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011]41号公告-上市公司年报编制要求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规定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在我国,大大小小的公司有很多,上市公司也不计其数,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定期报告,也就是定期年报,还有定期第一季度报告,第二季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等等,那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规定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之前都要与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页的“年报预约查询”栏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首页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的栏目,通过这两个栏目,投资者可以在披露开始前,方便地查询哪一家上市公司会在哪一天披露年报。
一般来说,只有少数公司会变动预约时间,如果出现变动,交易所网站会马上更新预约时间。
投资者通过网络阅读年报比较方便,建议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百度财经、和讯、新浪财经等股票门户网站。
这些网站会在每天收盘之后,刊登上市公司年报及其年报摘要,时效性最强。
投资者需要注意,上市公司年报在上述网站实际披露时间,比预约披露时间要早半天。
二、年报一般在下年的什么时间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须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布年度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新版上市公司年报准则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了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新版上市公司年报准则,希望大家喜欢。
新版上市公司年报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第四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解读【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终止投资,收回款项【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适应商事主体多元化形势下与时俱进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1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该文件对在商事主体多元化形势下,个人投资于不同商事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界定,可谓与时俱进。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该定义只明确股权转让包含在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内,并未列举个人投资于合伙企业,或者不成立任何企业实体进行单项目合作时,转让合伙权益或者收回投资的所得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于非公司制企业各类商事主体的情形越来越多,41号公告与时俱进,对个人从各种商事主体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中,类似的概念称之为“权益性投资”,41号公告实质是引入了该概念,以概括对各种商事主体出资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非取得固定利息为目的投资。
41号公告的基本精神可以用用2、3、2来表述,即: 两种分类模式,三项注意要点,两个反避税措施。
两种分类模式。
按照接受投资的常见商事主体类型,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投资于公司制企业,体现为股权;第二类,投资于合伙企业,体现为合伙权益;第三类,投资于合作项目,体现为合作权益等。
按照投资者取得款项模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从被投资的商事主体取得的款项,类似于撤资或清算;第二类,从其他投资者取得的款项,类似于股权转让。
三项注意要点。
在运用41号公告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财产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的区别”、“合伙企业已税利润与未税权益的区分”、“权益转让或撤资时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1年度报告”或“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1〕4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11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1年度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披露2011年度报告不应晚于2012年4月30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经审计的2011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不晚于2012年4月30日披露2011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度报告的,应在2012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1年度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1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有关监管要求讲解

一、概述上市公司年报是公司每年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的重要文件,对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监管要求进行讲解,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年报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上市公司年报的重要性1.年报是公司对外披露的主要文件,包含了公司在过去一年内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重要信息。
2.年报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3.年报的披露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对公司的股价和信誉有着重要影响。
三、年报披露的监管要求1.披露内容范围(1)年报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绩情况、股东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披露。
(2)公告事项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2.披露方式(1)年报的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或渠道进行,包括披露在指定的报纸、公司全球信息站、交易所全球信息站等。
(2)公司还要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年报的摘要及相关重要信息,以方便投资者了解和查阅。
3.披露时限(1)年报的披露时间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般为公司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2)对于特殊情况,公司需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延期公告。
4.披露真实性(1)年报的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或隐瞒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公司应当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披露格式(1)公司年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经营业绩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等内容。
(2)公司还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年报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披露。
6.其他要求(1)年报还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情况、重大合同和事项披露等内容,以全面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1•【文号】国资发监督[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1〕155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要求,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为做好2011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填报工作责任(一)健全组织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报告》填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相关领导牵头,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加强负责部门的综合协调力度,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要认真总结《报告》填报工作经验,按照填报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落实相关责任,认真组织做好《报告》的布置培训、编制审核、评价报送等工作。
(三)加强培训指导,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子公司的布置培训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子公司按时保质完成填报工作。
二、严格工作规范,按规定要求编制报告(一)各中央企业应全面总结2011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新修订的《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认真做好《报告》编制工作。
(二)《报告》填报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公司以及所托管企业。
管理级次较长的企业,三级(含)以下重要子公司及重要非法人实体,应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纳入填报企业范围。
(三)《报告》为企业分户报告和集团合并报告的统一格式,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八部分,附件十一部分。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证券法和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必须遵循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包括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披
露的形式和内容等。
2. 公司法和股票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公司法和相关交易所规定,如中国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香港联交所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内部控制要求、董事会管制要求等。
3. 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遵循中国的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规范》,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遵循
国际会计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4. 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年度业绩报告、
内幕信息、重大事项等。
这些信息的披露通常需要按照固定的时间表进行,并逐级提
交给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
5.其他法律和行业规定:根据具体行业和公司的特殊情况,上市公司可能还需要遵守
其他法律和行业规定,如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行业协会的规定等。
总之,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要求,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透明度和一致性。
这些法律要求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行。
上交所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

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年报编制期间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应按照下表所列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做好2011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年报披露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于其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外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存在高比例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合计送转5股及以上)的公司,如本所认为需要,公司也应于其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具体填报路径为"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定期报告"。
在完成全部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提交后,上市公司通过点击“填完了”按钮并接受“提交”来表示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已提交完毕。
上市公司应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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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为增强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2011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好2011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2011年年报审计是我国新审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新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做好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视内控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鼓励试点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报告,主板上市公司自2012年起全面执行。
试点上市公司如果仅针对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的建设、评价和审计工作,需要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实施的范围和界定依据。
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
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公司应解释原因。
应于2012年开始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主板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就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明确表示意见。
(三)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内幕信息的流转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年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情况及其责任追究情况,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或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情况。
(四)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充分披露对外投资情况,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上市公司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
严禁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事项时应认真分析该投资方式的风险及影响,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履行对外投资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投资理财的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签约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并充分披露上述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及潜在风险。
委托贷款除比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外,另需披露委托贷款的对象。
(五)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相关承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在股改、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股权激励等事项中所作的各项承诺。
对不守信者的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将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各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
如承诺未能及时履行的,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
(六)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增强主业的独立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因部分改制、行业特性、国家政策或收购兼并等原因导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对此作出承诺的,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披露承诺的解决期限、解决方式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七)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上市公司应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完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防范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和公司财务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充分披露资金占用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
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应详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情况。
(八)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鼓励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上市公司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和披露公司在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差距和不足,避免“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情况。
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或存在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公司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没有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公司,需明确披露“公司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
如报告期内被行政处罚,应披露处罚事项、处罚措施及整改情况。
(九)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上市公司应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提升股东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同时应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充分披露利润分配信息,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以及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同时应披露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应重视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创业板公司应强化对核心竞争力及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号)的要求,如实披露核心竞争力及其重要变化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在讨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风险因素时,应充分结合其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结合公司所处行业以及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对公司的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等进行讨论时,可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
讨论与分析应充分解释财务数据的变动原因及其可能反映的重大趋势。
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关键业绩指标,并披露关于指标计算的假设、计算方法等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的背景信息。
引用外部资料、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应说明资料、数据的来源。
(十一)优化年报摘要的披露内容,提高年报信息的有效性为解决年报摘要中部分披露内容信息含量低、信息冗余问题,各上市公司应在保证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年报信息的前提下,简化2011年年报摘要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
上市公司应按照《2011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见附件)要求进行2011年年报摘要的披露。
三、正确理解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保证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恰当界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生效日期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确定的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时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情况在决议日之前即已存在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
(二)合理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有关事项中,判断某一事项属于报告年度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
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如重组协议签订于日后事项期间,不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三)关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计量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上市公司以发行本公司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合并成本应以上市公司股票在购买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