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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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1. 引言广州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一个为股权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的市场,旨在促进企业的股权流动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为了规范交易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通则。

2. 交易市场的组织形式交易市场是一个由广州股权交易所负责运营的线上平台,通过提供股权交易信息、撮合交易和提供相关服务来促进交易的进行。

3. 交易市场的角色和责任交易市场的主要角色和责任如下:3.1 广州股权交易所广州股权交易所是交易市场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交易市场的运作,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3.2 交易商交易商是在交易市场上提供股权交易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交易商应遵守交易市场的规则和规定,提供准确的交易信息,并保证交易的安全和真实性。

3.3 投资者投资者是在交易市场上进行股权交易的个人或机构。

投资者应合法合规地参与交易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配合交易市场的监管和调查工作。

4. 交易市场的运作流程交易市场的运作流程如下:4.1 准入和登记交易市场要求所有交易商和投资者进行准入和登记,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接受交易市场的审核和审查。

4.2 交易撮合交易市场通过撮合买方和卖方的交易意愿,达成交易并生成交易确认文件。

交易市场应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和有效性,防止欺诈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4.3 交易结算交易市场应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包括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和清算。

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和投资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结算,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 交易市场的监管和风险管理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5.1 监管规则和制度交易市场应制定监管规则和制度,明确交易市场的运作要求和交易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监管规则和制度应公开透明,便于交易市场的参与者理解和遵守。

5.2 监管部门交易市场应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应独立、公正地执行监管职责,保证交易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挂牌股份有限公司及挂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本交易中心对具体挂牌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挂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披露包括年报与半年报;挂牌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披露包括年报。

第五条 挂牌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须面向本交易中心的全体合格投资者及会员等;挂牌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披露,本交易中心遵从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愿针对特定投资者及会员进行定向披露。

第六条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份/股权及其他挂牌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确认。

若存在虚假陈述,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证券专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定向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报备并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本交易中心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与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与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登记托管与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挂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统称“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的登记、托管与结算,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交易中心设立电子化登记托管系统,统一管理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的登记托管以及股份/股权状态维护等业务。

第四条本交易中心对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的结算方式统一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

第二章账户第五条投资者买卖本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的股份/股权,应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六条本交易中心负责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并决定是否同意其账户开立。

第七条本交易中心建立账户长效管理机制,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掌握其资料及资信情况,对其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初始登记第八条挂牌公司在取得本交易中心挂牌备案确认函后,向本交易中心登记清算部门申请办理股份/股权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手续。

第九条如挂牌公司股份/股权存在司法冻结、质押等情况的,挂牌公司应在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予以明确,并由本交易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对股份/股权的状态实行特别识别。

第十条本交易中心完成初始登记后,向挂牌公司出具股份/股权登记明细记录。

股份/股权登记明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份/股权持有人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挂牌股份/股权名称及代码、股份/股权数量、过户日期、冻结标志等。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挂牌公司股份/股权通过本交易中心发生登记、托管、转让等业务后,由本交易中心按照既定结算规则进行交收过户并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财产分割以及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挂牌公司股份/股权发生持有人变更的,由相关当事人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本交易中心办理非转让过户并变更登记。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股份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股份转让说明书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企业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推荐机构会员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股份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

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

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

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第六条:申请挂牌公司编制股份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 个月内有效。

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 个月。

第七条: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doc 166页)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doc 166页)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doc 166页)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设立的唯一一家从事股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自律管理,其运营和监管应当遵守本通则。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企业挂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融资服务等业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挂牌企业的股权托管及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主要职能第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广州股权交易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二)为挂牌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及转让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三)接受和审核企业挂牌、定向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的申请;(四)组织和监督股权交易活动,处理违规行为;(五)发布市场交易信息;(六)提供代理股权买卖服务;(七)为企业挂牌、融资等提供咨询、中介等综合服务;(八)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环境,处理突发事件;(九)协助落实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参与人管理第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及融资服务业务实行会员制,提供企业挂牌推荐、融资等相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取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相关会员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股权交易市场开展相应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去推进我省OTC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函》(粤金函[2012]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根据广东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主管部门”)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通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五)至少拥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权。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发文字号:颁布时间:颁布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股权等业务的管理与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去推进我省OTC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函》(粤金函[2012]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本交易中心开展业务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交易中心、注册企业或挂牌公司、会员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交易中心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监管体系和组织架构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对本交易中心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其监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审核公司章程;(二)核准业务范围及新业务开展;(三)审核业务制度和业务规则;(四)高管资格审核认定;(五)审核企业挂牌申请;(六)定期报备业务数据;(七)对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佛山市政府负责本交易中心的建设、日常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

广东证监局、银监局等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对本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交易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交易中心会员大会是市场交易及业务活动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七条本交易中心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八条本交易中心采取公司制组建,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长、总经理采取任期制。

第九条本交易中心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经理层--内设部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十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024粤桂股份股权买卖初步框架合同落实版B版

2024粤桂股份股权买卖初步框架合同落实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粤桂股份股权买卖初步框架合同落实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买卖概述1.1 股权转让方1.2 股权受让方1.3 股权转让数量1.4 股权转让价格1.5 股权转让方式2. 股权转让条件2.1 股权转让方的承诺2.2 股权受让方的承诺2.3 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2.4 股权转让的后续步骤3. 股权转让的交割3.1 股权转让的交割时间3.2 股权转让的交割地点3.3 股权转让的交割方式3.4 股权转让的交割文件4. 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4.1 股权转让的支付时间4.2 股权转让的支付金额4.3 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4.4 股权转让的支付条件5. 股权转让的调整与变更5.1 股权转让的调整条件5.2 股权转让的变更程序5.3 股权转让的变更内容6. 股权转让的违约责任6.1 股权转让方的违约责任6.2 股权受让方的违约责任6.3 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7. 股权转让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争议解决的地点7.3 争议解决的时效8. 股权转让的陈述与保证8.1 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8.2 股权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9. 股权转让的生效与终止9.1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9.2 股权转让的终止条件10. 股权转让的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0.3 保密信息的泄露后果11. 股权转让的风险提示11.1 股权转让的风险因素11.2 风险提示的披露时间11.3 风险提示的披露方式12. 股权转让的适用法律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12.2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13. 股权转让的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2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3.3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的时间14.2 签署的地点14.3 签署的主体14.4 签署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买卖概述1.1 股权转让方1.2 股权受让方1.3 股权转让数量转让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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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

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在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后,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

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委托第十四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十五条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

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挂牌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节申报第十八条代理买卖机构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按照委托的内容,根据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

买卖申报当日有效。

第十九条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买卖申报的时间为转让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在转让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一条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系统中无对应定价申报的,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每笔申报股份数量应不低于1万股,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二十四条申报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第四节成交第二十五条股份转让系统对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的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约定号等信息进行核对,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对成交。

第二十六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同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成交。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七条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配对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

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1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1万股的,以撤单处理,如定价申报卖方股份转让账户中该股份可转让余额为零,则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

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二十八条买卖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配对成交后,股份转让即告成立,转让记录由股份转让系统发送至代理买卖机构。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股份转让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须承认股份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股份转让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股份转让行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重影响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正常运行的股份转让,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股份转让,其成交结果以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代理买卖机构的有关清算交收业务由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统一负责办理。

第五节协议转让方式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财产分割和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依照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非转让过户。

第四章其他转让事项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对其股份的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应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挂牌公司股份停牌时,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发布的行情信息中包括该股份信息;挂牌公司股份终止挂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股份信息。

第五章转让信息第三十五条股份转让时间内,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网站和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代理买卖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披露挂牌公司股份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三十六条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的委托类别、股份名称、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成交信息包括:实时揭示前成交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总成交笔数、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并逐笔揭示当日成交的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股份挂牌首日,前成交均价为该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十八条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归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

第六章股份转让监管第三十九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股份转让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四)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代理买卖机构发现投资者的股份转让出现第三十九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秩序的,应予以警示,并及时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报告。

第四十一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可以针对股份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代理买卖机构、会员、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代理买卖机构及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股份转让账户的转让情况等;(二)相关股份转让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者和操作者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股份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对第三十九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对第(五)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第四十四条发生下列转让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让不能进行的,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四十五条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代理买卖机构应及时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报告。

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代理买卖机构数量超过代理买卖机构总数10%以上的,属于转让异常情况,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第四十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为可能发生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转让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转让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四十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恢复转让,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因转让异常情况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八章转让纠纷第五十条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发生转让纠纷,相关代理买卖机构应记录有关情况,以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查阅。

转让纠纷影响正常转让的,代理买卖机构应及时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报告。

第五十一条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发生转让纠纷,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转让数据。

第五十二条投资者对转让有疑义的,代理买卖机构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通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中市场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所属的广东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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