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
法律解释对法官裁判的指导作用

法律解释对法官裁判的指导作用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对于法官裁判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不仅能够帮助法官理解法律的含义和精神,还能够为法官裁判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在本文中,我将从准确性、一致性和适应性三个方面探讨法律解释对法官裁判的指导作用。
首先,法律解释对法官裁判的指导作用在于确保裁判的准确性。
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对于法官裁判至关重要,因为任何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上的偏差都有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
法律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和解释,可以帮助法官清晰地理解法律的真正意图和目的,使他们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避免错误的解释和适用。
其次,法律解释对法官裁判的指导作用在于保证裁判的一致性。
法律解释可以作为统一和规范法律适用的依据,避免因为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不一致所导致的裁判差异。
一致的法律解释可以减少司法机关之间、法官之间的主观偏见,确保对于同一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公平、公正和一致的。
通过法律解释的作用,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要求和精神来解决争议,确保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最后,法律解释对法官裁判的指导作用在于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条文中出现的模糊和不确定性问题也日益增多。
法律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官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揭示,找到合理的解决方式。
法律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还需要考虑到社会背景、法律制度和人民的正义要求等因素,使其具有适应性,以满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需求。
然而,尽管法律解释对于法官裁判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法律解释往往需要考虑到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因素,这使得法律解释具有相对性和多义性。
法律解释可能会因为不同的观点和立场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给法官裁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其次,法律解释也需要有权威的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以保证其准确性和可信度。
如果法律解释的权威性不够强,或者存在争议,将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一定的影响。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官裁量权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官裁量权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探讨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在法学中,法律解释和法官裁量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和实践,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官裁量权的概念、作用、争议以及发展趋势。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进行理解、阐释和解读的过程。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文本,其表述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因此需要通过解释来明确其具体含义。
法律解释主要包括宪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等。
在法律解释中,有很多不同的解释方法和学派,如文本主义、历史主义、实证主义和价值主义等。
这些不同的解释方法强调不同的解释依据和原则,对法律解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然而,法律解释并不是一种机械的过程,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往往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社会背景进行合理的操作。
这就引出了法官裁量权的问题。
法官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
法官裁量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对于特定案件的理解、判断和价值观,同时也与社会公正、司法独立等价值目标密切相关。
然而,由于法官裁量权的广泛性和潜在的滥用风险,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定是必要的。
在法学界,对法律解释和法官裁量权的争议一直存在。
一方面,一些学者主张法律应该被理解为一种语言文本,法律的解释应该依据其字面意义,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解释和法官裁量权是灵活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他们主张法律解释应该考虑到社会和经济变化的需要,以促进实际公正的实现。
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律解释和法官裁量权的研究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法律解释和法官裁量权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不同的解释方法和学派之间正在逐步融合,以找到更加合理和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历史解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民商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9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
”这一条款旨在解决合同解释中的争议问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探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的历史解释方法。
二、案例介绍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当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进行解释。
乙公司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当理解为允许存在一定的质量差异。
因此,乙公司不构成违约。
三、法律解释历史解释方法1. 概念解释概念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概念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
在本案中,对于“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1)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指合同签订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合同订立时的习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所在地区或行业普遍遵循的习惯做法。
2.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历史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揭示其立法意图和目的。
针对本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历史解释:(1)立法背景: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
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将合同解释问题纳入合同法中。
(2)历史演变: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合同纠纷案件在解释上存在较大争议。
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进行阐述和说明,以便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来解决具体案件中的疑问和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法律解释能够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法治秩序。
首先,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
由于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复杂性,许多法律条文可能存在多种解释和理解方式。
如果不对法律进行统一解释,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通过对法律进行权威的解释,可以为法官和律师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保证案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其次,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漏洞。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法律条文无法完全适用或存在漏洞的情况。
通过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可以填补法律的不足,解决具体案件中的困难和疑问,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此外,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助于规范司法活动。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法律进行深入的解释和分析,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免主观臆断和武断行为,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法律进行准确和权威的解释,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正确运用,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决策的正当性。
法律解释方法详解

法律解释方法详解引言法律解释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对于保障公正、统一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字面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精神解释等。
字面解释字面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常见方法,它主要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
通过分析法律条文中的文字表达,确定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字面解释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但有时也可能出现规定模糊或法律规定过时的情况。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根据法律条文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目的进行解释的方法。
它通过研究法律条文的起草过程、相关法律文件和制定背景,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演变过程,来理解法律条文的意图和目的。
历史解释能够帮助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立法者的初衷,从而更好地适用法律。
制度解释制度解释是根据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进行解释的方法。
它通过分析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制度,如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性原则等,来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
制度解释考虑了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精神解释精神解释是根据法律条文背后的原则和价值进行解释的方法。
它通过研究法律条文所反映的社会公正、权利保障等基本原则,来理解法律规定的原则和价值观。
精神解释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效益,能够充分考虑法律目标和社会变革的要求。
结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合理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可以尽量减少解释的模糊性和主观性。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实际需要,进行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适用。
以上是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法律解释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

法律解释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一直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解释的历史演变以及这种演变对社会的影响。
1. 古代法律解释的起源在古代社会,法律解释往往由统治者或权威人士进行。
他们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意愿,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种解释方式往往缺乏客观性和一致性,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然而,古代社会的法律解释方式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
2. 现代法律解释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现代法律解释逐渐从个人意愿转向客观标准。
法律解释的权威也从个人转向了法院和法学界。
法官和法学家通过研究和解读法律文本,以及参考相关的判例和法学理论,来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
这种方式确保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减少了主观因素的干扰。
3. 法律解释的影响法律解释的演变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通过建立一套明确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标准,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预测法律的结果。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其次,法律解释的演变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人们对公正的不断追求,法律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演变。
法律解释的演变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向。
通过对法律解释的反思和改进,人们可以更好地修正和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最后,法律解释的演变也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解释来做出判决。
不同的法律解释方式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因此,法律解释的演变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一个合理、科学的法律解释标准能够确保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的历史演变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古代的个人意愿到现代的客观标准,法律解释的演变提高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进步,并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法律解释方法历史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在法律领域中,解释法律条文和规定的方法至关重要。
这些解释方法旨在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平性。
历史解释方法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解释方法,它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背景和起源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目的。
本文将探讨历史解释方法在法律界的重要性以及它的一些实际运用。
一、历史解释方法的重要性历史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方法,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性:1. 确定法律的原意: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的动机,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原意和意图。
通过研究法律的起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并避免对法律条文的误解。
2. 维护法治的连续性:历史解释方法可以确保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和需要。
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我们可以继承和延续过去的法律传统,同时为未来的法律发展提供参考。
3. 解决法律争议:在法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法律条文不同解释的争议。
历史解释方法可以作为解决法律争议的一种有效手段。
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我们可以找到法律条文的起源和原意,从而更好地解决争议,保证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二、历史解释方法的实际运用历史解释方法在实际法律运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案例:1. 宪法解释: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为其他法律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础和框架。
在宪法解释中,历史解释方法被广泛运用。
通过研究宪法的制定历史和背景,法官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意图和目的,从而正确解释宪法条文。
2. 刑法解释:在刑法领域,历史解释方法可以帮助法官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刑罚的合理范围。
通过研究相关法律的历史,了解过去的判决和法律实践,我们可以为当前的刑法解释提供参考,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性。
3. 合同解释:合同是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法律文件。
在合同解释中,历史解释方法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合同条款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研究合同的起源和历史用途,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含义和目的,从而避免在合同解释中出现歧义和争议。
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

在评价一项法律规范的意义时,我们常用一句略带夸张的话:“法律从它生效的第一天就已经滞后了”。
这一结论当然不是孤立地针对法律文本而言,而是将法律文本与其所依存的环境、背景、事件甚至人物相联系而获得的。
一项法律规范实际上向它的读者(遵守者、解释者、适用者)展现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它外在的表现,即跃然纸上的法律文本;另一部分便是隐身于法律文本之外、之后或将法律文本包容其中的时间和空间,亦即在法律文本中无法捕捉但其影响无处不在的“立法背景”。
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法律解释理论中便又增加了一种虽然无法成为主流解释理论但功效特殊、自成体系的解释方法,即历史解释法。
在立法者与适用法律者之间的交流中,法律文本明示可见,历史背景却是无形、隐含的。
但是,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的一部分)是从这种背景、情境中提取出来的。
所以,重新考虑法律通过时的环境与背景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当前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历史解释法的基本含义以及运用这种方法所应当考虑的因素略作分析。
一、“历史解释法”的含义所谓历史解释法,是指法律解释者通过对一项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的分析,发现该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
历史解释法又称为法意解释、沿革解释。
在法律实践中,历史解释法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密不可分。
总地说来,历史解释法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对立或矛盾关系。
也就是说,即使运用字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可以获得法律的真实含义,仍然不能排除历史解释法的应用。
例如,如果从该项法律的立法说明中发现了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不同理解,一些法官则倾向于接受从这一历史文件中发现的含义。
当然,也有坚定的文本主义者坚持采用文义解释,即如果法律的字面含义已经清楚,而且采用此解释不会出现荒唐或无法接受的结果,则通常不再运用历史解释法作深层次的解释。
对于发掘立法目的而言,历史解释法经常作为目的解释法的一种补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区分两种方法。
这是因为,人们在重新认识或寻找一项规范的目的时,经常要回到制定该规范的背景中探讨其原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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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在评价一项法律规范的意义时,我们常用一句略带夸张的话:“法律从它生效的第一天就已经滞后了”。
这一结论当然不是孤立地针对法律文本而言,而是将法律文本与其所依存的环境、背景、事件甚至人物相而获得的。
一项法律规范实际上向它的读者(遵守者、解释者、适用者)展现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它外在的表现,即跃然纸上的法律文本;另一部分便是隐身于法律文本之外、之后或将法律文本包容其中的时间和空间,亦即在法律文本中无法捕捉但其影响无处不在的“立法背景”。
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法律解释理论中便又增加了一种虽然无法成为主流解释理论但功效特殊、自成体系的解释方法,即历史解释法。
在立法者与适用法律者之间的交流中,法律文本明示可见,历史背景却是无形、隐含的。
但是,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的一部分)是从这种背景、情境中提取出来的。
所以,重新考虑法律通过时的环境与背景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当前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历史解释法的基本含义以及运用这种方法所应当考虑的因素略作分析。
一、“历史解释法”的含义所谓历史解释法,是指法律解释者通过对一项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的分析,发现该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
历史解释法又称为法意解释、沿革解释。
在法律实践中,历史解释法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密不可分。
总地说来,历史解释法与其他几种解释方法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对立或矛盾关系。
也就是说,即使运用字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可以获得法律的真实含义,仍然不能排除历史解释法的应用。
例如,如果从该项法律的立法说明中发现了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不同理解,一些法官则倾向于接受从这一历史文件中发现的含义。
当然,也有坚定的文本主义者坚持采用文义解释,即如果法律的字面含义已经清楚,而且采用此解释不会出现荒唐或无法接受的结果,则通常不再运用历史解释法作深层次的解释。
对于发掘立法目的而言,历史解释法经常作为目的解释法的一种补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区分两种方法。
这是因为,人们在重新认识或寻找一项规范的目的时,经常要回到制定该规范的背景中探讨其原始含义。
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对立法的历史文件、历史背景进行研究。
当然,历史的含义不见得就是法律的真正目的,但历史解释法的确可以作为发现立法目的的一种补充、辅助手段。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历史解释法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但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起到辅助其他几种法律解释方法(核心是文本解释的目的解释)使之得到最佳运用的作用。
通过历史分析,我们既可以探求法律的文字含义,又可以发现立法目的,甚至可以发现立法时所侧重保护的社会价值(与后面将研究的实用解释法有关)。
因此,历史解释法是一种十分有用的辅助型解释方法。
考察中外法律解释实践,运用历史解释法一般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立法的一般历史背景;二是该项法律的制定过程;三是同一项法律的修改过程或发展史。
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二、一般历史背景所谓一般历史背景,是指在制定某一项法律规范时所依存的社会、经济、政治、国际形势。
这里所说的“形势”一方面是指宏观意义上的背景,但在更多情况下是指该项法律制定的“微观背景”。
这些背景虽然不是法律文本内的具体内容,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文本的内容和真实含义。
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修改同中国多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与现状密切相关;制定《中外合资法》时刚刚开始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历史背景对于解释该法也会有根本的影响。
有的法律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起草、制定的,那么“建议”中所阐述的历史背景特别是执政党的政治考虑也应成为解释后来通过的法律文件时应当考虑的材料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发布了《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而这一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直接依据就是国务院在1990年发布的《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
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文件对《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的适用是比较严格的,甚至有超越法律之嫌。
但这种解释的产生并非毫无基础,而是由于国务院制定68号文件的历史背景比较特殊。
当时的历史背景是所谓“公司热”,即公司成立条件管理不严,党政机关普遍开办公司,造成了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
因此,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清理整顿,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解释与适用也着重考虑了这一特别背景。
又例如,国务院于1986年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生效后,为了实施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如:“对于实体上处理正确,但程序上有缺陷的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补正后,也要维持税务机关有关征税和处罚的决定”。
在这里,我们无意评价该项“司法解释”是否恰当,但从法律解释方法角度看,我们不能不注意实施该条例的历史背景,即:“税收……极为重要。
但是,目前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暴力抗税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国营、集体偷税率约占50%,个体户偷漏税率约占80%……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了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破坏了政党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因此,整顿税收秩序,是当前国家治理整顿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坚决有效地制止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裁判案件的法官在具体解释和适用法律时,不应当忽视法律制定的一般历史背景。
否则,难以对法律含义的“定位”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分析历史背景时,除了对时事知识的了解外,还可以参考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时所作的“立法说明”。
从我国的立法惯例看,几乎每一部法律都有一个立法说明。
这些“说明”在我国已经成为法官适用与解释法律的重要参考。
不过,有些国家反对把这类建议、报告、说明作为法院解释法律的参考,也不主张把当时的历史背景考虑过多,因为历史背景只是背景而已,主要的还是要看法律实际上到底说了些什么。
但从中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们对历史背景的考虑还很欠缺,需要进一步强化。
三、法律的制定过程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律,一般要经过“三读”或“三审”。
在我国,立法草案通常由提案单位(如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先做起草工作。
草案一般要经过数十次的修改、论证。
进入立法机关的程序后,各种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也会作若干次修改,因此每次修改后形成的法律草案都不尽相同。
这当然给理解最后通过的文本提供一些参考。
不过,法律制定过程中对法律解释最有历史参考价值的还是立法机关的的辩论记录或讨论简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一项法律草案时,往往进行“分组讨论”,然后每一个小组的讨论情况将编印成《简报》。
在讨论过程中,常委会委员们可能对法律草案的成功之处、存在的问题、需要增加的内容、增加内容的理由等进行讨论、辩论,并最终影响着最后通过的法律文本。
制定法律的历史过程,特别是该过程中形成的立法辩论记录,通常可以影响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所采取的态度和立场。
当然,不同国家对此也采取不同的态度。
例如,英国不大愿意承认“议会辩论”记录在解释法律中的作用,但美国已经接受了国会辩论的地位,而在加拿大却没有形成统一之见,有些法官承认,有些法官却不予承认。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立法过程中的信息、资料、文件的重视程度也不确定,有些法官会十分重视,有些则不予理睬。
例如,在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当时的高级立法官员王汉斌宣读了“立法说明”。
关于受案范围,“说明”指出,“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可以告官’,有观念更新问题,有不习惯、不适用的问题,也有承受力的问题,因此对受案范围现在还不宜规定太宽,而应逐步扩大,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
这一说明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逐步扩大受案范围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于法院的司法“变更权”问题,“说明”指出,“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轻一些或者重一些的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改变”。
这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时的重要参考。
还要提到的一点是,某项立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组织编写的文章、释义等材料,也常得到法官的重视。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资料的出版、公开程度尚不尽如人意,法院对这些资料的应用还受到很大限制。
四、法律的修改历史法律的修改、废止都是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参考。
可以说,先前的立法,以及被修改、废止的部分已经成为新法律的背景的一部分,这将使新法律的真正含义更容易体现出来。
如果新法有目的地改变了旧法的某一内容,这一历史背景应当考虑。
例如,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对“调解”规定了一节,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调解”一节,并对相关条文作了很大调整,使解释者认识到国家在调解政策方面的变化。
这也是导致后来的法院调解结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法律的修改可能是原则的修改,也可能是具体文字的修改。
有的修改只是删除多余的词;有的增加词是为了消除误解;有的是为了澄清含义;有的是为了使语句更通顺。
所以,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含义并没有改变。
例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而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本条有两处修改,一是“机密”修改为“秘密”,这是根据新通过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统一用语,以避免作为密级中的一种“机密”引起混乱。
二是“一律”修改为“应当”,也属于不产生实质变化的词语修改。
下面,我们再以合议庭组成的立法史来说明历史解释法在司法解释中的应用。
关于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人数问题,曾先后有3部法律作出过规定。
一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1人、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1人至3人、人民陪审员2人至4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是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三是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到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