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
中国历代的土地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历代的土地制度篇一:中国历代土地制度中国历代土地制度一、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
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二、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一一井田制,实质是国王私有制,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三、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1、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占支配地位)①确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②影响:对中国圭寸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③废除:1950年新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①屯田制: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等实行过屯田制,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无地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②均田制:始于北魏(孝文帝改革),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后随着土地兼并的严重,唐玄宗时国家无地可分,均田制崩溃(这是实行两税法的原因之一)③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把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耕种人所有,叫“更名田”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其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四、中国近代的土地制度1、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天朝亩田制度》①内容:a、土地问题:以户为单位,不论男女,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
b、分配问题:每户留足口粮,其余归圣库②特点:绝对的平均主义③评价:突出反映了农民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以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结晶,但这种绝对平均分配产品的方案,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是一种空想,根本无法实施。
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1、先秦: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战国时秦国的,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清初,康熙帝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除,人身控制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6、半殖半封开始时期:在土地方面,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无处不均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7、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同盟会政治纲领三民主义中包含“平均地权”民生主义规定现有地价归原主,增涨地价归国家卖主变为资本家,买主就是资本家,国家财政有保障.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8、国共十年对峙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路线规定: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9、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在沦陷区,日本侵略者强占大量耕地,用于修建公路、封锁沟和飞机场等,或者分配给日本移民使用.10、:解放区土地改革,按1947年,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实行耕者有田,农村人口平分.贯彻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发展农业生产.11、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初土地改革,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1953至1956年开展了对农业的农业合作化,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12、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调绝对平均分配、无偿调用公私财产,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1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试点,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最后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14、本世纪初: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田还湖等生态工程,废除农业税、实行农村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工作陆续展开,农村经济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国家经济制度、经济政策.(一)、土地制度1.井田制:【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
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
②土地不得买卖。
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
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封建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运行和分配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古代中国,封建制度随着历代王朝的更替而不断演变,对土地的管理和所有权安排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封建制度的背景、土地所有权的特征以及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封建制度的背景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封建体制,随后随着秦朝的统一、汉朝的大一统以及隋唐的帝国制度,逐渐发展和完善。
封建制度是以皇帝为中心,通过封禅、分封、系统等方式授予贵族王子以封地,形成等级等次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土地所有权与贵族等级和家族地位紧密相连。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在中国古代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 权威性: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帝王或皇帝授予的贵族,封建制度赋予了皇帝的极高权威,贵族只能依附于皇权,土地所有权具有明确的授予和取缔的性质。
2. 等级性:封建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随着贵族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享有更高爵位的贵族拥有更大面积的土地,而低等级的贵族则少得多。
等级性的土地所有权体现了封建制度严重的阶级分化。
3. 限制性:封建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和义务,例如贵族必须向皇帝上交一定的粮食和货物,同时还需要为国家提供一定的兵马,参与战争和国家建设等,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所有权的自由流通。
三、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封建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安排和分配起到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授予和收回:封建制度通过封赐土地的方式,将土地授予给贵族,以作为其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象征。
同时,皇帝也有权随时收回封地,重新分配给别的贵族,从而维护封建政权的稳定性。
2. 地主贵族的统治: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地主贵族在封建制度下拥有极大的政治和经济权力。
他们掌控着土地的税收、民众赋税和实际权力,成为社会的上层阶级。
3. 地租和赋税:封建制度下,贵族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向农民收取地租和赋税。
秦汉社会制度

秦汉社会制度
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黄金时期,其社会制度主要包括:
1. 帝国集权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采取了强力的中央集权制度,统一了货币、文字、度量衡等事物,实现了大一统的局面。
2. 封建制度:秦汉时期,封建制度逐渐成型,皇帝把土地赏赐给将军和官僚,以此来维持其政治统治,这种形式被称为封建土地所有制。
3. 科举制度:汉武帝时期首次推行科举制度,以文化程度为标准选拔官员,造就了一代又一代才子佳人,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发展。
4. 地方制度:汉武帝时期,设立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以州为最高行政区划,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有效沟通和管理。
5. 职业制度:汉朝建立了官员职业制度,官员职位具有等级区分,官衔越高,地位越崇高,福利待遇也越好。
总之,秦汉时期的社会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为后代的社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秦秦汉土地制度的变革

试论先秦时期土地制度的演变摘要:土地所有制,作为先秦时期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在整个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这一时期传统文献的记载进行分析,试图论述土地所有制由国家或领主所有制向地主、自耕农土地私有制的演变历程。
关键字:井田制,领主制,土地国有,土地私有。
古代中国主要以农业为主,是中华文化赖以生存的和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殷商西周时期的土地国有及公社所有,或称三代井田阶段1;东周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确立,但专制国家对土地私有权保持种种干预。
中国的土地制度也可归纳为三种形态: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三种形式往往同时存在,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从未断绝。
一、殷商、西周——土地国有及公社所有制春秋以前,是中国农业自然经济发展的第一个大的阶段。
此时,人们对大自然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聚族而居的生产方式较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于是,以土地国有及公社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劳作就产生了。
这种土地所有制度有其显著特点:1、土地国有(“官有”、“王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指的就是土地由国家占有的形式。
在殷商西周,广大庶众“上无通名,下无田宅”3,国家为实施对土地的管理和贡赋的收取,设置有专门的官职进行管理。
而这种国有土地又由天子分封给各级贵族,形成领主所有制。
土地所有权为封建领主所有,体现了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合一。
周天子对全国土地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各级领主对“封地”和“赏地”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
周天子分封的同姓王族、旧贵族、功臣对自己受封的土地拥有所有权,他可以把土地再次分给卿大夫,卿大夫也可对士进行再次分封。
而士对其所受的“禄田”和“采邑”也拥有实际上的所有权。
各级封建领主对自己的领土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权力,其身份“对上(国君、领主)为臣,对下为主”。
在西周,诸侯只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周1赵丽生,《中国土地制度史》2《诗●小雅●北山》天子可以随时将土地收回,或转赐别人,因而天子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1.古代时期:在古代,土地是由君主所有,并通过封建制度进行分配。
封建制度中的土地主要分为国家领地、贵族领地和农民土地。
土地是根据君主的政治利益和财富分配的,并通过乡村社会和部落制度管理和使用土地。
2.秦汉时期:在秦汉时期,实行了集权的封建制度,土地由皇权统一管理。
封建制度中的土地分为官田、私田和公田。
官田是国家的土地,由官吏和农民共同耕种。
私田是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公田则由国家分配给低收入和无地的农民使用。
3.南北朝时期:随着南北朝时期的动荡,土地制度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
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封建礼制和土地分配的关系更加紧密。
官僚团体通过多种方式控制土地,土地被更加私有化。
4.唐宋时期:唐宋时期,农民开始在北方和南方进行大规模耕种,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土地收入的增长和土地的私有化促使地主阶级的兴起。
地主拥有大量土地,并雇佣农民进行耕种,形成了一种类似奴隶劳动的地主经济制度。
5.元明清时期:元明清时期,土地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
元代土地税收制度相对简单,通过“丁役法”对农民进行强制耕种。
明代土地制度,实行土地公田制,并进行了土地的重新分配。
清代废除了明代土地公田制,实行了私田制,土地归农民私有。
6.现代时期:中国土地制度在近代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
中华民国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存在不平等分配和地主土地集中的问题,这成为革命运动的重要动因之一、中共建立新中国后,土地制度进行了彻底的。
1950年代初,实行土地,实现了农村土地的公有制,通过分田单,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
此后,农村实行了集体经济和土地承包制度。
1980年代中期,中国进一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有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总结来说,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经历了从封建制度、皇权统一管理到土地的私有化,再到公有化和集体化的转变。
近代以来,中国土地制度的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业生产的效率。
汉朝的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权益

汉朝的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权益汉朝的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权益汉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个朝代,其土地制度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汉朝采用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制度既保护了封建贵族的权益,也兼顾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本文将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权益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汉朝实施的土地制度是基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这意味着土地归属于封建贵族,即诸侯、王、公等贵族阶层。
封建贵族以土地为基础,构建了强大的封建军队和统治体系,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1. 地主阶级:汉朝的地主阶级主要由封建贵族组成,他们拥有大规模的土地和丰富的财富。
他们享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农民租金以及分配土地给部下等特权。
地主阶级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2. 土地所有权:汉朝的土地所有权完全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封建贵族通过世袭或者封邑的方式来掌握土地的所有权,他们对土地有绝对的控制权,并且可以自由买卖、分配土地。
3. 土地赋税:封建贵族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土地赋税的权益。
他们可以向农民征收租金或者赋税,作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
二、农民土地权益尽管汉朝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但是对于农民的土地权益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缓解农民的负担。
1. 农民土地使用权:尽管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封建贵族,但是汉朝确保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的耕种权。
农民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土地,耕种谷物以供养家族。
这种安排既能够满足封建贵族对农业生产的需求,又不会过度剥夺农民的权益。
2. 土地赋税限制: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汉朝实行了较为宽松的土地赋税制度。
赋税限制了封建贵族对农民的征收,确保农民有足够的土地和财富用于自己的生活和农业生产。
3. 土地保护政策:汉朝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土地保护政策,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这些政策包括禁止土地兼并、防止地主滥用权力、维护农民的产权和土地的稳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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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
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是地主阶级等级结构的经济基础,而这样的阶级结构又反过来为它的基础服务,起到维护和巩固的作用。
在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支配下,作为最高地主的皇帝,有最高的所有权。
他的名字是“天子”,他的土地所有权是神授的。
他还有权力和责任,把天下的土地作为私产,传给子孙。
皇帝能享有这份产业,并把这份产业传下去,这就是皇帝的“大孝”。
《礼记·中庸》说:“舜其大孝也与!德为圣人,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
”又说:“武王缵大王、王季、文王之绪,壹戎衣而有天下。
身不失天下之显名。
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
宗庙飨之,子孙保之。
”《中庸》的这两段话,都表达了皇帝以天下为私产的意思。
汉代皇帝,除了开国之君,都在谥号上写一个“孝”字,如“孝文帝”、“孝武帝”之类,也都意味着同样的看法。
我们一向把“家天下”看作政治的现实,实际也是经济的现实。
世家地主是最高地主以下的较高等级,其中又有一些小的等级。
世家地主及其间的小的等级,都有土地所有权,而且都享有特权。
但他们享有的所有权,是有限度的,他们之间所享有的特权也有数量上和程度上的差异。
他们从皇权那里,得到赐爵、赐土地、赐民户、赐赋税。
这其间最根本的一项,是土地,是土地所有权。
世族地主从皇帝那里得到这些东西,不能说不归他们所有,但这些东西,包括土地在内,都是不能转让的,而且世族地主于赐地以外,按照法令,也不许用任何手段取得别人的土地。
这就表明,世族地主的土地质有权是受限制的,是不完备的,在所有权的程度和数量上,都是不能跟最高地主相比拟的。
②《史记·平准书》。
③《史记·平准书》。
④《汉书·哀帝纪》。
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这大意是说,把尊卑、爵秩的等级弄明白,各按军功的差异,排列顺序;对于所占有的田宅、臣妾、衣服,按尊卑和爵秩等级的门第,排列顺序。
这是在军功地主内部又有不同的等级,田宅和衣服都随着它们的主人而人格化了,它们也都具有主人的爵秩等级。
这表明地主对土地的私有,也表明私有在等级上的限制。
所谓“臣妾”,当即奴婢。
对于封建等级所有制来说,作为劳动力的民户比奴婢更为重要。
封户的多少,是地主占有财产更直接的标志。
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
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
”①这虽说的是欧洲的情况,但对中国也同样适用。
本书第一卷曾引用《九章算术》卷三,如下的一例:[问]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与之,问各得几何?
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
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
簪褭得一鹿。
上造得三分鹿之二。
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这一例虽不直接涉及土地制度,但也反映在物权享有上的等级制度、等级观念。
豪族地主中,有一部分人享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
如被迁徙的六国后裔,曾赐予田宅。
但多数豪族和所有高资地主,实际上占有大量土地,却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所有权。
东汉末,荀悦论“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说:“土地者,天下之本也。
《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
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
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
”这可见当时合法的土地权跟非法的实际占有之间的矛盾。
从当时的土地制度来说,豪族地主究竟还有部分的合法权力,豪族的土地权应比高资地主要高一个等级。
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史学界对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
侯外庐对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的非运动的性质,封建主义所有权跟原始社会、资本主义社会
所有权的区别,以及封建主义所有权同政治权力的密切结合,都提出了有益的论断。
中国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须作更为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