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报告
尾矿库事故案例

尾矿库事故案例学习山西襄汾尾矿库事故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尾矿库发生的尾矿库溃坝事故,泄容量为26.8万立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造成建筑毁坏,人员伤亡。
截至12日17时,山西襄汾“9·8”尾矿库溃坝事故已造成178人遇难,35人受伤。
发生事故的尾矿库隶属于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塔儿山铁矿,前身为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产闲置。
位于铁矿办公区和生活区东部的半山腰,高于铁矿办公楼、集贸市场、居民区、乱石滩自然庄50米,距离最近的居民生活区百余米。
储量2236万吨,现保有储量303万吨,年设计生产能力25万吨,服务年限20年。
2005年10月,塔儿山铁矿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拍卖,后经资产转让,现实际控制人是张培亮。
2006年4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山西省安监局吊销,采矿许可证于2007年8月过期。
8日早上7时50分左右,这个顶在下游几千村民头上十多年、充满砂石泥水的“悬湖”突然溃坝。
约20万立方米混杂着矿渣的泥水从半山腰喷涌而出,几十秒内吞没了500米外的集市,并继续向下游扑去。
在1.5公里长、数百米宽的地带上,一切全被吞噬。
广西南丹尾矿库溃坝事故2000年10月18日上午9时50分,广西南丹县大厂镇鸿图选矿厂尾矿库发生重大垮坝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56人受伤,70间房屋不同程度毁坏,直接经济损失340万元。
一、选矿厂基本情况鸿图选矿厂位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华锡集团铜坑矿区边缘,于1998年8月开工建设,1999年6月建成投产。
设计选矿能力为120吨/天,但实际日处理量为200吨/天。
选矿厂尾矿库没有进行设计,是依照大厂矿区其它尾矿库模式建成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尾矿库修筑方式是利用一条山谷构筑成山谷型上游式尾矿库。
事故后验算的库容为27400米3,实际服务年限仅为1.5年。
谁该为这场灾祸负责——山西襄汾“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

故 葬 已造 成262 人 死亡 毒局 局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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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德 学 :那你 知道矿 上还在 生 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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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发生地再现重大病险尾矿库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发生地再现重大病险尾矿库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已造成267人遇难,1000多人受灾。
这起惨祸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尾矿库安全情况进行了梳理排查。
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各类尾矿库6162座,其中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有2543座。
在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当中,有一半没有确定安全度,即使已确定了安全度的尾矿库,一些危库、险库、病库也依然存在。
这表明,尾矿库安全隐患普遍存在。
面对严峻的形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吸取惨痛教训,以严厉的态度、严密的措施来处置这一威胁广大群众生命安全的隐患。
襄汾溃坝事故: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襄汾“9·8”溃坝事故发生后,半月谈记者登上发生溃坝事故的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残余坝体的顶部。
残余的尾矿库长约80多米,宽约60多米,深约20米。
放眼望去,坝体下游淤泥满地,村民们描述的“人来人往”的集贸市场和办公楼已不复存在,只传来几台搜救挖掘机的轰鸣声。
9月8日8时许,这座曾长期超负荷使用的尾矿库终于发生溃决,20多万立方米的尾砂伴随着库内的积水携带着沿途的大量泥沙滚滚而下,瞬间夺去了260多人的生命。
这座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闭库停用,它位于铁矿办公区和生活区东部的半山腰,高于铁矿办公楼、集贸市场和居民区50多米,距离最近的居民生活区仅100多米。
来自重庆的几名打工人员说,这个尾矿库已用了几十年。
2006年,铁矿被拍卖给了私人老板,生产很不正规,库边上也没有混凝土和钢筋,安全隐患很大。
去年新塔矿恢复生产时,就有人举报说尾矿库不合格,有安全隐患,也没有引起重视。
他们都觉得住在下面很危险。
这个悬在人们头上长达两年的“定时炸弹”,连村民们也看出有重大安全隐患,却没有被排除。
经调查,发生事故的尾矿库隶属于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塔儿山铁矿,前身为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2005年10月,这个矿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拍卖,实际控制人是张培亮。
解析山西特大溃坝事故涉案原公安局长韩春喜认罪

山西特大溃坝事故涉案原公安局长韩春喜认罪2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陕西省襄汾县9?8特大溃坝事故责任人之一韩春喜受贿一案。
在整个庭审中,韩春喜绝大部门时间双手紧握,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韩春喜表示认罪。
事件回眸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了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淹没面积35.9公顷,造成27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6192000元。
因为此次事故,被问责追究的责任人员多达113人,其中包括省、市、县三级主要领导干部和事故责任人员。
其中,该矿山的实际经营者、对事故负有主管责任的地方行政官员和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局等多部门的官员均已追究了刑事责任。
发生溃坝事故的公司是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
从2007年9月至事发期间,该公司一直处于非法采矿状态。
事故发生后3天,国务院立即成立调查组,专门对此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调查组的报告显示溃坝事故的原因之一是:企业非法开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房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事故的一位责任人韩春喜受贿一案。
48岁的被告韩春喜是原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由于该案案情重大,涉及面较广,就卷宗就有13本之多。
由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庭审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审理。
公诉意见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韩春喜于2002年9月出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
其分别于2006年11月、2007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人民币4万元的贿赂。
2007年11月,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成立了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被告人程香民任该筹备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塔矿地区的治安、民爆物品的管理等工作。
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了筹备组的办公场所。
被告程香民向被告韩春喜报告情况后,韩春喜指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了。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

溃坝为重大责任事故 国务院调查组初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 产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11日说,襄汾 溃坝事故是今年以来中国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特大事故,近期国内安全事故 较多,表明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不力,要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这么一个庞然大物(尾矿库)长期摆在眼皮底下,有关部门竟然视而不见, 在多种检查中蒙混过关,多种情况表明,地方安监工作还不扎实,一些人 ‘在其位不谋其政’。”王君说。
搜救机械搜寻、挖掘遇难者。襄汾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贺建中说:“现场抢救很困难, 淤泥很多,一脚下去会陷住雨靴。” 山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王清宪说,对于目前网络上和部分群众所说的失 踪人员达数百人的情况,山西省政府也很关注,但这些说法还都只是推测,没有确切的 依据,随着搜救工作的进行,有关部门会及时公布伤亡人数,绝不隐瞒。 山西省政府已决定给每位遇难者家属发放20万元的事故补偿金。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2)善后处理费用(3)财产损失费用 山西省卫生厅厅长高国顺说,35名伤者正在临汾、襄汾、侯马、翼城等地医院接受治 疗,除其中1人重伤仍在重点治疗外,其余人员伤势稳定。
Your company slo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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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管理系统“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研报告材料

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报告2013-09-25 14:00:55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分享到:更多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塔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李克强、张德江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搜救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举一反三,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张德江副总理和马凯国务委员分别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
山西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任组长,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等任副组长的国务院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工作。
专门聘请了国内有关尾矿库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
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尾矿库溃坝事故
事故后果
•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 矿业有限公司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发生 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事故泄容量26.8万立 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 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 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是一起违法 违规生产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尾矿库相关法律法规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南AQ2007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劳动部关于印发《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9·8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尾矿库 溃坝事故
事故相关信息
• 2008年9日8时左右,位于山西临汾市襄汾 县的陶寺乡塔山矿区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 宽约600米,长约3公里泥石流将下游的一 个农贸集市和两个村子的部分房子冲跨。 记者在被泥石流冲垮的废弃尾矿坝前 看到,尾矿坝坐落在一条山沟的上游,从 垮塌处到山底长约两公里,宽约数百米, 临汾市有关部门投入1100多人进行搜救。
2.傍山型尾矿库 在山坡脚下依山筑坝所围成的尾矿库。
3.平地型尾矿库 在平缓地形周边筑坝围成的尾矿库
4.截河型尾矿库 截取一段河床,在其上、下游两端分别 筑坝形成的尾矿库
尾 矿 坝
• 尾矿坝是尾矿库用来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
库外围构筑物,一般尾矿坝是由初期坝 (基础坝)和后期坝(尾矿堆坝)组成。 • 只有当尾矿颗粒极细,无法用尾矿堆坝者, 才采用类似建水坝(即无后期坝)的形式 贮存全部尾矿,习惯称之为一次建坝。
事故发生后
垮塌后的尾矿库
事故背景
• 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原属临汾钢 铁公司塔儿山铁矿,建于二十世纪80年代,1992 年停止使用。2005年塔儿山铁矿产权公开拍卖给 新塔矿业有限公司。 • 1992年,尾矿库被封闭,先后采取碎石填平、黄 土覆盖坝顶、植树绿化、库区上方建设排洪明渠 等闭库处理措施。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得铁 矿产权,因擅自在旧库上挖库排尾,从而造成尾 矿库大面积液化,坝体失稳,并引发了这起重特 大溃坝事故。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
1.事故概况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溃坝,约19万立方米的尾沙下泻,吞没了下游的新塔矿业公司办公楼、宿舍区和一个集贸市场等设施,波及范围为35.9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截止10月5日17时,实际遇难人数271人,33人受伤。
2.原因分析
经科学分析、论证,排除了因暴雨、地震等地质灾害引发溃坝以及人为破坏的可能,调查组初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尾矿堆积坝坡过陡、库内铺设塑料防水膜及采用黄土贴坡等违规做法使坝体发生局部渗透破坏,导致坝体整体滑动、造成溃坝。
3.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企业层面:一是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
二是违规建设和排放储水,尾矿库未经立项审批、没有设计,属违规私筑坝体。
三是没有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政府及相关部门层面: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法不严,没
有打击取缔非法采矿。
二是监管缺失,安监、国土、公安等部门对
企业非法生产监管不到位。
三是许可不严,国土部门对用地审批和
采矿许可把关不严,水利部门对取水许可把关不严,工商部门营业
执照与实际经营不符,环保部门对环评把关不严等。
4.调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此外,事故背后存在腐败线索,正在调查之中。
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公安部门已对23名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另有7人
正在追捕之中。
山西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被停职检查,市长刘志杰、副市长周杰被免职。
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尾矿库溃坝事故
事故性质认定
• 新塔矿业公司重新启用长期停用的尾矿库, 既未进行工程勘察和坝体稳定性分析,也 没有正规设计,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建设项 目审批手续。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非 法建设尾矿库、违规筑坝、违规非法排放 尾矿引起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尾矿库基本知识
尾 矿
• 就是金属或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在特定经济 技术条件下,将矿石磨细、选取“有用组 分”后所排放的废弃物,也就是矿石选别 出精矿后剩余的固体废料。
2.傍山型尾矿库 在山坡脚下依山筑坝所围成的尾矿库。
3.平地型尾矿库 在平缓地形周边筑坝围成的尾矿库
4.截河型尾矿库 截取一段河床,在其上、下游两端分别 筑坝形成的尾矿库
尾 矿 坝
• 尾矿坝是尾矿库用来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
库外围构筑物,一般尾矿坝是由初期坝 (基础坝)和后期坝(尾矿堆坝)组成。 • 只有当尾矿颗粒极细,无法用尾矿堆坝者, 才采用类似建水坝(即无后期坝)的形式 贮存全部尾矿,习惯称之为一次建坝。
事故后果
•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 矿业有限公司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发生 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事故泄容量26.8万立 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 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 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是一起违法 违规生产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初期坝的类型
1、均质土坝 2、透水堆石坝 3、废石坝 4、砌石坝 5、混凝土坝
后期坝的类型
1、上游式尾矿坝矿坝
尾矿库排洪系统
• 排洪设施是尾矿库必须设置的安全设施,
其功能之一在于将库内暴雨及时安全地排 至库外。二是兼做回收库内尾矿澄清水用。 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尾矿库防 洪安全。
尾矿库事故案例
信宜紫金公司负有主要责任。
设计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
工单位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
理单位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
部、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北京国信安
科技术有限公司分别负有责任。
有关政府和职能部门负有 无限的
管理责任。
哀痛
(1)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全
事
面调查处理溃坝事故。企业停止生产,配合政府的救灾措 施。
事故经过
2006年4月30日18时40分,陕 西省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尾矿库实施第六期加坝增容施 工时,部分主体坝突然垮塌,尾矿 浆瞬间奔涌而下,将坝下9户群众40 间房屋吞噬。正在施工的1台推土机 和1台自卸汽车及4名作业人员随溃 坝尾矿渣滑下。下泄的尾矿渣造成 15人死亡,2人失踪,5人受伤,76 间房屋毁坏淹没的特大尾矿库溃坝 事故。
间接原因:
1.设计单位管理不规范。设计单位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矿山设计研究所无设计资质,却以 中冶北方公司的设计资质承揽设计;在未签外聘合同的情况下组织外单位人员设计;在未作施 工图设计和缺少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在工程验收单上盖章。
2.建设单位严重违反设计施工。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加高坝体,改变坡比,严重违反 原设计,造成坝体超高,边坡过陡,坝体失稳。
间接原因
1)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矿山分院某工程师私自为 镇安黄金矿业公司提供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行业技术规范的增容加坝设计图,对该矿决定并组织实 施增容加坝起到误导作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陕西旭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该尾矿库属运行 正常库的结论错误,对继续使用危库和实施第四次坝体 加高起到误导作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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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报告2013-09-25 14:00:55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分享到:更多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塔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李克强、张德江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搜救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举一反三,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张德江副总理和马凯国务委员分别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
山西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任组长,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等任副组长的国务院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工作。
专门聘请了国内有关尾矿库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
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一)企业设立情况2005年10月29日,吉海兵以个人身份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以6500万元竞拍成交取得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及采矿经营权。
2007年5月15日,吉海兵、李志军、王剑、姚琪在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新塔公司,注册地为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经销铁矿石,法定代表人为吉海兵(4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55%、15%、15%、15%)。
2007年5月2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志军。
(二)生产经营情况1.采矿作业情况。
新塔公司生产矿区原属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
吉海兵竞拍取得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和采矿经营权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将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为新塔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7年6月4日至8月4日,批准生产规模为年产铁矿石25万吨。
该公司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2007年3月起,新塔公司将矿山开采作业承包给十余个工程队,实行统一计价收购。
从2007年3月至事故发生前,新塔公司共采出矿石约77.8万吨。
2.选矿情况。
新塔公司选矿采用临钢公司原选矿厂,选矿工艺为破碎—球磨—磁选,处理能力为35万吨/年,于2007年9月16日正式开始生产。
根据调查和测算,至事故发生前,该选矿厂共产出铁精粉约10万吨。
3.980沟尾矿库情况。
980沟尾矿库是1977年临钢公司为与年处理5万吨铁矿的简易小选厂相配套而建设,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980沟。
1982年7月30日,尾矿库曾被洪水冲垮,临钢公司在原初期坝下游约150米处重建浆砌石初期坝。
1988年,临钢公司决定停用980沟尾矿库,并进行了简单闭库处理,此时总坝高约36.4米。
2000年,临钢公司拟重新启用980沟尾矿库,新建约7米高的黄土子坝,但基本未排放尾矿。
2006年10月16日,980沟尾矿库土地使用权移交给襄汾县人民政府。
2007年9月,新塔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上筑坝放矿,尾矿堆坝的下游坡比为1∶1.3至1∶1.4。
自2008年初以来,尾矿坝子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公司采取在子坝外坡用黄土贴坡的方法防止渗水并加大坝坡宽度,并用塑料膜铺于沉积滩面上,阻止尾矿水外渗,使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无法形成干滩。
事故发生前,尾矿坝总坝高约50.7米,总库容约36.8万立方米,储存尾砂约29.4万立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08年9月8日7时58分,980沟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几声连续的巨大响声,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的尾砂浆体倾盆而泻,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波及范围约35公顷(525亩),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二)事故报告过程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接到云合村委会的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人民政府。
9时许,襄汾县人民政府县长李学俊到达事故现场后,在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的情况下,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作出“暴雨引起山体滑坡、导致尾矿库溃坝”的报告。
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市长刘志杰到达事故现场后,只是简单听取了县里有关负责人员的情况汇报,在没有广泛开展深入调查了解、研究分析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组织有效的排查抢险工作情况下,就回到市里继续开会。
当日下午4时许,临汾市抢险指挥部要求上报死亡人数,在明知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表示同意。
临汾市及山西省政府按襄汾县政府所报告情况逐级上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对事故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了失实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事故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委、省政府组织民兵预备役、公安干警、武警消防官兵,集结大型装载机、救护车开展抢险救援。
9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参加现场抢险人员共25530人次,出动大型抢险搜救机械1445台次,开挖泥土160余万立方米,找到遇难者遗体277具,抢救受伤人员33人。
此外,群众报告并经襄汾县人民政府核实,有4人在事故中失踪。
截至2009年2月10日,277名遇难者遗体中,266具已安葬并完成赔偿工作,还有11位遇难者遗体(尸块)没人认领。
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新塔公司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致使尾矿堆积坝坡过陡。
同时,采用库内铺设塑料防水膜防止尾矿水下渗和黄土贴坡阻挡坝内水外渗等错误做法,导致坝体发生局部渗透破坏,引起处于极限状态的坝体失去平衡、整体滑动,造成溃坝。
(二)间接原因1.新塔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违规建设尾矿库并长期非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1)非法违规建设尾矿库。
在未经尾矿库重新启用设计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也未办理用地手续、未由有资质单位施工等情况下,擅自在已闭库的尾矿库上再筑坝建设并排放尾矿;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大量进行排放生产。
(2)长期非法采矿选矿。
新塔公司一直在相关证照不全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铁矿石,非法购买、使用民爆物品。
2007年9月以来,新塔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证照、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非法进行选矿生产。
(3)长期超范围经营,违法生产销售。
新塔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为经销铁矿石,但实际从事铁矿石开采、选矿作业、矿产品销售。
(4)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新塔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重缺失,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采矿作业基本处于无制度、无管理的失控状态,安全生产隐患严重。
尾矿库毫无任何监测、监控措施,也不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冒险蛮干贴坡,尾矿库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危库。
(5)无视和对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2007年7月至事故发生前,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向新塔公司下达执法文书,要求停止一切非法生产活动。
但直至事故发生,该公司未停止非法生产,并在公安部门查获其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后,围攻、打伤民警,堵住派出所大门,切断水电气,砸坏办公设施。
2.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采矿、非法建设尾矿库和非法生产运营等问题监管不力,少数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1)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非法运行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对该尾矿库采取取缔关闭措施;襄汾县安全监管局没有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提出的尾矿库立即停产的要求,并向临汾市安委会做出虚假报告;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在“回头看”期间,未按照要求督查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致使该尾矿库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非法生产。
(2)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塔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用地手续就占用国有土地问题,未依法进行监管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公司占用国有土地非法建设尾矿库行为监管不力;县国土资源部门多次检查发现新塔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市国土资源部门擅自放宽《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新塔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9个月后,仍违规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县国土资源部门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证明。
(3)临汾市、襄汾县环保部门对新塔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法建设运行尾矿库行为执法不严,未督促予以整改;县环保部门对新塔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没有依法处理;市、县环保部门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失察。
(4)临汾市、东城区、襄汾县公安机关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打击不力;对新塔公司民爆物品日常监管乏力,2008年1月至8月期间襄汾县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民爆物品监管工作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襄汾县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保护和纵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5)临汾市、襄汾县供电单位未落实市、县政府对新塔公司的停电要求;未按规定对新塔公司矿区停供电情况进行检查。
(6)临汾市、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塔公司长期超范围经营问题失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流于形式,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未对该公司进行年检和巡查。
(7)临汾市、襄汾县水利部门违规审核和批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对新塔公司用于非法生产的取水行为监管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