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流转_同权_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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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试题卷答案

土地法试题卷答案

土地法试题卷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A2. B3. C4. D5. C6. A7. A8. B9. A10. B11. C12. B13. A14. A15. C16. D17. D18. A19. C20. A21. D22. C23. D24. C25. A26. C27. C28. D29. B30. C二、多项选择题1. ABCD2. ABC3. ABCD4. AC5. ABCD6. ACD7. ABCD8. AC9. ABCD10. ABD11. ABCD12. ACD13. AB14. ABC15. AD16. ABC17. BCD18. BC19. ABCD20. CD21. BD22. ABC23. BCD24. ACD25. ABC26. CD27. AB28. ABCD29. ACD30. ABCD三、名词解释1. 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这种行为所形成的市场;2.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3. 土地市场或称地产市场,是指土地(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物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的总称。

4.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合同。

5.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6. 土地政策:是针对土地制度上存在或者发生的问题而采取的对策。

7. 土地使用权人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定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8.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及对策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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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冈师 范学 院政 法 学 院 湖 北 黄 冈 黄 480 3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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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除 法律规 定属 于国家所 有 的以 外 ,属 于 集体 所 有 。 另据 《民法 通 ” 则 》和 《土地管 理法 》的相 关规 定可 知 :我 国现行 集体 所有 制下的 土地 所 有者 主体 存 在三种 形式 :村 农 民集体 所 有 、乡 ( ) 民集体 所 有及 村 以 镇 农 下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的农民集体 所有 , 所有者主体 的代表机构是相应 的农村集 体 经济 组织或 村 民委员会 。这 就使 得 土地 所有 权 的 归属 还 没有 特 别 明确 , 土地 产权 主 体 呈现 出多元 化 的特 征 。 从 本质上 说 ,所有 权主体 不 明确 、产 权 主体 多元化 乃是一种产权 主体 缺位 , 它必然会 引发 各 “ 所有者 ”竞 相伸 手 要 利 ,却 不关 心 自己应尽 的义务 。 2、土地 产权权 能残 缺。 土地所 有权主体模糊必 然导致所有权 的虚置 。 国家只是在名义上和法律上承认 农村土 地 归农 民集体所 有 ,而事 实上 可 以因 “ 共 利 益 ” 需 要 征 收 征 用 集 体 土 公 地 。实践 中 ,农村集 体土 地所 有权 的 基本权能事 实上由土地使 用权所代 替 , “ 民集 体 ”只 能是 有 限 的土 地所 有 农 权人 ,国 家才是 农村 土地 的终极所 有 者。 因此 ,作为集 体 的农 民和 “ 民 农 集 体 ”实质 上都没 有 对土地 的最终 处
劳 动激励 过低 的 弊端 。

3、家 庭联 产承包 责任 制 ( 7 1 9 8 ) 它是 将集 体 所 有 、统 一 经营 使 。

国家开放大学纸质作业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任务1-4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纸质作业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任务1-4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1. 农村土地所有权答:农村土地所有权是指本集体成员集体依法对农村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答: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形式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4. 农村土地所有权答:农村土地所有权是指本集体成员集体依法对农村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答:农村土地经营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以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 农业农村政策的基本特点有哪些?答:1、指导性和指引性2、时效性和针对性3、全局性和差异性;4、连续性和稳定性;5、丰富性和灵活性;6、保障性和配套性2. 农业农村政策的基本框架有哪些内容?答:我国的农业农村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稳定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2、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政策;3、农业保护政策;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5、农产品流通政策;6、农业科技政策;7、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8、美丽乡村与人均环境改善政策。

3. 《农业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我国农业法立法的目的包括三个方面:(1)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2)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3)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4. 双层经营体制内涵有哪些新的扩展?答:一是“农户分散经营”的经营方式出现了衍生形态,现阶段的“农户分散经营”是一种以土地经营权为依托、以土地配置效率提高为导向的“权利”经营方式,即农户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选择保留承包权、出让经营权;二是“农户分散经营”的不同方式存在着共存共生关系,双层经营体制既延续了此前的“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制度框架,又派生出农户经营新形态即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并存;三是“集体统一经营”的实现机制出现了重要转化,集体统一经营中的“集体”主要指“村两委”等行政组织,但也包括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经营”则从土地发包延伸至土地利用监督、产业融合转型、公共产品供给等领域;四是农村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出现了多元化,不同主体的经济关系突破了“集体—农户”的简单格局,并逐步转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者、土地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结构。

“平等,并非遥不可及”——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平等,并非遥不可及”——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危及社会 的可持续 发展 。
人 所有 ,而是 一 种独 立 的集体 所 有权 形 式 。[ 集 ”1 3 体建设 土地 的所 有权归 为集体 内所 有成员共享 ,每
个 成 员不 能 擅 自占有 和支 配 。然 而 ,在 实 际生 活
()集 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 流转缺乏 相应 的制度 2
保障,特别是缺乏必要的土地价格评估体系以及相 中,由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行 应的价格监管体制 ,价格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双方当 土地价格 的形成 和确定就有 使的机会很少 ,而 “ 民集体 ”却无法行使所有 事人 的协商 。因此 , “ 农 权 ,因此,必须通过某一具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 民集体行使所有权 ,并负责土地 的经营管理 。但 是 ,这 种 “ 土地 管理者 和经 营者享有广 泛 的 自由裁
因“ 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别。政府应 " 3 - 在避免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直接干预的前提下,
注重运 用宏观调控 手段 ,为土地 流转 市场的 良性发 展 营建公 平 的竞 争环境 。
[ 关键词]集体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流转 ;平 等
[ 中图分类号]D 2 . 92 3 [ 文献标识码]A
第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序。这就直接导致了交易安全的不稳定 ,常常发生 土地纠纷,其负面效应已不容忽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 自 1 发性与无序
性 ,直 接导致土 地利用 的混乱 ,造 成大量集体 土地
条第 2 款规定 : “ 村和城市郊 区 的土地 ,除 由法 农 律规定 属于 国家所 有 的 以外 ,属 于集 体所 有 。 ”也 就是说 ,所有 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 有 的土 地 ,包括
[ 日期]2 1 — 8 1 收稿 000—5

形式与政策题&答案

形式与政策题&答案

2014-2015第一学期考试题论述题(每题25分,共4题)1、习近平:“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我国在世界文化格局中的定位,关系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请谈谈文化软实力对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性。

文化软实力体现出一个国家的凝聚力。

国家强大不强大,要看经济、看科技、看军事,这些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必须还要有民族凝聚力、民族的精气神。

中国在30多年的时间里创造了世界发展史上的诸多奇迹,从根本上说,是中华民族有一种民族气节,有一种民族精神。

这种民族气节和民族精神与正确的发展道路相结合,使当今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当今世界,国际社会赞叹中国的奇迹,同时由衷赞叹中国人民的民族气节和民族精神。

这种民族气节和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发展中沉淀和凝结起来的,已深深融铸在中华文化之中,成为我国深厚的文化软实力。

文化软实力既然是国家综合实力的核心,我们在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过程中,就要特别注意提升文化软实力。

在现实社会中,有一种现象,即工具理性盛行,重器不重道,表现在国家综合实力建设上,就是重视提升硬实力而不重视提升文化软实力。

重视提升硬实力是对的,文化软实力也一定要以硬实力为基础,事实上,硬实力的提升会极大地推动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在重视提升硬实力的同时,决不能忽视、轻视提升文化软实力。

正确的态度是,硬实力与软实力并重,寓软实力于硬实力之中,既见物又见精神。

提升文化软实力,一要建强价值观念,二要建强中华文化。

价值观念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

习近平总书记说:“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

”价值观念在文化中起中轴作用,文化的影响力首先是价值观念的影响力。

世界上各种文化之争,本质上是价值观念之争,也是人心之争。

提升文化软实力,必须铸造出强大的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并使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走向世界。

中华文化是我们提高文化软实力的最深厚的源泉,是我们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

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粗略探讨

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粗略探讨
以 上 , 包 中 义 以外 出 务 上 或 经 商 农 户 将 上 地 转 包 给 亲 友 或 转 本村其他 农户居 多; 以流 转 是 否 签 订 协 议 为标 准 , 分 为 议 流 转 和 无 协 议 流 转 , 巾 协 议 流 转 农 户 略 占优 势 , 占 总 其 约 流 转 农 户 数 的 6 % 以 流 转 是 台 f 偿 为 标 准 , 分 为有 偿 流 转 7; 『 可
和 无偿 流 转 , 其 中 以有 偿 流 转 为 i , 占总 流 转 农 户 的 6 % 0
进程加快 , 村集体建 设用地资产 性质逐渐 显现 出来 , 农 农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和 劳动 力 的 转 移 等 原 因 , 以联 营 、 租 、 出让 、 转让 、 抵押 和 合 资 入 股 等 形 式 自发 流 转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现
土地的管理。因此 , 如何 引导、 规范农村集体上地 使用 权的合
理 流 转 , 当 前摆 在我 们 面 前值 得 探 讨 和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是
三 是 士地 流 转 类 型 多 样 , 比例 不 均 。按 照 不 同 n标 准 , 勺 町
将农村集体土地使刖权流转分为各种不 的类型 。以流转方
象屡有发生 , 数量 和 规模 有 断扩大趋 势 , 市郊区 、 在 城
中心 集 镇 ,大 量 的 企 业 通 过 流 转 的方 式 使 用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 以此 来 解 决 国有 建 设 用 地 不 足 的 问题 , 比 例 占到 了集 体 建 其
右; 以流 转 主 体 为 标 准 , 分 农 , 与 村 委 会 之 间 的 流 转 和 农 可 r L I 户 与 农 户 之 间 的流 转 ,其 中 以农 户 农 户 之 的 流 转 为 主 , 流 转 面 积约 占总 流 转 面 积 的 9 % 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之辨

转 ,为何农村的建设用地不可流转 ? 第 四,既然通过乡镇企业 的兼并、破产方式可导致流转, 为何不直接准予流转 ?这样可减少环节 、提高效率 。 傅 鼎生教授在华政 名师讲坛 中举 了上海九兴村 的例 子: 这个城 中村 大胆 改革 ,绕 开 《 土地管理法》第 6 条 “ 3 农民集 体 所有的土地 的使用权不得 出让 、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 业农 建设 ” 《 和 土地管理法》第 4 条 “ 3 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建设 , 需要使用土地 的,必须 依法 申请使用 国有土地 ”的规定 ,将 村中土地建 成商业设施用于 出租 ,农 民大获 实惠,并且提 出 了 “ 民为什么不能建设城市 ?”的口号 。 农 对于耕地减少 的担忧 ,鉴于 国情和保护粮食安全的需要, 我们 应该对于耕地 加强用途管制 ,禁 止在耕地上进行商 品房
地使用权 给非集体 成员 ,只能通过合资方式对 建设用地进 行 商 业化利用 ;乡镇企业 的土地使用权 只用 在企业兼 并、破产 时,才能为非集 体成 员取得 。 关于农村 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是 否需要流转有两种 不 同的
声音。
反对流转 的学者认 为:根据根据 《 土地管理法 》 4 、 第 3条 6 条 、6 0 3条和 《 物权法 》第 1 1条的规定,集 体所有土地 的 5 申请利 用、流转仅 限于 以下情况 :一 ,符合土 地利用总 体规 划并依 法取 得建设 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 、兼 并等情形致 使土 地 使用权依法发 生转移 :二 、集体经 济组织兴办企业或 者 以 土 地使用权入 股、联营 形式 与其他主 体兴办企业 :三 、乡镇
四、农地流转应注意 的问题 ( )要注意公平 问题 ,防止土地流转 “ 一 大跃进 ”
我们现在 的改革 不只是效率的 问题 ,而且 更重要的 是公 平 问题 ,使 改革 的成果惠及全体农 民,让农 民在改革 中受益 ,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长国土资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2〕27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现将《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已经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进入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庄建设等规划;(二)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四)已依法登记发证;(五)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权属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产权角度出发解决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

朝 着农村土 地产权制 度 多元化 的方 向变迁 。

关键在于创新土地产权制度 , 明确产权 主体 , 建立土地产权 交易市场, 从法律上强化对集体土地产权的管理,
[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土地产权
土地制度
党 的 十七届 三 中全 会 会议 决 定指 出:“ 强土 地 承包 加 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 场, 照依 法 自 按 愿有偿原 则, 允许农 民以转包 、 出租、 互换 、 转让、 股份 合作 等形式流 转土地 承包经 营权 。 但是在 现有 ”
《 展研 究 》 发
的使用权不得 出让、 让或 肯{租 用于非 农业 建设。 外, 转 I { 此
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第八 条规定, 城市 规划 区内的集体所 有的土地, 经依法 征用转 为国有 卜 后, 幅土地 的使 用权 地 该
方可有偿 出让 。
从 以上 相关法律 的 规定可 以看 出, 村建 设用 地使 用 农
土地流 转背景 分析
随着我国各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流转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存在, 尤其在一些地方的
城 乡结合 部及经 济较 发 达地 区最 为 突出。 体建 设 用地使 集 用权市 场流转 的前景非常广阔 。 国土资源 部 的统计数 据 显示 , 民集体建 设 用地 的数 农
方 式进行 了严格 的 限制。《 土地 管理 法》 四十三条 规 定, 第
源, 也是农民最直接、 最稳定和最为长久的收益保障。 据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 申 请 使 用 国有 土地 ; 第六 十三条 也规 定 , 民集体 所 有 的土 地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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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君洲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是集 体农民,应由农民自愿做主。集体建设 用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或个人使用,应当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 多数成员同意;涉及村民依法承包经营 和使用的土地,应当取得承包经营者或 者使用者的同意。政府只能予以引导, 提供服务,而不能充当主体。流转收益 除交纳必要的税收外,也应归集体农民 所有,并按“公开、公平、公正”和近 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兼顾的原则落实到 户、到人。
明晰土地产权和各种权利
产权明晰是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 转的基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 处于“管理者”地位的农村基层组织 (村、组),获得了大部分集体资产的 收益,以致“管家成了主人”。因此, 必须从法律上确认流转土地的产权主 体、权力和利益边界,还原农民作为土 地资产所有者的地位和应得的权利。一 方面有助于保证农民根据其产权地位分 享工业化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遏 制基层政府卖地的冲动,有利于形成合 理的微观市场结构。
在当前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加速 导致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 情况下,有必要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规范和促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080 / 国土资源导刊 /
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按照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 逐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权能,赋予城乡 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 机制,总的原则,应是初次分配基于产 权,再次分配税收参与。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收 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转让、出 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归转 让者所有,地方政府可按规定收取流转 收益中的土地增值收益。严格规范流转 收益的使用和管理,土地增值收益实行 专款专用,返还乡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取 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优先用于 对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和集体土地使用者 安置补偿,其余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 益事业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开支。
文化 专栏 CULTURE
谢炳庚,湖南师范大学教授,自然地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院长。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生 态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地理学会持续农业与乡村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然地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 国自然资源学会土地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地理学会常务副理事长,湖南省土地学会副理事长、湖南省自然资 源学会副理事长等学术团体职务。主要从事自然资源评价与利用、土地利用规划及生态环境建设领域教学与科研工 作,先后获得国土资源部、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等8项科技成果奖励,出版专著15部,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
万方数据
集体土地流转"同权"是根本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谢炳庚, 胡贤辉 湖南师范大学 国土资源导刊 LAND & RESOURCES HERALD 2009,6(8)
本文链接:/Periodical_hunandz200908034.aspx
根本。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开发,用于工业、商 业、旅游、娱乐、建设农民住宅小区。 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出让(租赁、 作价出资)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 位和个人使用。依法以出让等有偿方式 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规 定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与 国有建设用地要在同一土地有形市场公 开出让,业、商业、旅游、娱乐及其 他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集体土地流转“同权”是根本
□ 文/谢炳庚 胡贤辉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 产权不够明晰、交易无法进行、隐形市 场活跃、自发无序流转、流转分配关系 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也在一定 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 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加速导致的建设用 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有必要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统筹配置城乡建设 用地,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向 城镇的流转。 除了公共利益项目、商品住宅及国 家禁止的项目外,建设项目占用城镇规 划圈外的村庄、集镇等范围内的集体建 设用地的,经批准可以以流转方式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在国家对公共利益作出 界定以前,可以参照国土资源部《划拨 用地目录》确定公共利益项目的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应当 符合村镇建设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流转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 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充相 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后,方可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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