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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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确定保险合同的性质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确定它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本协议将详细讨论保险合同的性质,并阐明其特点和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概念1.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必须以特定的格式书写并由各方签署的合同。

要式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通常由法律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随意修改。

一旦签署,要式合同的内容将成为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

2. 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格式和内容,没有特定的书面形式要求。

不要式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口头约定、书面约定或其他形式的约定。

三、保险合同的性质1.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双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免赔额等重要条款。

这些约定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过双方签署确认,才能构成有效的保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a. 契约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b. 相对性:保险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影响第三方权益。

c. 个别性:保险合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订立的,具有个别性。

d. 长期性: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

e. 不可撤销性:保险合同一旦成立,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一般不得随意解除或撤销。

四、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免赔额等重要条款。

b. 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同时考虑保险业务的特点和保险合同的目的。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的区别点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的区别点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的区别点一、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要式合同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履行可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2)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2)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性质,即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一致,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定义1. 保险合同: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的,以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为目的的合同。

2. 要式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和格式由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惯例确定,双方无需进行实质性的商议和修改。

3. 非要式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和格式由双方自行商议和确定,双方需进行实质性的商议和修改。

三、保险合同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保险合同被认定为要式合同。

以下是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的几个主要原因:1. 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保险业务涉及到复杂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具有统一性和标准化,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快速准确地评估风险和理赔。

2. 法律规定: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合同必须包含某些特定条款和信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3. 行业监管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包含必要的条款和信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要式合同的特点作为要式合同,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标准化: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统一和标准化的,保险公司通常使用相同的合同模板或者标准条款,以确保合同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 可读性强:保险合同的语言通常简明扼要,易于被保险人理解和接受。

合同中的条款和信息以清晰的方式呈现,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技术术语。

3. 权益保护:保险合同中包含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条款,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风险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可操作性强:由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是标准化的,保险公司可以更加高效地处理保险业务,减少因合同差异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五、保险合同的内容要素作为要式合同,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几个主要内容要素:1. 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合同,是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分类的,而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享给大家!合同的类型分类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简述合同的划分标准

简述合同的划分标准

简述合同的划分标准好的呀,咱们来聊聊合同的划分标准。

一、按照合同的表现形式划分。

1. 书面合同。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啦。

就像咱们写作文一样,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啥的都清清楚楚地写在纸上或者电子文档里。

比如说买卖合同,你要买房或者买车,就会有一份厚厚的合同,上面写着房子或者车子的各种情况,价格呀,付款方式呀,交付时间呀等等。

书面合同的好处就是有据可查,以后要是有啥纠纷,就可以拿出这个合同来说事儿,就像拿个小本本记着对方的“承诺”一样,很靠谱呢。

2. 口头合同。

这种合同就比较随意啦。

比如说你去菜市场买菜,跟摊主说“给我来两斤土豆,三块钱一斤的那种哦”,摊主说“好嘞”,这其实就是一个口头合同。

不过这种合同的风险也比较大,要是摊主突然说“我没答应这个价格呀”,就比较麻烦了。

因为没有书面的东西,全靠双方的诚信和记忆。

但是在一些小的交易或者熟人之间,口头合同还是很常见的,大家都比较信任对方嘛。

二、按照合同的业务性质划分。

1. 买卖合同。

这是咱们生活中特别常见的一种合同。

不管是买个小零食,还是大到买房子买公司,都涉及到买卖合同。

在这个合同里,一方把东西卖给另一方,另一方给钱。

就像你在网上买个漂亮的小裙子,你就是买家,卖家把裙子寄给你,你把钱付给卖家,这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的流程。

这个合同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商品的描述,比如质量呀,规格呀,还有价格和交货的时间地点这些内容。

2. 租赁合同。

这个也好理解呢。

你想住房子但是又不想买,那就租呗。

你和房东签个租赁合同,你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住在那个房子里,每个月给房东租金。

租赁合同里面会规定租多久,租金多少,能不能转租,房子里的家具设备怎么算等等。

还有像租车也是一样的道理呀,你租了车,在租期内可以开着车到处跑,但是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使用和保养车哦。

3. 服务合同。

这种合同就比较多样化啦。

比如说你去理发店剪头发,你和理发店之间就有一个服务合同。

理发店要按照你的要求给你剪出好看的发型,你要给理发店相应的费用。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 引言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类型。

本文将就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进行介绍和比较,并分析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2.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遵守一定格式和规定的合同。

其订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的书面形式、特定的条款和格式等。

要式合同通常由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明确性。

要式合同的特点如下:•形式要求严格:要式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必须包含特定的条款和格式等。

•法律效力明确: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一旦合同符合形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范围广泛:要式合同适用于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要式合同的一个例子是购买合同。

购买合同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商品描述、价格、交付方式等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在形式要求上相对宽松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的订立并没有特定的格式和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以适应具体的业务需求。

不要式合同的特点如下:•形式要求灵活:不要式合同在形式要求上相对宽松,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合同的形式和格式。

•灵活适应业务需求:不要式合同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进行自由约定,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不要式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合作关系,例如合伙协议、保密协议等。

不要式合同的一个例子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通常不受特定的形式要求限制,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关系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比较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形式要求、适用范围和灵活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表对两者进行了比较:特点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形式要求严格相对宽松法律效力明确根据合同内容及当地法律而定适用范围广泛相对狭窄灵活性相对较低相对较高受限制程度较高,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较低,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5. 结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合同是双方约定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和程序才能成立的一种合同。

比如,购房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合同在签署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书面形式、双方签字、证明人等。

要式合同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方便了司法机构对合同的审查和维权。

因此,要式合同在一些关键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与此相对应的是不要式合同,它不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和程序。

不要式合同通常是指以口头、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来达成的协议,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

例如,日常生活中的口头约定、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构成不要式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灵活多样,方便快捷,更适应了现代社会生活的变化和需求。

不要式合同虽然相对要式合同来说在形式上较为宽松,但是它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不要式合同就产生了效力。

虽然不要式合同可能缺乏书面证据,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因此,人们在进行日常交易时,也要慎重对待不要式合同,确保自身的权益。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并非是绝对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一些重大交易中,尤其是涉及到财产和权益转移的场景,要式合同仍然是首选。

毕竟,严格的形式要求和法律约束能够更好地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式合同更为常见。

无论是在社交活动中的口头约定,还是线上平台上的购物协议,人们更习惯于以不要式合同的形式来达成协议。

这种方式简化了交易过程,提高了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而且,对于一些小额交易而言,要式合同过于繁琐,不要式合同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因此,无论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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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qūbié)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qūbié)
一、要式合同
1.概念(gàiniàn):是指必须按照(ànzhào)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如果无论订立什么合同,都要采用一套复杂的法律形式,就会给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造成人为的障碍。

因此,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问题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yāoqi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

但这种要式合同一般为数甚少,是属于例外情况。

2.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

〔2〕作为证明(zhèngmíng)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

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
取书面形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

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qūbié)
区别(qūbié)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xíngshì)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

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
立和生效(shēng xiào)。

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

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yǐngxiǎng)合同的生效。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

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

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

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

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这时的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划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yìyì)】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

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内容总结
(1)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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