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法务追偿案件的实务分析及对策
车辆保险索赔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车辆保险索赔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车辆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车辆保险索赔是车主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车辆保险索赔案例,并总结出一些经验,帮助车主们更好地了解车辆保险索赔流程,以及如何提高索赔成功的机率。
案例一:车辆在停车场被刮擦小明是一名车主,他的爱车在停车场被人刮擦。
他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向他们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包括照片和刮擦的位置。
保险公司派出了定损员对车辆进行勘查,并核实了小明的索赔资料。
最终,保险公司支付了小明的索赔金额,他的车辆也得到了修复。
经验总结:1.立即报案:如果发生事故或损坏,车主应尽快联系保险公司报案,提供详细的情况描述和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处理索赔请求。
2.保留证据:车主应尽量保存与事故或损坏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这些都对保险公司的定损和认定有帮助。
3.理性对待: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时,车主应保持理性,遵守保险理赔程序,如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勘查等。
案例二:车辆被盗窃小张的车辆在一晚被盗窃。
他立即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警方的盗窃案证明和车辆所有权证明。
小张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这些文件,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支付了小张的索赔。
经验总结:1.立即报案并配合警方调查:在车辆被盗的情况下,车主应立即报案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警方提供的盗窃案证明是保险公司认定索赔的依据之一。
2.保留车辆所有权证明:车主应妥善保管车辆所有权证明,这对保险公司的索赔认定非常重要。
案例三:车辆被他人撞击小王驾驶自己的车辆在红灯时被后方一辆车追尾。
小王迅速联系了保险公司,提供了事故发生的照片、警方事故报告和医疗报告。
保险公司核实了这些信息,并支付了小王的索赔金额。
经验总结:1.保持冷静:在发生事故时,车主要保持冷静,确保自身安全,并尽快联系保险公司报案。
2.收集证据:车主应收集事故现场的照片,尽量获取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向警方报案。
保险追偿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保险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追偿权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对于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保险追偿案例的法律分析,探讨保险追偿权的行使及法律适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甲公司为其一辆货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2019年3月,该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丙公司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甲公司货车严重损坏。
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确认事故原因系丙公司货车驾驶员违规操作。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
随后,乙保险公司向丙公司行使追偿权,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保险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包括:(1)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2)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应当超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
2. 追偿权行使的方式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包括:(1)请求赔偿: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发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提起诉讼:保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3. 追偿权行使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中关于追偿权的约定,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法律。
保险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发生保险事故。
乙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
车险理赔诉讼案件操作实务

车险理赔诉讼案件操作实务
诉讼案件处理措施
1、实行查勘、定损、人伤、等理赔人员与保户沟通责任制度。
理赔外勤在现场查勘、定损、人伤跟踪过程中,必须明确、详尽的向保户告知本次事故的理赔流程及客户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应提供哪些索赔材料,并向保户解释理赔政策。
杜绝因告知不清、定损滞后等引起理赔纠纷,导致诉讼的现象发生。
2、实行理赔内勤首接责任制。
理赔内勤人员对未决案件要一次性告知保户应提供的理赔材料、手续,关注保户、三者的索赔动向,如发现有诉讼意向的,及时与所在机构理赔负责人研究案件情况后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上报相关岗位或理赔部负责人,在保证客户满意度的前提下尽力降低处理成本。
对一些因医疗核减、伤残及误工护理核减等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的,及时向人伤及法务岗反馈信息,协商制定可行的处理方案。
3、各中支理赔负责人要引导全体员工特别是业务人员牢固树立效益意识和大局意识,引导保户尽量通过正常的沟通渠道赔付结案。
4、对金额争议较大的案件、责任不清的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疑难案件等实行集体会商制定处理方案,必要时上报总公司请示处理意见。
车辆保险索赔案件处理结果总结报告

车辆保险索赔案件处理结果总结报告尊敬的领导:我在此向您汇报车辆保险索赔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详细概述每起案件的背景、处理过程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
通过对每起案件的总结和分析,我还将提供一些建议以改进我们的索赔处理流程。
一、案件一案件一是关于车辆碰撞的索赔。
事故发生在2021年1月15日,当事人甲与对方乙发生车辆碰撞,导致车辆损坏。
甲方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我们提出了索赔要求。
我部门迅速介入,并与甲方进行了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和车辆损坏程度。
同时,我们调查了事故现场并与乙方车主取得联系。
我们对事故责任进行了交涉,最终确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意承担修理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我们会尽快为甲方进行赔款支付,并帮助其完成车辆维修工作。
此外,我们还向甲方提供了相关的保险咨询,并就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案件二案件二涉及车辆被盗,事发日期为2021年2月10日。
被盗车辆是客户丙所有的私家车辆。
丙方在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报案,并与我们取得联系。
我部门迅速启动调查程序,与当地警方合作,并进行了详细的盗车调查。
经过努力,我们找回了被盗车辆,并协助丙方完成了相关手续。
根据合同的约定,我们将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并在赔款支付后与丙方共同制定了一份安全防盗方案以提供保障。
三、案件三案件三是关于车辆自燃的索赔。
2021年3月25日,车主丁的车辆发生自燃,造成严重的损失。
丁方迅速联系了我们并提出了索赔要求。
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到,车辆自燃的原因是由于车辆电路系统故障造成的。
鉴于该车辆仍在质保期内,我们协助车主丁与车辆生产商联系,最终解决了索赔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我们全额赔偿了丁方的损失,并协助其重新购买了一辆同等价值的车辆。
我们还对车辆故障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以降低类似问题的发生率。
总结:通过对以上三起案件的处理,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索赔处理经验,并深入思考了如何改进我们的工作流程。
为了更加高效地处理车辆保险索赔案件,我建议:1. 加强与相关部门(如警方、车辆生产商等)的合作与沟通,以便更好地解决各类问题;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3. 定期回顾索赔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其纳入相关培训材料中。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解析与经验总结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解析与经验总结在日常生活中,汽车保险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项保障。
然而,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如何正确地索赔成为了许多车主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的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并总结一些经验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车辆损坏的索赔小明的车辆在停车场被人刮伤,他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小明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为由,拒绝了他的索赔请求。
小明感到非常无奈,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车辆损坏的索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
其次,应及时报案,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后,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向保险公司的上级部门投诉。
案例二:人身伤害的索赔小红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
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人身伤害的索赔请求,但保险公司却以小红的伤情不严重为由,拒绝了她的索赔。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人身伤害的索赔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的治疗记录。
其次,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如果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三:第三者责任的索赔小李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
对方向小李索赔,要求赔偿高额的修车费用。
小李感到非常困惑,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应及时与对方交换联系方式和保险信息,并尽量保持冷静。
其次,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处理此事,由保险公司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最后,如果对方要求过高的赔偿金额,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汽车保险索赔是一个复杂而又需要技巧的过程。
在面对各种情况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掌握一些基本的索赔技巧。
同时,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解析和经验总结,能够帮助车主们更好地处理汽车保险索赔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汽车保险索赔时的常见纠纷与解决方法

汽车保险索赔时的常见纠纷与解决方法汽车保险是保障车辆所有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获得赔偿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汽车保险索赔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纠纷,给车主带来不便和困扰。
本文将就汽车保险索赔时的常见纠纷以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事故责任认定纠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事故责任是索赔的首要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这就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交通警察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并根据勘察结果认定事故责任。
车主可以根据交警的认定结果进行索赔。
2.保险公司调解:车主可以将纠纷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调解。
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等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做出责任认定。
3.司法救济:如果车主对保险公司的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车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二、理赔金额纠纷在汽车保险索赔过程中,理赔金额往往是另一个常见的纠纷点。
车主通常希望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会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解决理赔金额纠纷的方法如下:1.保险合同约定: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公司对不同损失项目的赔偿标准和上限。
在索赔时,车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要求赔偿。
2.相关证据提供:车主在索赔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以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和金额。
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做出准确的赔偿。
3.第三方评估:如果车主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满意,可以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会根据市场价值和车辆损失程度等因素,给出一个独立的评估结果。
三、索赔时间纠纷在汽车保险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赔偿速度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有时候,车主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获得赔偿。
解决索赔时间纠纷的方法如下:1.了解保险公司的处理流程: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了解保险公司的索赔处理流程,包括提交材料的方式、处理时间等。
车险理赔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办法

车险理赔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办法一、案例分析在车险理赔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索赔金额纠纷、事故责任纠纷、报案时效纠纷、保险金额认定纠纷、理赔流程纠纷。
下面将对每种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
1. 索赔金额纠纷索赔金额纠纷指的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车险理赔过程中对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的认定存在分歧。
保险公司通常会依据保单中规定的理赔限额进行赔偿,而投保人则希望能够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
双方在索赔金额上的差异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解决办法:投保人在购买车险时应仔细阅读保单,了解各项赔付标准和限额,确保自己对索赔金额有清晰的认识。
同时,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请求更高的赔偿金额。
2. 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纠纷是指在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
例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对事故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而投保人则认为责任应该由其他相关方承担。
解决办法:在发生事故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报案。
同时,收集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和目击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以确保事故责任的客观认定。
如遇到争议,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寻求支持或通过仲裁、诉讼解决纠纷。
3. 报案时效纠纷报案时效纠纷是指投保人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索赔申请进行否决或赔偿金额减少。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一般要求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报案。
解决办法:投保人在遭遇车辆损失或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的时限报案。
建议投保人提前了解保险合同中对报案时效的规定,并在事故发生后尽快采取相应的报案措施,避免报案时效纠纷的发生。
4. 保险金额认定纠纷保险金额认定纠纷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中对损失金额的核定存在争议。
保险公司可能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损失证据不足或不准确,从而导致保险金额的认定存在分歧。
解决办法:投保人在理赔时应提供充分的损失证据,如维修费用清单、照片、市场报价等,确保保险公司对损失金额的认定具备充分的依据。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当我们遇到风险或损失时,保险理赔便成为我们获得补偿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我们可能会遇到理赔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困难。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保险理赔案例,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困扰张先生是一名汽车保险的持有者,在一次车祸中,他的车辆遭受了严重损坏。
他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在整个理赔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扰:保险公司理赔流程不清晰、接待员态度不好、索赔材料要求变动等等。
解决方案: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在理赔流程上加强规范与透明度。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供明确的理赔流程指南来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理赔的具体步骤。
同时,公司内部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
此外,保险公司应确保理赔流程中的要求和规定不频繁变动,以减少客户的困扰。
案例二:医疗保险索赔问题王女士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她的医疗保险应该覆盖她的医疗费用。
然而,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她发现保险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并拒绝支付其余费用。
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其中一项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范围。
解决方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仔细审查自己的保险合同,确保自己清楚了解保险范围和条款。
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提供更多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合理解释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此外,可以咨询律师或保险专业人士的意见,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案例三:财产保险延误理赔李先生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在家中遭受了盗窃。
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延误,导致李先生的经济损失越来越严重。
解决方案:对于保险公司的延误处理,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
同时,被保险人可与保险公司积极沟通,要求尽快处理理赔申请,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解释和补偿方案。
如果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被保险人可以寻求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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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法务追偿案件的实务分析及对策(2012-09-25 15:11:09)转载▼分类:杂谈标签:保险管理车险追偿保险公司杂谈[摘要]:随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平台追偿机制的不断试点与推广,条款改革的有序推进,立法调整及广大消费者对车险理赔服务提出的更高的期盼,对于广大保险公司法务工作者而言,日益增加的各类法务追偿案件将是今后不可回避的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顺应这一车险行业追偿发展趋势,结合当前追偿案件实务现状,以法务追偿为主要着眼点,简单阐述个人观点,以供同业者共勉之。
□张隽随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推动的行业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理赔全流程下代位求偿项目(下称平台追偿)在全国各地的试点与推广,广受争议的车险行业内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无责不赔”、“先三者后车损”的理赔潜规则即将被打破。
平台追偿机制的建设,旨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一个良好、顺畅的追偿沟通平台,并借助此平台进一步提高全行业的理赔效率与服务品质。
但不可否认的是,鉴于广大客户购买险种不一(特指各类附加险)、保险限额不一、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不一(特指A、B、C条款)、机动车辆定损标准不一等情形,今后追偿平台正式实施后,代位保险公司先期赔偿金额大于后期追回金额的现象,必然会在理赔实务中大量出现。
巨额的理赔亏损,对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包袱,尤其是在当前车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率逐步下滑的市场背景下。
为此,对于广大保险公司法务工作者而言,日益增加的各类法务追偿案件将是今后不可回避的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顺应这一车险行业追偿发展趋势,结合当前追偿案件实务现状,以法务追偿为主要着眼点,简单阐述个人观点,以供同业者共勉之。
一、当前车险追偿案件的发展背景民事追偿简单来说,就是法律对于付出一定义务的民事主体赋予的一种经济上请求补偿的权利。
它是一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之上的,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请求权。
所谓不确定,则是指对于追偿权利的行使与否,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完全取决于享有追偿权的特定民事主体。
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行使,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有关追偿权的规定很多。
比如担保人在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的追偿权;合伙经营者偿还的合伙经营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后向其他合伙人行使的追偿权;连带责任义务人在向他人承担全部偿付责任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义务人行使的追偿权等。
当然,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亦属民事追偿之列。
就当前车险行业而言,最早、也是最深刻体会到追偿压力的,是2011年年初央视曝光车险行业内机动车损失保险“无责不赔”的新闻事件。
面对广大消费者的质疑与新闻媒体的深度且持续的报道,各级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承受着空前的压力。
“代位追偿”宛如当时车险业内最流行的新名词,一夜间充斥着整个车险行业。
但仔细翻阅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我们赫然发现,所谓“代位追偿”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产物,社会的质疑并非毫无依据,掩耳盗铃般、鸵鸟式经营方式造就了当时整个车险行业的被动局面。
由此可见,只有正视市场发展现状、顺应市场呼声、尊重法律规定,秉持长远的经营理念、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与规划,才是走出当前车险行业整体颓废困局的唯一出路。
这也正是当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力推平台追偿机制建设的深度背景之一。
二、法务追偿类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据可循的法务追偿案件,简单可将其划分为四类,即垫付追偿、代位追偿(即平台追偿)、法定追偿及其他类型追偿。
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尽管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公开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但鉴于该司法解释中所列的相关条款已是当前司法环境的大势所趋,甚至已成为个别地区人民法院系统内处理案件的常态。
为此,笔者在对现有法务追偿案件进行分类时,亦充分参考了《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规定。
(1)垫付追偿垫付追偿,是以往车险实务中最常见、最熟知的一种法务追偿类型,它的法律与条款依据,分别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下称《条款》)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第九条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从上述规定中可知,对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盗抢期间肇事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并日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则对现有的保险公司垫付责任进行了适当调整。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较于《条例》和《条款》,我们可以发现其中之变化。
首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驾驶人无证、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含盗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一律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其次,对于无证、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显然,《征求意见稿》顺应了当前司法实践趋势,扩大了保险公司垫付的范围。
同时,将盗抢等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排除出保险公司追偿权益之外。
虽然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原有的“垫付”一词变更为“赔偿”,但鉴于该条款内在立法精神仍不失于“先赔后追”的垫付本质,为此,我们仍可将其未来可能发生的立法变化定义为垫付追偿的法务追偿类型之内。
(2)代位追偿(平台追偿)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该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当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推的平台追偿机制法律依据,亦来源于此。
代位追偿的实质,是针对因各类保险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纠纷,在保险公司先行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受让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债权请求权(即针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因该法条在立法结构上设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章节下,从字面理解本意仅是针对侵权责任中财产类损失设定的代位追偿权利。
然而,以当前的司法环境来看,在车险行业内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益远不止此。
同时,由于当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推的平台追偿机制的法律依据亦来源于此法条,为此,我们也可将代位追偿称呼为平台追偿。
平台追偿在法务追偿中的体现,主要是指在平台追偿中,因保险公司间条款差异、定损差异、交通事故当事人投保险种差异等原因,导致的代位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大于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回金额时,代位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责任对方主张的线下法律诉讼追偿。
(3)法定追偿法定追偿,顾名思义就是依据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其他事故当事人或第三人(特指事故当事人外的第三人,有别于责任类保险中的第三者,特此说明)享有的追偿权益。
这里所指的民事法律,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规定。
在法定追偿范围内,根据追偿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我们又可将其细分为侵权类追偿、违约类追偿、职务失职类追偿、侵扰类追偿等类型。
A侵权类追偿。
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各类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事宜分担。
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有关多车事故造成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了超出被保险人一方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当事人追偿的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由未经许可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款有关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规定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有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有关因产品质量缺陷,由产品生产者(或改装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六条有关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因物件脱落、坠落、倒塌、抛掷、倾倒、堆放、遗撒或其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施工工程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等。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因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人连带责任的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连带责任的侵权人向其他侵权人追偿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