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度泰安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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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度泰安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泰政发[2014]25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度泰安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泰政发〔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2015年度泰安市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政府采购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以及以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融资、借款或贷款等)采购本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当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在提报采购计划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三)其他采购形式。
除上述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情形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定点采购、自行采购、小额零星采购或者“网上超市”采购形式进行。
1.定点采购。
2015年度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公务印刷服务、公务机票代理服务、车辆维修保养和保险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采购人可以从定点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自行采购。
定点采购范围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20万元以下的工程、5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在提报采购计划后,可以自行采购。
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00元以下,且单项产品均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小额零星采购,采购人可以不提报采购计划,直接组织购买;对部分通用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项目,可以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同类货物自行采购总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同类工程自行采购总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同类服务自行采购总额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小额零星采购总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按规定程序实施。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人申请购买进口产品,属于《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内,或者本目录A02051314“架空索道输送设备”品目的,采购人应当在预算编制时选择进口产品。
不在上述品目之内,或者在预算编制时未选择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实施前报市财政局核准。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可对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做出调整并另行公布。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2015年度泰安市政府采购目录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2015年度泰安市政府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