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监察厅批评不合理收费公路制度
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条高速公路亦可以因需舒缓高速公路的交通压力而兴建。
下文是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第九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国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5月16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
按照“远近结合、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有序推进,安全稳定、提效降费”的原则,明确技术路线,加快工程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
按照实现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辅以车牌图像识别、多种支付手段融合应用的技术路线,制定印发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2019年5月底前完成)推进中央与地方两级运营管理等系统升级,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加强系统网络安全保障。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基本具备系统切换条件。
(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适时实现新旧系统切换,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重新报经批准。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69c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3f.png)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以下简称项目办)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和干部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三条纪检监察管理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三)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四)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部门职责第四条项目办协调处作为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纪检监察日常工作,监督工程项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一)监督检查党员和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项目办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二)协助项目办党委抓好党风党纪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三)受理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举报;(四)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五)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六)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项目办协调处因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三)经项目办党委会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四)根据案情需要,经项目办党委会同意,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其暂时停职协助调查。
第三章纪检监察受理的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受理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办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项目办声誉、经济方面造成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项目办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
其中,取消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清理规范后,我省继续保留25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要求。
对于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调整年初预算,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对于合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要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2013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山东省2013年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山东省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4.山东省2013年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结束——。
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等关于对治理公路“三乱”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等关于对治理公路“三乱”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国纠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治理公路“三乱”检查情况的通报(国纠办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截至2006年1月,全国31个省(区、市)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
为了解新形势下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思路、新方法,2006年12月,全国治理公路“三乱”部际协调会议组织三个联合检查组,行程8000余公里,对山西、江苏、山东、湖北、湖南、陕西等6省28条国道省道、部分高速公路和县乡道路,以及100个收费、检查站(点)进行了暗访检查,并分别听取了被检查省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汇报。
从检查情况看,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总体形势平稳,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反弹的压力依然很大。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山西、江苏、山东、湖北、湖南、陕西等6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抓巩固、防反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区初步建立了查处公路“三乱”问题快速反应机制,道路基本畅通,未发现明显的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大多数涉路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比较规范。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领导高度重视,治理工作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
各地区年初制定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明确了目标、任务和要求,有关部门坚持把治理工作纳入本系统业务工作一同部署、检查、考核,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减费降负政策,严厉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规范了收费秩序,有效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政府收费管理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政策落实。
(一)加强收费源头管控。
今后,除国家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再新设政府性涉企收费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收费负担。
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
对于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以黑体字标注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减费政策落实。
对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减费降负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或者“名停实收”,甚至收“过头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营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营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道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监察厅批评不合理收费公路制度
只有沉到基层才能倾听民意,只有扎实调查才有好的提案议案。
本次全国两会上,来自山东的代表委员们深入医疗、教育、交通等各个领域,发现了很多老百姓切身可感、反映强烈的问题。
这样的提案议案不如雷人雷语吸引眼球,却是真实的山东声音。
政府还贷公路摇身一变,变性为经营性公路,成为地方政府的提款机和摇钱树。
10 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场大会发言中,住鲁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在《收费公路制度应当改革》的发言中,批评目前不合理的收费公路制度,直指其四大顽疾,五分钟发言被三次掌声打断。
首先是收费公路过多,收费公路总里程及所占比例在世界上遥遥领先。
孙继业认为,公路是公共产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路是免费的。
即使收费的国家,收费公路占道路总里程通常不超过1%,如美国收费公路仅占公路总里程的0.1%,占高速路的8.8%。
而我国收费公路虽然只占总里程的4%,但使用率最高的95%的高速路、61%的一级路都是收费公路。
孙继业继续分析,虽然有关规定限定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 公里,但许多地方得寸进尺,收费站点过密,司机怨声载道。
他举例说:如西部某省284 个收费站中,有131 个间距不合规,其中10 个收费站间距不到10 公里。
由于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权已下放给地方政府,孙继业认为,收费公路制度第三大顽疾是,目前收费标准不一且标准过高。
如轰动一时的天价过路费案,某高速大型货车的收费标准相当于京石高速的3 倍、京津塘高速的6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