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的概念
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对一项财产或资源拥有完全控制和支配的权利;而使用权则是在拥有他人所有权的情况下,被授予使用该财产或资源的权利。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有相关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就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讨论和解析。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是指对一个物体拥有最完全、最直接、最广泛的权益,包括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在知识产权领域,所有权是指某项创造性工作或创新成果的法律拥有权,如专利、著作权等。
所有权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独占性: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对他人排除和禁止的权力,在一定时间内权利人可以单独占有和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不受他人干扰。
2. 绝对性:所有权是相对于他人而言的,即只有一个人可以拥有该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他人不能侵犯他人的所有权。
3. 可转让性: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转让等方式变更给他人,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所有权让渡给他人。
二、使用权的概念和种类使用权是指在他人所有权的范围内,被授予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使用的权利。
在知识产权领域,使用权分为独占使用权和非独占使用权两种:1. 独占使用权:独占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独占性的使用,其他人不能进行类似的使用行为。
这种使用权一般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授予,如专利授权许可合同、版权授权许可合同等。
2. 非独占使用权:非独占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授权他人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非独占性的使用,即其他人也可以获得类似的使用权。
这种使用权一般通过许可证的方式进行授予,如音乐授权、影视剧播放许可证等。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和作用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具体来说,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 权利人的主体:所有权归属于权利人,他拥有权利的支配权和支配资源的能力。
而使用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由权利人赋予他人的权利,成为权利人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李绍章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
法国经济学家布朗基把所有权看作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法国大律师兰盖则提出了“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这一著名命题,马克思曾评价说,兰盖的这句话“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
西方近代所有权制度之确立有赖于如下三种理论假设:人性恶假设构成所有权之伦理学基础,资源稀缺性理论构成所有权之经济学基础,理性秩序假设构成所有权之哲学基础。
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为产生他物权的基础,是最典型、最基本的物权。
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整体发展与个人人格健全的必要基础。
各国民事立法无不重视对所有权的规制,努力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所有权法律制度。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该法实施20年以来,为规范和调整财产所有权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立法也在试图精心构建一套有利于维护物的归属秩序的所有权规则,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编专门规定了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是立法给出的所有权定义。
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
列举式是从具体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的角度加以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的规定;概括式是不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是抽象概括所有权的内涵或性质加以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应注意者,概括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法理论研究与物权法教学之中,列举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立法或者民事立法之中。
所有权概念分析

所有权概念分析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但是,其内在含义并不明晰,所以,对它进行一番庖丁解牛般的分析十分必要。
本文试图以分析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此作一尝试,并通过这一尝试,为深入理解民法上的所有权理论以及现代社会财产权制度提供一个概念与逻辑的分析基础。
一、不同法系传统中的所有权概念罗马法传统中的所有权概念在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早期称谓是mancipium。
而Proprietas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则是在帝国晚期主要相对于ususfructus而被加以使用的,它是指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英文中的property一词即源自于它。
而所有权的另一个称谓dominium则更古老,但不那么具有技术性,而且它也被用来指"家父"的一般权利或对任何权利的拥有。
罗马法学者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定义为"对物的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实质上就是对物的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的权利。
公元11世纪时,注释法学派进一步把所有权解释为所有者对财产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即使其中有一些权利内容作为他人的地役权、用益权被从所有主那里暂时剥夺,但是,一旦这些权利终止,所有主又将恢复他对物的完全与绝对的支配权。
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主义精神是相契合的,所以,它不仅深得19世纪注释法学家的推崇,也被《拿破仑法典》所采纳。
《拿破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也基本采用这一概念,《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为限,物之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普通法传统中的所有权概念所有权是一个十分精致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必须经过学术洗练之后才可能出现的概念,这个概念不可能在法律诞生之初就已发达,所以,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也是最终在法学家的着作和法典中体现出来。
所有权和财产权的概念和作用是怎样的?

所有权和财产权的概念和作用是怎样的?当我们谈论所有权和财产权时,我们指的是人类共同理解的物权范畴。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力,而所有权和财产权则是这个权力范畴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权利之一。
那么,所有权和财产权的概念和作用究竟是怎样的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1. 所有权的概念和作用所有权是指一个人或一组人对某一特定物体具有完全支配、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而此时,该物体需同时满足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物体必须是具体的,二是必须有使用和支配该物体的实际能力。
所有权的作用非常显著。
一方面,所有权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之一。
它能够带来一系列正向的经济效应,如鼓励人们劳动、生产和创新,推动经济繁荣发展;另一方面,所有权又能够限制某些负向效应的产生,比如保障个人和企业产权的法律维护。
2. 财产权的概念和作用与所有权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财产权。
简单来说,财产权是指一个人或一组人所拥有的一切经济利益,并对其享有支配、使用、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财产权,与诸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不同的是,它能够和其他物体和经济利益相对应,具有高度的物象性和客观性。
财产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显著的作用。
它是保障个人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为市场增信作用提供支撑,同时也是人类文明中保护个人、工商自由和财产自由的重要法律原则。
3. 所有权与财产权的相互关系所有权和财产权是密切相关的概念。
所有的财产都必须依赖于某一物体的所有权才能够产生,而唯一的有效的财产权也必须是建立在某一物体的所有权基础之上。
因此,所有权和财产权二者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分割和不可替代的。
所有权和财产权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个人自由、工商自由和市场经济体系的运行都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们相信,在人类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所有权和财产权这一基本权利将会扮演更加重要和不可替代的角色,推动全球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一、所有权是指什么一、所有权是指什么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
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
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
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
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
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
所有权自身也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
二、按揭买车车的所有权是谁当你贷款购车的时候,你与银行形成抵押关系,就是说你的代码证在银行进行抵押,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你的。
如今贷款购车时大部分都是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在消费者未付清汽车全款前,汽车所有权就处于抵押状态而不属于用户。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一、引言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中,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形式,它赋予人们对物的最广泛支配权。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进行探讨。
二、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对一定物上享有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依法排他地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是最高级别的权利,它赋予人们对物的绝对支配权。
所有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直接支配和排他性。
三、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对物的所有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则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程序才能获得对物的所有权。
四、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包括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三个方面。
直接支配是指对物进行支配和管理,包括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和利用;收益是指从物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的。
五、所有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法律规定的限制和合同约定的限制。
法律规定的限制主要包括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的限制;合同约定的限制则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六、所有权的保护在物权法中,对所有权享有保护。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对侵犯所有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于侵犯所有权行为的禁止令和恢复原状等救济措施。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所有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在物权法中,所有权与其他权利存在一定的关系。
例如,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债权与所有权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这些关系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八、所有权的转让和终止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可以通过转让来实现。
所有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所有权是指人们对一种具体的物品或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是一种充分掌握和支配权力的法律概念。
它是私有制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概念之一。
所有权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占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对物品或资源的实际占有的权利。
只有拥有物品的人才能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控制。
2. 支配权:所有权者拥有对物品或资源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权力。
这包括出售、租借、赠与、转移所有权等权利。
3. 使用权:所有权者有权使用和享受所拥有的物品或资源。
这包括使用物品本身的权利和获取物品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4. 收益权:所有权者有权享受由物品或资源所产生的收益。
这包括使用物品所产生的收益、出售或租借物品所得的收益等。
5. 继承权: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或遗赠转移给下一代或指定的继承人,以确保财产的承袭和传承。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物品或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的自由:所有权者可以自由选择如何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包括使用、转让、销毁或改变其状态等。
2. 对物品或资源的排他性控制权:所有权者独享对物品或资源的支配权,其他人必须经过所有权者的许可才能使用、控制或支配该物品。
3. 法律保护: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制定了保护所有权者权益的规则,如禁止盗窃、抢夺、欺诈等行为,以维护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4. 权利的限制: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也有一定的限制。
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征收税费、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总之,所有权是指人们对一种具体物品或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继承权等内容。
所有权是私有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概念之一。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

第三部分: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配标的物的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先是⼀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可以⾃⼰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予以占有。
经所有⼈同意⽽取得占有的⼈为有权占有,⽽若⾮所有⼈未经所有⼈的同意⽽对标的物进⾏的占有则为⽆权占有。
2、使⽤ 所谓使⽤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加以利⽤。
使⽤权能⼀般由所有⼈⾃⼰⾏使,也可以由⾮所有⼈⾏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般由所有⼈⾏使,他⼈使⽤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产或⽣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设定⽤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对标的物进⾏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待定。
三、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现⾏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进⾏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所有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所有权的概念龙翼飞杨建文一、所有权概念的起源所有权是民法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是民法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
可以说,缺少所有权概念,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便无法建立起来。
”同时所有权又是一个十分精致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必须经过学术洗练之后才可能出现的概念,所以我们研究所有权的概念,不妨先探讨一下所有权概念的起源。
(一)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起源罗马共和国末期,出现了“dominium”一词,这是一种从家父权转化而来的对物的完全控制权,一般认为是所有权最原始的概念。
在公元前2 - 3世纪以前, dominium主要是指“奴隶的所有人、主人”,而奴隶当时是作为物存在的,在同时代的罗马法学家加多(Cato)的著作中,这个词已被用于指代地主、主人或出租人。
到了公元前一世纪,一些法学家如西塞罗(Cicero)和瓦洛(Varlo)已习惯于以此作为所有人的概念,直到后来为p rop rietas所取代,p rop rietas 已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内容,即占有、使用和滥用权,因而成为后世所有权概念的起源。
(二)普通法系所有权概念的起源普通法上最初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也没有近似于所有权概念的理念,这种理念只是此后在诉讼制度的发展中逐渐达致的。
狄亚斯(Dias)认为,普通法上,所有权概念是针对物( thing)而言的,是对于物的所有权;物又有两种含义,一是有形之物,即实在的物,二是无形之物,即特定权利,所以相应地,所有权又可以分为有形的所有权( corporeal ownership)和无形的所有权( incorporeal own2ership) .但是,无形所有权只适用于几种特定的被视为“物”的法律权利,只有对于这些法律权利的拥有可以称为对它们的所有权,而其他法律权利,因为它们不被视为“物”,所以,对它们的拥有不能称为对它们的所有权。
在普通法上,版权( copyrights) 、专利权( patents)被视为物。
所以,它们是所有权的客体,对它们的拥有即是对它们的所有权。
而诸如身体的安全和声誉这样的权利却不被视为物,所以,对于它们就没有所有权。
土地上的种种利益也只有作为物,即成为estate,才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可见普通法所有权的概念完全取决于物的概念。
更为重要的是,普通法中的所有权并不具有统一的内涵,而是针对具体的人而言,具体的人对具体的权利可以充分享有,而没有类似大陆法系的超然于各种具体权利之上的“绝对所有权”。
由此可见,不同法系中的所有权概念的起源不同,这种不同的起源也决定了其内涵的差异。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即大陆法系中的所有权概念。
二、传统民法中所有权概念的两种定义形式及内容在传统民法中,所有权概念的定义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通过概括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来为所有权概念定义。
如“所有权是所有人除了受自身实力和法律的限制外,就其标的物可以为他想为的任何行为的能力。
” “所有权者,除法律禁止外,得对有体物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德Eigentum、法p rop riété、英ownership)者,对于物之概括的支配权也。
”“所有权者,乃于法令限制范围的,对于所有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的物权。
”等等。
学理上将这种以抽象概括的法技术界定所有权的形式,称为“抽象概括主义”。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瑞士民法典[第641条]和奥地利民法典[第354条]均采用该形式为所有权概念定义。
另一种形式是通过列举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揭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来分析所有权概念的意义。
如“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学理上将这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诸项权能为所有权概念定义的形式称为“具体列举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是具体列举主义式的代表,除此之外,日本民法典[第206条]、伊朗民法典[第30条]、墨西哥民法典[第83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5条]以及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1条]均采用此形式规定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以设立可操作性的具体所有权为由,仍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定义的列举式立法技术。
在理论界,两种定义方式常被对立起来。
抽象概括主义者在评价具体列举主义时,提出具体列举主义存在以下缺点:“首先,混淆了所有权本身与所有权的权能或作用。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的权能或作用,所有权不是以上诸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排他性权利。
其次,若依具体列举主义定义所有权,占有等应当属所有权的构成成分,则所有权不可能缺少其中任何一项。
这将无法解释当所有权上设有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时,所有人虽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能,但其所有权并不丧失。
”另外,“所有权人的权利是不可能以列举的方式加以确定的,换句话说,人们不可能在定义中列举所有权人有权做什么,实际上所有主可以对物行使所有可能行使的权利;物的潜在用途是不确定的,而且在经济社会运动中是变化无穷的,在某一特定时刻也是无法想象的。
”而坚持具体列举主义的学者则称,权能是权利的存在形式、表现形式,显然,可以通过诠释权能来诠释权利,可以通过列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来定义所有权。
两千年来,抽象概括主义始终未能举出所有权四项权能以外的任何“积极权能”,也证明了所有权上只有四项权能,那种认为具体列举不能穷尽所有权能的论点不能成立。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谓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并非指所有人可同时利用此四项权能,此四项权能是不可能同时利用的,在同一期间,所有人只能选择一种权能利用方式。
权能利用方式就是权利行使方式。
设定他物权就是所有人选择利用所有权权能,因而也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反映了所有人和所有物之间的完全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
任何他物权人,不管享有多少权能,都不具有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任意选择若干项的权利。
所有权的一项或几项权能和所有权分离后,或者说,所有人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仍然是完全物权。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抽象概括和具体列举仅系方法之差别,并无势不两立的必然,抽象概括的定义多见于理论研究和教学,具体列举的定义为立法所常用,从更容易理解所有权的角度上,两者是一种互补关系。
在广采两家之长的基础上该学者提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常见的表现形式,应在所有权定义中得到反映,但是所有权定义同时应该表明所有权表现形式不限于这四种,以免将所有权当成四项权能的组合。
而直接支配的权利,是物权基本性质的表述,以避免所有权过于抽象,给一般人造成理解上的困难。
故而,所有权应定义为:“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的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三、所有权概念应采的定义方法及内容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所谓概念的内涵,实际上指的就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
给所有权定义,自然应当揭示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通过对传统所有权概念的比较和对所有权法律特征的研究,笔者认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由支配性,另一方面是归属性。
(一)自由支配性有学者指出:“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之独占性支配权乃是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是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
” 其实,不仅抽象概括主义的概念揭示了所有权概念的这一属性,具体列举主义所提出的所有权概念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也明显属于“支配”这一概念的外延。
在这个问题上,具体列举主义倡导者已经认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所有人的对所有物的支配。
”通过对两种定义方式的比较和研究,很显然,“支配性”应是所有权概念的一个属性。
但我们知道,“支配性”同时也是物权的属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但物权并不等于所有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体现所有权的本质呢? 事实上,从物权的构成上我们不难解决这个问题。
物权从大的方面来说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在于,首先,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在内的全部权能,而他物权人则并不全部享有上述权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他物权也被称为限制物权;其次,所有权的行使是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意志的体现,除法律限制外不受他人意志的限制,而他物权的行使,不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还要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第三,从期限上说,所有权除非是因为所有权人的主观转让或标的物因客观原因毁损灭失,否则在法律上推定其永远存在,因此,所有权被称为永恒物权,而他物权的存在大都有期限上的限制,所以他物权也被称为有限物权。
由此可以看出,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除法律限制外,其意志是充分自由的,而他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则在法律限制之上,还同时受到所有权人及他物权行使期限的限制。
故所有权的属性不仅仅是支配性,而且是自由的支配性。
确认一个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所有权,其含义是指,当该所有权人在支配该所有物时,无论是直接以自己的肢体占有它,或是仅仅以自己的观念占有它,无论是使用它或是闲置它,无论是转让它或是毁坏它,社会的其他成员都不能干涉所有权人所选择的行为——即使社会其他成员对所有权人的选择不能理解,即使社会其他成员认为所有权人的行为十分愚蠢。
这就是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支配自由。
故而,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所享有的支配权非一般意义上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除有可能受到公法的一定限制外,在私法领域则是完全自由的支配权。
在这里自由性应为支配权的核心,失去自由性,支配权就难以体现。
(二)归属性“所有权作为生产资料与劳动产品之归属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其最本质的东西,则如‘所有’二字的含义,是法律上的排除他人,将某项财产据为己有,由己独占的归属权。
在这里,归属权是所有权的本体,排除他人,独占财产则是归属权的效力。
所有人正因为享有这种归属权,才使得所有人即使一一让渡物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能,只要所有人不实施足以使财产易主的法律行为,继续保留其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名分,即归属权,所有人都不会丧失所有权,仍能最终收回财产(包括原物或由原物转换而来的一般价值符号——货币)的可能性。
”此内容实际上论述的就是所有权的另外一个本质属性——归属性。
曾有学者对所有权的归属性做过相应的阐述,提出“所有物,是指财产归属于所有人的利益,表明所有权是财产归属意义上的物权。
所有是财产归属的事实表述。
所有权是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表述,而所有物,是财产归属关系的连结点,在所有权定义中指明所有物,较之于笼统地说物或自己的财产,更能体现财产归属的性质。
”可以说,概括主义者较为充分地论证了所有权的归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