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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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商业店铺管理规定

校园商业店铺管理规定

校园商业店铺管理规定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管理校园内的商业店铺,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经营性的商业店铺。

3. 商业店铺的申请3.1. 想要在校园内开设商业店铺的个人或组织必须提出申请。

3.2. 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说明店铺经营的类型、目标客户群体、产品和服务等。

3.3. 申请人必须遵守校园内的规定和政策,如校园的安全、环保和卫生等。

4. 商业店铺的批准4.1. 校园管理部门会对商业店铺的申请进行审查。

4.2. 校园管理部门会考虑商业店铺的经营内容是否与校园的价值观一致。

4.3. 批准开设商业店铺的申请后,申请人需要按要求完成相关手续。

5. 商业店铺的运营5.1. 商业店铺必须遵守校园内的一切规定和政策。

5.2. 商业店铺必须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并确保客户满意度。

5.3. 商业店铺必须保持店面整洁,不得堆放杂物或妨碍校园的视觉美观。

6. 商业店铺的责任6.1. 商业店铺必须承担因其经营活动导致的责任。

6.2. 商业店铺必须严格遵守校园的安全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作。

6.3. 商业店铺必须维护校园的环境,不得产生噪音、污染和其他不良影响。

7. 商业店铺的违规处理7.1. 若商业店铺违反本规定或校园规定,校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和停业整顿等。

7.2. 违规行为严重或多次违规的商业店铺可能会被取消营业资格。

8. 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园管理部门所有,并有权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为校园商业店铺管理规定的内容,请所有商业店铺严格遵守。

校园商铺管理实施细则

校园商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商铺的管理,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范围内的所有校园商铺。

第三条校园商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规范经营,诚信服务;(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以人为本,服务师生。

第二章商铺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校园商铺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一)商铺经营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批准后,商铺经营者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申请开设校园商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商铺经营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三)商铺经营场地符合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四)经营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

第三章商铺经营管理第六条商铺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二)诚信经营,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三)保持商铺内外环境整洁,不得乱摆乱放;(四)定期进行自查,确保商品质量;(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商铺经营者应接受以下监督检查:(一)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方面的检查;(二)商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检查;(三)环境卫生、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检查。

第四章商铺租赁与转让第八条商铺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商铺经营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期缴纳租金;(二)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三)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应提前向学校申请续租。

第十条商铺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学校商铺管理制度

学校商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商铺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师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商铺,包括但不限于食堂、超市、书店、文具店等。

第三条学校商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师生、方便生活的宗旨。

第二章商铺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商铺设立1. 商铺设立需经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2. 商铺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提供相关证照。

3. 商铺经营范围应符合学校教学、生活需求,不得经营与教学无关的商品。

第五条商铺管理1. 商铺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商铺经营者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形象。

3. 商铺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4. 商铺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5. 商铺价格应合理,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

第六条商铺变更与终止1. 商铺经营者需提前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2.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对商铺变更或终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商铺变更或终止后,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章商铺安全与卫生第七条商铺安全1. 商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灭火器等。

2. 商铺经营者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商铺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八条商铺卫生1. 商铺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商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

3. 商铺应设置垃圾桶,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对商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

第十条商铺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学校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高校商铺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高校商铺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高校商铺规章制度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商铺管理,确保校园秩序和安全,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校商铺是指学校内经营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场所,包括书店、超市、餐厅、咖啡厅等。

第三条高校商铺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商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商家。

第四条商铺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商铺管理的组织,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商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商铺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铺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商铺经营第六条商家在高校商铺内开设经营场所,必须经过统一招商或招租程序,签订合同后方可开业营业。

第七条商家必须遵守相关税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捆绑销售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商家必须保持商铺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商品的新鲜和干净,不得出售过期或劣质商品。

第九条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偷税漏税、倒卖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第十条商家应遵守开业时间,不得随意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影响师生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第十一条商家应与学校配合,参与相关活动和义务服务,共同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商铺管理第十二条商铺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商家进行巡查,监督商家的经营行为,对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商家应配合商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商铺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商家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十五条商铺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对严重违规商家进行开除或停租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商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商铺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高校商铺的所有商家和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商家和相关人员,商铺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对于不履行本规章制度的商家和相关人员,商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停业整顿、暂时关闭等强制性措施。

学校内商业管理制度

学校内商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内商业经营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权益,促进学校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料、日用品、图书、文具、电子产品等。

三、管理制度1. 商业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1)申请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2. 商业经营活动场所与设施(1)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应位于学校指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教学区域。

(2)商业经营活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师生使用安全。

3. 商业经营活动时间与秩序(1)商业经营活动时间应避开学校正常上课时间,避免影响师生正常学习。

(2)商业经营活动应保持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4. 商业经营活动价格与质量(1)商业经营活动价格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

(2)商业经营活动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师生使用安全。

5. 商业经营活动宣传与广告(1)商业经营活动宣传与广告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2)商业经营活动宣传与广告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 商业经营活动税收与费用(1)商业经营活动应依法纳税,并缴纳相关费用。

(2)商业经营活动费用收取应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7. 商业经营活动监督与投诉(1)学校设立商业经营活动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师生对商业经营活动的投诉。

(2)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商业经营活动,学校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四、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学校将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2. 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 因商业经营活动造成师生人身、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内商铺管理制度

学校内商铺管理制度

学校内商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内商铺的经营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权益,提升学校内商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商铺的经营管理,包括商铺的设置、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内商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原则,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经营管理。

第四条学校内商铺由学校统一管理,商户必须听从学校统一领导,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校内商铺应当以满足师生员工的日常生活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二章商铺的设置第六条学校内商铺的设置需经学校审批,商铺设计、装修、经营范围等都应当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商铺的经营范围由学校统一规划,商铺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如有需要变更经营范围须经学校审批。

第八条商铺的开设需符合学校内商铺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如违反规定将取消商铺经营资格。

第三章商铺经营管理第九条商铺经营者需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

第十条商铺经营者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擅自关闭或延迟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商铺经营者需保障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保持商品价格公正合理,不得出售劣质产品。

第十二条商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规定,保证食品安全,严禁出售过期食品。

第十三条商铺经营者需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的各项检查和工作,做好自身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四条商铺经营者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营业、吊销经营资格等。

第十五条如商铺经营者经多次违规,学校有权终止其商铺经营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我对学校内商铺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希望商铺经营者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学校内商铺的经营环境,为师生员工提供更好的服务。

大学校园经营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校园内各类经营项目的管理,保障校园秩序,维护师生利益,促进校园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校园内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经营项目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项目审批与管理第四条经营项目审批1. 经营者需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经营项目的名称、内容、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投资预算等。

2. 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 经审核合格的,由学校相关部门颁发《大学校园经营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项目备案1. 经营者取得《大学校园经营项目许可证》后,需向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

2. 学校相关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第六条经营项目变更1. 经营者如需变更经营项目,需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2. 学校相关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经营项目终止1. 经营者需提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终止经营项目的申请。

2. 学校相关部门对终止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章经营规范与监督第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九条经营者应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纳税,不得逃税、漏税。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予以纠正。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三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2. 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服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3. 擅自变更经营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4. 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涨价或降价的;5. 财务管理混乱,逃税、漏税的。

大学校内商业性经营、宣传与临时摊点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校内商业性经营、宣传与临时摊点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规范校园内商业性宣传及临时摊点的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院相关规章制度,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凡在学院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及摆设商业性摊点或临时摊点的单位(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凡需要在我院校园内从事经营、宣传或摆设临时摊点等活动的单位(个人)须提前三天到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审核通过,取得临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从事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

三、院内经营商户必须服从我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按合同要求在指定的地点(铺面内)营业,不允许超出铺面占用公共区域。

保持铺面整洁、美观,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广告,经营期间严禁使用高音喇叭。

四、院内经营业主在特殊时期,如节假日、双休日、新生报到期间,需要在铺面以外设置摊点的,仍须提前三天到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

五、为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利益,凡申请在我院校园内经营的各类商户,必须依法、守法经营,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及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商品。

一经查实,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送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凡在我院校园内经营的各类商户要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并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我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院内设置的各类临时性商业宣传及经营活动(迎新期间学生设置的临时摊点除外)均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管理费。

八、院内各单位不得将值班室、办公区、消防通道、大厅及其它不宜用作商业性行为的公共场所作为商业经营场所。

九、不服从上述规定的单位(个人),学院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有权要求其限期清场,拒不执行时可强制清场。

严重影响校园秩序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学校商铺管理制度

学校商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商铺经营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经济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及商户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所有商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学校商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商业活动。

第四条学校商铺应当坚持营利和服务社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商铺经营管理第五条学校商铺的经营管理应当具有法律资质,且符合相关规定。

商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铺管理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

第七条商铺管理者应当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商铺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划经营业态,保障供应品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章商铺租赁管理第九条学校商铺的租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租金。

第十条商铺租赁签约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法违约。

第十一条租赁商铺的商户应当依法纳税、自觉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

第十二条学校商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商铺租金,保障商户合理利润。

第四章商铺经营监督第十三条学校商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铺的日常巡查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配合学校商铺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接受相关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商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铺经营信息核查、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发现商铺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的,可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于情节较重的,应当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学校商铺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商铺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商铺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以上为《学校商铺管理制度》,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并加以执行。

高校商铺规章制度最新版

高校商铺规章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校园内商铺经营,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师生文化生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校内经营商铺的所有经营者,包括学校自营商铺和外来商家。

第三条高校商铺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第四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有害社会秩序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配合学校组织各类文化活动。

第六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应当为师生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学校内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商铺规划管理第八条高校商铺的规划应当符合学校整体形象和校园氛围,经过学校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开设。

第九条高校商铺的选址应当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不得影响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高校商铺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经过消防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高校商铺的装修应当符合学校整体风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污染环境、破坏校园形象的行为。

第十二条高校商铺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商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三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欺诈学生消费。

第十四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商品原价,不得出售过期、劣质商品。

第十五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不得向学生兜售色情、赌博等违法物品。

第十六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不得在校园内设置非法广告,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十七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不得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十八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应当保障师生的合法消费权益,不得强制售卖商品。

第十九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师生的投诉和意见。

第四章校园文化活动第二十条高校商铺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为师生提供优惠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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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

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租合同,开展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三条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

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四条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内原则上不新增商业经营网点。

在校内设置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凡利用校产资源进行固定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的经营活动归口资产经营公司(场馆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审批和收费管理。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单位或个人向资产经营公司(场馆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说明经营内容、方式、地点、规模。

(二)资产经营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竞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赁费,先交费、后经营。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租赁费总额2%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四)经营合同到期后,学校根据经营单位签约期内的表现,在同等条件下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优先续签租赁协议的权利。

第八条临时性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进行涉及商业营销、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的,包括社会赞助、报刊校园代理发行、校园文化活动等(含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须向场馆管理中心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场馆管理中心审批、收费,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经场馆管理中心允许后,商业经营者需向场馆管理中心提供经商资质证明、商品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务工人员的身份证等必要材料,签订治安协议和保证书。

(三)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保应急预案》,由校办、校综治办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四)商业活动必须交纳活动保障押金,在活动结束15日内若没有接到任何与此次活动有关的投诉,保障押金予以返还。

(五)入校开展商业宣传、商业活动需支付管理费,按学校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商业活动管理
第九条学校成立经营秩序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宣传部、团委、学生处、资产经营公司(场馆管理中心)、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后勤集团为成员单位。

经营秩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经营公司(场馆管理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条资产经营公司(场馆管理中心)负责校有资源经营场所的审批、收费和日常管理。

场馆管理中心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经营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与经营者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禁止转租、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督促各类经营场所亮证经营。

第十一条宣传部负责宣传标识的管理;保卫处负责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违规商业经营活动的整治;后勤保障处负责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学生处、校团委协助做好维护学生权益;后勤集团负责该部门所辖店面、档口的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所用学校资源的完好。

发现使用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经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会同经营者共同勘察,属于经营者造成的,由经营者负责维修,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十四条经营者所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交纳。

第十五条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经营者应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须向保卫处提交经营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件材料备案,并接受保卫处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在校园内进行的临时性商业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时间、场地安排、活动规模、经营品种,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停止营业)等处罚。

(一)对不规范、存在隐患、影响校容的店面门牌及广告,由校经营秩序领导小组下达限期拆除书面通知,过期未整改的,学校将强行拆除,并将经营者列入不诚信单位。

(二)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劣质、过期产品,由校经营管理部门收缴并统一销毁。

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商家,将列入不诚信单位。

(三)检查中发现有短斤少两、计量不准等行为的,校经营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予以警告,没收计量工具,校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

(四)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者,校经营管理部门将及时予以清理。

对屡教不改者,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

(五)经营者一旦被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其行为将在校内网上予以公布。

若进入不诚信名单三次以上的商家,合同到期时将取消其续签合同资格,永久不准进入我校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

(六)经营中存在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处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擅自在校园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由保卫处根据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校园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

违者,由校经营秩序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资产经营公司(场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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