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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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3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技应用和创新发展。

第4条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加强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履行消防责任,共同推动消防工作的开展。

第5条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6条建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等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7条社会公众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配合消防工作,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2章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第8条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装修等工作时,应按照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规范,合理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门、防烟门等消防设施。

第9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建筑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

第10条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污染谁清理”的原则,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11条消防设施的检测和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12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台账,对消防设施进行明细记录,及时更新并备案,确保消防设施的完整和有效性。

第3章消防设备的安全管理第13条消防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品质。

第14条消防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第15条消防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置、维修和检验记录等,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16条消防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二)每班不少于两人;(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山东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

具体条件由山东消防协会制定。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3篇)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3篇)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建筑物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对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责任归属: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责任归属于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

二、设施保养维护:消防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保养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有损坏或老化的设施,要及时更换或修复。

三、消防设备检查: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电源等,确保其功能正常、有效可靠。

四、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建筑物内的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应急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五、资料记录:建立消防设施的档案,记录设备的安装、维护、检查和演练情况等信息,便于管理和监督。

六、教育培训:对建筑物内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防火意识和操作能力。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通过制定和落实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2)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4、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6、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7、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3)是一套用于监管和管理消防设施的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及维护措施,GB25201-2023

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及维护措施,GB25201-2023

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及维护措施,GB25201-2023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及维护措施 (GB25201-2023)一、引言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其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二、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进行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 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 全面管理:对消防设备进行全面、全过程的管理和维护。

4. 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水平。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3.1 消防设备的选择与配置1. 消防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消防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3. 消防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建筑的特点、规模和使用功能。

3.2 消防设备的安装与验收1. 消防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2. 消防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消防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 消防设备的运行与维护1. 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消防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

3. 消防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3.4 消防设备的改造与更新1. 消防设备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应进行改造或更新。

2. 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新的消防技术要求。

四、监督与检查1. 各级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2. 建筑消防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有效。

3. 发现消防设备故障或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 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维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物,旨在规范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和管理工作,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消防设施的分类及功能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消防设施可以分为常规设施和特殊设施两类。

1. 常规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室内消防水带、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灯等。

这些设施主要用于火灾发生时的初期报警和初期灭火,是保障人员撤离以及火灾初期控制的主要手段。

2. 特殊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道、防火卷帘门等。

这些设施主要用于大型建筑物、高层建筑或特殊场所,能够自动控制和防止火势蔓延,保护逃生通道的畅通和人员的安全。

三、消防设施的管理要求为了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建筑物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定期检查维护: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消防设备的清洁、故障的及时修复、易损部件的更换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清晰标识:在建筑物内部和外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设施的标志和指示标识,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找到消防设施的位置。

3. 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对建筑物内的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能力,并定期组织消防演习,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 储备备件:根据消防设施的类型和性能,合理储备备件和易损零件,确保在设施损坏或者故障时能够及时替换。

5. 定期检测验收:向有关消防监管部门定期报告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接受检测验收,确保消防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责任主体和违规处罚1. 建筑物所有者是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专业的消防维护公司进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如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2. 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更改消防设施。

2024年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物、设施及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消防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经消防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建筑物、设施及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等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并经消防部门审核与验收。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消防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设施及场所的类型、用途、规模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并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消防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设施及场所的火灾风险、疏散路线、消防通道、灭火设备等因素,确保安全有效。

第七条建筑物、设施及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前,应当报请消防部门进行审批,并按照审批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八条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第九条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建筑物、设施及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物、设施及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消防部门进行维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设施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与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消防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山东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具体条件由山东消防协会制定;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并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第十一条对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电子设备,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性能需要委托具有清洗资格的单位进行清洗保养;火灾报警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二年后进行首次清洗,以后每隔三年清洗一次;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保证维护后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和专业维修技术队伍,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维修操作规程,维保技术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定期对委托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保养,在维护过的消防设备上粘贴维护保养标签,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书;维护保养报告书应当有维保人员、技术负责人和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并加盖维保企业印章;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故障要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及时进行修复,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同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进行协商解决,并在维护保养报告书中注明;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收取的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维保企业及其维保人员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单位使用、管理、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二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建筑消防设施的;三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运行的;五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维保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2001164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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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共同设立维护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下列资料应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1、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2、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证。

3、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流程图。

6、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7、建筑总平面布局图。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示意图。

9、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10、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值班每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8个小时,每班不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以及主备电源切换等功能,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附件2)。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宜小于30m2。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第十条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应落实标识化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可靠的限位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定期检查、年度检测,并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附件1)。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每周至少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和内容,对设施直观属性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附件3)。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附件4)。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主要对整体建筑各类消防设施进行联动功能测试和综合技术评价。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人员和单位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合格的,应由检测单位在报警控制器上贴附检测合格标签。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如消防安全工作需要时,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

故障排除后,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附件5),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表(附件6),定期进行清洁保养和更换。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洁、除锈、注润滑剂;对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电子设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清洗、标定。

第十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按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维护保养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附件7)。

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应存放单位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档案资料。

基本情况包括: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

3、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

4、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5、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6、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7、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年度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二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资料均应存放于消防控制室。

各类记录、表格要制成标准A4纸规格,装订成册,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使用、管理、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维保单位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表一)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2:注:1、情况正常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将处理记录表序号填入“故障及处理情况”栏。

注:表3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序号:附件3:表3表3表3注:1、情况正常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并填写“故障及处理”栏中相关内容;2、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况和巡查时间段制表。

表3附件4: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表3表3注1:运行情况正常的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注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注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况制表。

表3附件5: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序号:注:1、“故障情况”由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时的当事者如实填写;2、“故障维修情况”中因维修故障需要停用系统的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是否停用系统”栏签字;停用系统超过24小时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是否报消防部门备案”及“安全保护措施”栏如实填写;其他信息由维护人员(单位)如实填写;3、“故障排除情况”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在确认故障排除后如实填写并签字;4、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况制表。

表3附件6: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序号:责任人:制订人:审核人:表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序号:设备名称消防泵设备参数额定功率保养项目保养完成情况擦洗,除污长期不用时,定期盘动测试,检查,紧固检查或更换盘根填料加0号黄油备注:责任人:保养人:审核人:附件7:表3人活着的意义,就是活得有价值,可惜很多的人把这种价值看得太浅了,认为拥有更多的财富、拥有社会地位、拥有名气就是价值的体现。

这种价值是一种虚伪的价值,更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因为这个世界不缺少物质,钱也只是我们获取物质的手段罢了。

我们真正缺少的是一种精神、一种真理、一种新知与美,因为这些才能贴近我们的情感,贴近人性,才能让我们感动,才能激发我们潜在的感情与能量。

与物质有关的东西,最终是会被时间所遗忘的,并会很快地被遗忘。

即使被历史留下了,也是因为一种精神而被留下的。

这个世界不缺乏物质,更因为很多的人在内心深处,真正想要的并不是金钱利益,而是一种灵魂的归属,可是多数人从来就没有真正地了解过真实的自己,只是把虚假的自己关在了一个笼子里痛苦,把真实的自己放在了笼子外流浪。

我们应该更深层次地去发现自己,做个自己想要的那个自己。

人活着的意义,就是活得有价值,可惜很多的人把这种价值看得太浅了,认为拥有更多的财富、拥有社会地位、拥有名气就是价值的体现。

这种价值是一种虚伪的价值,更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因为这个世界不缺少物质,钱也只是我们获取物质的手段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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