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指导监督各省(区、市)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第七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施行办法》和省卫生厅《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完善我院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加速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现结合我院多年来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践,参照卫生部、卫生厅的相关文件,对我院2003年制定的《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并据此制定新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对象1、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临床工作的第1年,进入住院医师第一阶段第1年度的规范化培训。
2、医学专业学位硕士毕业生,包括七年制毕业生(尚未晋升主治医师)和无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学专业学位博士毕业生,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者直接进入住院医师第一阶段第3年度的规范化培训,若其在校期间已参加授学位单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已通过第一阶段考核,原则上参加第二阶段的培训。
3、医学科学学位硕士(临床实验室)和医学科学学位博士(临床实验室)毕业生,若进院从事临床工作,按实际临床业务水平参加相应阶段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间接调入的临床医师,指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住院医师、低年主治医师,经医院考核后按实际临床业务水平参加相应阶段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章培训第三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外语、计算机应用、临床教学、科研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专业理论知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以自学为主,兼顾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学、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培训规则本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参加培训者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内容,经山东省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第二阶段的培训。
培训时间本科应届毕业生为5年,硕士毕业生和应届博士毕业生为3年,其余医师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阶段(本科应届毕业生3年,硕士毕业生和应届博士毕业生1年),为基础培训阶段,以二级学科培训为主,兼顾相关科室的轮转,主要使住院医师掌握二级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临床技能。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指导监督各省(区、市)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第七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

汇报人:
2023-12-06
CONTENTS 目录
• 实施方案概述 • 培训对象与内容 • 培训实施方式 • 培训管理与监督 • 培训保障措施 • 实施方案效果预期与评估
CHAPTER 01
实施方案概述
背景与意义
01
02
03
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规范化培训有助于提高住 院医师的医疗技能和服务 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 康需求。
01
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的决策,制定每年的培训计划。源自定期汇报学员进度02
每季度或每半年,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汇报学员的学
习进度和成绩。
对学员进行跟踪管理
03
对未能达到培训计划的学员进行跟踪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
培训效果评估
设计评估方案
根据培训目标和要求,设计合理的评估方案,包括理论考试、临 床技能考核、学员满意度等指标。
CHAPTER 03
培训实施方式
临床轮转
总结词
重要环节、核心部分
详细描述
临床轮转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中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医生 临床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基 础。
轮转内容
医生需在不同科室轮转,包括 内外妇儿、急诊、重症监护等 ,掌握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 诊疗技术。
轮转安排
制定合理的轮转计划,安排一 定时间的实习期,确保医生充
评估方法与指标
评估指标 1. 住院医师考试考核通过率
2. 患者对住院医师服务满意度
评估方法与指标
01
3. 住院医师在临床实际工作中的 表现评分
02
4. 住院医师对培训方案的满意度 和反馈建议
结果反馈与应用
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方案进行 总结和反思,及时调整和优化培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一、规范培训机构(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具备临床教学、病例讨论、技术操作等教学设施和资源。
(二)培训机构应组建专业骨干队伍,包括教学副院长、专家教授等教师,并定期进行师资培训,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规范培训内容(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包括临床诊断、治疗、手术操作、病案管理等内容,以培养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能力。
(二)培训内容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年级的需求进行设置,并与相关科室进行紧密合作,提供丰富多样的临床教学资源。
(三)培训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如讲座、病例讨论、实地考察、技能操作等,以提高培训效果。
三、规范培训方式(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采取全日制培训方式,住院医师需住在培训机构内。
(二)培训期限根据不同专业和年级进行确定,一般应为1-3年。
培训期限结束后,住院医师需参加相关考试,评定培训合格与否。
(三)培训期间应注重实践操作,住院医师应积极参与临床工作,提高自己的病人管理和技术操作能力。
四、规范培训评估(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住院医师的临床技能、医学素养和专业水平等。
(二)评估结果作为住院医师培训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对于未达到要求的住院医师,应进行特殊培训,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五、规范培训证书发放(一)住院医师须完成规范化培训计划,并在评估合格后方可获得培训证书。
(二)发放培训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认证资质,并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六、规范培训管理(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培训的组织、评估和监督工作。
(二)培训管理机构应与相关专业学会、卫生行政部门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提高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能力和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同时,规范化培训还有助于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安全提供保障。
各相关方可根据细则的指导,积极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共同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山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各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3年6月9日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经省卫生厅审核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对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行亚专科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成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XX中医院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各科室:按照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要求,结合山东省卫计委和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卫中综合发[2015]2号)规定,特制定了《XX中医院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请各科室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XX中医院XX中医院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6号)等要求,为推动医院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顺利开展,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提高中医住院医师职业素质,加强培训过程管理,规范培训模式,统一培训标准,不断提高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的合格临床医师。
第三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是从事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岗位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医院进行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住院医师。
第四条本科学历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住院医师培训时间为3年;已取得中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
硕士培训一般不低于2年,博士培训一般不低于1年。
第二章培训管理和组织领导第五条医院作为山东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只对本单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类住院医师进行规培。
第六条成立XX中医院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培训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第七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医务科、科教科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安排专人负责轮转培训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经省卫生厅审核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对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行亚专科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成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联席会议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基地管理第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公布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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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6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6月9日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经省卫生厅审核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对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行亚专科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成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联席会议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基地管理
第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公布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第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定期抽查督导,每5年重新认定一次。
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条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学科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二级学科开展。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按照"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
各培训基地医院依据辖区内培训需求和核定的基地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确定各基地年度招录计划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布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
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于8月底前完成学员报名和招录工作。
第十四条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
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带教培训为主,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以自学为主。
第十五条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带教老师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进行登记,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结业考核。
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七条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十八条培训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
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等。
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对于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培训结业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年度考核由各市卫生局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试由各培训基地医院组织。
第二十一条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自2016年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
自2016年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将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2013年以后新进入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按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卫生、发展改革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医院、用人单位及培训对象等共同承担。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培训期间,由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培训协议(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对象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九条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基地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
对违反者,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
终止培训的,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科毕业生规范化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