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完整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1、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检验(1)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检验①检验内容对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进行检验。
②检验方法用直径为φ0.49-0.52mm钢丝,150N拉力按图一拉好,其位置应在主梁上盖板宽度中心。
当小车轨道铺设完时,钢丝允许偏离一段距离,但以避开轨道压板为宜。
然后在将两根等高的测量棒分别置于端梁中心处,并垂直于端梁盖板和钢丝,测量主梁在筋板处的上盖板表面与钢丝之间的距离,找出拱度最高点,该点测量值为h1,测量棒长度为h,钢丝自重修正值为Δ(见表1),则实测拱度值为F=h-h1-Δ图一拉钢丝法测量拱度示意图1.拉力150N2.滑轮3.等高测量棒4.φ0.49-0.52钢丝5.钢丝固定器表1 钢丝自重修正值起重机跨度m 10.51013.51316.51615.519.51918.522.52221.525.52524.528.52827.531.53130.534.53433.5此外,检测上拱度还可采用水准仪或激光直线仪。
水准仪法测量仪器本身精度高,可做到用一种仪器,同一放置位置测量多项指标,如大、小车轨道高低差、拱翘度等。
特别是对单梁起重机(在用)用其他方法不能测量,只能用水准仪测量。
其缺点是测量时有盲区,受支架振动影响大。
激光直线仪一般由激光器、望远镜、支座、高度位移传感器等组成。
其工作原理是把激光发射管的单色激光束射入望远镜内,经缩小发散角聚焦后,发射到接受靶(传感器)上。
测量时,将光靶置于被测位置,由位移传感器的触头跟踪激光光点,将测量信号经应变仪输入光标示波器记录,或输入微机分析计算,打印出测量数据并绘制测量曲线。
使用这种仪器,可以测量主梁上拱度、上翘度、下挠度、大小车轨道直线度、同一截面轨道高低差、小车轨道局部平面度等多项指标。
这种方法与拉钢丝测量法和水准仪测量法比较,具有不必考虑修正值、不受使用环境光线影响、支架底座容易位移等影响。
③ 检验标准 F=(10004.1~10009.0)S (mm ) 最大上拱度在跨中S/10的范围内。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 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 年1 次, 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 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 个检验周期进行1 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 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门座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放大镜、卡尺、着色探伤
开口度增加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5%。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目测、卡、尺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钢丝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2个,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应正确,绳卡数应满足附表3的要求。编结接头编结长度不小于15倍绳径且不小于300mm。旋转接头无明显可见的裂纹,接头转动灵活,无滞留。
②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③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槽底出现沟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1m卡尺
5
滑轮
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防脱槽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距,不允许超过20%绳径。
目测
起重机每个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的。吊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断开总电源,将某一机构控制器手柄扳离零位,此时接通总电源,该机构的电动机应不能启动。各机构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试验。
目测、试验
超速保护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时,应有超速保护措施。
1.查看电气控制线路图,超速时,电动机断电,制动器自动制动。
对照使用说明书查验。检查滑轮和卷筒的槽型、直径是否与选用的钢丝绳相匹配。
门座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③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槽底出现沟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1m卡尺
5
滑轮
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防脱槽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距,不允许超过20%绳径。
目测
起重机每个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的。吊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电流表
失压保护
起重机上总电源应有失压保护。当供电电源中断时,必须能够自动断开总电源回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不能自行接通。
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后,未经手动操作相应开关,起重机上总电源回路应不能自行恢复接通。
目测、试验
零位保护
起重机必须设有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净空高度达不到的位置应有防碰头措施或明显警示标识。起重机栏杆高度不小于1.05m,并设间距不大于350mm的水平横杆;润滑、维修处需悬挂安全带挂钩的栏杆扶手安全可靠。斜梯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65°,踏板面有防滑功能,斜梯高度不大于4m;梯级间距不大于245mm,踏板宽不小于160mm。直立梯梯级间距250~300mm,梯宽不小于300mm;踏杆直径不小于16mm,踏杆距前方不小于150mm;高于2m的直立梯应从1.9m起设安全圈。梯子与平台连接时,踏板或踏杆不得高出平台面,扶手应延伸到平台栏杆的高度。
外观检查。
目测
各机构电动机必须独立配线,不得用公共回路。
外观检查。
目测
序号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完整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机械本规程适用于门式起重机的检查,本规定是参照JB/ZQ8001-89检验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
A1 一般规定A1·1检测仪器和量具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和量具精度的选择,应与被检零部件的技术要求相适应。
A1·2检测用各类量具的示值允许误差不大于表A1的规定值。
表A1A1·3检测时,量具的温度与被检件的温度应基本一致。
A1·4金属结构的非加工面测量计数单位为0.5mm。
A1·5桥架有关项目的检测应在无日照温度影响下进行。
A1·6表1中的考核项目均应在周检合格期限。
A2、检测方法A2·1静载试验用户现场测试。
在确定各机构能正常运转后,起升额定载荷(亦可逐渐增至额定载荷)开动小车在桥架全长往返运行,卸去载荷,使小车停在桥架中间,定出测量基准点,起升1.25倍的额定载荷(逐渐增加载荷),离地面100-200mm,停悬10min后,卸去载荷,检查桥架有无永久变形,如此重复三次后,桥架不应再产生永久变形。
然后将小车开至跨端,除吊钩以外的取物装置放在地面,此时检查实际上拱,其值应不小于0.7⊿F′。
静载试验后,起重机各部分不得有裂纹、连接松动等影响使用性能和安全的质量问题出现。
A2·2 静刚度(跨度中点下挠度)静载试验后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间,起升额定载荷,检查主梁跨中的下挠度不得大于S/800,均由实际上拱⊿F′算起。
A2·3 动载试验以1.1倍的额定载荷做动载试验,试验应同时开动两个机构,使起升机构和运行机构按工作级别、按规定的循环时间,做重复的起动、运转、停车、正转、反转等动作,累计时间至少应达到lh,各机构动作应灵敏,工作平稳可靠,各项性能参数要达到设计要求,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零部件应无裂纹和连接松动等影响性能和质量的破坏现象,各电动机、接触器等电气设备应不过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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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CZQ/GC04-2001
主编:
审批:
分发号:
起重运输机械厂
二OO一年六月
前言
为规产品检验, 确保制造质量, 特编制此规程。
1.主题容
规定产品出厂及制造过程中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适当于露天作业的门式起重机一般项,包括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全部和专用门式起重机的相同或类似部份(不同部份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另行检验),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电磁吸盘或二用、三用。
3.编制依据
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A项是依照GB/14406-93(通用门式起重机)和GB/T14407-93(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而定。
B项是根据本公司制造过程的需要而定。
检测方法是参照相关87年全国行业规程结合本公与司的长期实践经验而定。
4.项目代号
A项为出厂检验项,B项为过程检验项。
5.机加工件属外购未列入此规程中。
6.材料和配套件按《采购、外协件入库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7.钢材表面除锈检验
主梁腹板、盖板和轨道等重要构件应进行预处理并在处理之后即行检验。
其他构件可采用预处理也可采用手工除锈在涂漆前进行检验。
8.下料检验
主梁构件下料后应进行全部检验,并填写检测记录,其他构件可进行抽查,抽查数据登记在检验员工作日志中。
门吊检验规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