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完善了判决类型,尤其是增加了被告败诉类的判决,下面分两大类予以阐述:第一方面,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有: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履行保护原告申请保护权利的判决、变更判决、给付判决、继续履行行政合同的判决和赔偿与补偿判决。
第一、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作出的使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有如下四种:其一、终止性的全部撤销;其二、“发回性”的全部撤销其三、终止性的部分撤销其四、“发回性”的部分撤销。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正确含义。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与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其中性的标准是同一内容,还是上述五项,不过全是相反的贬义表现而且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法院就可予以撤销,即逻辑上的必要条件。
这五项条件是:(一)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是相对次要证据而言的,指行政机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或相对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客观动因和法定事实要件不充分,意味着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确定,至少存在着合理的疑点。
主要证据不足,足以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诉讼法已把它提高到违法的程度加以规定,从而成为法院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
对主要证据不足的理解包括了以下五个方面:其一,主要证据不足包含了“无事实根据”这一情形。
如实践中行政机关本应对甲作出行政行为,结果却对乙作出了行政行为,对后者而言,即为无任何事实根据。
理论上也有人称此种情形为行政行为的对象错误。
其二,主要证据是和次要证据相比较而存在的一个概念。
对行政诉讼法34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中补充证据的正确理解是:人民法院只能要求被告补充次要证据,而不能补充主要证据。
政法委培训授课提纲

授课提纲一、“民告官”,简单阐述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1、扩大受案范围2、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3、应当登记立案(原为审查制、现为登记制)4、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5、增加调解制度6、完善审判监督7、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8、可跨区域管辖9、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10、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二、重点阐述人民调解常见法律规定及纠纷处理(结合案例)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承担指导责任:司法鉴定与律师工作(系中介组织,司法鉴定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司法鉴定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公证机构(系国家证明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有受案范围规定,基本上除经济类案件之外均属于范围内)人民调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撤销权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婚姻家庭类①离婚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三方面规定:一是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根据《婚姻法》规定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十四种情形。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5月1日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大方面《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二、立案登记制《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
7日内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
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第一项规定在行政机关承担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更易于真正得到落实,第二项规定有利于保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
四、行政协议诉讼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五、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扩大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完善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与亮点

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与亮点《权威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要点与亮点》近年来,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行政争议不断增加。
因此,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要点与亮点进行权威解读,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理解这一法律的核心内容。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法的总体背景**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正式颁布实施,代表了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
该法律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机构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更多的维权机会,以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和制约。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要点**1. *法定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明文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权力。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滥用权力,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程序,要求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申请人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
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助于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效率。
3. *诉讼参与权*行政诉讼法强调了公民和法人的诉讼参与权,包括参加听证、提供证据等权利。
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诉讼程序。
4. *行政赔偿规定*该法律明确了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标准,为受到不当行政侵权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合理的赔偿机会。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法的亮点**1.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法鼓励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
公民和法人可以更容易地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的行为,增加了政府的责任感。
2. *法院审查权*该法律赋予法院更大的审查权,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和决定进行审查。
这一亮点强化了法院在监督行政合法性方面的地位,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3. *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政诉讼的紧急程序和禁令。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
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
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
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
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五是增加了调解制度。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为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
行政诉讼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十大亮点“民告官”亮点一:扩大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侵害时受司法保护的范围。
按照法治原则,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监督,公民都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对原法第11条第1款作了修改,从原法列举的8项增加到12项。
“民告官”亮点二: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问题,是行政诉讼法此次修改的重点。
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告官”亮点三:起诉期限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的期间,是起诉条件之一。
起诉如无正当事由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则丧失诉权,法院将不再受理。
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由原法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这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对于6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体现在专利法第46条,土地管理法第1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的规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确定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即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告官”亮点四: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形: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因其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住宅和营业场所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采纳;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民告官”亮点五:增加调解制度原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当事人以案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现象却大量存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民告官”迈入2.0时代——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2014年11月06日08:53 来源:光明日报原标题:“民告官”迈入2.0时代CFP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如何破解“三难”?对于作为起诉方的老百姓、审理者的法官、被诉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来说,新法将给他们带来哪些变化?百姓:顺利打开“立案”大门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
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而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和超过千万件。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金平告诉记者,在他的经历中,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总有“办法”把行政案件拒之门外。
比如,有的法院接到起诉书,既不登记也不给收据,只是说“回去等通知”。
这一等,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
“好不容易等到通知了,有的法院会说材料不全,给打回来。
等我们补好法院需要的材料,法院可能又会说还缺别的什么材料,又给打回来。
”李金平说。
职业律师立案尚且如此困难,普通老百姓打行政官司的艰辛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
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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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
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
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
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五是增加了调解制度。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为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
七是可跨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为破除对行政诉讼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八是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为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九是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得到完善。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之诉外规定了新的诉讼类型,包括履行之诉、给付之诉。
新的诉讼类型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申请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为此,判决方式相应不同,对于能够明确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的,应当首选明确具体的判决,这样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避免判决主文语焉不详难以执行,也防止行政机关反复
拒绝。
对于行政机关尚需进一步调查后才能裁量的,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予以答复。
十是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案件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以及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