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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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1、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检验(1)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检验①检验内容对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进行检验。

②检验方法用直径为φ0.49-0.52mm钢丝,150N拉力按图一拉好,其位置应在主梁上盖板宽度中心。

当小车轨道铺设完时,钢丝允许偏离一段距离,但以避开轨道压板为宜。

然后在将两根等高的测量棒分别置于端梁中心处,并垂直于端梁盖板和钢丝,测量主梁在筋板处的上盖板表面与钢丝之间的距离,找出拱度最高点,该点测量值为h1,测量棒长度为h,钢丝自重修正值为Δ(见表1),则实测拱度值为F=h-h1-Δ图一拉钢丝法测量拱度示意图1.拉力150N2.滑轮3.等高测量棒4.φ0.49-0.52钢丝5.钢丝固定器表1 钢丝自重修正值起重机跨度m 10.51013.51316.51615.519.51918.522.52221.525.52524.528.52827.531.53130.534.53433.5此外,检测上拱度还可采用水准仪或激光直线仪。

水准仪法测量仪器本身精度高,可做到用一种仪器,同一放置位置测量多项指标,如大、小车轨道高低差、拱翘度等。

特别是对单梁起重机(在用)用其他方法不能测量,只能用水准仪测量。

其缺点是测量时有盲区,受支架振动影响大。

激光直线仪一般由激光器、望远镜、支座、高度位移传感器等组成。

其工作原理是把激光发射管的单色激光束射入望远镜内,经缩小发散角聚焦后,发射到接受靶(传感器)上。

测量时,将光靶置于被测位置,由位移传感器的触头跟踪激光光点,将测量信号经应变仪输入光标示波器记录,或输入微机分析计算,打印出测量数据并绘制测量曲线。

使用这种仪器,可以测量主梁上拱度、上翘度、下挠度、大小车轨道直线度、同一截面轨道高低差、小车轨道局部平面度等多项指标。

这种方法与拉钢丝测量法和水准仪测量法比较,具有不必考虑修正值、不受使用环境光线影响、支架底座容易位移等影响。

③ 检验标准 F=(10004.1~10009.0)S (mm ) 最大上拱度在跨中S/10的范围内。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即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门座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门座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20倍放大境检查,打磨,清洗,用磁粉、着色探伤检查裂纹缺陷。用卡尺测量断面磨损量。
放大镜、卡尺、着色探伤
开口度增加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5%。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目测、卡、尺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钢丝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2个,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应正确,绳卡数应满足附表3的要求。编结接头编结长度不小于15倍绳径且不小于300mm。旋转接头无明显可见的裂纹,接头转动灵活,无滞留。
②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③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槽底出现沟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1m卡尺
5
滑轮
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防脱槽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距,不允许超过20%绳径。
目测
起重机每个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的。吊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断开总电源,将某一机构控制器手柄扳离零位,此时接通总电源,该机构的电动机应不能启动。各机构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试验。
目测、试验
超速保护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时,应有超速保护措施。
1.查看电气控制线路图,超速时,电动机断电,制动器自动制动。
对照使用说明书查验。检查滑轮和卷筒的槽型、直径是否与选用的钢丝绳相匹配。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完整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完整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机械本规程适用于门式起重机的检查,本规定是参照JB/ZQ8001-89检验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

A1 一般规定A1·1检测仪器和量具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和量具精度的选择,应与被检零部件的技术要求相适应。

A1·2检测用各类量具的示值允许误差不大于表A1的规定值。

表A1A1·3检测时,量具的温度与被检件的温度应基本一致。

A1·4金属结构的非加工面测量计数单位为0.5mm。

A1·5桥架有关项目的检测应在无日照温度影响下进行。

A1·6表1中的考核项目均应在周检合格期限。

A2、检测方法A2·1静载试验用户现场测试。

在确定各机构能正常运转后,起升额定载荷(亦可逐渐增至额定载荷)开动小车在桥架全长往返运行,卸去载荷,使小车停在桥架中间,定出测量基准点,起升1.25倍的额定载荷(逐渐增加载荷),离地面100-200mm,停悬10min后,卸去载荷,检查桥架有无永久变形,如此重复三次后,桥架不应再产生永久变形。

然后将小车开至跨端,除吊钩以外的取物装置放在地面,此时检查实际上拱,其值应不小于0.7⊿F′。

静载试验后,起重机各部分不得有裂纹、连接松动等影响使用性能和安全的质量问题出现。

A2·2 静刚度(跨度中点下挠度)静载试验后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间,起升额定载荷,检查主梁跨中的下挠度不得大于S/800,均由实际上拱⊿F′算起。

A2·3 动载试验以1.1倍的额定载荷做动载试验,试验应同时开动两个机构,使起升机构和运行机构按工作级别、按规定的循环时间,做重复的起动、运转、停车、正转、反转等动作,累计时间至少应达到lh,各机构动作应灵敏,工作平稳可靠,各项性能参数要达到设计要求,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零部件应无裂纹和连接松动等影响性能和质量的破坏现象,各电动机、接触器等电气设备应不过热。

桥(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及检查规范

桥(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及检查规范

安钢桥(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及检查规范1 目的为规范公司桥(门)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及检查,确保桥(门)式起重机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桥(门)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及检查。

3引用文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JB/T7688AG/GL/CX-4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AG/GL/ZD130-06 《安钢设备点检管理制度》AG/GL/ZD131-12 《安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AG/GL/ZD130-07 《安钢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4 职责4.1设备管理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4.2安全管理部(处)负责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

4.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及起重机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及要求5.1一般要求5.1.1设备管理处每年上半年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状况、日常维护保养及点检记录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5.1.2安全管理部(处)不定期地对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起重机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5.1.3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新安装的起重机械聘请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到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使用单位同时要做好桥(门)式起重机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5.1.4所有需登上起重机检查的人员,必须征得起重机司机的同意,待起重机停稳后,方可登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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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CZQ/GC04-2001
主编:
审批:
分发号:
起重运输机械厂
二OO一年六月
前言
为规产品检验, 确保制造质量, 特编制此规程。

1.主题容
规定产品出厂及制造过程中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适当于露天作业的门式起重机一般项,包括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全部和专用门式起重机的相同或类似部份(不同部份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另行检验),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电磁吸盘或二用、三用。

3.编制依据
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A项是依照GB/14406-93(通用门式起重机)和GB/T14407-93(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而定。

B项是根据本公司制造过程的需要而定。

检测方法是参照相关87年全国行业规程结合本公与司的长期实践经验而定。

4.项目代号
A项为出厂检验项,B项为过程检验项。

5.机加工件属外购未列入此规程中。

6.材料和配套件按《采购、外协件入库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7.钢材表面除锈检验
主梁腹板、盖板和轨道等重要构件应进行预处理并在处理之后即行检验。

其他构件可采用预处理也可采用手工除锈在涂漆前进行检验。

8.下料检验
主梁构件下料后应进行全部检验,并填写检测记录,其他构件可进行抽查,抽查数据登记在检验员工作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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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吊检验规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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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一、门架检测条件
1、支承点为支腿连接座板,若不以座板为支承点则主梁跨中上拱度和悬臂上
翘度应加修正值,修正量由工艺确定。

2、测量须在无日照情况下进行。

二、跨度检测条件
1、钢卷尺拉力值和修正值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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