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川大实〔2012〕5号四川大学损坏、丢失设备器材赔偿办法

四川大学损坏、丢失设备器材赔偿办法川大实〔20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维护设备器材的完好,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强化师生员工的责任心,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一切设备器材均属国有资产。
各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爱护,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仪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失和丢失。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要进行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限第三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指挥,不按照操作规程,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而造成损坏者;(二)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者;(三)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者;(四)在实验场所嬉戏打闹而损坏器材者;(五)由专人保管使用、工作生活通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声像器材以及其他家用电器等(含配套件)或其他器材,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者;(六)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实验室、车间、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者。
第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经有关负责人鉴定证实,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可以不予赔偿:(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以避免地引起仪器设备损坏;(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质量不良并接近报废程度,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所限,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失;(四)由于意外事故或因客观条件的变化,且缺少事先预料的必要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五)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部门确认属外盗的;(六)由于停电、停水、电压波动、外接电源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七)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失。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
坏赔偿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增强员工对公司固定资产爱护及保管的责任心,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集团公司所拥有的房屋建筑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网络设备、公用设备、电子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施等.
一、责任划分
1、固定资产在所在部门或项目部丢失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查明责任人并书面报告公司,由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
2、部门或项目部资产丢失或损坏不能明确责任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部门或项目部全体人员共同承担.其中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担30%,其余由部门其它人员平均分摊.
二、赔偿标准
1、资产丢失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净值原值减折旧予以赔偿.若被丢失资产净值较现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按现行市场同品种同型号的平均价格予以赔偿.
2、因固定资产丢失,导致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技术资料被泄露,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赔偿所丢失财产损失外,并扣发责任人当年的年终奖.
3、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能修复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所损坏的财产损失.
4、赔偿金要求一次性付清,若责任人无力一次性付清,可逐月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
5、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及净值率详见附表.
三、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事务部、财务部负责实施.
XX集团
Xx年xx月xx日附表一。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引言实验室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障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院资产安全,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
2. 本制度所指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实验、办公等用途的仪器、设备、器材等。
三、损坏、丢失的认定与处理1. 认定(1)仪器设备损坏:指因使用、操作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仪器设备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
(2)仪器设备丢失:指仪器设备在实验室内部或外部无法找回,经查证确实已丢失。
2. 处理(1)仪器设备损坏① 使用者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损坏原因。
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损坏情况说明、损坏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③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损坏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确定损坏程度和维修方案。
④ 对于可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维修。
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⑤ 对于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仪器设备丢失① 使用者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丢失原因。
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丢失情况说明、丢失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③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内部调查,必要时报警处理。
④ 对于找回的仪器设备,应进行修复、鉴定后重新投入使用。
⑤ 对于确实无法找回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赔偿制度1. 赔偿原则(1)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根据损坏、丢失程度、设备原值等因素确定。
(3)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实物赔偿、修复赔偿等。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为了加强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实训室内的所有仪器设备,包括实验仪器、实验设备、实验材料等。
二、赔偿原则1.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 赔偿方式可以包括现金赔偿、修复费用、更换新设备等。
3. 赔偿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分。
三、赔偿程序1.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应立即报告实训室管理人员。
2. 实训室管理人员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查明损坏、丢失的原因和责任人。
3. 根据调查结果,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向责任人下达赔偿通知,明确赔偿方式和赔偿期限。
4. 责任人应在接到赔偿通知后,按照规定的赔偿方式和期限进行赔偿。
四、赔偿标准1. 实验仪器、实验设备的损坏、丢失,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进行赔偿。
2. 实验材料的损坏、丢失,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进行赔偿。
3. 因故意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除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进行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赔偿记录1. 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建立赔偿记录,记录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名称、数量、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信息。
2. 赔偿记录应定期汇总,作为考核实训室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1. 故意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除按照本制度进行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实训室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学校实训室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更好地保护实训室仪器设备,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个制度,提高师生对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爱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实训环境。
2024年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2篇)

2024年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仪器设备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和报废现象时有发生,给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套合理的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将阐述2024年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概述2024年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是针对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和报废情况而制定的一套赔偿规定。
该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公共和个人仪器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仪器损失和浪费,并提供公正公平的赔偿机制。
二、主要内容1. 丢失赔偿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或保管仪器设备时,若发生丢失情况,应立即向所属部门或上级单位报告,并进行详细的赔偿申报。
赔偿金额将根据仪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使用年限以及实际损失程度来确定。
2. 损坏赔偿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损坏的情况。
对于由于使用不当、保养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损坏,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坏程度、修复费用和仪器设备的价值来确定。
3. 报废赔偿仪器设备在到达其使用寿命后,将被判定为报废。
对于报废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报废程序,并进行报废赔偿。
赔偿金额将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市场价值和报废时的状态来确定。
三、赔偿途径1. 经费专项为了保证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和报废赔偿的顺利进行,相关单位应提前设立经费专项,用于应对各种赔偿情况。
这些经费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合理使用和保障赔偿的公平性。
2. 保险补偿为了进一步降低单位和个人的仪器设备赔偿风险,可以考虑购买相应的保险,将仪器设备纳入保险范围内。
当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和报废情况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来解决赔偿问题。
四、监督与执行1. 监督机制区域行政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定期检查和审计将成为常态,通过对仪器设备的追踪和管理,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中学教学仪器损坏赔偿制度(5篇)

中学教学仪器损坏赔偿制度一、学生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方法: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坏或由仪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任课教师证明,填写登记表报损即可。
2、实验中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疏忽而造成的仪器损坏,应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酌情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填写登记表。
3、实验过程中因不遵守纪律,如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批评并填写登记表,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4、实验结束后,私将仪器、器材带走,一经查出,追回仪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教师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1、教学中正常损耗只填写登记表。
2、因教师不了解仪器使用方法而造成的损坏,应对教师提出批评,并给予培训,使其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3、教师借用仪器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他人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并酌情赔偿。
4、实验员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处分。
5、实验员违反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实验员和使用人各赔偿____%。
不准实验员将仪器、设备或工具私自带出实验室。
三、实验室应有专用的仪器损坏丢失登记册,内容包括名称、数量、损坏丢失原因及处理意见。
赔偿低于____元的由实验员提出处理意见,10—____元的由主管教务主任提出处理意见,____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中学教学仪器损坏赔偿制度(2)是指学生在使用学校教学仪器时,如果不小心造成了损坏,需要按照一定的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一般来说,中学教学仪器损坏赔偿制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责任:学校会明确规定使用教学仪器的责任,学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可能会要求学生和家长签署相关责任保证书,明确损坏仪器的责任归属。
2. 赔偿金额:学校会根据教学仪器的价值和损坏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这可能涉及到修复费用或者全额赔偿。
3. 赔偿方式:学生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以货币形式进行赔偿。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二篇)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仪器设备的妥善保管与有效使用,提升科技设备的使用效率及安全性,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制度内容涵盖因丢失、损坏、报废产生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及执行程序。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操作与保管仪器设备时,须遵守本制度,确保设备安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章丢失赔偿第五条如因员工过失或不正确操作导致仪器丢失,责任人需承担全额赔偿。
第六条丢失仪器的赔偿金额为购置价值或市场价值的80%。
第七条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丢失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及赔偿计划。
第八条公司评估部门在接收到报告后,将对丢失仪器进行核实与评估。
第九条经核实无误,赔偿金额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进行相应记录与登记。
第十条责任人可选择一次性赔付或按月从工资中分期扣除。
第三章损坏赔偿第十一条如因员工过失或不正确操作导致仪器损坏,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损坏仪器的赔偿标准为修复费用或购置价值的10%至30%。
第十三条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损坏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及赔偿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评估部门在接收到报告后,将对损坏仪器进行评估并安排修复或替换。
第十五条修复或替换费用将由责任人承担,并进行相应记录与登记。
第十六条责任人可选择一次性赔付或按月从工资中分期扣除。
第四章报废赔偿第十七条如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公司仪器设备,或在超出使用寿命后继续使用,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报废仪器的赔偿标准为购置价值的5%至10%。
第十九条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报废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及赔偿方案。
第二十条公司评估部门在接收到报告后,将对报废仪器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记录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赔偿金额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按月分期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和维护检修制度,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在处理责任事故、确定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态度等因素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均应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二)不按制度规定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四)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五)粗心大意,操作错误;(六)未经批准,私自将固定资产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损失;(八)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当赔偿的。
第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评估、鉴定或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的,可免予赔偿:(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四)经学校保卫部门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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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
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
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㈠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
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
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
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㈢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
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
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㈣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
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
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
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
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
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⑵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 损坏后质量显着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
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 处理办法
㈠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
产管理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
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
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㈡ 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院(部)
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含5000
元)以下的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财
产损失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
管理处审批并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
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资产管理处执行。
㈢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
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㈣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
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㈤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
着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或校长批准,
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㈥ 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
理实施办法
》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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