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在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方面,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我们可以从民用机场的基本安全设施入手,然后逐步深入探讨不同层次和细节的安全保卫设施标准。
接下来,我将会以知识文章的格式,针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
一、基本安全设施1. 安检设施在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中,安检设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环。
它包括X光机、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设备,确保所有乘客和行李都经过全面的安检。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家民航局的相关规定。
在建设时,还需要考虑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便捷性,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度。
2. 消防设施另一个基本的安全保卫设施是消防设施。
民用机场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辆、灭火器、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相关要求。
还需要考虑消防设施的布局、覆盖范围和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和救援。
二、进阶安全设施3. 安保设施除了基本的安检和消防设施外,民用机场还需要进一步的安保设施,包括监控系统、安检人员培训、安保巡逻等。
监控系统应当覆盖整个机场的各个角落,能够实时监测并录制影像。
安检人员的培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安保巡逻也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和布局,确保机场的安全即使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有效维护。
4. 防恐设施在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下,防恐设施也成为了民用机场的重要安全保卫设施。
这包括了防爆墙、射击响应系统、防恐培训等。
在建设这些设施时,需要考虑不同恐怖袭击手段和方式,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布局,确保机场能够有效抵御各种恐怖袭击。
三、总结回顾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是一个涉及多个维度的复杂课题。
从基本的安检和消防设施到进阶的安保和防恐设施,每一项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
不仅需要考虑设施本身的功能和性能,还需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机场的安全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3 总则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7003-95)MH/T 7003 - 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 1988 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 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 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 - 8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 - 8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 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 术语3.1 机场控制区 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2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空管设备三级等保建设方案

空管设备三级等保建设方案一、引言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是国家安全和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其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极高。
在当前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推动下,航空交通管理系统正在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不断发展。
为了保障空管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需要制定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建设方案。
本文将提出空管设备三级等保建设方案,以保证其在数字化进程中保持高度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三级等保概述空管设备涉及到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的安全保密要求。
三级等保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信息系统根据其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达到保护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一种技术体系。
在空管设备领域,三级等保建设要求更加严格,需要充分考虑空中交通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
三、三级等保建设方案1.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空管设备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安全审核机制和安全事件处置流程。
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对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监控。
2. 物理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空管设备机房和关键设备的物理安全防护,包括门禁系统、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设施。
限制机房人员进出权限,确保机房内安全。
3. 网络安全保护建立严格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保护系统对外部攻击。
对系统进行定期的漏洞扫描和安全漏洞修复工作。
4. 数据安全保护加强对空管设备中关键数据的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备份、加密传输、权限管理等措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 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包括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流程,对潜在威胁和安全漏洞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对系统的影响。
6. 人员安全培训对空管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安全事件的能力。
7. 第三方安全评估定期邀请第三方安全机构对空管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确保系统安全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及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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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
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
3 总则
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
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
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
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
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
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
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4.2.2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2.3凡无人值守部位,须安装远程监视设备,并与所属主要管理部门联网。
4.2.4可使用犬防。
4.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
4.3.1 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4.3.2 主建筑主要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内部停车场主要进出通道安装车辆拦阻设施。
4.3.3 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3.4 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须安装防盗门、窗栏杆等防入侵设施,室内可安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或闭路电视摄像设备。
4.3.5 其他一般部位按当地公安要求安装相应防护设施。
5 安全保卫设施及标准
5.1围栏(墙)
5.1.1 需使用围栏(墙)的安全保卫区域,周边应修建围栏(墙)及配套设施,围栏(墙)应坚固耐久,防止人员、车辆随意进入,从而与公共活动区域隔离。
5.1.2 围栏(墙)应是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墙等结构形式。
5.1.3 围栏(墙)内、外侧净高均应不低于2.5米,并具备防
攀爬功能,对外应设有项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
5.1.4 围栏(墙)技术要求参照MH/T7003-2008。
5.2 防冲撞装置
5.2.1 需使用防冲撞装置的安全保卫区域,主要进出通道前应修建防冲撞装置,防冲撞装置应坚固耐用,防止车辆随意进入。
5.2.2 防冲撞装置应是杆式、柱式、栏式等结构形式,防冲撞装置水平方向的抗冲击能力应不小于5吨。
5.3 紧急报警装置
5.3.1 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向所在安全保卫区域内置控室、值班室或当地公安部门紧急呼救的功能。
5.3.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隐蔽且便于操作,有防误触发装置,可进行人工复位。
5.4 周界报警系统
5.4.1 需使用周界报警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围栏(墙)上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5.4.2 周界报警系统应是微波、红外等形式,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设施对电磁环境的要求和无线通讯管理有关规定。
5.4.3 周界报警系统应具有向所在安全保卫区域内监控室、值班室进行警示的功能,且有防误触发装置,可进行人工复位。
5.5 电子围栏
5.5.1 电子围栏作为围栏(墙)、周界报警系统的强化安全保卫设施,在进行建设、安装时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部门申报后,方可予以实施。
5.5.2 电子围栏应具有威慑、阻拦、报警功能,对入侵人员既形成有效电击又无伤害。
5.5.3 电子围栏安全性应符合GB/T7946-2008要求,同时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设施对电磁环境的要求和无线通讯管理有关规定。
5.6 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
5.6.1 需使用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在重要出入口、重要操作区域应安装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
5.6.2 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应全面覆盖需探测报警区域,设备应耐用有效。
5.6.3 室内红外线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应与所在安全保卫区域内监控室、值班室进行报警的功能。
5.7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5.7.1 需使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在主要出入口、通道,主要场所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5.7.2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安全应满足监控区域覆盖严密,监控图像清晰可辨的基本要求,并符合在现场环境条
件下运行可靠、操作便捷、维修方便及可持续使用等条件。
5.7.3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符合MH7008-2002的要求。
5.7.4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与所在安全保卫区域内监控室相联通。
5.7.5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图像记录技术,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8 门禁系统
5.8.1 需安装门禁系统的安全保卫区域,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门禁系统,根据具体情况和环境条件设单、双向门禁系统。
5.8.2 对于安装门禁系统的入口应根据出入人员身份、工作需求,设有不同授权级别。
5.8.3 门禁系统应具有存储有效进入人员进出时间、地点及个人信息,记录应保存30天以上。
5.9 安全保卫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安全保卫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须聘用所在地公安部门认可的具有二级以资质的单位实施。
6 附则
6.1 本标准是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的基本配置要求,在新建、改建涉及本标准的工程项目时,须涵盖相应等级的安全保卫设施。
6.2在进行安全保卫设施工程建设前,须报本单位及上级单
位内部保卫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6.3本标准由民航空管局内部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