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
定向增发的规定

定向增发的规定定向增发是指公司为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一种股票发行方式。
定向增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向增发的目的和限制: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募集资金,增加公司的股本,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投资项目等。
然而,定向增发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向增发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
2. 投资者资格要求:定向增发的投资者通常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如私募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基金管理人等。
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投资经验,在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资规模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
3. 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是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通常是根据市场价格、投资者的需求以及公司的估值情况等综合考虑。
发行价格一般较市场价格有一定的溢价。
4. 锁定期限:定向增发的股份在发行完成后通常需要锁定一定的时间,以防止投资者迅速转让股份,导致市场波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向增发的股份通常需要锁定6个月以上。
5. 报备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定向增发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和审批。
报备的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的决策文件、增发方案、投资者的资格证明等。
审批程序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一般需要进行资格审核、发行方案审核、信息披露审核等环节。
6. 增发后的股权结构: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
投资者获得新发行的股份,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增发后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权力分配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总之,定向增发是一种公司利用股票市场融资的重要方式,通过定向增发可以为公司融资,同时也为特定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投资机会。
定向增发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市场稳定。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仔细研究和评估相关风险和回报,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适用规则的不同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规则》“4.3.3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4.3.4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据此,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在适用规则上: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2号)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3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二、定向发行时点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定向增发 信息披露规则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规则定向增发是指在公司发行股票时,将股票的发行对象限定为特定的投资者或者特定的投资机构,而非公开募集。
为了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公司的定向增发行为,我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则,以便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定向增发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定向增发的目的、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
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发行计划。
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公司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投资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定向增发的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定向增发的进展情况,包括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股票发行的进展、发行结果等。
投资者有权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公司在披露定向增发信息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复杂的数学公式或计算公式。
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易读性和易理解性,避免给投资者带来困扰。
规范的信息披露还要求公司在文章中避免重复出现相同的内容,要求文章结构合理,段落明晰,并使用适当的标题,以增强阅读流畅性。
同时,文章还应该刻画明确,句式流畅,并使用丰富多样的词汇来表达,以使读者感受到文章的情感和真实性。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增发时,也应当注重对相关信息的了解和分析,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定向增发的条件1.引言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旨在筹集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者,促进公司发展。
本文主要介绍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2.定向增发对象的选择2.1 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定向增发。
这些战略投资者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契合,并能提供经济、技术、管理等资源和支持。
2.2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券商、信托公司等合格的投资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2.3 其他合格投资者定向增发还可以选择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如个人高净值投资者等。
3.定向增发的条件限制3.1 定向增发数量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定向增发的数量需满足一定比例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3.2 股东优先权在定向增发中,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当有多个现有股东表达认购意向时,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优先认购的条件和比例。
3.3 出售限制在定向增发后一定期限内,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者等通常需要遵守出售限制,不得擅自转让或减持所认购的股份。
4.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定向增发方案、增发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5.监管审批程序定向增发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
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增发方案、定向增发报告、签发协议等,并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
6.文档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定向增发方案- 增发股票认购协议- 增发股票解禁协议-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文件等7.法律名词及注释- 定向增发: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
- 战略投资者:指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相契合、能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支持的投资者。
上交所 定向增发条件

上交所定向增发条件
上交所定向增发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发行对象限制:定向增发只能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并且需要在股权结构、业务领域、发展战略等方面与发行方有密切关联。
2. 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格,同时需要经过独立估值机构评估。
3. 发行比例:定向增发的发行数量不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同时发行给同一投资者的股份数量也有限制。
4. 发行用途: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发行方的生产经营、偿债等合理用途,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5. 报备和审核:发行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向增发的报备和审核程序,向上交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件是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总结归纳的,具体的定向增发条件可能会因为市场环境、政策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和条件。
定向增发 额度分配规则

定向增发额度分配规则
一、发行对象
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大额投资者,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符合一定资产规模和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
二、发行价格
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通常参照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折扣,具体的折扣比例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如果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发行价格可能会相应调整。
三、发行数量
定向增发的发行数量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认购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定向增发的发行数量不应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且单次发行规模不宜过大,以免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
四、锁定期限
定向增发的股份通常会设定一定的锁定期限,以确保投资者长期持有并减少短期市场波动的影响。
锁定期限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不少于12个月。
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卖出定向增发的股份。
五、配售方式
定向增发的配售方式主要包括定价配售和竞价配售两种方式。
定价配售是指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然后按照协商好的价格和数量进行配售。
竞价配售是指发行人设定一个价格区间,投资者在区间内自由报价,发行人根据报价情况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
具体采用哪种配售方式,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求来决定。
定向增发的报价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

定向增发的报价原则、发行流程和注意事项定增全称为定向增发,指的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一、 定增的报价原则1.1主板定增报价原则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最新窗口指导:如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原则上不会再出反馈意见);最新窗口指导:定价基准日前停牌时间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如超过许复牌后交易20个交易日再作为定价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注:依据2011.4.27《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1.2创业板定增报价原则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创业板溢价发行可以没有锁定期,定增并购圈社群小伙伴还是在反复问的问题!)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注:依据2014.08.01《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二、定增的流程1.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这个最重要,要仔细研读!)(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般)定向增发有关制度

(一般)定向增发有关制度定向增发有关制度新的再融资管理办法较老办法变化很大,在适当降低再融资门槛的同时,最大的两个变化是引入了定向增发的制度,另外将增发的定价办法改变为市价增发。
这两大变化促使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定向增发方式进行再融资。
新办法有关定向增发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
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二、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
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目前,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等相关方面的硬性规定。
对于一些过往盈利记录未能满足公开融资条件,但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向增发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融资渠道。
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对参与增发的其他机构来说,也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机会。
对于投资机构来说,定向增发方式可以使投资机构以简洁、低成本的方式参与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或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有一年左右时间,随后可以进行流通,投资周期短且收益将非常丰厚。
从目前定向增发的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拟定向增发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
而对于普通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同样意味着利好。
一、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具有利好效应,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
不过,如果面对关联方定向增发,还需谨慎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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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挂牌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适用规则的不同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规则》“4.3.3 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4.3.4 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据此,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在适用规则上: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2号)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3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二、定向发行时点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
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储架发行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
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储架发行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
如:挂牌公司在与投资者商定好500万元的增资额度时,可申请1000万元的发行额度,先完成500万的发行,后续500万的额度可与投资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再行商议发行或者不发行,并可重新商议增发价格。
该制度除了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外,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底下。
三、定向发行对象及其锁定期1、定向发行对象定向发行对象除现有股东外,合计不得超过35人。
认购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2015年3月20日发布),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挂牌公司原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核心员工参与本公司定向发行,是不需要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关于机构投资者或者自然人投资者要求的。
但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亦不可以参与其他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及公开转让。
2、定向发行对象锁定期《业务规则》放松了对挂牌公司股东的限售要求,仅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但新三板并未突破《公司法》中对股份限售的要求,股东的限售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要求执行,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由于新三板无公开发行股份,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票不受《公司法》“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根据《非公办法》,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挂牌公司可以在《股票发行方案》或者《认购公告》中对(拟)认购对象所持新增股份设置一定的锁定期。
四、原股东优先认购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召开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方案时,应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现有股东可以参与认购,也可以放弃参与认购。
同时,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认购价格下应优先满足现有股东的认购需求。
需要说明的是,优先认购是公司现有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股东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认购。
股东自愿方式放弃优先认购的,签订书面承诺或声明是方式之一,但并非唯一方式。
出于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相关规则允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直接排除优先认购的适用。
此外,公司也可以在发行方案、认购办法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现有股东在缴纳期限内未缴款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五、发行价格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业务细则》,挂牌公司可以采取定价发行或者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没有法律要求。
如采取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多为挂牌公司和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而成。
2012年以来63起实施或公布预案的定向发行挂牌公司中,有59起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了定价依据,几乎所有的公司都众口一词披露:定价为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
只有宣爱智能和尚水股份等少数几家公司明确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向发行价格,这几家公司的共同点是都仅对原股东与核心员工进行定向发行,没有外部投资者是参与。
六、发行数量目前,《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业务细则》等法规对挂牌公司可发行数量均未有法律要求。
挂牌公司可根据资金需求量、发行价格、发行后持股比例等合理确定发行数量。
同时,根据上述监管规则,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没有次数限制,各定向发行方案之间没有时间间隔限制。
七、通过定向发行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注意事项(借壳)如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则:1、发行对象(即收购方)应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2、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后,发行对象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按照《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法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股份备案、股份登记等事宜同时,也应该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进行信息披露。
八、做市商参与定向发行应注意事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第五条和第十条:1、如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需:(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3)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2、如挂牌后挂牌公司拟申请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需:(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种情况下,做市商不要求为主办券商或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