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甲板部一般安全规定
甲板部安全规定

甲板部安全规定1. 引言为了确保甲板部的工作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本规定订立了甲板部的安全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2. 责任与义务1.甲板部部门负责人:–负责订立和执行甲板部的安全管理制度。
–负责监督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
–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学问和技能。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本领。
–审查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持续改进和提高。
2.员工:–遵守甲板部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相关设备和工具。
–适时报告并搭配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
–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和巡察,发觉和报告安全隐患。
–搭配安全监督和评估工作,接受安全相关的考核。
3. 安全管理标准1.设备和工具:–全部设备和工具必需符合安全标准,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
–工作人员必需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禁止私自改动或修理设备和工具,如有必要,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处理。
2.安全防护:–在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供给必要的防护设备和措施,如护栏、安全网等,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防止滑倒、跌落等常见的意外损害,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和整理。
3.安全培训:–全部员工入职时必需接受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的更新培训。
–新引进的设备和工具上岗前必需进行操作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
–针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应急本领。
4.安全检查和巡察:–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巡察,适时发觉和处理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和巡察记录必需认真、精准,并适时整改和归档。
–发觉严重安全隐患时,必需立刻实行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5.事故应急和处理:–每个员工必需了解事故应急预案,并参加应急演练。
–确定事故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适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实行适当的紧急救援措施,尽量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 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
(4) 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 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总则l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一般要求以及船舶证书、文本和技术资料、船员配备和交接、设备技术、危险物品管理、可移动物件、储备量和船舶应变部署等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或柴油机推进功率为3000 kW及以上的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上运输船舶。
等同的海上非运输船舶,亦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须紧急开航的船舶。
2 引用标准GBll412.2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甲板部GBll412.3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轮机部3 术语3.1 开航 set sail船舶在驶离港口的最后一个泊位或锚地,解除最后一根系缆或锚离海底的瞬时。
3.2 停泊时间 time of staying in port船舶从到港至开航的全部时间。
3.3 航前 before sailing船长接到受载通知或航次命令时起至开航的全部时间。
3.4 开航准备 preparation for sailing船舶从停泊状态转到航行过程中,船员必须做的准备工作。
3.5 备车 stand by with engine开航准备完成后,主要从停止状态转到运行过程中,轮机员必须做的准备工作,即在停泊状态下,驾驶台车钟指令的位置,自行车移至停车位置的一段时间内,船舶所处的状态。
3.6 冲车 running engine by air按照操作规程,对柴油机进行全面准备达到运转基本要求后,利用外部动力使运动部件作短暂运动的动作。
3.7 试车 run test of engine柴油机完成冲车,按船舶实际运行要求,经控制台操纵的试运转过程。
3.8 载量 carrying weight船舶所承受的船员、旅客、货物、燃料、行李、食物、水、物料、配件工具和其他物件的总重量。
3.9 平舱 trimming对舱内货物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平整工作。
3.10 高密度散装货物 high density bulk cargo积载系数小于0.56m3/t的散装货物。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船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运行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系统和连续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根据船舶的性质、用途、运行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促进船舶和船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船舶安全事故。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建设与装备管理第八条船舶建设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建设应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装备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管理应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制度,确保船舶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有高素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员的值班、轮班和休息制度应科学合理,杜绝疲劳驾驶和过劳作业的发生。
第十五条船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灭火等紧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应进行船舶及其装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和装备的良好状态,准备好行驶所需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应合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航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船舶甲板部巡回检查操作须知

船舶甲板部巡回检查操作须知1目的本须知规范了当值人员对驾驶台、甲板及所有设备的巡回检查,旨在保证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2适用范围木船舶。
3甲板部巡回检查操作须知3.1责任船长对甲板巡回检查进行监督。
值班驾驶员负责执行并监督本班人员执行巡回检查情况。
本部的巡回检查路径和检查要点作为单船操作规程,将巡回检查路径和检查要点张贴于驾驶台,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使甲板部相关人员熟悉巡回检查路径及检查要点。
3.2检查间隔和执行人航行:航行中每班至少巡回检查一次,由值班水手执行。
动态值班待命(锚泊):接班前一次(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检查);以后每2小时一次(值班水手检查)。
3.2.3停泊:接班前一次(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检查);水手值舷梯班,值驾每2小时巡回检查一次。
巡回检查路径及检查要点本部的巡回检查路径应为巡回检查点的常规路线,执行中允许值班人员改变巡查路径,但不允许漏掉检查点。
检查路径:3.3.2.1航行时的检查路径:标准罗经甲板—驾驶甲板—生活区外部各层甲板—船首—船尾—回驾驶台向值班驾驶员报告。
3.3.2.2锚泊时的检查路径:驾驶台-生活区外部各层甲板-舟首甲板舟尾甲板f生活区内部各层—驾驶台。
3.3.2.3码头停泊时的检查路径:舷梯口-赠甲板-舵甲板一生活区内各层—舷梯口。
检查要点:号灯、号型的显示、救生艇筏的系固是否正常;船舶水密情况;主罗经及其它设备的帆布罩是否罩妥;信号绳是否拉直绑妥;艄解甲板设备、缆绳、拖缆、被拖物是否正常。
烟囱是否有火星冒出及产生危险;居住区是否有烟火异味;电器无人使用时是否已关闭;锚链的受力情况和锚位。
系缆、舷梯、安全网情况;上下船作业人员动态;修理、明火作业部位;周围其它船舶的动态等;要特别注意仔细检查冷僻角落之处。
4记录航行检查、锚泊检查、靠泊检查和值班驾驶员检查由值班驾驶员记入《航海日志》;值班水手检查记入《水手值班记录簿》。
甲板部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甲板部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甲板部的管理和工作,提高船舶安全运行水平,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甲板部所有船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甲板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船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
第四条甲板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密切配合,共同保障船舶运行安全。
第二章甲板部职责第五条甲板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b) 组织船员的培训和考核;c) 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d) 备妥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
第六条甲板部每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巡视船舶舱室和甲板,发现问题及时处置;b)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和特殊设备,确保正常运行;c) 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三章甲板部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甲板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指令。
第八条甲板部工作人员有权向船长提出关于船舶安全管理等问题的建议和意见,船长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处置。
第九条甲板部工作人员有义务参加包括日常巡视、紧急演练等在内的工作,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第四章甲板部工作纪律第十条甲板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船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甲板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改动船舶设备,不得私自使用相关设备。
第十二条甲板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酗酒、吸烟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五章甲板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甲板部应当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每月定期审查相关记录,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四条甲板部应当建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以提高船舶在危急事件中的应对能力。
第六章甲板部考核机制第十五条甲板部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其工作绩效。
第十六条甲板部通过考核结果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其他第十七条本规章还包括其他与甲板部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规章由船长负责执行,并不定期进行修订。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甲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
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第二章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第一节航次计划第七条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一)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二)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三)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四)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开航前,船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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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甲板部一般安全规定一解缆、带缆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2 作业前,应清理甲板、检查系泊设备及甲板机械,添加润滑剂及试行运转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
3 解缆、带缆或抛缆时,上身切勿过于伸出舷外,两脚要向两侧前后分开站稳,待对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 接缆时,一手握住舷墙或安全扶手后,用另一只手接缆,切勿跨出舷墙作业。
5 上岸或跨挡时,操作要谨慎,动作要敏捷,没有把握不要盲目冒险作业。
6 操作人员要谨防船舶突出部份挤拢扎伤。
7 操作人员切勿用手握在缆绳的琵琶头顶端,也勿握在缆绳与导缆器、卷筒、绞盘和带缆装置太近的位置,也勿将脚踩进缆绳紧圈内,以防扎手扎脚。
也勿要背水操作,以防弹打落水。
8 挽缆桩时,出手要快,一下就挽死。
如缆绳受力较大,不宜一下挽死,手应远离桩柱,随时顺势松溜缆绳,以免钢缆崩断伤人和溜缆松缆时扎手。
9 收缆、上关、上桩时,待对方将绳圈在缆桩挂妥后,开始上关、上桩,用力按上下顺序将缆绳挽在绞盘或桩上,勿使“下扣”压住“上扣”避免在绞缆,松缆时困难。
二抛锚、起锚、移锚1 抛锚、起锚、移锚作业按规定悬挂或显示相应的作业信号。
2 做好锚泊设备的检查、清理、加油、试运转等工作,使其工作安全可靠。
3 整理圈放缆绳时,应按抛、放缆方向圈放成斜坡并防止“抽芯”或扭结;安装锚链和钢缆连接的卸扣时,应将卸扣的尾部向外、开挡向内,避免顶撞裂开,造成锚链、钢缆脱落。
4 抛锚前,要察看是否在指定的锚位,下游有无船只和其他东西,以防抛错和砸坏东西。
起锚时,要随时清除锚链、钢缆和锚上的杂草泥砂。
并使锚杆和横杆在船舷上正确落位。
5 选择锚位时,应结合现场情况和水上、岸上建筑施设及航道、土质、流速、潮位、气象等具体条件,选择最佳位置和抛锚数量。
严禁在禁止抛锚区进行抛锚、起锚、移锚作业。
6 抛锚时,应掌握水深,流速、土质和施工操作的要求进行抛锚,锚到底后就刹住,待锚链(缆)得力后,再徐徐放出,其长度一般是:在枯水期,长度不少于水深的3-4倍;洪水期,长度不少于水深的5倍。
7 抛锚应按锚位顺序:一般先抛上水或上风开锚,再抛上水上风边锚或系带岸缆;后抛下水下风开锚,再抛下水下风边锚或系带岸缆。
起锚反之。
8 用锚艇(包括其他机动船)进行抛锚、起锚、移锚时,应先按施工要求、锚地情况与其商定操作程序、联系信号等,必要时派人到锚艇上协同工作,指示抛锚方向,位置。
在横移锚时,应注意锚缆松紧适度及锚缆与锚艇船尾距离,以防缠绕车叶和锚艇的倾斜度。
正确执行锚艇发出的联系信号、及时松放或收紧锚缆。
9 使用锚艇(包括其他机动船)抛锚、起锚、移锚时,必须正确使用联系信号,信号显示必须鲜明,声音必须撩亮清晰,应择顶流或平水进行,避免锚艇顺流行驶,无法控制速度而崩断锚链或钢缆发生危险。
10 松放锚缆时,不能用刹车控制开放松紧,应用锚机倒车缓缓来控带锚缆,以免松紧变化突然影响锚艇的动态、平衡和安全。
11 操作锚缆时,操作人员,耍集中思想,脚不准踏在钢缆圈内,并应留有适当的“后手”,及时与锚艇(拖轮)联系停车或抛锚。
锚机收、放锚缆,不宜突然刹车,以防崩断。
12 锚缆在锚机上绞紧时,锚机前方不要站人,以防断缆断锚伤人,若锚爪钩在船舷上,需要进行撬棒,防止人员打滑跌倒,锚机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
13 装接地龙钢缆时,应仔细检查系带的缆桩、建筑物、链条葫芦等器物的牢固程度,并根据情况设立明显的示警标志。
14 在浅滩或民船骤集的锚地抛锚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若因水浅,有障碍物等。
拖轮无法抛、移、起锚,则在抛锚时锚头上先系一根钢缆(俗称“倒提”)连接锚浮标,起锚时绞“倒提”或用锚艇(拖轮)“倒提”起锚,同样也可用舢板起锚。
15 作业完毕后,应把制链器或制缆装置卡好。
并将锚机上的刹车刹住,以防滑出。
三系解浮筒1 系解浮筒作业前,要了解、掌握潮汛、天气、流速、风向等变化和拖带方式及船舶前后的吃水,对系解缆绳的工具、索具、绞缆机械等的检查、整理和准备工作,操作时谨防损坏浮筒上的蓄电池、灯具等设备。
2 系吊浮筒,一般先带船头(逆水)缆,再带船尾(顺水)缆。
遇有大汛潮、急流、大风时,还应增加绳缆。
3 在系吊浮筒停泊期间,注意前后浮筒,如有船舶靠离时,应及时调整缆绳的松紧,以防断缆。
4 离浮筒时,待拖轮绑好后,由拖轮指挥,一般先解顺水回头缆,再解逆水回头缆。
(回头缆的琵琶头,一定要用细绳扎好,以免卡在浮筒铁环上)5 和其它船同系一组浮筒时,均应向前后浮筒出安全缆,并使其受力均衡。
两船间前后还应各加镶缆一根。
6 同系一组浮筒的船舶,其中一艘需要离开浮筒时,应先在邻船上带好镶缆和坐缆,再解去系在前后浮筒上的同头缆,由拖轮指挥,解掉系在邻船的镶缆和坐缆。
四高空舷外作业1 凡在二米以上高度作业为高空作业。
凡在船舷外部作业为舷外作业。
工作前领导应布置安全措施,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均应有专人值班了望,并备有救生圈确保安全,应按章悬挂显示“慢车”信号。
2 登高前拴好安全带或保险绳,搭好脚手架、带有工具袋或工具桶,下面应有专人配合工作,并戴好安全帽。
3 舷外作业应穿好救生衣,拴好安全带,保险绳,架好脚手板。
不可图一时之便,利用舢板或垫凳子架梯子代替脚手架使用。
4 高空舷外作业所有工具属具,脚手板、坐板、滑传输线、绳索等作业器材,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牢固情况,使用时须绑扎牢靠。
高空作业区域下面,应用系有红白小旗的绳索围成禁戒区,传递工具物料应用绳索递送,不可乱丢乱扔。
休息或调换工具时应将工具贮存在工具桶(袋)内,不可放置坐板和脚手架上。
开工或收工时,应将工具桶(袋)内的工具予以清点后,用绳索吊放工具桶(袋),以防遗漏和砸下伤人。
5 舷外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坐板两端、系挂的绳索,须系挂于本船,绝不允许系挂二船。
作业舷边不得与他船相靠。
并经常检查系挂绳索牢靠情况,确保安全。
6 在高温或高压电源(如烟囱、桩锤和敷有高压电源线缆的桅杆、桩架等)处所作高空、舷外作业时,应先通知有关部门,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免烫伤和触电。
7 搭架、拆架、升降架子时,作业人员应在指定的专人负责指挥和监护下,按拟定的操作方案、程序和先后步骤进行操作。
严防只顾自己,不顾左右和上下,盲目操作颠倒先后步骤,造成散架、倒架、塌架和伤人。
8 高空、舷外作业铺设的脚手板、座板、其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不准铺设探头板。
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结绳情况和绳索磨损情况。
严防超重和避免滑扣、断绳、断板和伤人。
9 高空、舷外作业使用的梯子,梯柱上下支点应包扎防滑物(如:麻袋、草袋,橡胶等)。
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
使用时,梯子上端要绑扎牢固,梯固坡度(即梯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以:60°-70°为宜。
但不准垫高使用,也不准把上下支承点分别设在两船上使用。
10 使用梯子时,只准一梯一人攀登使用。
也不准一手带物,另一手攀梯,也不准身负重物攀梯。
也不准站梯顶(即三级台阶)工作。
不准身体重心越出梯子的重心。
11 作业人员脚、手应攀登在一条脚手板上,不准脚踩两条板作业。
12 遇有冰雪和油污。
必须事先清除干净,和采取防滑措施。
13 当风大、流急、雾浓或船体摇摆剧烈时,不准进行高空舷外作业。
五船队编组1 每根缆绳的粗细和来回缠绕的道数,应根据航区,船队大小,风浪情况由拖轮主拖船长确定,必须确保船队牢固系结成一整体。
2 为使前后紧密连接,增加船队的纵向强度,承受推进器推力和倒拉力,使船队各船不致前后错动,需有连接缆、操纵缆、拖缆、包头缆等来编队。
3 为防操舵所引起的回转力矩,船队转向时,不致左右松动,需有连接缆、操纵缆、八字缆、包头缆、横缆等来编队。
4 为固定船队的首尾不致左右移动,需有八字缆、尾缆等来编队。
5 为加强船队的横向强度,需有横缆、八字缆、包头缆、尾缆等来编队。
6 为使船队的阻力小,航速高,要求编队做到直、紧、牢。
7 为使船队的操纵性能好,要求船队外形尺度与航道尺度相适应。
做到推进力作用线与水阻力作用线在一条直线上,以提高船队的航问稳定性。
8 为了停泊的需要,要求首排船舶的系泊设备,力求较为完整。
9 编组队形应尽量缩小船队的长、宽、高等外形尺度,确保驾驶台视线开阔良好。
六靠离码头(靠坡)1 船舶(或船队)的首尾,应各有专人负责,前后分工,互相配合,统一操作。
2 靠码头前应了解停泊水域情况,做好测水工作,确保满足船舶(船队)吃水后,有足够的剩余水深,防以触礁和搁浅。
3 靠码头前应备好前后锚,整理好所有钢缆(系岸上钢缆还要上好卸扣)。
4 靠码头前应检查本船(船队)和码头(岸坡)有无突出障碍物,防止触碰。
5 靠拢坡边或两船甲板高低悬殊时,应先搭好梯子或跳板,再进行系缆操作。
6 停泊在塌坡、山洪的地方,必须增加系缆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措施。
7 离码头前应注意再清察四周有无经过船只和竹、木排筏。
本船(船队)应备好首锚随时使用。
夜间还应按章显示航行灯号。
8 离码头时,前后都要有人解缆,并防止缆绳弹出或回击伤人。
9 抛有开锚离码头,逆水时可一面离码头,一面绞锚,顺水时先由拖轮将船尾拖开,转头绞锚。
七舢板(机动艇)作业1 舢板划桨、撑篙时,两脚要站稳,站脚处不要堆放物件。
撑篙时用力适当,要注意篙子头的落着点,防止脱橹、划桨人员落水,学习操作舢板(机动艇)时,应有专人指导帮助,作业人员穿好救生衣。
2 机动艇由熟悉船舶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操作。
(1)作业时应穿救生衣和带手套,不准赤脚、穿拖鞋作业。
(2)抛锚、带缆不准脚伸入缆绳圈内,不得背水作业。
(3)冬季施工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4)经船长指定熟悉性能的人员进行操作作业,严禁绕道行驶或做与工作无关航行。
3 舢板(机动艇)载人载物时,不得超载。
备有足够的救生设备和保持船舶平衡。
被拖带航行时,舢板(机动艇)内不准乘人。
4 登舢板(机动艇)时,若船档间距较大、高低悬殊,不得冒险跳越。
5 舢板(机动艇)在航道中航行时,须遵守有关规定,注意避让,在夜间作业时须按章悬挂显示灯号。
在视线不清时作业,须备有联络用信号工具。
6 舢板(机动艇)处在船舶里档作业或系泊时应随时注意船舶档间距离是否减少,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舢板(机动艇)被挤轧造成损船伤人。
7 舢板(机动艇)靠泊船或岸边装卸物品时须系妥缆绳,参加装卸人员,不要脚跨两船。
舢板(机动艇)经过横缆时,应注意缆绳松紧和活动情况,防止弹起翻船和伤人。
8 作好舢板(机动艇)的预防检查、养护工作,使作业舢板(机动艇)处于完好状态。
9 作好舢板(机动艇)的防碰、防漏工作,做到舱内无积水,艇面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