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12.8

合集下载

新三板定增规则

新三板定增规则

新三板定增规则新三板定增规则是指在新三板市场中进行定向增发的相关规定。

新三板定增规则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旨在规范新三板市场中定向增发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向增发的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定向增发的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则包括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向增发的数量和价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则,定向增发的数量应当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应当充分反映公司的价值,并经过公开竞价确定。

新三板定增规则对定向增发的流程和要求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在定向增发前需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公告相关信息,同时还需与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协商,确保定向增发的顺利进行。

新三板定增规则还规定了定向增发的锁定期和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定向增发的股份在发行后需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以避免股权流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发行人还需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新三板定增规则还对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违反定增规则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示、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新三板定增规则的出台对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规范了定向增发行为,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

同时,新三板定增规则也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新三板市场时要注意相关规定,并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以降低投资风险。

新三板定增规则是为了规范新三板市场中定向增发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它对定向增发的对象、数量、价格、流程、锁定期、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它的出台对于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比例的要求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新三板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定向增发股份也备受关注。

那么,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的比例有哪些具体要求呢?本文将以此为主题深入探讨。

一、定向增发股份的定义定向增发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在不向现有股东供股的情况下,向特定的投资者增发股份的行为。

这其中,特定的投资者多指的是机构投资者或者大股东,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提高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动力。

二、定向增发股份的比例规定根据《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进行定向增发股份时,需满足以下要求:1.比例限制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应当控制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0以内,即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三成。

这个比例限制的设定,既可以满足公司融资的需求,又可以控制股份稀释的情况,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是一种保护。

2.审批程序在进行定向增发股份时,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经过我国证监会的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这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有效地确保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定向对象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公司需要确保定向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有效防范潜在的违规操作和风险。

4.定增用途定向增发的使用情况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应当合理。

公司在定向增发后应合理安排增发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定向增发股份的意义与影响定向增发股份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融资渠道丰富定向增发股份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扩大融资规模,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024年新三板定增股份认购合同

2024年新三板定增股份认购合同

新三板定增股份认购合同一、合同的双方认购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住所或营业场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认购对象: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股权登记机构】:本合同系认购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经过认购人签署确认后,生效,认购人即同意依照本合同向公司认购新三板定向增发股份。

二、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价格公司拟在新三板进行定向增发股份,认购人同意认购公司所公开发行的股份。

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价格详见下表:股份认购数量单位认购价格本次认购的每股价格为:【认购价格】元。

认购人应承担本次认购所需的全部费用。

认购人应向公司支付认购款项,公司应接受认购人支付的款项。

三、认购款支付方式认购人应于认购协议生效之日起【XX】天内向公司支付认购款项。

认购款项应以以下方式支付,公司收到款项后,应向认购人出具收款凭证。

1.向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银行账户信息详见下表)转账:银行名称交易帐号支行信息2.向公司的支付宝等电子支付账户(公司支付宝等电子支付账户信息详见下表)转账:支付宝账号四、股份过户及登记股份认购款项到达公司账户后,公司应将认购所得股份直接过户、登记到认购人等服务机构开立的账户上。

认购人需向服务机构提供开户信息、股份过户及登记流程等相关证件和信息。

五、保密责任认购人应对本协议涉及到的公司信息及交易情况、股东投资人身份及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财务、经营、运营信息等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未经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泄露。

如因认购人泄密,造成公司损失的,认购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1.因认购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认购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认购人应承担与本次认购有关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如果认购人未收到公司告知并向公司支付认购款项的,认购人视为放弃认购。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新三板定增认购协议书

新三板定增认购协议书

新三板定增认购协议书尊敬的甲方(XXX公司):甲方:XXXXXXXXXX乙方:XXXXXXXXXX由于甲方业务的拓展和发展需要,甲方决定通过新三板市场的定向增发(以下简称“定增”)方式进行融资。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以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

一、定增股份和认购金额1. 甲方拟通过定增方式增发股份,股份的定增数量为XXXXX 股(以下简称“定增股份”),每股定价为XX元。

根据定增股份数量和定价,乙方认购的金额为XXXXX元(以下简称“认购金额”)。

2.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X日内将认购金额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股东权益1. 乙方认购的股份将于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予以发行,并最终完成股份转让手续。

届时,乙方将成为甲方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2. 在乙方取得股份后,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乙方提供信息披露、股东权益分配、股东决策权等事项。

三、股份转让限制1.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不得将认购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 甲方对于乙方的股份转让有优先权,即乙方有意将认购的股份转让时,需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甲方有权在X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按照约定价格购买乙方认购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与保密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与定增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乙方对所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等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且应尽力采取措施保护该等信息的安全。

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等)。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提交至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三板定增方案

新三板定增方案

新三板定增方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作为一个创新型的股权融资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其中。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推动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近期发布了新三板定增方案,以进一步规范定增行为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介绍新三板市场自成立以来,发展迅猛,吸引了大量中小微型企业的关注和参与。

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定增行为逐渐出现不规范和风险隐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决定制定新的定增方案,对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监管。

二、定增方案的主要内容1. 条件限制:新定增方案将明确规定企业进行定增的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绩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

同时,对于风险较高的行业或企业,将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

2. 定增方式:新定增方案将明确规定定增的方式和方式选择的原则。

企业可以选择多种方式进行定增,如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

选择定增方式时,企业应该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的反应。

3. 定增的规模和比例:定增方案将详细规定定增的规模和比例。

对于单一投资者的定增,将设置最高比例限制,以避免资金过度集中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定增的规模应该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并经过审查机构的认可。

4. 定增资金的使用:新定增方案将要求企业明确定增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企业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此举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定增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定增信息披露:新定增方案将进一步规范定增信息的披露要求,强化企业的信息透明度。

企业在进行定增时,应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定增的目的、规模、比例、使用计划等。

三、新三板市场的影响新定增方案的发布对于新三板市场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 规范市场秩序:新定增方案将强化对市场的监管,促使市场参与者依法依规进行定增,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2. 提升市场信心:通过明确定增的条件和要求,合规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信任,提升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新三板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合同2023

新三板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合同2023

新三板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合同2023
合同背景
本合同由下述各方签署,旨在就定向增资股份进行认购事宜达成协议。

本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在认购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

合同条款
1. 认购金额:认购方同意向发行方认购定向增资股份,认购金额为合同附件中所载金额。

2. 股份认购比例:认购方理解并同意,认购金额将以一定比例转换为股份。

具体的转换比例将在认购过程中与发行方协商确定。

3. 付款条件:认购方同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表支付认购款项。

认购款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支付完毕。

4. 赎回条款:发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
式对认购方已认购的股份进行赎回。

具体的赎回期限和方式将在合
同附件中详细规定。

5. 权利与义务:双方同意认购方在认购股份后享有相应的股东
权益,并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发行方在本合同中承诺按照相关
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发行人的责任。

6.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各执一份有效合
同文本。

以上为新三板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合同2023的主要条款。

如需
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完整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为什么要进行定向增发呢?那么对于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1、新三板交易对投资者有何要求?(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2)集合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或产品;(3)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2、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3、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目前主要采用协议转让、做市商方式;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主办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申报,申报当日有效;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有什么特点?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定向增发的条件1.引言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旨在筹集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者,促进公司发展。

本文主要介绍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2.定向增发对象的选择2.1 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定向增发。

这些战略投资者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契合,并能提供经济、技术、管理等资源和支持。

2.2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券商、信托公司等合格的投资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2.3 其他合格投资者定向增发还可以选择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如个人高净值投资者等。

3.定向增发的条件限制3.1 定向增发数量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定向增发的数量需满足一定比例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3.2 股东优先权在定向增发中,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当有多个现有股东表达认购意向时,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优先认购的条件和比例。

3.3 出售限制在定向增发后一定期限内,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者等通常需要遵守出售限制,不得擅自转让或减持所认购的股份。

4.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定向增发方案、增发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5.监管审批程序定向增发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

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增发方案、定向增发报告、签发协议等,并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

6.文档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定向增发方案- 增发股票认购协议- 增发股票解禁协议-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文件等7.法律名词及注释- 定向增发: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

- 战略投资者:指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相契合、能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支持的投资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媛媛随着新三板挂牌公司一轮又一轮的定增热潮及新三板交易的日趋频繁,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的挂牌公司(分豆科技、上元堂、大盛微电等)已不常见,越来越多的挂牌公司从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上更多的体现出了“资合性”的特点,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也更受关注。

本文旨在从挂牌公司“人合性”或“资合性”的角度来探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亦尝试在挂牌公司定增业务操作层面上,对于中介机构对“股东优先认购权”事宜的核查及规避方式进行探讨。

一、关于新三板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基本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关于现有股东认定标准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或者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现有股东的,现有股东是指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一种创设性权利,该种权利产生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且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的情形下,认购对象以资产或其他现金等价物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不适用该规定。

2.该等优先认购权存在的前提为“同等条件”,现有法律对于“同等条件”并无明确定义,在实际操作判断时一般可从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进行衡量。

3.可以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是指“现有股东”,现有股东的范围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范围为准。

4.允许挂牌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于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做除外规定。

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放弃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在董事会拟定发行方案时,应当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办法。

从现有定向增发案例来看,一般有四种方式:1.在发行方案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行使情况,该等方式适用于现有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形。

在耀通科技的案例中,公司现有在册股东为冯鹏、洪向东、冯金星、米有为、于忠胜、冯勇、郭晓春、周薇、杨光、赵勇,其中冯鹏、于忠胜、洪向东在认购比例外自愿放弃其他优先认购权,冯金星、赵勇自愿放弃全部优先认购权。

类似的案例还有百特莱德、英思科技、晟嘉电气(现有股东全部行使优先认购权)、铜牛信息(股东部分放弃优先认购权)等。

在实际操作中,现有股东可以部分或全部行使(亦可讲放弃)优先认购权,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挂牌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除行使优先认购权的现有股东之外的认购对象不得超过35名。

2.在发行方案中写明如股东不要求行使优先认购权则视为放弃,该等方式常见于现有股东人数较多且难以联系的情形。

典型案例有:哇棒传媒(如股东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认购意向书并缴纳认购保证金则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基美影业(逾期通知或未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行使本次优先认购权或相关意向的股东,视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特辰科技(逾期未缴存认购资金视同放弃优先认购)、川娇农牧(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方案后 2 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优先认购协议》,并按照《优先认购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与公司签署《优先认购协议》或逾期未缴纳全部认购资金的,均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3.股东自愿签署书面承诺放弃优先认购权,签署书面放弃文件是处理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时的常见方式。

公司一般会要求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股东签署书面的放弃文件,以防存在纠纷。

可参考案例诸多,恒康达、惠当家、中云创、深川股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是因为未如期行使优先认购权而导致原股东实际未享受优先认购权的,也可要求对方补充签署书面放弃文件。

4.在审议定向增发的股东大会中审议通过《关于该次定向增发现有股东不存在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在地大信息(股票代码:430347)于2015年5月8日公告的《股票发行方案》载明“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公司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议案》,以上议案需提请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等议案审议通过之后,即视为现有股东已放弃了优先认购权,类似的案例还有金刚游戏(股票代码:430092)。

但需要说明的是,如该议案并非经股东大会100%表决通过,应当认定对该等议案投弃权或反对票的股东仍旧享有优先认购权,还需就未同意该议案的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购权进行核查。

随着新三板做市交易的日益频繁,许多挂牌公司的股东中除公司发起人股东外不乏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身影。

在挂牌公司筹划定增方案时这些“现有股东”往往怠于行使权利,甚至不配合公司定增计划的实施。

在该等情形下,中介机构和公司在确定发行对象时去确认该等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将会非常困难。

为应对该等情形,诸多新三板挂牌公司纷纷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取消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三、公司章程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除外规定近期公告的新三板定向增发方案中,显示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案例比比皆是,更有不少公司在定向增发的股东大会召开时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取消股东优先认购权事项。

1.未雨绸缪型——在发行方案确定之前即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现有股东对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无优先认购权。

有该等先见之明的公司不在少数,例如凯路仕、德马科技、九洲光电、仟亿达、听牧肉牛,常见的章程条款表述为:2.抱佛脚型——在审议该次定增方案时审议确定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议案。

典型案例可见上文所提及的地大信息。

临时抱佛脚存在的问题在于,如部分股东未参与表决或对该等议案投反对票,不能当然认为该等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只能认定就《关于该次定向增发现有股东不存在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放弃了优先认购权。

3.亡羊补牢型——在审议该次定向增发的方案时修改公司章程,取消优先认购权。

亡羊补牢的公司亦不在少数,要定增了才发现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问题,只能当下修改章程取消优先认购权,以绝后患。

例如南方制药,在审议定向增发事宜的董事会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增发股份时,公司在册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则罢,如并非全体股东就该等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则还需重新核实现有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并据此修改发行方案。

亡羊补牢有时候也会晚。

四、章程规定与协议约定在优先认购权方面的冲突一边是已挂牌公司在积极筹划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另一边更有不少投资机构在入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或拟挂牌公司谈判中处心积虑的想要取得优先认购权,协议约定与公司章程规定对于“优先认购权”存在冲突时该如何处理?从促成定增事项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冲突产生的阶段按照如下方式着手:1.公司章程审议通过之前,存在股东优先认购权条款的情形案例:股东A入资在前,A在入资时在与公司及/或全体股东签署的入资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类似条款,例如在后续一段时间内公司增资价格低于该股东入资价格/估值时,A对于新增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

而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中亦出现了“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条款。

在该等情况下,公司在制定发行方案时应当先与A沟通确定是否将A确定为认购对象,或要求A签署放弃优先认购权文件。

2.公司章程审议通过时,同时签署存在优先认购权条款的协议案例:某在公司“亡羊补牢”修改公司章程同时与定向增发认购对象B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中规定给B优先认购权。

在上述案例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时对在该时间点存在的公司章程同时做了变通规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取消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专门赋予了B优先认购权。

如《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可获审议通过,则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B享有优先认购权。

在公司未及时将B享有优先认购权事宜记入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具有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的义务。

因此不管公司是否及时将B享有优先认购权条款记载入公司章程中,在制定之后的定增方案时公司都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征询B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

3.公司章程审议通过后,公司可否与其他新股东签署存在优先认购权条款的协议在现有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内容的前提下,公司在之后引入新的投资者C时可能还会遇到C要求优先认购权的情形。

在该种情形下,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公司与C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有效),可以赋予C优先认购权,但建议同时将C的该等优先认购权记载到公司章程中去。

与B的案例相同,不论公司是否将C享有优先认购权事宜记载入公司章程中,都应当在制定后续定增方案时视为C享有优先认购权。

五、几点思考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在新增注册资本时老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实缴出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就该等内容有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上来看,公司法该等规定旨在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虽然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法理上认为其具有“资合性”而非“人合性”特征,很多规模较小、股权结构简单的挂牌公司在实际公司治理和运作中仍旧存在“人合性”的特点。

考虑到挂牌公司较上市公司而言规模小、股东结构简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中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在一定层度上保护了部分挂牌公司的“人合性”特质,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于优先认购权做除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又给予了挂牌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

1.要不要在公司章程中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从公司治理便利的角度来看,公司控制权较为集中、股东人数较少(即具备一定的“人合性”)的公司可以暂不取消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对于该等挂牌公司来讲,在公司发展规划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维持现有股权架构、平衡现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有利于公司发展。

2.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随着挂牌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多,当挂牌公司在性质上更多的体现“资合性”而非“人合性”的时候,从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效率上来讲可以考虑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以方便公司后续资本运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