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思政课法律案件分析民事(3篇)

第1篇一、引言思政课法律案件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分析具体的民事案件,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原理、法律实践和法律伦理。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为例,从案件背景、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思政课教学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甲市某小区业主乙因与邻居丙发生邻里纠纷,双方矛盾激化。
乙认为丙家房屋漏水,导致其家中财产受损,遂向丙提出赔偿要求。
丙则认为房屋漏水是由于乙家装修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遂将丙诉至法院。
三、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物权关系:乙家房屋与丙家房屋相邻,双方之间存在着物权关系。
2. 合同关系:乙与丙之间可能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本案中未涉及。
3. 民事侵权关系:乙认为丙家房屋漏水导致其财产受损,构成民事侵权。
四、法律适用1. 物权法:《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乙与丙作为相邻权利人,应相互尊重,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房屋漏水的原因尚不明确,需进一步调查。
3.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若乙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过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乙与丙作为相邻权利人,应相互尊重,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房屋漏水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
乙在未与丙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将丙诉至法院,可能存在一定过错。
2. 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漏水的原因:若查明漏水原因系丙家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则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查明漏水原因系乙家装修不当导致,则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纠纷小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于2019年正式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2000余户,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
2021年5月,小区业主李先生因物业管理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李先生居住在该小区的一栋住宅楼,2021年3月,他发现楼道内墙壁出现裂缝,且裂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其居住安全。
李先生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进行维修,但物业管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采取任何维修措施。
2. 业主诉求:李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及时修复楼道墙壁裂缝。
因此,他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维修裂缝,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楼道墙壁裂缝并非其管理责任,而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在接到李先生的反映后,已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告了情况,并等待开发商进行处理。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部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本案中,楼道墙壁属于公共部位,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维修和维护。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责。
在本案中,如果楼道墙壁裂缝确实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3.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楼道墙壁裂缝,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及时修复楼道墙壁裂缝。
案例分析中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房地产纠纷中,法律关系贯穿于纠纷的始终,对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地产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关系在其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于2009年开始开发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项目建设任务。
然而,在交付使用过程中,部分业主对房屋质量存在异议,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甲公司认为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随后,部分业主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乙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义务。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乙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施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有权对乙公司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乙公司应积极配合。
当合同履行完毕后,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甲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在房屋交付使用过程中,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承担维修责任。
(2)物权法律关系:业主购买房屋后,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甲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完好,不得侵犯业主的物权。
当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分析生活中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典型法律案例入手,分析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相邻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阳光房,导致张某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阳光房,但李某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采光权受到李某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拆除阳光房,恢复张某的采光权。
2.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3.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四: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民事案例分析:业主正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原告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李某等长安新城十二名业主原告诉称,我公司受北京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的委托,负责该公司开发建设的“长安新城”项目的物业管理。
被告李某等业主购买了该项目日1楼房屋,并于2002年6月28日与我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领取了我公司发放的物业管理公约,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
2003年1月18日,被告在未经任何有关单位批准,也未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封闭自家阳台。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长安新城业主公约》的相关约定,妨碍了我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也使我公司无法全面履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义务。
在与被告协商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我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已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
被告业主辩称,我们于2001年4月1日至5日交纳定金,确定购买了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一长安新城日1楼的房产。
2001年6月至7月,12名被告分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阳台为白色塑钢窗的封闭阳台。
某开发公司提供的沙盘及口头也多次承诺房屋为封闭阳台。
入住后,我们发现日1楼南阳台未封闭,且存在很多问题,如,交付使用的阳台违反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1999年6月1日实施的《住宅规范》关于阳台部分的相关规定;另2002年11月26日,长安新城日1楼8单元802号业主家中发生盗窃案件,随后日1楼3单元101及6单元201室的业主房屋也相继被非法侵入,据分析确认犯罪嫌疑人均通过未封闭的南阳台侵入;不利于保暖、防尘、隔热等等。
为此,长安新城日1楼的100位业主联名起草《长安新城日一楼业主封闭阳台的决议暨送达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并于2002年12月9日交与原告负责人。
根据决议内容,为保证长安新城日1楼全楼的整体美观,决定于2002年12月30日前集体封闭阳台。
超越权利界限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桥梁,往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出现权利界限模糊的问题。
本文将以深圳市民陈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为例,探讨超越权利界限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陈先生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位于深圳市的住宅。
在入住后,陈先生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如:物业管理费过高、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绿化带杂草丛生等。
陈先生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要求其整改,但物业管理公司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陈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随后,陈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超越了权利界限,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管理。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业主利益。
具体到本案,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管理费过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成本合理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合理,故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退还陈先生超出合理标准的物业管理费。
2. 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维修。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对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对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并赔偿陈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3. 绿化带杂草丛生。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带进行管理。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清理绿化带杂草,影响小区环境。
法律调解民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与李女士是邻居,两家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先生家屋顶因李女士家楼上的防水层老化,导致雨水渗入,造成张先生家天花板渗水、墙面发霉。
张先生多次与李女士协商解决,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日益激化。
二、调解过程1. 收集证据调解员在接到纠纷调解申请后,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收集了相关证据。
包括张先生家受损的墙面照片、维修费用清单、邻居证言等。
2. 沟通协商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首先向李女士说明了房屋漏水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不及时解决可能带来的后果。
李女士承认了房屋漏水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但李女士表示,她家楼上的防水层老化是多年积累的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
双方在赔偿金额、维修期限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3.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分析了漏水问题的原因和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调解员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李女士负责对自家楼上的防水层进行维修,确保不再发生漏水问题;(2)李女士赔偿张先生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墙面处理费用等;(3)维修期限为一个月,若在期限内未能完成维修,则延长至两个月。
4. 双方达成协议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张先生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并感谢调解员为他们解决了纠纷。
李女士也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承诺尽快进行维修。
三、调解结果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李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对自家楼上的防水层进行了维修,并赔偿了张先生家的损失。
至此,这起邻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案例启示1. 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及时调解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区和谐。
2.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案情,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分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3. 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解员的工作,理性表达诉求,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法律案例及问题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
同时,合同还约定,若乙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6月,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支付了定金10万元。
2. 2018年7月,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3. 2018年8月,甲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4. 乙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违约金,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乙是否构成违约?3. 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四、问题分析(一)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房款。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甲提交了房屋验收报告和维修记录,证明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乙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
(三)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1. 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判决乙支付甲剩余房款290万元及违约金。
3. 判决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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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2014-08-01物业管理资讯在物管服务关系中,业主既享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权利,还可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既负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义务,还负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典型案例某物业公司由于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却不公示收益,被业主起诉至法院。
日前,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业主胜诉,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在其所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公示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原告业主高女士称,某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管服务期间,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故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电梯间广告费的帐目。
某物业公司承认曾利用电梯和有关单位合作制作广告一事,但表示广告费收益用于小区建设和服务。
同时,物业公司提出高女士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现不同意原告诉求。
宣武区法院认为,高女士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享有物业企业对小区实施物管服务过程中所发生资金收支情况的知情权。
据此,判决某物业公司立即在其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公示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容精要一、业主的权利依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版)(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服务享受权。
业主享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依合同约定全面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产生、围及行使方式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2.建议权。
业主建议权包括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管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及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两项权利。
3.投票权。
业主投票权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业主对物管区域公共部分的利用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进行表决的权利。
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业主享有选举业委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的权利。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须通过行使选举权来指明自己的代言人,传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时,业主通过享有被选举权而有可能参加到业委会,从而行使更为直接的管理权。
5.知情权。
物管活动中的知情权主要指物业企业有义务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等情况明确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是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6.监督权。
监督权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1)业主有监督业委会工作的权利;(2)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3)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享有监督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概括性规定,指业主除前述权利外还可依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物管服务容和围随物业的迅速发展和业主生活水平及其消费需求的提高而不断拓展,业主权利及其容也会随之而不断得以发展和丰富。
除上述业主基于法律、法规直接享有的权利外,业主还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一些其他的约定权利。
二、业主的义务依《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业主在物管活动中需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都是正确实施物管的重要规章制度。
因此,全体业主都负有遵守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义务。
2.遵守物管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这些不仅涉及个人利益、其他业主利益和物业使用人的利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全体业主都负有遵守此方面规章制度的义务。
3.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授权围做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愿和要求,该决定的容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而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授权而做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每一业主都负有遵守这些决定的义务。
4.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为确保物业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发生毁损时能够得到及时维修,就必须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到位。
因此,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之一。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直接涉及物业的保养和维修,也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形象和服务的质量。
因此,业主负有按规定或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业主还应接受并服从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及其他应尽义务。
除上述业主基于法律、法规而直接负担的义务外,业主还可能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而负担一些其他的约定义务。
实务指南一、实践中就业主权利方面应注意的一些主要问题1.“服务享受权”方面应注意的事项:(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一种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双方对该合同均负有诚信、忠实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要以服务者而非管理者的身份来对待业主,业主也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确保正常的物管服务。
(2)一般而言,民事权利人可放弃民事权利,但在物管法律关系中,业主接受物管服务的权利已不仅是业主个人的权利,而具有了成员权性质,即业主基于其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已成为物业公共管理中的一员。
在此情况下,由于物管服务具有集体公益性,业主不能通过放弃自己对公益的享有而不履行一定的公益义务。
如在物管区域,业主不能以自己不享受物管服务为由而拒交物业服务费。
(3)物业服务企业的物管服务行为,经常是由其下属职员完成。
若业主对某职员工作不满,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而不得对该职员进行人身侮辱或惩戒。
涉及一些重大、公共利益事项时,业主应向业委会提出,由业委会与物业企业交涉,以便更好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2.“建议权”方面应注意的事项:(1)业主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据《条例》第十三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要求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以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成员;若业委会拒绝组织召开,业主可向小区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但上述规定未规定20%以上的业主在业委会拒绝召开业主大会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委员。
(2)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尽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哪些物管服务一般都已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但若该约定条款有损业主合法权益,或约定不明,或一些业主应该享有的必要的物管服务容没有约定,业主有权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服务或增加相应服务。
3.“投票权”方面应注意的事项:由于国各地物管实践不尽相同、房地产市场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各地在确定业主投票权时所采标准不一,相应制度也千差万别。
2003年版的《物业管理条例》曾规定投票权的确定方式由业主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并就业主初始投票权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即依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和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条例》删除了投票权确定方式由业主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立及有关业主初始投票权的原则规定,并直接明确地规定了业主投票权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双重标准确定,并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投票表决规则也做出明确界定。
但在此方面今后仍存在诸如“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如何定,业主人数如何认定,尤其是“共有”的专有部分物业业主人数如何认定等具体问题,须在实务中进一步明确。
4.“知情权和监督权”方面应注意的事项:(1)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并非每个业主单独行使,而应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具体决议来监督业委会工作,因为业委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而非个别业主的决定,《条例》第十一条为此又进一步规定业主大会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
(2)业主有权向业委会了解物管服务事项的执行情况,若物管服务质量不到位,业主可要求业委会监督物业公司的物管活动;也可直接向物业公司了解物管服务事项并加以监督,业主对物管服务事项有疑问时,可质询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予明确解释。
(3)业主有权直接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筹集和管理。
这种监督权的实现以知情权为前提,即业主只有在了解物业维修资金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行使监督权,为此,监督权和知情权是不可分离的。
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向其公布维修资金帐目,并有权质询业委会有关情况,业委会必须予以解释。
(4)监督权具有相对性。
作为业主,可监督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反之,业主同样受上述人员和部门的监督。
二、业主义务遵守方面的注意事项1.遵守管理规约方面的注意事项:(1)管理规约是小区决议通过的物业区域最高自治规,全体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企业等相关人员都须遵守,即使那些在管理规约决议时投反对票的业主,也须严格遵守。
因管理规约采取集中制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通过,一旦通过就成为小区“宪法”。
(2)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团体的管理机构,有义务敦促各业主执行管理规约。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劝阻,有权责令改正。
这种方式属私力救济。
(3)业委会可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人提起诉讼。
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拒绝改正的,业委会可提起诉讼。
当然,若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某些业主的利益,如影响其休息等,受影响的业主可基于相邻关系提起诉讼。
2.遵守物业小区规章制度方面的注意事项:(1)与管理规约一样,规章制度须经过业主大会与会业主投票权1/2以上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规章制度和管理规约都属小区自治管理规,全体业主、使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应遵守。
针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采取与违反管理规约行为同样的办法处理。
3.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方面的注意事项:(1)业主大会可以决议的事项围是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
因此,一些业主即使是在自己专有物业(单元套房)部实施的行为,若该行为属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仍属业主大会公共事项的畴。
这样,业主大会所作出的、禁止业主从事此类行为仍有法律依据,并未侵害该业主的财产所有权。
(2)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由业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如果该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决议置若罔闻,业委会可责令其停止影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甚至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4.交纳物业维修资金方面的注意事项:(1)建设部和财政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仅规定购房者应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但未规定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的比例;各地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同时规定了开发商和购房人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比例,即开发商和购房人均有交纳维修基金的义务。
(2)交纳维修资金是购房人的法定义务,购房人有拒不交纳者,业委会可代表业主大会提起追缴之诉。
在首期维修资金经过使用不足以应付将来维修时,业主大会可对续筹维修资金的比例和时间做出决议。
全体业主对该决议应予执行,否则,业委会也可代表业主大会起诉追缴。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方面的注意事项:(1)尽管物管服务费的数额和交纳时间,是由业主团体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没有直接在该合同上签章,但全体业主均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