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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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利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利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利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2.12•【字号】吉水政资〔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利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政资〔2011〕12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资质单位:多年来,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我省全面开展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其资质管理工作。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目前,全省共有21个单位获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业资格,其中甲级资质4个、乙级资质17个。

这些编制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质量在逐步提高,为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各资质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总体质量不高;二是报告书参编人员业务素质、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三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借用、挂靠现象比较严重,个别单位以公司名义承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借用、冒用资质问题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资质管理工作。

要加强领导,从严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超业务范围受理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审查权限的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呈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强化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强化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7 9 3家 , 覆盖水利 、 国土 、 环 保 等 多个 行业 . 涉及设计 、 科 研 和 咨 询 等 多 个
领 域 .基 本 满 足 当前 水 资 源 论 证 市
等 水 资源 论 证工 作 . 山东 完 成 了菏 泽
单 县 煤化 工 工业 园 区 、 济 南东 联 供 水 等 一 批 工 业 园 区 和 重 大 建 设 项 目布 局 的水 资源 论证 工作
评 估 机 制 .根 据 论 证 要 点 探 索 建 立 可 量 化 的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海 委 从 项
目取用 水 、 节水及退水 等环节人手 ,
报 材 料量 化 打 分 . 严把 资质准入关 :
S t r e n g t h e n i n g w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e v a l u a t i o n f o r i mp l e me n t i ng t h e mo s t s t r i c t w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ma n a g e me n t / / Xu We n h a i Ab s t r a c t : Ac h i e v e me n t s a n d w o r k i n g e x p e r i e n c e s s i n c e t h e i mp l e me n t a t i o n o f w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e v a l u a t i o n s y s t e m a r e
s u mma r i z e d . r h e g r e a t s i g n i f i c a n c e a n d c o n c e p t f o r s t r e n g t h e n i n g w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e v a l u a t i o n i n t h e F l e w a g e i s h i g h l i g h t e d .Re c o mme n d a t i o n s a r e r a i s e d or f c o n s o l i d a t e w o r k i n t h e n e x t s t e p ,i n t h r e e r e s p e c t s o f r e g u l a t i n g wa t e r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9.02•【文号】办资源[2014]188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对取消资质认定事项的后续监管,确保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决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变更和延续工作,也不通过备案管理方式进行审批监管。

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二、目前已经取得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仍可在承接相应从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供委托单位参考。

资质证书到期后的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相关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可通过水资源论证网()查询或电话咨询。

对2013年水利部开展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资质单位,整改完成后可在承接相应从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供委托单位参考。

三、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的行业自律规定,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制定并实施。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大型水利枢纽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其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推广实行.第三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有关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可根据需要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第四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对象为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等有关工程安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项目.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行业管理。

2.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承担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机构应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工程设计方案,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根据危险发生频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实践,确定危险等级和排序,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为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安全篇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

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初步设计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

第三章安全验收评价第九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对该项目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第十条承担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在分析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的安全自检报告和监测资料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运作状况;深入调查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状况、管理状况、监控状况,查找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确定其危险程度并提出安全对策和建议;对项目运行状况及安全管理做出总体评判,为生产管理单位制订防范措施和修编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水资源论证条例

水资源论证条例

附件水资源论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维护供水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论证,是指对相关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保障能力以及对水资源和其他用水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再生水、公共供水等其他水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总体要求)水资源论证应当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与其他水源,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控制使用地下水。

在水资源不足和水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对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产业)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论证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水资源论证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公众支持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识。

第七条(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了解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对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鼓励扶持)国家鼓励和支持水资源论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活动。

对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和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项目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项目施工过程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维等全过程中的安全评价和管理。

一、安全评价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安全评价,全面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和环境的安全。

(二)原则:1.科学性原则:安全评价的过程和方法应遵循科学性原则,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和可信。

2.全面性原则:安全评价应从多角度、多方面全面考虑项目的安全风险,包括人员、能源、设备、环境等方面。

3.预防性原则:安全评价应重点关注潜在的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一)主要内容:1.项目背景和概述: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建设目的等。

2.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对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自然灾害、人为因素、设备故障、能源泄漏等。

3.安全预警和监测:制定安全预警和监测方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4.安全管理措施: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施工方案的优化、人员培训的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等。

5.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制定事故应急响应方案,明确各级责任、处置流程和协调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二)流程: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时应进行初步的安全评价,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准备:确定安全评价的目标和范围,收集和整理项目相关的安全数据和信息。

3.安全评价实施:根据评价目标和范围,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安全评价,并分析评价结果。

4.评价结果报告:编制评价结果报告,包括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响应方案等。

水资源论证培训教材

水资源论证培训教材
2、发布《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大型 煤电基地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东北节水增粮项目水 资源论证技术要求》。
起草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修订)、《城市 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 求》、《采矿业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成效显著
十多年来全国累计提交审查的水资 源论证报告书2万余份
在省级以上审查机关审查的报告书 中,据不完全统计,以火电、水电、 自来水、石化、采掘、水库、引水、 冶金、服务业、造纸等行业的项目 居前10位,其中,火电、水电、自 来水、石化、采掘行业的项目分别 占到了32%、20%、9%、8%、7%。
积极推进农业灌溉等水利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
资源论证的政策措施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管理
1、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2、提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质量 3、完善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制度 4、严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1、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制度
(1)建立重大项目布局规划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协同机制。 凡涉及区域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设项目,应先行对项目布局进行规划水资源 论证,明确重大项目规划水资源开发布局安排意见,作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重大项目布局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与审批 相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规划和项目用水总量指标证明文件。
1、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制 度
(4)完善少量取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管理。对取水量较少且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及周 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编制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具体范 围暂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阅读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7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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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论证是指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保障程度以及对水资源和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从事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协会负责全国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初评机构”)依协会授权负责本辖区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和转报等工作。

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

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水资源论证资质包括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只设甲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设甲级、乙级。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水源要素范围和行业类别范围。

水源要素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行业类别范围包括:农林牧渔、采矿、水利水电、电力热力、水生产和供应、纺织皮革、造纸、石化化工、冶金、建材木材、食品药品、机械制造、核技术应用、建筑、交通运输、其他服务业等。

第九条取得规划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第十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四)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条件。

(一)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资历和信誉(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3)从事水资源论证工作3年以上。

2、技术力量(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水资源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名,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5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资源论证机构从业。

(3)能够独立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大江大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大型以上地下水水源地评价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排污口设置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技术装备(1)配备与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2)配备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1)近5年内主持编制过10项以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等相关工作成果,至少有3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查;(2)参加过国家、行业或省级与水资源相关的技术标准或省级行政区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3)申请的业务范围中,每个水源要素对应的成果不少于3项,每个行业类别对应的成果不少于3项。

(二)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资历和信誉(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3)从事水资源论证相关工作3年以上。

2、技术力量(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水资源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名,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资源论证机构从业。

(3)能够独立完成地市级或中等水系水资源调查评价、中型地下水水源地评价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排污口设置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技术装备(1)配备与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2)配备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近3年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等相关工作5项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的,需承担过与所申请扩大业务相应的水资源论证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过3项以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有权限的审查机关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申请规划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且证书核定的水源要素范围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核定的行业类别范围包括含水利在内十个以上行业,工作业绩良好;(二)承担过流域综合规划,省级以上水资源综合规划、涉水专业规划或行业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工作,且成果通过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第十四条水资源论证资质每年定期受理,集中评审,实行动态管理。

受理时间协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登录协会《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系统》,填写申报内容并将申报材料报其注册所在地的初评机构进行初评。

初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协会。

第十六条申请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规划的成果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法人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人事证明或社保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六)承担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业绩证明;(七)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八)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首次申请或申请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的,应当从乙级开始。

第十九条协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决定予以认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四章资质的延续、升级、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延续申请报告;(二)申请表一式两份;(三)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延续申请报告;(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七)款所列材料;(三)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满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升级。

第二十五条申请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的单位,需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七)款所列材料;(二)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并通过审查的3项以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复印件,审查机关的批复意见以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复印件;(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1)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更名文件复印件;(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更名决议复印件;(3)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请变更注册地址(1)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2)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2)变更注册资金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3)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1)上级主管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简介;(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1)有关单位任命文件复印件;(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3)技术负责人简介;(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的,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重新评审和认定后,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协会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核发新证书时,收缴原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和持证单位从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协会定期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公布获证单位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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