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管理规定(试行)
高速公路公司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公司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Z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收费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收费、文明收费,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稽核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行稽核队伍培养,提升业务技能,针对人为原因造成少交、未交、拒交通行费行为开展全网稽核业务,根据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辖各级收费稽核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精通收费业务,熟悉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监督收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第三条稽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数据核查、通行费稽核、通行费补缴与管理改进等。
第四条公司及收费站稽核主要以“数据分析、事件核查、图像审核、证据收集、追缴执行”为主,减少和避免现场核查造成的秩序混乱。
第五条公司稽核工作分设公司稽核和收费站稽核二级机构。
第六条收费机电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收费稽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开展稽核工作计划、组织、培训、检查和考核,重点通过收费稽核平台开展数据分析对比、追踪查证性稽核,并对收费现场操作、各类工作记录情况进行监视监控稽核。
第七条收费站负责本站日常稽核工作的开展,重点稽核特殊事件处理情况,及时开展收费现场稽核,结合录像对车道收费人员操作和车辆通行情况进行后台追踪稽核。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收费工作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
第二章稽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九条为提高稽核效果,稽核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不定时,以达到增收堵漏,净化收费环境的目的;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要重点稽核、集中力量反复稽核。
第十条稽核工作要贯彻“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收费站应坚持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反腐教育。
第十一条稽核管理要实行“六个结合”,即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查与单项查相结合、配合与交叉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内部稽核是指通过数据分析、事后核查对行业内部参与单位、收费人员的操作规范性、执行合规性等进行稽核分析,排查是否存在因行业人为原因造成的通行费损失等问题。
高速稽查管理制度

高速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上的所有稽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稽查、人员稽查、货物稽查等。
三、管理目标1. 保障高速公路畅通,确保车辆安全快速通行;2. 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交通秩序;3. 保障道路设施的有效运营;4. 提高交通管理效率,提升交通管理水平。
四、管理机构1.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稽查管理中心,负责整个高速稽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 将高速稽查管理分为路政巡查、警务检查、车辆稽查、人员稽查、货物稽查等专业工作,相应设立专职稽查部门,负责具体稽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3. 所有稽查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培训及合格考核方可上岗,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管理流程1. 高速稽查工作应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包括事前准备、实施稽查和稽查结束三个阶段;2. 事前准备阶段包括确定稽查计划、安排稽查人员、准备稽查设备、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3. 实施稽查阶段包括按照计划进行稽查工作,确保稽查的全面和有序进行;4. 稽查结束阶段包括对稽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整理相关资料、报告上级部门等工作。
六、管理要求1. 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有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2. 稽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职业素养,秉公执法,热情服务;3. 稽查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和更换;4. 稽查工作应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5. 稽查管理中心应对各项稽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七、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考核制度,对稽查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比,激励优秀工作成绩;2. 加强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驾驶员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3.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4. 加大对稽查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力支持,确保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高速稽查中心管理制度

高速稽查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高速稽查中心是指专门负责对高速公路进行稽查监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
第三条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服务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高速稽查中心工作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高速稽查中心的管理制度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高速稽查中心设立机构如下:(一)领导班子:包括主要领导、副领导等,负责全面领导高速稽查中心的工作。
(二)部门机构:包括综合管理部、监督执法部、技术支持部等,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基层机构:包括各个执法小组,负责日常稽查工作。
第七条高速稽查中心领导班子由主要领导和副领导组成,主要领导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派驻,副领导由高速稽查中心内部产生。
第八条高速稽查中心部门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高速稽查中心基层机构应当按照部门机构的要求,划分执法小组,进行分工负责,做到责任到位。
第十条高速稽查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高速稽查中心的领导班子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高速稽查中心部门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一)综合管理部负责高速稽查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设备管理等。
(二)监督执法部负责对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保障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三)技术支持部负责对高速稽查中心的技术支持,保障执法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高速稽查中心基层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一)执法小组负责对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1.03.04【实施日期】1991.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原因:已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的汽车专用路(以下通称高速公路)。
第三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
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归口省交通厅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服从省公安厅领导。
第二章交通管理第四条禁止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电瓶车、教练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学习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路考。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配备警告标志。
小型客车前排座位应装置并系安全带。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除因气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高速公路区段的限速规定。
高速公路各区段的行车时速,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规定。
第七条机动车在行车道上同方向行驶,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一)时速七十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少于五十米;(二)时速七十公里以上(含七十公里),行车间距不得少于一百米。
机动车在雨。
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稽查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稽查是指对高速公路上的车辆、驾驶人和货物等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稽查。
第四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注重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形成高效的稽查合力。
第五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稽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稽查组织机构设置第六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稽查任务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完成。
第七条高速公路稽查分为综合稽查、交通违法行为稽查和治安稽查等部门和岗位。
第三章稽查规范与流程第八条高速公路稽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稽查权限,不得超越权限进行稽查。
第九条高速公路稽查应按照稽查规范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合理和公正。
第四章稽查执法手段与方法第十条高速公路稽查执法应当遵守执法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和方法,确保稽查行为的依法、规范和文明。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稽查可以采取查验车辆和货物、检查驾驶人证件、执法询问、收集证据等手段和方法。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稽查可以运用现场检查仪器和设备,对车辆和货物进行技术检测和监测。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稽查可以要求车辆和驾驶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章稽查记录和通报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稽查行为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真实、详尽,并与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核对确认。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稽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记录反馈意见和后续处理情况。
第六章稽查工作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受制度和监督机制的约束,确保稽查工作的公正、规范和高效。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稽查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对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问责处理。
收费稽查管理规定修订版

收费稽查管理规定修订版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收费稽查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稽查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收费岗位人员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收费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行业规定文件,结合石黄管理处收费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各级收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公平与公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设三级稽查机构。
第一级为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第二级为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第三级为收费站稽查小组。
第五条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负责对石黄全线各单位的稽查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工作;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负责对本区段内各站的收费稽查工作进行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收费稽查工作;收费站稽查小组负责本站收费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第七条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应当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稽查工作中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维持收费秩序,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重大问题应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做好稽查记录。
第四章职责第十条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2.制定本单位稽查、监控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

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收费站稽查工作,提高稽查管理效率,保障交通收费的公平、合法和安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制定。
二、稽查组织1. 稽查组织由收费站站长牵头,经审批后成立。
2. 稽查组织应包括专职稽查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稽查组织应按照稽查计划,分派任务,统筹协调工作。
三、稽查内容1. 对进出收费站的车辆进行稽查,特别是涉及重要货物、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2. 对司机的证件、车辆的行驶证、道路收费凭证等进行检查,确保合法合规。
3. 对违法行驶、逃费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稽查管理1. 稽查人员应按照稽查规定进行稽查,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稽查任务。
2. 稽查人员应保证稽查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严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 针对稽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稽查组织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稽查记录1. 稽查人员应及时记录稽查过程中的重点情况,如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等。
2. 稽查记录应准确、完整,包括时间、地点、稽查对象、违法行为描述等。
3. 稽查记录应及时上报并归档,作为后续处理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六、奖惩措施1. 对于稽查工作突出表现的人员,可以给予嘉奖、奖金等激励措施。
2. 对于稽查工作不到位、失职失责的人员,应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对于违法行为被稽查组织发现的司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培训与交流1. 稽查组织应定期开展稽查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素养。
2. 稽查组织应积极参与稽查工作的交流合作,借鉴他站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稽查能力。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对于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为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共计1500字。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是指对高速公路收费过程中的稽查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的一系列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收费的公平、合理。
为了更好地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收费稽查的目的和必要性1、遏制欺诈行为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欺诈行为。
由于高速公路收费环节涉及到大量人流和车流,如果管理不严格,就很容易出现欺诈等问题。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各地都设立了尤其时刻的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站。
2、提高高速公路营运效率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还可以提高高速公路的营运效率。
通过对收费站的管理和规范,可以减少车辆排队的时间,缩短车辆等候的时间,提高车辆通行能力,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二、稽查管理办法具体内容1、收费信息核验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强制要求,在车辆通过时进行稽查和信息核验。
稽查员会检查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截取平台图像进行比对,并要求驾驶员或乘车人出示身份证件或驾驶证。
这样做可以减少欺诈等不诚信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顺畅和安全。
2、设备检查和维护为了保证高速公路收费稽查设备的正常运作,各地要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设备故障而影响交通流畅。
3、加强人员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还要求稽查员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稽查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稽查证和工作证以进行相关工作,如果发现工作不当的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除此之外,稽查员还要接受督查和考核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4、收费统计和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还要求对收费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
每年都要统计各收费站的收费情况,并要求收费站向上级单位报送相关报表。
这样可以更加准确地掌握高速公路收费情况,为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收费稽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和提高交通营运能力至关重要。
通过收费稽查和信息核验可以及时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和欺诈行为,从而遏制了不良的交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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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稽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现象的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省管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省管高速公路,各级收费稽查管理机构和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预防与纠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第四条收费稽查工作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避免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稽查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收费管理部,负责对所辖各管理处、公司的收费稽查工作实行统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管理处、公司设立收费稽查机构,负责本收费公路的收费稽查工作。
在收费稽查活动中,高管局收费管理部可以对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队伍统一指挥调度。
第七条高管局收费管理部稽查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政策规章。
(二)制定收费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三)规范收费秩序,查处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四)负责对各管理处、公司稽查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
(五)负责对出现的各类逃漏费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六)负责对政策性免费车及统缴车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收费稽查工作,调动各管理处、公司稽查队开展互查、联查活动。
(八)负责查办有关收费方面的重大举报案件。
(九)负责监督指导省管一般收费公路的收费稽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机构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局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三)规范收费秩序,查处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四)负责对出现的各类逃漏费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五)负责对收费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并解决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本单位监控、稽查和收费业务检查指导工作。
(七)负责对稽查、监控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负责组织、协调与相邻路段共同开展互查、联查活动。
(九)负责监督检查政策免费车、统缴车的运行情况,纠正违规行为。
(十)负责查办有关收费方面的举报案件。
第三章工作纪律与要求第九条收费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程序,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水平高,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第十条收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要按规定着装(暗查暗访可着便装),证件要齐全,人数要在2人以上。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漏内部部署和收费稽查计划,对查处的案件要认真取证,不准泄漏工作机密。
严格履行稽查职责,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或勒索收费人员和司乘人员,不得接受收费人员和司乘人员赠送的钱、物,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实行稽查签字制度。
收费稽查人员要认真填写稽查记录,被稽查的人员或负责人要在稽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实行稽查报表制度。
各级稽查机构要认真填写稽查工作日志,各管理处、公司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高管局收费管理部报送本月《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工作月报表》(附件1)和工作总结(主要工作和收费稽查案例),及时报送收费稽查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实行稽查报告制度。
在发生贪污作弊、倒卡、倒货、伪卡案件或司机跨路段逃费时,本单位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迅速向上一级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收费稽查协调联动机制。
对涉嫌跨路段逃费的车辆,为便于掌握证据,原则上由出口站所在路段负责牵头治理,其他相关路段应给予积极协助,必要时由高管局收费稽查科协调。
收费稽查人员跨路段调取逃费嫌疑车辆有关信息资料时,其他相关路段应全力配合。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收费稽查工作档案,做好收费稽查业务工作的记录、整理和归档等基础工作。
第四章稽查装备第十八条为做好收费稽查工作,各级稽查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装备:(一)收费稽查专用车辆。
(二)摄像、照相、录音设备、刻录机、移动硬盘。
(三)通讯和照明设备。
(四)收费数据分析相关配套设备。
第十九条各级收费稽查部门要加强对稽查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五章稽查内容与频次第二十条收费稽查主要内容(一)监督检查收费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收费(监控)人员的着装、仪表和文明服务情况。
(三)收费(监控)人员有无违纪作弊问题。
(四)收费(监控)人员业务操作规范情况。
(五)通行票、卡的使用及通行费款项解缴情况。
(六)绿通车辆核验程序是否严密规范。
(七)收费稽查统计报表填报及分析情况。
(八)站区、收费广场、车道、岗亭和办公及宿舍的卫生保洁情况,站容站貌的维护保洁情况。
(九)收费站口保畅情况。
(十)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按规定进行车辆出入口信息分析,检索嫌疑车辆情况。
(十二)逃漏费车辆录入“黑名单信息库”情况。
(十三)落实黑名单零报告制度情况。
(十四)对逃漏费车辆进行布控并依法依规对通行费进行追缴情况。
(十五)及时向被处理车辆开具补缴通行费证明情况。
(十六)配合其他路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
(十七)联网结算中心将已处理车辆从黑名单中删除情况。
第二十一条收费稽查频次(一)局收费稽查频次:局收费管理部每年组织收费联查4次,平均每周至少到一条路暗查收费管理情况,稽查收费人员不少于10人,稽查监控人员不少于5人,抽查回放录像不少于8个小时。
(二)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频次:收费稽查机构每周至少检查全路所有收费站1次,稽查收费人员不少于30人,稽查监控人员不少于15人,抽查回放录像不少于15个小时,其中审验夜班录像时间不少于抽查录像总时的50%。
(三)片区收费稽查频次:日常稽查由各分片区牵头单位组织、各路段配合,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在本分片区内进行联合稽查。
每半年由高管局收费管理部稽查科组织一次跨分片区联合稽查。
第六章稽查方式与方法第二十二条收费稽查方式(一)日常稽查。
按照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日常稽查活动。
(二)专项稽查。
对问题突出的违规违纪逃费行为,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稽查活动。
(三)联合稽查。
组织有关路段稽查部门进行联合稽查。
第二十三条收费稽查方法(一)暗访稽查。
稽查人员根据调查了解或举报情况,针对隐避性较强的违规违纪现象,组织开展不公开式的调查取证稽查活动。
(二)现场稽查。
稽查人员对收费站票、卡的流通、存放、通行费收入、现场操作规范环节进行突击检查。
(三)监控稽查。
稽查人员利用监控设备对收费员现场操作或司乘人员的偷逃费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特殊情况通过监控录像进行稽查。
(四)随机稽查。
稽查人员可以随时对收费、监控人员岗位操作和服务情况进行稽查。
(五)重点稽查。
稽查人员对重点站点、重点人员等重点目标进行的稽查。
(六)数据稽查。
稽查人员利用联网收费系统,对收费交易信息进行复核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问题,查找违规嫌疑车辆。
(七)跟车稽查。
稽查人员对嫌疑车辆采取跟车取证的办法,核实车辆在上路领卡至下路交费整个运行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直接得到车辆的有关证据。
第七章收费稽查及案件处理程序第二十四条收费稽查工作程序(一)制定收费稽查工作方案。
(二)对收费稽查人员进行合理分工。
(三)按照既定方案,展开收费稽查工作。
(四)填写《收费稽查情况记录》(附件2),稽查结束后,相关人员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填写《收费人员违规违纪处理通知书》(附件3),必要时开据《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4),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收费稽查案件处理程序(一)案件范围:包括内部贪污作弊案件和外部车辆“逃、漏”通行费(倒卡、倒货、伪卡)案件。
(二)立案:对于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经过分析后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获取充分的原始资料并做好记录(附件5),做到证据确凿、真实可靠。
(四)整理材料:对调查获得的各种证据(录音、录像、证明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并进行客观、科学论证,得出结论。
(五)依法追缴:对逃费车辆拒不补交通行费的,将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起诉逃费车辆,追回逃漏费。
(六)对内部违规人员,商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
第八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各管理处、公司要根据冀交监察字〔1999〕6号文件精神和本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路段《收费稽查奖惩办法》,对收费稽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稽查、收费、协助治理工作的公安、举报人员予以奖励,对违规违纪收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日常稽查、互查联查结果进行书面通报,并将结果作为星级收费站的考核依据,对屡查屡犯或收费管理上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单位,还要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人员进行处理和通报。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管理处、公司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省管一般收费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局收费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工作月报表2、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稽查情况记录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人员违规违纪处理通知书4、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站限期整改通知书5、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稽查询问现场记录6、投诉(举报)登记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