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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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层次的通知

关于鼓励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层次的通知

关于鼓励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层次的通知紫组通【2012】11号文件各乡镇党委,县委各办部委,县人武部党委,县产业园区工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党组(总支、支部):为鼓励全县干部职工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做学习型干部。

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1、2012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学习期间借在县外工作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列入本范围)。

2、工资不在县发放的垂管部门在职人员不列入本范围,用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提升学历层次及学费支付比例1、在职提升学历层次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在职提升学历,在职提升学历的层次为:本科、硕士研究生(含无学位的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参加在职提升学历学习原则上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单位要为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2、学费支付比例经批准参加脱产学习,攻读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的在职人员,现有的编制、职务、工资不变,学习期满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相应学位的,由县人才办全额支付学费。

参加非脱产学习的在职人员,学习期满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相应学位的,按个人20%、所在单位20%、县人才办60%的比例支付相应学费。

考取国家公费学习提升学历层次的在职人员,县人才办不支付学费。

三、学费报批及支付程序1、全县干部职工在参加学习前,个人须如实填写《紫云自治县干部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费申报审批表》。

一般干部职工和副科级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主持单位工作的副科级干部和正科级以上干部须经县委组织部审批,送县人才办备案。

未经单位领导或县委组织部批准并报县人才办备案的,县人才办不支付学费。

2、实行集中审验支付学费。

在职提升学历学习期满后,个人须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学费票据到县人才办审验真伪,审验通过后按规定支付学费。

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

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

附: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抓紧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组织实施。

根据“两个通知”精神省委组织部已于去年下半年对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了检查清理和审核认证。

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8月底前结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教盲、培训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

这次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重点范围是: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在职副县处(含)级以上干部。

这些部门和单位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也应同时进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参照本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检查清理的内容。

主要是干部档案中记载的八十年代以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以及党校(含行政学院)学历、学位,特别是在职学习获得的上述学历、学位。

四、检查清理的方法。

以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检查清理。

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认证干部的学历、学位。

(二)对将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成学历、学位,并给予了晋升工资等待遇的,要向干部本人讲清有关政策和认证依据并及时予以纠正。

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一、背景在当今社会,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干部队伍需要具备更高水平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管理工作。

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之一。

二、问题点评1. 学历教育不足目前,一些干部的学历水平偏低,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他们在管理工作中的发挥,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效果。

2. 管理工作需求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正在增加,要求干部具备更高水平的学历和管理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工作挑战。

3. 教育管理不规范一些地方在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存在乱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统一。

三、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以及更好地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我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学历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学历教育体系,增加学历教育资源投入,提高学历教育质量。

鼓励干部积极参加学历教育,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资源支持。

2. 强化管理能力培养加强干部管理能力培养,组织针对性的管理能力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高干部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

3.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规范管理制度,明确教育管理责任,保障教育资源公平分配和利用,防范各类管理工作中的风险。

四、总结回顾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推动制度建设的也需要引导干部增强学历,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管理工作。

只有不断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工作挑战,推动工作实效和效果。

希望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都能高度重视,共同努力,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不断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

个人观点:个人认为,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只有不断提升干部的学历和管理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和推动工作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是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县机关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习的人数不断增加,全县机关干部素质进一步提高。

为积极引导、鼓励全县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习,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习,作出如下规定:一、关于机关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习管理的范围本规定所纳入管理的干部包括各镇、开发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所有机关干部。

二、关于机关干部学历学习管理的原则1、逐步构建干部终身教育培训体系的原则。

结合学习型组织、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社会建设活动的开展,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执政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压滤机滤布厂家分类分层次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把人才终身教育纳入全县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用人单位的发展规划,逐步形成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人才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教育培训信息网,逐步构建干部终身教育体系。

2、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

除尘滤布机关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习,所参加的学校和专业,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对学历认定的有关要求;参加学习的专业,应适应我县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与本单位和自身岗位的业务需要相结合,与自己的实际工作相贴近。

3、业余学习、自学为主的原则。

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习,原则上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安排与学习安排出现矛盾时,应服从工作需要。

三、关于机关干部学历学习管理的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需要参加学历教育的干部,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溧水县机关干部在职学历学习申请表》。

2、单位审批对干部提出的在职学历学习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其中县管领导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关于机关干部在职学历学习费用的报销经批准干部参加学历学习的学费,按照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个人负担部分原则上不少于20%,单位负担部分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个人凭毕业证书到所在单位报销。

关于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规定

关于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十二条、《审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意见》 (县委[1999]185 号)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具有高层次人员和复合型人才的审计干部队伍,为审计工作的整体发展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历培训㈠凡要求参加业余学历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干部业余学历培训申请表》。

即副科级以上干部符合招生条件的,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可报考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干部符合招生条件,表现优秀,并与上次学习间隔一年以上,经组织批准可予报考。

㈡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学历培训的,其学费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凭学员所在院校出具的原始合法凭证向单位报销,其它费用自理。

去外埠考试 (包括学历、专业技术的),其交通、住宿费凭请假条按财政规定的标准报销,超标准部分自理,不享受出差补贴。

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㈠凡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人员,按规定填写有关登记表。

㈡凡经组织批准报考的报名费、考务费、资料费及考前培训费用,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原始合法凭证,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予以报销。

㈢原则上要求报考个人现有职称级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复习考试的假期处理经组织批准的学历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均以业余自学为主。

但在考前,可由单位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

每门课准假两天(含考试时间),作出勤处理;凡确实需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考前培训辅导的,按实际培训时间准假。

自费学习的按事假处理。

未事先请假或未获准假,擅离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四、奖励措施凡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予以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具体标准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五、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原规定与之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闽人函[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闽人函〔2008〕96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省关于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人才,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根据《2007-2010年福建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现就200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和参加其他学历学位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报名推荐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硕士学位和学历教育,报考前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3〕50号)的要求,填写《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名参加入学考试。

为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今年我厅推荐以下在职硕士学位和其他学历教育项目,供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择参加,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报考符合要求的其他高校的相关专业:(一)厦门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一;(二)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二;(三)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远程学历教育。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区城建公司,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盛泽湖休闲度假区,区级机关各单位: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苏州市干部教育培规划》要求,为加强引导、鼓励全区干部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真正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为我区全速融入中心城区、全力转变增长方式、全面提升执政能力,加快推进“四城”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区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干部管理对象本意见所指的干部为各镇(街道)、开发区、区城建公司、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盛泽湖休闲度假区、区级机关各单位的在职在编公务员、机关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基层村党组织书记。

二、学历(学位)管理范围本意见所指在职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为大专、大学学历(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三、教育管理目标1、科级干部40-45(含)周岁的要达到大专(含)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的要达到大学(含)以上学历。

3年之内没有参加相关学历提升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2、一般干部35-45(含)周岁的要达到大专(含)以上学历,35(含)周岁以下的要达到大学以上学历。

3年内没有参加相关学历提升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3、符合研究生学历、滤布硕士学位报考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机关和区级机关各单位中层干部、局镇级后备干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区级及以上拔尖人才可自愿或由组织推荐参加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育,其中,经组织推荐要求参加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育的,3年之内没有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四、教育管理原则1、逐步构建干部学历教育培训体系原则。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教育培训是实施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战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鼓励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知识更新,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建立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制度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应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避免发生重复培训和浪费等问题;局人事科及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把关、科学安排,对应参加教育培训的同志,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参加教育培训的申报审批制度1、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重点是大学专科以上层次的教育,鼓励参加对口专业和更高学历的培训。

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必须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经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按计划应参加党校、干部院校进修轮训的对象,要服从组织调训。

3、公务员培训根据人事部门安排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局人教科统一组织安排,专业科目由各科站妥善安排,填写《教育培训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

4、业务培训由各科站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填写《教育培训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

5、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在培训期间,当工作和学习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单位的工作需要;参加业务培训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同志交待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

特殊情况,由局领导决定取消培训计划。

三、规范教育培训的报销制度1、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的,书籍费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费按50%的比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费按30%比例回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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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
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
闽委组〔1999〕综字007 号
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地、市委组织部,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教委:
近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干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学习包括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等,这对提高干部文化素养,改善领导班子知识结构,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新一轮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在职干部学习的安排缺乏计划性,同一时期同一单位参加学习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偏多,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收费标准和报销渠道不一,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办学单位审批手续不全,教学管理不严,学员到课率不高,教学质量没有保证,个别的乱发证书。

为了加强对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的管理,经省委干部培训领导小组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干部入学申报审批制度
1 、所有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必须由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表式附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其中,省委管理的干部必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本规定下达前已在学习尚未报批的要补办审批手续。

2 、各单位批准干部在职参加上述班次学习时,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一般不批准参加跨地区特别是跨省的学习;坚持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原则,同时期参加学习人数(在校生)分别控制在本单位和领导班子总人数的20 %以内,其中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时参加学习;坚持按学历层次逐级学习的原则,一般不批准越级报考;被批准参加学习的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学习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

按计划应参加党校、干部院校进修轮训的对象,要服从组织调训。

3 、鼓励干部参加不占用工作时间的业余学习,如成人自学考试、夜大、函大等。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报销规定
l 、各类院校举办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历班、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严禁以任何名目向学员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2 、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干部,书籍费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
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回原单位报销。

严禁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

3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和违反规定报支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规范干部学历填写
1 、干部填写或更改学历须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验印或认定的毕业证书为依据。

在校生一律按原有学历填写,取得毕业证书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更改学历的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学历更改申报表》(表式附后)并附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验印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查(主要看是否与办学单位转来的学员学籍档案材料一致)同意后,方能更改原有学历,并按最高学历填写。

党校系统学历班的学员获得毕业证书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厅发(199
2 ) 40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组织审查同意,可按最高学历填写,但需注明何级党校研究生、本科、专科或党校函授研究生、本科、专科。

2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于非学历教育,干部参加这些班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可在干部简历或学习情况栏中填写,但不得更改原有的学历。

创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是根据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任职资格需要的一种教育形式。

干部参加学习、考试合格,获得成人教育《专业证书》,是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不得更改原有的学历。

学位不等于学历,干部在职学习获得学位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仍填写原有学历。

3 、各级各单位在接到本规定后,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现有干部的学历填写情况认真地进行一次清理和重新认定。

在清理和认定干部学历时,要认真核对学籍档案(报考表、学籍登记卡、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评审表、学位学历证书等),凡与学籍档案或原始材料不符的,要及时通知本人补充规定的材料;凡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更改、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及时查明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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