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主动适应环保新常态坚持环保优先预防为主防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引言环境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高效推进,制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二:预防原则1. 预防为主:强调在源头上进行环境保护,通过改善生产工艺和生活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2. 预防先行:在实施新项目之前,进行充分的环境评估和风险评估,预测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采取预防措施。
三:综合原则1. 协同发展: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 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推动环境保护工作;3. 综合考虑: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方案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并进行综合权衡。
四:公众参与原则1. 信息公开:提供环境信息的公开,使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相关政策,参与环境保护;2.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过程,依法行使环境权益,发表意见和建议;3. 责任义务:公众有义务保护环境,并主动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五:透明度原则1. 决策透明:环境决策过程应透明,公开决策依据、程序和结果;2. 监督透明: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公众及相关组织有权监督环境保护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对环境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估。
六:协调原则1. 协调发展:促进各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2. 协调治理:建立环境保护的协调治理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时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进行。
七:责任原则1. 责任: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应加强监管,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2. 企业责任:企业应主动履行环境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和技术改造,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3. 公民责任:公民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附件:1. 附件1:环境评估报告样本2. 附件2:环境监测数据统计表格3. 附件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摘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控制、综合治理、加强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1. 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调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预防为主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重点强调预防措施的重要性。
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当采取预防性措施,早期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而不是等到问题严重才采取控制措施。
2. 污染控制环境保护法中还明确规定了污染控制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同时,对于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区域和水体,应当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以恢复环境的良好状态。
3. 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法强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综合治理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综合考虑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治理。
这意味着在环境污染治理中,不能仅仅从单个环境要素出发,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方案,以实现环境的整体改善。
4. 加强监管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加强监管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5. 法律责任追究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
这意味着如果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论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控制、综合治理、加强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追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和健康水平。
2.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污染物排放和排泄物处理的控制,控制环境风险,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和修复的费用。
4.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依法享有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管理等权利。
5. 全面管理原则: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建立环境监管体系。
6. 综合治理原则:采用综合措施,综合治理环境问题,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7.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
8. 追溯责任原则: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对环境污染行
为的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旨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公众参与、污染者付费、综合治理、创新驱动和追责追溯。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生态优先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理念。
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发展整体布局,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RRR原则:RRR是减少、循环和再利用的缩写。
我国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减少二次污染,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行循环经济等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策略。
预防为主,强调事前防范和事前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预警和管理体系,预防和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减少环境风险和环境破坏。
4.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通过公众参与,能够发挥社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积极推进政府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建设,形成多元化、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格局。
5.法治原则:法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
我国建立了一整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职责和权力划分,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制裁,保护环境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环境执法和司法保护,推进法治化环境保护,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环境治理机制。
6.跨区域合作原则:环境问题具有跨区域性和全球性特点,需要通过跨区域合作来解决。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和全球环境治理,主动倡导开展地区性环境保护合作,通过沟通、协商和合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共同进步。
总之,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以生态优先为核心,通过RRR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法治原则和跨区域合作原则等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开发利用服从于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于保护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973年我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了环境保护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写入了32字方针。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作专门的规定。
本次修订的基本定位是,环境保护法要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要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价值和指导方针,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作出规定。
各国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有:预防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原因者负担原则、肇事者负担原则)、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
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负责、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等。
本法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既吸收了各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又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最大公约数,是在凝聚各方面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
一、保护优先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保护优先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就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
二、预防为主预防,是指人类活动可能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时,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减少由此带来的环境损害。
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在整个环境治理过程中,要将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
三、综合治理环境问题的成因复杂,周期较长,如果用一种方式单打独斗,往往会顾此失彼,达不到预期效果。
综合治理就是要用系统论的方法来处理环境问题。
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法律来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正式颁布,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我国环境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其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预防为主意味着环境保护工作应该事先预防污染和损害造成的危害,而不是单纯地依赖事后处理。
防治结合强调环境保护工作中预防与治理的有机结合。
预防是遏制污染形成及其危害的发展,治理则是对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
本原则的核心,在于对环境质量的重视和环境保护行为的侧重。
因为不预防则难以提高环境质量,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预防性环境保护理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同时,防治结合的理念强调综合治理和分级管理,要求行业部门采用适宜的技术和措施,遏制污染、治理并行。
这一原则的落实需要加强对环境科技的研究,寻求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方案。
二、综合治理,污染者付费综合治理、污染者付费是环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综合治理要求对污染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等方面全面管理,增强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全局性和综合性。
土地、空气、水源等环境生态系统是相互关联的,不可能通过单一的部门、单一的措施来传导和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污染者付费是一种环境治理方式,指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所需的经济成本。
这一原则的实施能够很好地促使污染者主动治理污染,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同时,这也是让污染者主动治理的重要纽带,由此让污染者对污染行为负责,激发其环保主动性。
三、公开透明,参与共治公开透明、参与共治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要求环境信息公开,增强社会公众对环境的认知和参与。
参与共治则需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并且要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居民和企业的环境权益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对环境保护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它的出台旨在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环境保护法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调通过预防控制手段,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
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加强环境监测、提高环境管理标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措施,对潜在的环境污染源进行预防和控制。
同时也强调了防治结合,即在预防的基础上,通过治理手段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以保护环境的整体质量。
二、污染者负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
这一原则明确了污染者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此外,防治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减少或消除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环境保护法强调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参与。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加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
环境保护法要求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通过透明的信息披露,使公众对环境状况、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措施有更清晰的了解。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污染者的行为,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环境保护法鼓励综合治理,即通过综合的手段和措施,解决环境保护中的复杂问题。
综合治理包括了技术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
同时,环境保护法还提出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的污染源、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治理措施,以实现高效的环境保护。
五、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调了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负有责任。
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措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环境保护法内容概括

环境保护法内容概括一、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环境保护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环境保护秩序,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的原则和目标环境保护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主要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义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四、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碳排放。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维护生态平衡。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及时掌握环境状况,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强化环保执法力度。
五、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督促其履行环保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严厉追究。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合作,承担国际环境责任。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维护环境安全和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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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市环保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积极主动适应环保新常态,坚持环保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抓重点、破难点、创亮点,更加注重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结果严惩,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环境质量保持在全省前列,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环保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争资立项成绩斐然。
1.0 水环境2014年,通过对分布在耒水、舂陵江、永乐江、武水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43个水质监测断面的监测结果表明:达到水域功能区划要求的断面为37个,断面功能达标率为86.0%,与2013年基本持平。
总的来看,郴州市水环境质量状况良好,污染仅限于局部水域。
我市地表水主要表现为氨氮和氟化物污染,生活污水、农业面源和工业源排污为其主要来源。
1.1 水环境状况1.1.1 城镇生活饮用水源2014年,全市11个饮用水水源地中,小东江、山河水库、方元水库水质达到Ⅰ类标准,城关松山村、龙虎洞水库、肖家山水库、盘江水库、长河水库、黄岑岭水库、大源水库、龙潭水库水质达到Ⅱ类标准。
1.1.2 主要水系地表水1、耒水干流及其支流耒水干流:11个监测断面中,Ⅰ类水质断面2个,占18.1%;Ⅱ类水质断面4个,占36.4%;Ⅲ类水质断面4个,占36.4%;Ⅳ类水质断面1个,占9.1%。
耒水支流郴江:3个监测断面中,Ⅲ类水质断面1个,占33.3%;Ⅳ类水质断面1个(同心河天成桥),占33.3%;劣Ⅴ类水质断面个(梁家湾),占33.3%。
耒水支流西河:2个监测断面中,Ⅲ类水质断面1个,劣Ⅴ类水质断面1个,为官溪桥。
耒水支流浙水:3个监测断面水质全部达到Ⅱ类标准。
耒水支流滁水:1个监测断面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2、舂陵江:5个监测断面中,Ⅱ类水质断面3个,占60.0%;Ⅲ类水质断面1个,占20.0%;劣Ⅴ类水质断面1个(无义河两江口),占20.0%。
3、永乐江:2个监测断面中,Ⅱ类水质断面1个,占50.0%;Ⅲ类水质断面1个,占50.0%。
4、武水:6个监测断面中,Ⅱ类水质断面2个,占33.3%;Ⅲ类水质断面3个,占50.0%,Ⅳ类水质断面1个(芙安河老桥上),占16.7%。
各水域污染程度由重到轻排序为:耒水支流郴江、耒水支流西河、武水、耒水支流滁水、舂陵江、耒水支流浙水、耒水干流、永乐江。
与2013年相比,耒水支流西河、武水平均污染负荷指数有所下降,耒水干流平均污染负荷指数持平,耒水支流郴江、耒水支流滁水、舂陵江、耒水支流浙水、永乐江平均污染负荷指数有所上升。
地表水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等。
与2013年相比,除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硒、砷、氰化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平均污染指数有所上升,其它评价项目平均污染指数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1.2 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2014年,郴州市废水排放总量22853.23万吨,比2013年增加382.87万吨,增幅1.70%。
其中,COD排放总量61191.94吨,比去年增加4.55%;氨氮排放总量6850.80吨,比去年增加3.93%。
废水及主要污染物年度比较1.2.1 工业废水排放全市工业废水排放量为8898.21万吨,比去年减少1.29%,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8617.62吨、氨氮1107.74吨、石油类46.81吨、挥发酚0.044吨、氰化物0.806吨、砷2.338吨、铅3.488吨、汞0.007吨、镉0.409吨、六价铬0.012吨、总铬4.498吨。
1.2.2 生活污水排放全市生活污水排放量13955.02万吨,比去年增加3.71%;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42574.32吨,比去年增加7.57%;氨氮排放量5743.06吨,比去年增加4.48%。
1.3 措施与行动1.3.1扎实推进湘江污染与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
遵循“控新治旧,削减存量”的治理思路,围绕“堵源头”的治理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全面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严格环境准入条件,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源废水治理、尾矿库综合治理和矿山综合治理,严防历史遗留废渣重金属迁移扩散。
2014年省政府下达我市“湘江污染与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年度项目94个,完成92个项目。
1.3.2抓结构调整,强化源头控制。
坚持“两型”引领,深入实施“产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着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一是加快传统产业提质改造。
依法关闭、淘汰200余家小非法采选、小冶炼和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涉重金属企业,对杂、散、小企业实施整合,并进行统一入园管理。
二是严格项目环保准入。
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按照“有保有压”原则,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选址关、审批关和验收关,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不批”,严防新上高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项目。
三是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着力推进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壮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污染物减排。
全市实现了矿山由乱到治、由多到少,产业由散到合、由粗到精,经济由黑到绿、由好到优的重大转变。
1.3.3抓污染整治,消化历史欠账。
一是突出抓好重金属污染治理。
大力实施重金属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促进流域生态恢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县(市、区)长为当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全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任务以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等形式细化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纳入年终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各级的职责任务,做到任务交到底,责任追到底,事事有人抓,事事有考核,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这一系列重金属治理项目的实施,使得我市之前重金属经常超标的出境断面水质现在已经基本稳定在地表水Ⅲ类标准,水体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
二是突出抓好尾矿库环境治理。
组织对尾矿库及周边环境现状摸底排查,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取缔、关闭一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的尾矿库,对无主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改造升级存在污染隐患的尾矿库,深度处理尾矿库排放废水,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是突出抓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大力整治农村环境,建设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1.3.4抓生态建设,提升人居环境。
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区。
一是全力保护东江湖水环境。
抢抓东江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生态湖泊机遇,扎实推进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等六大类保护项目的实施,着力改善全流域生态环境,实现东江湖流域可持续发展。
未来三年,东江湖治理将可获中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10.5亿元。
通过一批生态保护项目的实施,目前,东江湖总体水质处于优良状态,一级保护区水质长期优于国家地表水二类水标准,二级保护区绝大部分水域水质优于国家地表水三类水标准,局部水质得到改善。
二是全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坚持城乡、市县联动和点面结合,掀起新一轮城乡绿化攻坚高潮,打造一批绿化精品、亮点工程,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湘江保护和治理。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已通过验收。
三是全力创建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城乡,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保护“山青水碧”环境,精心打造“城水相依”景观,大力弘扬“人水和谐”文化,打造宜居利居乐居的山水名城。
1.3.5抓改革创新,构建长效机制。
一是创新融资机制。
多举措并举,大手笔破解资金难题。
逐步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有效弥补地方治理配套资金的缺口。
2010年至今,我市124个重金属治理项目共获得中、省约17.1亿元资金支持。
同时,积极探索BT、PPP、企业债券等市场化融资机制,争取更大规模融资。
坚持“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理念,积极发展环保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促进企业主体作用发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二是创新落实机制。
年初把环保工作会议开到乡镇一级,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不定期组织“一号工程”任务落实情况督查暗访,2014年5月和7月,对各个县(市、区)的“一号工程”项目现场进行了暗访,即时掌握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起到了较好的督促作用。
通过开展电视问政,严格目标管理考核,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三是创新监管机制。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环境监管巡查,严格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监管,通过完善重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确保环保设施依法运营、正常运营,随时掌握企业排污达标情况。
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2.0 大气环境2.1 大气环境状况2.1.1 城市环境空气2014年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参加统计的10个市(县、市)中,二氧化氮浓度年均值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一级标准,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郴州市城区、永兴县、嘉禾县、桂东县、临武县、资兴市达到了二级标准,宜章县、桂阳县、汝城县、安仁县达到一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均达到了二级标准。
其中,宜章、安仁、汝城三县空气质量状况达到一级标准(优);郴州市城区、永兴、嘉禾、桂阳、资兴、临武、桂东县空气质量状况为二级(良)。
郴州各市(县、市)四季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从大到小排序:冬季>秋季>春季>夏季,季节综合指数都在1.60以下,空气质量良好。
2014年,郴州市城区兴隆步行街、市职中、市审计局三个空气自动监测地面站全年日报统计天数为365天,达到一级的116天,占总天数的31.8%;达到二级标准的219天,占总天数的60%;达到三级标准的25天,占总天数的6.8%。
郴州市城区日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1.8%。
2.1.2 酸雨我市属酸雨控制区,少数地区酸雨现象仍然较严重,属典型的硫酸型酸雨。
2014年参与全市降水统计的4市、县(市)中,郴州市城区酸雨频率为35.3%,较2013年上升了35.3个百分点。
pH年均值为5.60,较2013年pH年均值下降了0.22;永兴县酸雨频率为1.9%,较2013年上升了1.9个百分点。
pH年均值为6.59,较2013年pH年均值下降了0.26。
2.2 废气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2.2.1 工业废气及主要污染物排放2014年全市工业废气排放量1582.15亿标立方米,比2013年增加71.70亿标立方米,增幅4.75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44373.46吨,比去年减少2.02%,其中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8255.67吨,占总量的86.21%;生活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6117.79吨,占总量的13.79%。
烟(粉)尘排放总量38067.27吨,比去年增加43.55%,其中工业烟(粉)尘排放量33954.47吨,占总量的89.20%;生活烟尘排放量4112.80吨,占总量的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