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晋建市字〔2018〕310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8〕3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2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
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有效遏制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等违法现象滋生,切实加大对违法转分包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两年治理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扫黑除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行业治乱有关要求,以《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全省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以下简称“两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市场行为,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遏制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长效机制,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竞争氛围,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转分包等行为
1.开展全面排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拉网式、全覆盖”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要摸清项目底数、建立检查台账和问题项目台账,确保问题清、底数明。

2.切实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计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对其参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评优评先等采取相应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

3.建立施工现场参建单位信息公示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等参建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参建单位信息公示制度。

各市所有新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现场均要设置参建单位信息公示标牌,具体内容应包含单位名称、资质类
别和等级、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按照上述要求设置参建单位信息公示标牌。

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违法转分包等行为。

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形成高压震慑,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5.明确执法检查要点。

一是对项目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履职痕迹、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和执业资格等内容;二是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履约情况;三是对项目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款、工资支付、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的资金流向是否符合要求。

6.规范检查工作流程。

一是在执法检查开展前,要制定工作方案、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建立项目台账。

二是在执法检查中,要通过查阅合同和资金往来凭证资料、现场问询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要注意搜集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实构成违法的要按程序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三是在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完成检查报告,汇总问题项目台账和处理意见,形成检查通报。

(二)加快构建建筑市场诚信长效机制
为构建治理违法分包、转包等乱象的长效机制,我厅将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拟于近期出台《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开展本地区各类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转分包等不良信息通过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采集,作为企业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计入黑名单,与人社、市场监管等其他主管部门建立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
制,开展协同监管,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有效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建筑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向科学化、精细化发展。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11月)
1.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1月)。

各市要按照省厅“两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要成立领导组,明确治理重点、实施步骤、具体要求,并督促所辖各县(区)主管部门做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2.各市自查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4月)。

从2018年12月开始,各市要组织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区)所有新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市场行为,建立相应台帐,对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重点抽查县级主管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3.实施检查阶段(2019年5月—11月)。

各市要在自查基础上,每月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

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转分包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省厅将两年行动列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市要全省通报。

(二)第二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1.总结分析阶段(2019年12月)。

各市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针对第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突出及共性问题,提出第二阶段推进的重点内容和工作措施。

省厅将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和再动员、再部署。

2.巩固深化阶段。

(2020年1月—2020年12月)。

自2020年1月开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对辖区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每月对市本级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对本地区进行一次工程项目抽查和治理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省厅每半年组织一次省级督查,各项工作机制转入常态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治理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业乱象重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迅速动员部署,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要建立两年行动进展情况定期报送机制,要从2018年12月起,分别于每月8日、23日前将上月和本月各项工作推进情况,连同附表(附后)书面报送省厅市场处。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区“两年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要建立考评机制,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工作推进不力,检查重形式、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经验。

省厅将定期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
各市要统筹建筑市场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注重监管实效。

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要及时上报省厅,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有效,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张扬杨兵
联系电话:************(兼传真)
联系邮箱:*****************
附件:1.两年行动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xls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xls
3. 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汇总表.xls
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图
.docx。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