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室建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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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室建立条件

血液透析室建立条件

血液透析室建立条件一,医院资质:原则上应在有肾内科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置血液透析室。

二,设置区域:透析室应备有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接诊区,库房,医护办公室和更衣区,患者更衣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三,内部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之间要有明显分界线。

清洁区包括透析区,治疗区,水处理区和库房等。

在透析区应包括水处理间,冲洗间,透析准备间和透析室。

透析室应设有乙肝,丙肝患者的隔离透析间和专用通道。

患者换鞋区,家属候诊区,医生护士更衣室及办公室等应在透析区外,与透析区之间有明确分界线。

(一)透析区:1 ,透析区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类3 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备有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称为一个透析单元,实际占用面积不能小于3.2平方米,两个透析单元的之间不能小于0.8米。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和废透析液排水接口,透析室应配备供氧装置。

3,透析区应当配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配备安全装置,保证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4 ,护士站设在便于观察和处理病情的地方,备有治疗车(含血透操作必备物品及药品),抢救车(抢救物品和药品)及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氧气筒,吸痰器)。

(二),治疗区(室)治疗区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 3类环境的要求。

透析中使用的药品在治疗室配备。

(三),水处理间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机站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符合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间保持合适的温度,及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防止水外漏,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透析机供水管路应选无毒材料安装。

(四),工作人员和患者更衣区要分开,工作人员要更衣,换鞋,带帽后方可进入透析区和治疗室。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血液净化室布局血液净化室应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相关区域及通道有明确的划分并标识清楚,应划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

清洁区:包括透析准备间、工作人员休息室、干库房、湿库房、水处理间。

半污染区:包括透析间、隔离透析间、病人通道(包括更衣更鞋)及病人休息室、工作人员通道(包括更衣更鞋)、接诊室等。

污染区:包括医用污物通道及医用污物间等。

一、透析准备间(一)透析准备间用于透析准备,应大于10m2,并根据透析室的规模适当增加面积。

(二)透析准备间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Ⅱ类环境要求,与透析区相通。

方便使用。

透析中使用的药品、生理盐水应在透析准备间准备和配制。

备用的消毒物品(无菌物品、静脉穿刺包)应在透析准备间储存备用。

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可以存放在准备间。

应配备透析治疗车,内含透析操作必须的物品及药品。

二、干、湿库房血液透析室应在清洁区设置储藏消耗品、布类、文件的干库房,物品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区设置储存透析液或透析干粉的湿库房,通风良好,安置空调,保持较低的室温。

并建立有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

三、水处理间水处理间应为水处理机所占面积的1.5倍。

地面承重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

水处理间应保持合适的室温,具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防鼠防蝇设备。

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自来水供应应满足水处理机的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入口处压力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供水和排水管路应选无毒的材料,保证管路通畅,无死腔。

四、透析间(一)透析间是透析患者接受透析治疗的区域。

(二)透析间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Ⅱ类环境,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或净化装置、空调等,透析治疗间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建议墙角为弧形。

设置地漏。

配备供氧设备及负压吸引。

(三)一台透析机和一台透析椅(床)为1个透析治疗单元,透析治疗单元的面积不小于5m2 ,透析单元之间的间隔应大于0.8m。

医院血透室规章制度

医院血透室规章制度

医院血透室规章制度医院血透室是为了管理和执行血液透析治疗而设立的专门场所,它的正常运行需要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医护人员的行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下面将介绍医院血透室的规章制度内容:一、医疗器械和设备管理1.血透室应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透析机、透析器、透析液等设备和器械,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医院应建立血透室器械设备台账,定期对器械设备进行检查和盘点,确保设备完整,并及时更新和更换老化设备。

二、医护人员管理1.血透室内医护人员应按照《卫生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培训,通过相关考核后方可参与血透患者的治疗。

2.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保持专业素养和道德标准,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任何医护人员都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三、患者管理1.患者在接受血透治疗前,应接受必要的检查和评估,医疗人员应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过敏史,确保血透治疗的安全性。

2.医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血透治疗,不得擅自调整治疗参数,确保治疗效果和患者的安全。

四、感染控制1.血透室应实行严格的感染控制措施,包括医护人员定期接受感染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做好个人防护,保护自己和患者免受感染风险。

2.感染控制要求血透室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尤其是透析机、透析液管路等易受污染的设备和器械,确保治疗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五、突发事件处理1.血透室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医护人员应熟悉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2.血透室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

以上就是医院血透室的规章制度内容,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执行,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确保血透室的正常运行。

新建血液透析室结构布局及要求

新建血液透析室结构布局及要求

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合理布局,清洁区和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

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一.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

二.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

三.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具体功能;1.候诊室:舒适为宜,患者换鞋后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2.更衣室:工作人员更衣换鞋后进入透析治疗室和透析准备室。

3.接诊室(区):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给患者称体重,测量血压和脉搏,确定治疗方案开具药品和化验单等。

4.透析治疗室:一.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Ⅲ类环境,具备空气消毒装置,保持空气清新,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按感控要求设置非接触式洗手处。

二.应配备供养装置,负压吸引装置。

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

每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透析机电源为220伏16安培三孔可靠接地插座,其它为220伏10安培5孔可靠接地插座)反渗水供水接口,废透析液排水口。

三.应具备双路电力供应。

如没有则透析机应具备相应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血液回到患者体内。

四.配备操作用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5.透析准备室(治疗室):一.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Ⅲ类环境。

二.用于准备透析治疗中的药品。

三.储存备用的消毒物品。

6.水处理间:一.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设备占地面积1.5倍以上。

地面承重应符合要求,地面应做防水及地漏。

二.水处理间应通风良好,室温合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

三.水处理机用自来水供应应充足,压力符合标准,入口装压力表。

7.库房: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Ⅲ类环境标准,干湿分开。

存放透析器,管路,穿刺针,透析液等。

8.污物处理室:用来暂时存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等。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最新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最新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室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应设置①功能区:透析治疗室(设立普通治疗区和/或隔离治疗区)和治疗准备室;②辅助功能区:水处理间、清洁库房、污物间、洁具间以及接诊室/区、患者更衣室等;③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

有条件可在功能区设置专用手术室/操作室,使用集中供液系统的透析室应在辅助功能区设置配液间,开展透析器复用的透析室应在辅助功能区设置透析器复用间和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

布局和流程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清晰、流程合理。

其中,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清洁库房、配液间、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及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为清洁区域,透析治疗室、专用手术室/操作室、接诊室/区及患者更衣室为潜在感染风险区域,透析器复用间、污物处理室及洁具间为污染区域,不同洁净度区域内的功能用房遵循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

二、人员(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肾脏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配置10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透析室至少配备6名执业护士。

不足10 台透析机的,每台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备1名工程师/技师。

(四)医师、护士和工程师/技师都应具有3个月及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医疗和护理组负责人必须具备肾脏病学和透析专业知识,具备1年以上血液透析工作经历。

(五)应根据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保洁人员,保洁人员应经规范化培训后上岗,并定期培训考核。

三、房屋、设施(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床(椅)间距不少于1.0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及其安全装置、反渗水供给接口、透析废液排水接口。

(二)透析治疗区内,根据规模及布局应设置1个或多个能够观察覆盖全部患者的医护工作站。

(三)水处理间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四)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及配液间通风条件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血液透析诊疗行为,提高透析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室基本要求血液透析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血液透析室原则上应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

2.血液透析室应具备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复用间、治疗准备室、接诊区、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

3.血液透析室应具有质量合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双路供电系统、通风设备及抢救设备等设备。

有条件的还应配备必要的网络接口及个人视听设备等设施。

4.血液透析从业医师、护士、技师应接受过不少于3个月的省级以上血液透析专业培训,卫生员需经过医院有关部门的岗前培训。

5.血液透析室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质量检测制度、相关技术操作规范、设备运行记录与检修制度、垃圾处理制度及紧急意外情况处理预案等制度、规范。

二、血液透析室的分区及要求血液透析室的透析治疗区、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复用间、接诊区及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应符合下列标准:㈠透析治疗区⒈透析治疗区建筑应采用整体厅式设计,避免分隔式,以保证视野开阔。

⒉透析治疗区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l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具备空气消毒与净化装置。

透析治疗区地面应经过防酸,碱及其它腐蚀物处理并设置有效地漏,并具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及紧急安全疏散通道。

⒊一台透析机与一张透析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小于3.2m2,床(或椅)间距不小于0.8m。

有条件应设置1~2张体重监测床,以便于卧床病人使用。

⒋透析治疗区应具备双路供电系统。

不具备此条件的,在购置透析机时,应选用具有停电安全装置的透析机,以保证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⒌每一个透析单元应配备独立壁式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液排放接口、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吸引装置。

有条件还应配备独立的视听装置、网络接口及呼叫系统等。

卫生部血透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血透室基本标准

买卖社 3 月 22 日讯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近期,卫生部公布了对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推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 2010〕32 号),《通知》全文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增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升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推行执业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以下:一、医疗机构建立血液透析室,展开血液透析诊断活动的,一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赞同,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建立血液透析室,一定拥有卫生行政部门赞同的肾病学专业诊断科目,并切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区、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要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目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赞同。

三、医疗机构建立血液透析室,应该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来源件;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有关资质状况;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余资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该对其供给的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依据《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观察、核实,同时应该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办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查核。

经审查合格赞同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目,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目发生变化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更改。

五、已经建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持续执业;经审查不合格的,应该进行整顿,整更时期应该保证医疗安全;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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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肾病内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设置血液透析室,并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血液透析室是利用血液透析的方式,对因相关疾病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或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进行肾脏替代治疗的场所。

通过血液透析治疗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纠正电解质和酸碱失衡,部分或完全恢复肾功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加强对血液透析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医院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区、候诊区、接诊区、库房和患者更衣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区、水处理区和库房等。

第八条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0.8米。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4个以上透析单元。

第十条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护士站,护士站应当便于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技术操作。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抢救基本设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双路供电系统和通风设备。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满足透析患者,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不少于6个月的透析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

第十四条独立建制的血液透析室应当至少配备3名执业医师,并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设置在相关科室内的血液透析室,其医师可由相关科室统一安排,应当有至少1名主治医师负责血液透析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方案、处理急慢性并发症、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丰富透析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担任。

二级医院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定血液透析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血液透析室护士的配备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名护士负责操作及观察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得超过4个。

第十八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应当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机及各种血液透析通路的护理、操作,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巡视患者及机器运作情况,做好相关护理记录。

第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主管护师担任,二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师担任。

第二十条设置10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1名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具有技师或工程师资质的专职技师。

第二十一条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检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血液透析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科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质量检测制度、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设备运行记录与检修制度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环境安静,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一)清洁区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III类环境的要求;
(二)清洁区应当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
(三)每次透析结束应更换床单、被单,对透析间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及地面进行消毒擦拭。

第二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包括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如存在严重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收治患者,并将在院患者转出。

第二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该设立隔离治疗间或隔离区域,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对乙型肝炎患者进行隔离透析,工作人员人员相对固定。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和患者更衣区应当分开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

医务人员进入清洁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遵循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第二十八条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每次消毒和冲洗后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定在安全范围。

第二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

(一)透析用水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水进入血液透析机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出200cfu/ml;
(二)透析液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透析液进入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过200cfu /ml;
(三)透析液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2eu/ml;
(四)自行配置透析液的单位应定期进行透析液溶质浓度的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结果应当符合规定;
(五)透析用水的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一次,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次,结果应当符合规定。

第三十条透析管路预冲后必须2小时内使用,超过2小时没有使用应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规范合理的透析诊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血液透析室使用的医疗设备、医疗耗材、医疗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渠道,按照规定对患者履行告知手续,维护患者权益。

第三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

透析病历包括首次病历、透析记录、化验记录、用药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物品的规章制度。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当遵照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三十七条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四章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具有独立处理肾病内科专业常见疾病的能力和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及综合抢救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可以按照本指南设置血液透析室。

第四十四条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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