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2014年12月修订)

合集下载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教师公寓管理体系,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房租,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受学校委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挂靠在房地产管理部,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申请人条件第四条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应为大学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无房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才;2.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申请人可申请的教师公寓户型标准为:1.三居室: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职务;2.两居室: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3.标准间、一居室: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4.2人一间标准间:初级职称或科员。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六条申请人本人向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无房证明材料。

第七条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房地产管理部网页上公示一周。

如无异议,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并与申请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协议。

如有异议,由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并报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期和收费标准第九条教师公寓租期参照人事聘用期限,但累计不应超过五年。

五年后确需继续租住,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批。

第十条五年租期内的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参照教师公寓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主校园周边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燕北园、万柳公寓等其他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如经审批,同意五年后继续租住,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教师公寓管理制度

教师公寓管理制度

教师公寓管理制度为加强学校教师公寓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按照公寓分配原则,对教师公寓进行统一分配,以满足全校教职工的生活需要。

二、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须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不得自行将所分配的房间转借、出租给他人居住或作为他用。

不得随意为他人提供临时住宿,如亲朋好友来校探望,需要临时居住的情况,需上报生活服务部备案。

三、为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在教师公寓进行休闲活动不要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在教师公寓进行赌博活动。

四、教职工入住后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价格按地方管理部门规定的居民价格标准执行;通讯和网络费用学校酌情给与补助,具体参照相应补助办法。

教师自备WIFI设备,水电费由学校财务部门定期收取,有线电视费由教师自行组织统一缴费,燃气卡充值需用广发银行卡到自助终端缴费。

五、入住教师公寓内的教职工应自觉爱护公寓内所配的各种家具及设施设备(详见清单)。

公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因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及时通知学校生活服务部予以维修,如产生费用,不超过200元的由个人承担,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学校承担70%,其余由个人承担。

如损坏的设备无法维修需要换新,以个人承担30%,学校承担70%的比例以旧换新,物品产权仍归学校所有。

人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六、入住教师公寓内的教职工应自觉爱护公寓内公共设施和设备,讲究卫生,爱护环境;为了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请不要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生活垃圾请放在指定地点。

为了校园的整体美观,要保持阳台摆放物品整洁有序。

晾晒衣物要在公寓阳台,不能占用公共区域晾晒个人衣物。

七、如因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需调整住房或退出公寓的,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一周时间内到生活服务部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八、教师公寓配备门禁系统,请各位教职工保管好自己的门禁卡,防止丢失,造成安全隐患。

九、教师离开公寓前,务必检查水、电、燃气、门窗、是否关闭,如因个人疏忽造成本室及他人财产损失,按价赔偿。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校四届五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2004年6月11日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学校四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的精神,校资源配置与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退休和在职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正高(含副局)120平方米副高(含正处)100平方米副处(含高级技师)90平方米中级职称(含正科、技师)80平方米副科(含高级工)70平方米初级(含助教、科员等)65平方米其他人员(含技术员、中级工及以下)60平方米二、补贴标准1.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元+ 12 元×工龄+ 12 元×校龄2.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 元+ 12 元×工龄3.1997年12月31日后进校人员每月补贴:正高(含局级干部)1400元副高(含处级干部)1200元中级(含科级干部)1000元其他人员800元、职级认定三、职称职称、1.退休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退休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选择按退休人员办法领取补贴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退休时的情况认定。

2.在职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1999年9月1日前进入原上海农学院工作,1999年8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2003年12月25日前的情况认定。

3.新进人员按即时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月领取补贴。

4.所有人员的职级(党政人员职务)以组织部认定为准。

5.所有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以人事处认定为准。

、校龄认定工龄、四、工龄1.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休干部除外),工龄和校龄自1949年起计算。

教师集体宿舍管理办法-上海行政管理学校

教师集体宿舍管理办法-上海行政管理学校

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教职工租住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规范学校集体宿舍的管理,维护学校利益和宿舍居住人权益,营造安全有序的良好生活与休息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租住对象租住学校宿舍按照班主任优先、授课教师优先、夜间管理人员优先的原则,租住对象包括:1、家住外地或配偶、子女均不在上海且上海无住房的在职单身教职工。

2、家住上海远郊且无公共交通直达的单身在职教职工。

3、因夜间管理工作需要,需经常留宿学校的教职工。

4、由西藏教育厅指派来我校任教的藏文老师。

原则上不受理家住市区教职工的住宿申请。

因特殊原因需要租住宿舍的教职工,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宿舍定员1、高级职称教学人员、行政7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有工作特殊需要人员和藏文老师可安排一人一间。

2、中级职称及以下教学人员,行政8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二人合住一间。

3、工勤人员四人合住一间。

根据新进和离职人员情况,学校每年暑期对教工集体宿舍进行调整。

三、租住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市价确定,并根据市场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学校适当给予补贴。

2013年度的月租金为每个床位200元。

电费按每间用量据实收取,两人合住一间的各扣50%,四人合住一间的各扣25%。

上述费用,由后保科查验上报、学校人事部门核算、学校财务部门从住宿人当月工资中代扣。

四、申请流程本人填写《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审核人事部门核对意见分管后勤校长审核校长审核校务会议讨论与后保科签订租住协议后保科安排房间五、退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退房:1、调离本单位后。

2、单身教师结婚后。

3、自己购房后。

4、租住学校宿舍满三年后。

5、严重违反租住管理规定者。

六、租住管理1、教工集体宿舍由学校统一管理,后保科负责安排、调整和日常事务的监管。

2、教职工入住时需与学校后保科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严禁不服从统一安排而强行入住。

3、教工集体宿舍公共部位的卫生由后保科安排专人负责,宿舍内卫生由租住人员自行负责。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师公寓的管理工作,维护教师公寓的安全、整洁和良好的居住环境,提高教师居住的舒适度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公寓是学校为教师提供的住宿场所,旨在为教师提供方便、舒适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教师公寓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责任人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教师公寓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法,落实管理责任,维护教师公寓的公共秩序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师公寓的入住管理第五条教师公寓的入住管理须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学校的在职教师,且持有有效的教师聘书。

2. 申请人必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提出正式的入住申请。

3. 公寓入住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且无犯罪记录。

4. 只有经过学校审核并获得同意的人员才能入住教师公寓。

第六条入住教师公寓的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入住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并按时交纳。

2. 入住教师应当保持公寓内的设施设备完好,并妥善使用,不得随意损坏或滥用。

3. 入住教师应当遵守公寓内的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商业活动或非法活动。

4. 入住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公寓的文明用电、环保和安全教育活动,共同维护公寓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教师公寓的安全管理第七条教师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1. 学校应安装监控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公寓内的安全。

2. 公寓内应设立公共安全值班室,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3. 公寓内应设置安全出口、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保障住户的安全。

4. 公寓内不得擅自改变通风、排水、电线等设施,如有需要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住户应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证件和重要物品,并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存放易燃物品等行为。

第四章教师公寓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教师公寓的环境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1. 在公寓内设立垃圾分类区,住户应当按照要求将垃圾分类放置,并及时清理。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范本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范本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公寓的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推进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校所有教师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师公寓是指供教师居住的集体宿舍。

第四条教师公寓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教师公寓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利用、便于管理的原则,不得随意调整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教师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流程,积极推进教师公寓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七条教师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公寓的维修及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教职员工的正常居住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教师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公寓的安全管理,制定防火、防盗、防灾应急预案,加强对居住环境的卫生检查,确保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教师公寓入住及调整第九条对于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入住教师公寓。

第十条教师公寓的入住顺序应当按照工龄、年龄、户籍等因素进行合理排序。

第十一条教师公寓的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调整后仍然能够合理利用空间资源;(二)符合教职员工的实际需求;(三)经教师公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教师公寓的调整不得违背公平原则,不得干扰教职员工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教师公寓的调整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公示调整结果,并及时向当事人通报。

第三章教师公寓管理服务第十四条教师公寓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规范化的日常管理服务,确保教职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五条教师公寓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教职员工的居住环境,加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教师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教职员工的合理投诉。

第十七条教师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安全工作,加强防范措施,确保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教师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居民会议,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疑问。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校四届五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2004年6月11日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学校四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的精神,校资源配置与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退休和在职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正高(含副局)120平方米副高(含正处)100平方米副处(含高级技师)90平方米中级职称(含正科、技师)80平方米副科(含高级工)70平方米初级(含助教、科员等)65平方米其他人员(含技术员、中级工及以下)60平方米二、补贴标准1.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元+ 12 元×工龄+ 12 元×校龄2.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 元+ 12 元×工龄3.1997年12月31日后进校人员每月补贴:正高(含局级干部)1400元副高(含处级干部)1200元中级(含科级干部)1000元其他人员800元、职级认定三、职称职称、1.退休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退休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选择按退休人员办法领取补贴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退休时的情况认定。

2.在职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1999年9月1日前进入原上海农学院工作,1999年8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2003年12月25日前的情况认定。

3.新进人员按即时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月领取补贴。

4.所有人员的职级(党政人员职务)以组织部认定为准。

5.所有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以人事处认定为准。

、校龄认定工龄、四、工龄1.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休干部除外),工龄和校龄自1949年起计算。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范文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范文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及适用范围教师公寓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教师公寓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提供舒适的居住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教师公寓。

二、公寓入住条件与程序1. 入住条件(1)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职教师和具有合法住所需求的校外兼职教师。

(2)入住教师公寓的教师必须具备合法的教师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

(3)进一步申请住宿的教师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校方审核通过。

2. 入住程序(1)教师可向学校人事部门申请入住教师公寓。

(2)待审核通过后,教师需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租住公寓。

三、公寓使用与维护1. 公寓使用(1)教师入住公寓时,应按照学校要求填写入住登记表,凭有效证件办理入住手续。

(2)教师公寓只限教师本人居住,不得借住或转租他人。

(3)教师公寓不得进行商业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教师公寓内不得使用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养宠物。

2. 公寓维护(1)教师应自觉维护公寓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2)教师应妥善使用公寓设施,勿私自拆卸或损坏公寓设备。

(3)教师应遵守公寓安全规定,确保公寓内的安全措施完好。

四、公寓租金与费用1. 公寓租金(1)根据教师职称和家庭情况,学校制定不同的租金标准,具体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

(2)教师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纳的,按每天1%计算滞纳金。

2. 公寓费用(1)水、电、燃气等基本使用费用由教师自行承担。

(2)公寓使用期间的损坏和维修费用由教师承担,学校将提供维修服务。

五、公寓安全与保护1. 公寓安全(1)入住教师应保持公寓钥匙的安全,不得随意交给他人或丢失。

(2)教师在公寓内发生紧急情况时,应迅速报警或与住房管理部门联系。

2. 公寓保护(1)教师应保护公寓内的设备及物品,避免造成意外损坏或丢失。

(2)禁止教师在公寓内进行拆除、改造或擅自开设新设施等行为。

六、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1. 违规处理(1)如发现教师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修订)
第一条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公寓(以下简称教师公寓)包括单身公寓、家属公寓和专家公寓,是专供本校新进在职教职工及其家庭居住的过渡性用房,其产权属上海交通大学。

第二条为更好地满足新进教职工在过渡用房方面的需求,让更多的教职工享受到学校对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也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保障,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教师公寓的申请受理、审批、日常管理等事项,其物业由学校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入住教师公寓的对象应为本校在编在岗且其本人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教职工,以及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处共同认可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员。

第五条教师公寓安排原则:
1.教师公寓安排原则上要方便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就近安排入住(教职工主要工作地由所在部门确认)。

2.单身教职工安排入住单身公寓,已婚教职工安排入住家属公寓。

已婚教职工的配偶在外埠工作的,其本人可以申请入住单身公寓。

由人力资源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专家公寓。

3.先进校者先安排;同年同月进校工作,按职称、职级、学历、年龄的顺序优先安排;条件完全相同者,女性先安排。

4.单身教师公寓居住期限为5年,家属公寓居住期限为2年,专家公寓居住期限为1年,居住期限应累计计算;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可适当延长居住期。

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的认定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含人力资源处)审核,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审批。

第六条教师公寓办理入住程序:
教师公寓的入住,必须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进行公示并审核确认、人力资源处审核、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复核审批通过后,签订《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协议》,开具公寓入住通知单前往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公寓入住手续。

第七条教师公寓入住人员可凭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出具的居住证明到校保卫处申报办理集体户口。

第八条教师公寓租金按学校公布的教师公寓租金标准收取(即市场评估价,每年1月公布一次)。

单身公寓在规定居住期限(五年)内,第一年的租金按入住第一年市场评估价(基准价)的20%收取;第二年按基准价的40%收取;第三年按基准价的60%收取;第四年按基准价的80%收取;第五年与入住第一年的基准价持平(如第五年市场评估价比基准价低,则按第五年市场评估价收取),五年居住期内基准价保持不变。

家属公寓租金在规定居住期限(二年)内,第一年的租金按入住第一年市场评估价(基准价)的50%收取;第二年按基准价的80%收取,二年内基准价保持不变。

专家公寓的价格按照当年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

对部分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经批准延长居住期的,延长期内的租金按当年市场评估价收取。

第九条公寓居住期满,应退出公寓,如到期不退,则逾期公寓租金按当年市场评估价的1.3倍收取。

第十条租赁本校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其公寓租金由学校财务处从入住人员住房补贴或工资中每月扣取。

第十一条教师公寓居住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和教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月交纳公寓租金,并按时付清自己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保安保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入住教师公寓后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公寓室内结构,不准进行违章搭建;
2.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3.单身教师公寓仅允许单身教职工本人居住,家属公寓只作为承租的在职教职工家庭居住使用,不得擅自调换,严禁向他人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

如发现并查实有转租、转借行为,将无条件收回其所居住的公寓,并按当时该公寓市场评估价的1.5倍补收已居住期内的租金,租金直接从住房补贴或工资中扣除,同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5.教职工在入住教师公寓后,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整洁、安静和文明;
6.严禁在教师公寓内违章用电、用火等。

7.教师公寓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发现住房及附属设施有损坏,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报修。

第十三条教师公寓退房规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师公寓居住人员应办理退房手续。

1.公寓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租赁期的;
2.调离学校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4.居住在单身公寓内并公派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5.因私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6.欠租金半年以上(含半年);
7.本人及家庭购房已满半年(含半年)的;
8.学校认为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凡属上述应退房而未按时退房的人员,则从应退房时间起算,按当年市场评估价的1.3倍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申请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六条教师公寓的申请、安排、入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对公寓安排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可向校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学校一经查实,将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通过之日前已入住教师公寓的仍参照之前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