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属于要式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确定保险合同的性质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确定它是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本协议将详细讨论保险合同的性质,并阐明其特点和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概念1.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必须以特定的格式书写并由各方签署的合同。
要式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通常由法律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随意修改。
一旦签署,要式合同的内容将成为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
2. 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格式和内容,没有特定的书面形式要求。
不要式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口头约定、书面约定或其他形式的约定。
三、保险合同的性质1.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双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免赔额等重要条款。
这些约定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过双方签署确认,才能构成有效的保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a. 契约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b. 相对性:保险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影响第三方权益。
c. 个别性:保险合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订立的,具有个别性。
d. 长期性: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
e. 不可撤销性:保险合同一旦成立,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一般不得随意解除或撤销。
四、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免赔额等重要条款。
b. 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同时考虑保险业务的特点和保险合同的目的。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的区别点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的区别点一、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要式合同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履行可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尽管没有作出与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一条相同的规定。
但就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
如第36条的规定,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形式上虽然与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对此接受的,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
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约定之要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要式合同的要式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类别

要式合同的要式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类别合同的类型是⽐较多的,合同通常是对当事⼈民事活动进⾏规定,不同的民事活动适⽤不同的合同,根据合同成⽴的形式,合同可以分要式和不要式合同,那么要式合同的要式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类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要式合同的要式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类别⼀、要式合同的要式的形式是什么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应当采⽤书⾯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定的形式和⼿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定形式和⼿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的类别1、不动产合同第⼀种是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书⾯形式,并进⾏登记。
按照《⼟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合同未经登记的,⼀律不发⽣法律效⼒。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第⼆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进⾏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书⾯形式。
3、涉外合同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
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形式。
此外,中国法⼈、公民与国外的法⼈、公民订⽴的各种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般应当以书⾯形式订⽴。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以合同的成⽴是否须采取⼀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由原则,当事⼈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 引言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类型。
本文将就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进行介绍和比较,并分析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2.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遵守一定格式和规定的合同。
其订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的书面形式、特定的条款和格式等。
要式合同通常由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明确性。
要式合同的特点如下:•形式要求严格:要式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必须包含特定的条款和格式等。
•法律效力明确: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一旦合同符合形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范围广泛:要式合同适用于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要式合同的一个例子是购买合同。
购买合同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商品描述、价格、交付方式等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在形式要求上相对宽松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的订立并没有特定的格式和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以适应具体的业务需求。
不要式合同的特点如下:•形式要求灵活:不要式合同在形式要求上相对宽松,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合同的形式和格式。
•灵活适应业务需求:不要式合同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进行自由约定,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不要式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合作关系,例如合伙协议、保密协议等。
不要式合同的一个例子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通常不受特定的形式要求限制,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关系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比较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形式要求、适用范围和灵活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表对两者进行了比较:特点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形式要求严格相对宽松法律效力明确根据合同内容及当地法律而定适用范围广泛相对狭窄灵活性相对较低相对较高受限制程度较高,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较低,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5. 结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合同是双方约定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和程序才能成立的一种合同。
比如,购房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合同在签署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书面形式、双方签字、证明人等。
要式合同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方便了司法机构对合同的审查和维权。
因此,要式合同在一些关键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与此相对应的是不要式合同,它不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和程序。
不要式合同通常是指以口头、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来达成的协议,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
例如,日常生活中的口头约定、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构成不要式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灵活多样,方便快捷,更适应了现代社会生活的变化和需求。
不要式合同虽然相对要式合同来说在形式上较为宽松,但是它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不要式合同就产生了效力。
虽然不要式合同可能缺乏书面证据,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因此,人们在进行日常交易时,也要慎重对待不要式合同,确保自身的权益。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并非是绝对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一些重大交易中,尤其是涉及到财产和权益转移的场景,要式合同仍然是首选。
毕竟,严格的形式要求和法律约束能够更好地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式合同更为常见。
无论是在社交活动中的口头约定,还是线上平台上的购物协议,人们更习惯于以不要式合同的形式来达成协议。
这种方式简化了交易过程,提高了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而且,对于一些小额交易而言,要式合同过于繁琐,不要式合同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因此,无论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别要式合同以及要物合同是两种现在非常常见的合同,合同在法律上是有着相关的规定以及要求,这两种合同在社会上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那么对于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大家都明白两者的定义以及相关知识吗?一、要式合同1、定义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2、类别(1)要式合同不动产合同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要式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要式合同涉外合同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
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此外,中国、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相关法律《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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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属于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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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上规定了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购房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合同的生效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是非要式合同,是否采取书面形式,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都没有影响。
▲哪些属于要式合同?这个问题,小编将为大家介绍。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如需要鉴证、公证等。
合同按不同的类型分类,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二、哪些属于要式合同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
▲三、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
当然对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综上所述,商事交易中,大家常常要签订一个合同,有些合同会影响到合同的生效。
▲哪些属于要式合同?通过上文可知,例如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非要式合同。
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于非要式合同,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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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可依据什么得出结论?技术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