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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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一、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首个重大政治任务,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打破封建土地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方向。
2.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国有化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农民以集体经营为主体,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进行农村生产活动。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1.土地国有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
这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可侵犯,也不能买卖、抵押。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授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依法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并享有承包地红利。
3.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为三十年,可以延长,确保农民有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农民的承包利益。
4.农村土地流转:为了推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经营规模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推行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使农村土地能够在农民之间、农户之间流转。
5.城市土地制度: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利用。
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但仍属于国家所有。
6.城市建设用地增值收益:我国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收益共享机制,实现了城市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回归国家和公共利益,促进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三、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特点和问题1.农村土地流转不平衡:土地流转存在着大地小农、利益不均等问题,一些农户在土地流转中面临流转额度有限和土地价值较低的困境,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六章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土地制度变迁因 客观条件变化而起,以外部利润内部 化而终。
现行制度安排存在的外部利润
➢ 在现行土地均分、地块零碎、分散的制 度安排下无法取得可观的规模收益;
➢ 目前“家家农工副,户户小而全”的局 面难以获取社会分工所带来的益处;
➢ 在现行土地承包期不定、承包地变动频 繁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民难以形成稳 定的心理预期;
现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缺位) 承包经营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阿瑟(英):“给某人以安全保障的占有一 块岩石地,他将使该地变成花园;如给他以 短期租借的花园,他将使之变为沙漠。”
土地的平均化和超小规模经营严重影响 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所有+小土地使用制度(法国、台湾) ▪ 小土地所有+小土地使用制度→集体所
有+集体使用制度(前苏联)
引致一国工业化初期新的土地所有 制形式的主导因素是政治因素。
而引致一国工业化初期新的土地使 用制度形成的主导因素是资源因素。
已有的创新模式
山东省平度市的“两田制” 贵州省湄潭县的“增人不增地,减人 不减地” 广东省南海市的“土地股份合作制”
第六章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1949.10-1952.12) 土地农户所有、农户经营 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1957.12) 土地农户所有、集体经营 人民公社时期(1958.1-1978.12) 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1979年-至 今) 土地集体所有、农户经营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一.土地所有制
1.土地全民所有制及其形成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形成
二.土地使用制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2.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土地所有制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 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国有制的建立过程:
1.1944年颁布《陕甘宁边地区地权条例草案》中第
八条对公有土地进行了说明。 2.1947年9月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 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 地制度,并且土地平均分配。 3.新中国成立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有关规定。
5.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 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6. 《宪法》中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 地、滩涂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即
(1) 国家在城市土地上的收益大量流失。 (2) 无法保证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由于土地无偿划拨, “多占少用”、“早占晚用”、“占而不用”、“优占劣用” 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3) 土地无偿使用,掩盖了土地级差收益。使企业间不平 等,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各单位占地面积、地段优 劣的差异在考核企业的指标中反映不出。 (4) 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因为所有外商投资 项目都涉及土地使用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能以法律的形 式,按国际惯例加以确认,就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5) 土地行政划拨,不仅手续繁琐,而且也容易滋生各种 不正之风,导致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2) 无偿、无限期使用 (3) 禁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禁止城市土地的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 换等方式将土地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1953年政务院办公室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 “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 给国家,不得转让。”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3年 11月国务院颁发了禁止土地买卖、租赁的通知。 《通知》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再需要使用该块土地,必须 将它无偿地交还给国家有关部门,由国家重新安排。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前后的利弊比较
1、第一次土地管理体制
• 解决问题: 解决了一个行政区内的土地由多头管理转向统一管理的问题, 使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大大向前迈进一大步。 • 还存在的问题: 确立的五级政府管理土地的模式,把土地管理的主要权利交 给市、县政府。市、县政府享有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而国家 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权利受到严重削弱。 • 产生的结果: 1)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2)土地用途难以得到有效的管制,耕地实际上得不到保护。 1986-1998年,全国耕地净减数达到7000多万亩。
• 还存在的问题多万土地违法案件看,导致乱占耕地问题严重的 一个重要原因是管理缺位,其中,大部分违法主体为地方政府,不仅 危害大,影响坏,而且处理也难。一些地方政府有法不依,违法批地 用地和大面积征占土地,造成大量土地闲置浪费,是耕地减少的一 个重要原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违 法问题缺乏制约机制。 与此相关,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这种管理体制, 终究难以保证土地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产生的结果: 1996年我国耕地19.5万亿亩,到2002年底减少到18.89亿亩,平 均每年减少1000余万亩。
背景资料五: “五不准”,即,一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 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 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 造林,发展林果业;四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 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 活动;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中央7号文件和中央11号文件的印发,分别引出《土地管理法》 的制定和修改。 这两份文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问题 的最重要文件,在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7号文件第一次正式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2)11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是事关全国大局 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必须采取严格措施,认真贯彻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一、土地管理体制:我国土地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家所有制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两种形式。
1.国家所有制土地:国家所有制土地是指由国家集中统一所有和管理的土地,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宅基地。
国家所有制土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即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
2.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是指由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农田、林地、草地和水面等。
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即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体或家庭经营,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可以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抵押等。
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颁布实施,1998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征收等内容,明确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保护和流转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土地使用、转让和租赁等进行了规定,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管理程序和条件,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5.《关于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于2024年发布,指导了农村土地确权发证的工作,保障了农民土地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三、土地流转和利用:我国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转租、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主要用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等。
我国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工业建设、城市建设、生态建设等。
近年来,我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整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和措施,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产权制度等,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土地或利用 人土地并 给予一定 的低 价
( ) 国现行土地 征用制度 中征 补偿 , 二 我 于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原使 地补偿标准 和对失地农 民的安置措 施 用权人的行政行为 , 其对象为他人的土 存在缺 陷
地使用权 , 原权利人在征用期间仅丧失
1“ .土地征 收 ” “ 与 土地 征用 ” 的概 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 地征用制 度 , 被 土地征用是强制 临时( 或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 在一定期限内) 念界定不清晰 。“ 土地征收” 土地征 的土地补偿。 根据 平均年产值 的 6 l 倍 ,被征用耕地 的 地 的行 为 ,它 的适用 对象是 土地使用 一0
重身 份直接介入市场 , 这样 , 当涉及政 为 。土地征收不存在紧急状态 , 只存在
2 . 公共利益界定 的不清晰。公共利 府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时 , 政府 正常状态下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对 益的界定 , 我国一直采用高度概括的方 所制定的政策 、 制度必然会保护或增进 他人补偿后征收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 因
但是 ,这 种制度在具体 实践 中存在 缺 解甚 至歪 曲。 由于“ 更 公共利益 ” 概念的 收” 的概念和各 自 的使用范围。土地 征
陷。 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 抽象性 , 这就 为任 意解释“ 公共利 益” 用是国家因公共需要 , , 强制使用所有人 存在 的缺陷同时, 试探 索一条适合 国情 扩大征地范 围提供可趁之机 。 的针对现行土地征用制度 的改革途径。
我 国《 宪法》 土地管理法 》 和《 等法律 规 安置补助费 ,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 权 ,使用完毕重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定 ,土地 征用 ” “ 是发生在 国家和农民集 均年产值的 4 6 。 - 倍 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 土地征收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 要 , 以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探讨

源 的 管 理 者 。首 先 , 应 当对 目前 全 国土 地 资源 进 行 普 查 , 对 这些 土 地 的所 有 权进 行 重 新登 记 , 以探 查 土 地 资 源 的 基 本 情 况 。 其
第 5卷
1 期
黑 尼江 科 学
HEI L ONGJ I ANG S C I ENC E
V0 1 . 5 N‘ l
2 0 1 4年 1月
J a nபைடு நூலகம்u a r v 2 01 4
我 国现行农村 土地 管理制度探讨
余 娟
( 齐 齐 哈尔 市 国上 资 源 勘 测 规 划设 t 1 ‘ 院有 限公 司 , 黑 龙江 齐齐 哈 尔 I 6 1 0 0 6 )
变。 在 国家 处理 土 地 征 用 的情 况 时 , 又 可 以 根据 明确 的法律 规定 进 行 土地 产权 有 偿 收 回。 总 之 , 这种土地 所有权的改革 , 消 除了 因产 权 不 明 而导 致 的 一系 列 问题 , 使 得 土 地 公 有 的性 质 更 加 牢
固, 也 使 农 民对 自 己的 土地 更加 放 心。不 仅 有 利 于 农 村 的现 代 化 建设 , 对 缓 解 土 地 资 源 短缺 也 有着 非常 重要 的 意义 。
重后 果 。
2 _ 2 完善 农 村 土 地登 记制 度
完 善 农村 土 地 登 记 制 度 ,农 村 土 地行 政 由审 批 管理 转 向登 记 管 理 不 仅可 以 更 有 效 保 护 农 民 的土 地 权 利 、 规 范 农 村 土地 的 流 转, 而 且 可 以 在土 地 管 理 领 域 实 现 政 府 职 能 的依 法 转 变 这 将 是 一 项 具 有 深远 意 义 的 改革 。通 过 这 项 改革 , 国 家成 为 了土 地 资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今后改革方向探讨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今后改革方向探讨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井田制: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这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所有,实际上由统治者分封给各级贵族。
土地私有制: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井田制崩溃,各个诸侯国进行变法,对土地私有制给予了肯定。
均田制:隋唐时期实施均田制,政府按户数人口给予土地,农民每年向政府交纳赋税,农民获得土地,有了生活来源。
土地兼并与地主私有: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地主对土地的追求增强,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
土地集体所有制:随后,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所有权收归集体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放后,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土地征收制度:国家倾向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并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的机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这些改革旨在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改革,可以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建立合理、规范、多元化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获得应有的补偿和保障。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例如,通过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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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
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企业优惠 采用划拨土地的方式
出让方式:
协议出让
招标、挂牌、拍卖
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的开发投 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 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上海:长宁区 虹口区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 区 普陀区 徐汇区 杨浦区 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 崇文区 东城区 丰台区 海淀 区 石景山区 西城区 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部分四等:杭州市(滨江区 拱墅区 江干区 上城区 西湖区 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福州市(仓山区 鼓楼区 晋安区 台江区) 厦 门市(海沧区 湖里区 思明区 集美区)
3.集体土地所有制(1958-1978) 18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 社的决议》 将农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律不需买卖和出租
4.土地承包制(1979年至今) 集体所有、农户经营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 适用范围:耕地、林地、草地及用于农业的土地 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征收与征用区别) 1.征收范围过宽 公共利益被泛化
2.补偿标准过低
征收耕地的土地
补偿费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 10倍
安置费为4至6倍
3.补偿款截留严重 4.地方政府对征地的过度依赖 政绩工程 第二财政 5.征地程序不完善 征地决定不透明 被征用者的救济途径不畅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土地改革 法》
按人口将土地分配给农民
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土地以外均属农民私人所有、允许 农民享有私有土地的经营、买卖、出租权 利
2.土地集中经营(1953-1958) 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交由合作社集中经营, 农民以土地取得分红 限制农民土地的买卖、出租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 较长期限 设立登记 可以流转 调整与回收 征收补偿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集体土地地役权
(三)流转 1.农村建设用地流转 集体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2.承包地流转 组织内 组织外
(四)集体土地征收(与流转的区别)
由国家先征收,再出让 征地批准主体: 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
一、我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地的基本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
1.全民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
宪法第10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 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2)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状况;
(3)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 经济条件等状况。
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 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附录: 我国土地的等级分类(部分): 一等:
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
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特征 国家统一所有 中央、地方分别行使权力 中央、地方分享收益 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
二、我国集体土地制度
(一)历史回顾
1.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1952)
(39023万亩);
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30.85万公顷 (3463万亩);
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59.87万公顷 (5398万亩)。
现状: 土地承包(农庄、观光等)
农民房产上市
(三)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1.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 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 料。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 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2002.5.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定》(11号令)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 从2002.7.1起禁止协议转让
2004.3.3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通知从 2004.8.31起一律执行“招拍挂”
问题: 1.个人能否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2.集资建房的可行性?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1)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2)完成一定的投资额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 问题: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因此土地有偿使 用实际是指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因此该 条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2208.27万公 顷(183124万亩);
园地面积为1154.9万公顷
(17323万亩);
林地面积为23574.11万公顷(35361 2万亩);
牧草地面积为26214.38万公顷(3932 16万亩);
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3.09万公顷(382 96万亩)。
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 2601.51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