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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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会迅速展开调查,通过对责任的追究来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围绕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展开论述。

一、事故责任的界定在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产生后,首先需要明确事故责任的界定。

事故责任的界定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行为,例如施工过程中的操作失误、设计错误等。

间接责任则是指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监控安全风险等造成事故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主体在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中,涉及到多个主体的责任。

首先是企业主体的责任,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过程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此外,政府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追究。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罚。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调查、证据收集和行政处罚等程序。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会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调查人员会采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等。

通过这些证据,可以确定责任主体和事故责任。

一旦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责任主体可能面临罚款、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处罚。

四、责任追究的意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在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追究责任,可以切实提高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安全意识。

同时,责任的追究也起到了惩戒和警示的作用,防止了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还可以为受害人争取赔偿。

在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中,往往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和维护建筑施工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事故难以避免,因此建立一套合理的责任认定标准能够明确各方责任,便于事故处理和索赔。

下面将介绍建筑施工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标准。

一、事故的定义与分类建筑施工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二、责任的确认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施工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无论事故是由于其过失还是不可抗力引起。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来确认责任比例。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施工方未尽合理注意或采取不当措施导致,则施工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发生事故是由于监理方或设计方的错误引起,则相应的责任由监理方或设计方承担。

3. 共同责任原则当事故责任难以单独确认时,可以依照共同责任原则来确定各方责任比例,其中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责任的划分1. 施工方的责任施工方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施工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并负责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施工方的过失导致,施工方需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 监理方的责任监理方应对施工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图纸。

如果监理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方存在问题而未及时纠正或作出相应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监理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 设计方的责任设计方应当提供安全可行的建筑设计,并明确指导施工方进行施工。

如果设计方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设计错误导致事故发生,设计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其他相关方的责任如材料供应商、施工作业单位等其他相关方,如果其提供的材料或作业程序存在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的认定方式责任的认定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 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察、询问涉事人员、核实文件资料等,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分配。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与追究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与追究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与追究程序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在建筑工程中所发生的不符合设计、施工标准或者国家规定要求的事故,其发生与施工人员、材料、设计等多个环节有关。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因此,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与追究程序非常重要。

一、责任界定的原则与内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公正、公平、适当、准确、全面。

在责任界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监理责任:监理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责任主体,其责任在于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2. 设计责任:设计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设计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设计出现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时,设计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施工责任:施工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规范。

施工人员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4. 材料供应责任:材料供应商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

如果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材料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追究责任的程序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事故调查与勘察: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与勘察,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2. 责任认定与协商:事故调查与勘察完成后,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关方进行责任认定与协商。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并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3. 法律程序:在责任认定与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相关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法院共同处理。

4. 追究责任与处罚:当明确责任主体时,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引言: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而又危险的行业,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明确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追究方式。

本文将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事故处理流程1.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

2. 确保现场处于安全状态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现场保护,保护现场痕迹和相关证据。

3.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方,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负责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追究方式1. 对事故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负责人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监理单位在监理失职、设计单位在设计缺陷等方面存在责任时,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 对涉事企业进行停工整顿:如果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给予停工整顿的处罚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

4.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现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等存在管理不当、故意隐瞒等行为,可以给予行政问责,如降职、调离等。

5. 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三、预防措施与质量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强化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材料选用、工艺操作、验收标准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责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违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情况而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对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赋予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旨在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就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

一、刑事责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人员,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具体量刑根据事故情况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来决定,可能涉及到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处罚。

此外,如果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属于重大事故或者屡教不改的情况下,责任人可能还将面临刑事拘留、无期徒刑等更严厉的处罚。

二、民事责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对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责任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损失。

责任人在民事赔偿方面应当给予合理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责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调查,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监管部门还可以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加强管理和安全措施,以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四、单位责任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着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若发生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将承担主要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单位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详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中的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详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中的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详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中的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而危险的工作,施工现场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

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对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会给项目进度和质量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责任划分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详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中的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当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事故处理的具体流程如下:1. 应急救援:当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援措施,包括将伤者移离危险区域、拨打急救电话、进行必要的急救操作等,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2. 事故报告: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伤亡人数以及紧急救援情况等相关信息。

同时,也应将事故情况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以便做好应对措施。

3. 事故调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

调查组将对事故的原因、责任等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4. 处理事故后果:施工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修复受损设备和场地,并妥善安置事故受害者,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经济帮助。

二、责任划分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中,责任的划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可以分为施工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等方面。

1.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有责任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并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人的安全。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的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对施工现场应时刻保持监督和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一)安全责任的设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建筑、路桥、水利、电力、矿山等建设领域发生的因人为疏忽、违规操作、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件。

这些事故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也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能够正确认定和追究事故责任,对于防范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据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刑法》、《民事责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是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根据,责任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2.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各个参与方之间通常会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对参与方的责任、义务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3.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电力工程施工安全规程》等,针对各个工程和领域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操作细则,参与方应在此基础上进行操作,确保安全顺利地进行。

4.相关证据: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等方式,可以获取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环节的各种信息及证据,从而推断责任方及其责任程度。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1.刑事责任: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重大责任事故等,责任方将承担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方将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如罚款、除名、吊销劳动保护许可证等。

3.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涉及到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方式1.行政追究: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时,政府部门可以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对事故责任方进行行政惩处。

行政追究包括事故防范机制审查、工程验收抽查、责任人处罚等。

2.刑事追究: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对工程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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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一)安全责任的设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3)全部责任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4)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4、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1)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5、按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来划分有监管不力责任。

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就要负监管不力责任。

6、按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来划分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或整体脚手架等有关服务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5)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a)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b)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c)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d)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e)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f)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2)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a)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b)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c)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2)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安全事故;(3)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一)追究的原则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二)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

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要从其规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案例(一)事故经过2006年12月14日,由中建三局一公司总承包的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主厂房及炉后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钢煤斗制作与安装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公司1名施工人员(邓兵)在楼面传递物品,3名施工人员(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在钢煤斗顶部进行7#机组第6个煤斗的盖板安装焊接施工。

两边的两块扇型盖板已就位固定,中间两块梯形盖板分别搁置于两边扇形盖板之上,需要将其向圆心移动就位后焊接固定。

在用葫芦牵引就位的过程中导致第三块和第四块钢板从两侧同时向中间移动,余长奇先随一块钢板坠落于煤斗中,又从煤斗口坠落于地,后史雨生、刘德林随之坠落,并被钢板卡住,3名当事人2死1伤。

(二)责任认定1、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3人未配套好个人防护用品、违章操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操作人员疏于管理,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建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放任自流,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中建三局一公司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5、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云红,未严格履行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6、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杨明洲,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湖北鄂电建设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项目总监张安祖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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