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办理的其他建设程序文件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一、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经验总结,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
(一)基本建设程序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为如下七个阶段:项口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规划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后评价阶段1、项口建议书阶段(包括立项评估)。
1984年起国家明确规定所有国内建设项目都要经过项目建议书这一阶段,并规定了具体内容要求。
项目建议书是业主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视项目的不同而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按现行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首先应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着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金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初审。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还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批准;凡属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或地方计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XXX颁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法律法规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是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加强对该程序的理解和应用,提升工程项目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背景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立项、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的审批流程。
其目的是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该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程序和审核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进行了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1.项目立项阶段该阶段需要进行项目意见书的编制、程序审查和决策等程序。
在编制项目意见书时,应详细描述项目的背景、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2.设计阶段该阶段需要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等程序。
初步设计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施工图设计应符合技术要求和标准,招投标应公开、公平、公正。
3.施工阶段该阶段需要进行招投标结果审查、合同签订、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程序。
招投标结果应进行严格审核,合同签订应遵循公平原则,开工报告应及时上报,竣工验收应符合质量要求。
4.竣工验收阶段该阶段需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证书的颁发等程序。
竣工验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颁发相应证书。
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的改进措施1.优化审批流程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程序指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各个阶段的规范、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做出批准决定。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计划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经过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应当及时提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一、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经验总结,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
(一)基本建设程序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为如下七个阶段:项口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规划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后评价阶段1、项口建议书阶段(包括立项评估)。
1984年起国家明确规定所有国内建设项目都要经过项目建议书这一阶段,并规定了具体内容要求。
项目建议书是业主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视项目的不同而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按现行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首先应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着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金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初审。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还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批准;凡属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或地方计委审批。
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基建程序文件

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基建程序文件1、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发。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分类改革目录(暫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文件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发。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決定》、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版)》。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由国土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域乡规划法》、建设部第58号令《域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域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第58号令《域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6、消防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或备案文件由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核发。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7、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颁布机构:建设部1999)

颁布机构:建设部颁布时间:199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建设部第7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按立法权限不同,可分为5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一、法律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律,它是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
二、行政法规
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以总理令的形式颁布的一个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规。
三、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各项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各种法规。
五、地方规章
工程建设相关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度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法律>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服从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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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办理的其他建设程序文件
由有关部门核发。
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说明:
1.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表中的各项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方可进行施工。
2.除《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检查表》外,各项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无固定表式。
3.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按国家规定有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办理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审批,没有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不需办理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审批。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不需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