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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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的案卷材料
小组:第三组
组长:金雄峰
班级:法119、1110
专业:法学
目录
封面······································
目录······································
起诉书····································
庭审笔录··································
原告代理词 (2)
被告辩护词(1) (2)
被告辩护词(2)···························
主要证据·································
判决书···································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严国祥、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乌鲁木
齐市灌金公司职工、住本市苏州路二官村
被告人:魏国强、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乌鲁木齐市人、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住本市铁西村4区3组31号
案由:非法拘禁罪
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魏国强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日,自诉人的妻子李腊英在在河南东路化工技校附近,横穿马路,由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魏国强驾驶的车号为:新A16096号43路公交车紧急刹车,魏国强下车对李腊英大加指责,并欲拉李腊英上车,李腊英不服,郑夏涛与数名乘客强行将李腊英拖拽上车,致使李腊英胳膊受伤。中途李腊英多次欲下车,均遭到魏国强和乘客的阻车行至鲤鱼山路时,为逃避魏国强等人的非法拘禁,李腊英被迫跳车,不幸摔死。
综上所述,被告人魏国强非法拘禁他人,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证据和证据来源:1、询问证人严英笔录。2、公交汽车公司另一辆43路车司机崔公凯的证言。3、车上乘客李红的证言。
4、新疆乌鲁木齐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此致
万里学院模拟法庭
自诉人:严国祥 2012年 11月 13日附:
万里学院法学院模拟法院
时间:2012年11月11日
地点:万里学院法学院模拟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审判员:陈格格
陪审员:王凯张小凡
书记员:王燕
审判员宣布开庭审理严国强非法拘禁罪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①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②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不得当庭提出;
③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BP机和移动电话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⑤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⑥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万里学院法学院模拟法庭受理的自诉人严国祥诉被告人魏国强一案,现在开庭,传自诉人严国祥到庭,传被告人魏国强到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自诉人严国祥,讲一下你的出生年龄。
自:1965年7月5日
审:家住哪?
自:乌鲁木齐市苏传路二宫村
审:你的职业是什么?
自:灌金公司职工。
审,被告人魏国强,讲一下你的出生年龄?
被:1978年11月23日
审:家住哪?
被:本市铁西村4区3组31号
审:你的职业是什么?
被: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公司驾驶员
审:被告人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被告人第×号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收到了。2012年10月8日
审:法院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是否告知你本案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诉我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万里
学院法学院模拟法庭决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自诉人严国祥诉被告人魏国强犯有非法拘禁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万里学院法学院模拟法庭审判员陈格格担任审判长,张小凡和王凯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燕担任法庭记录。宣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回避权、证据权、辩护权、陈述权。
被告人、自诉人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人可能会在审判的时候有失公平的情况,可以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回避。
被告人、自诉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罪轻或无罪的证据、自诉人提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人、自诉人除了你们请的律师可以为你们辩护,你们也可以自行辩护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还有最后的陈述的机会。
审:自诉人严国祥,你听清了吗?
自:听清楚了。
审:是否要求回避?
自:不要求
审:被告人魏国强,你听清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是否要求回避?
被:不要求
[法庭调查]
审:现在由自诉人宣告自诉状
自:<以下为自诉状内容>
审:自诉人除诉状上所写有无变更或补充?
自:没有。
审:被告人魏国强,自诉状上自诉人严国祥指控你于2012年7月1日对本案的被害人李腊英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被告人魏国强,上述指控是否属实?
被:不属实。
审:现在你就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向本法庭作简要陈述。被:李腊英在河南东路附近横穿马路,我驾驶公共汽车猛然刹车,造成车上乘客受伤,手上蛋糕摔坏,我与乘客和李腊英进行交谈,想让她将受伤的乘客送往医院,并赔偿蛋糕的损失,李腊英不同意。因为当时时间紧急,而43路公交车的终点站有一公安局分局,想去那里解决纠纷。在车行驶途中,李腊英几次想下车,但都被乘客阻止,后来他就从车窗里跳了出去。我并没有想拘禁被害人的意思。
审:你就本次事故在交警管理部门中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被: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