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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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1、概念。

要式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

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2、区分意义:
(1)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

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应该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法律很少再干预当事人行为方式,只在个人行使权利涉及他人义务、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务时,才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要式方式进行。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要式,须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限,否则为不要式。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须登记】,以及合同法中规定的【须采用书面方式】,都属于要式行为。

(2)要式行为的效力。

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这一个例外规定,应该能适用于所有的债权合同,能否适用物权行为,有待于物权法的规定或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进一步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qūbié)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qūbié)一、要式合同1.概念(gàiniàn):是指必须按照(ànzhào)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如果无论订立什么合同,都要采用一套复杂的法律形式,就会给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造成人为的障碍。

因此,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问题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yāoqi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

但这种要式合同一般为数甚少,是属于例外情况。

2.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

〔2〕作为证明(zhèngmíng)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

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

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合同,是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分类的,而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享给大家!合同的类型分类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简述合同的划分标准

简述合同的划分标准

简述合同的划分标准好的呀,咱们来聊聊合同的划分标准。

一、按照合同的表现形式划分。

1. 书面合同。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啦。

就像咱们写作文一样,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啥的都清清楚楚地写在纸上或者电子文档里。

比如说买卖合同,你要买房或者买车,就会有一份厚厚的合同,上面写着房子或者车子的各种情况,价格呀,付款方式呀,交付时间呀等等。

书面合同的好处就是有据可查,以后要是有啥纠纷,就可以拿出这个合同来说事儿,就像拿个小本本记着对方的“承诺”一样,很靠谱呢。

2. 口头合同。

这种合同就比较随意啦。

比如说你去菜市场买菜,跟摊主说“给我来两斤土豆,三块钱一斤的那种哦”,摊主说“好嘞”,这其实就是一个口头合同。

不过这种合同的风险也比较大,要是摊主突然说“我没答应这个价格呀”,就比较麻烦了。

因为没有书面的东西,全靠双方的诚信和记忆。

但是在一些小的交易或者熟人之间,口头合同还是很常见的,大家都比较信任对方嘛。

二、按照合同的业务性质划分。

1. 买卖合同。

这是咱们生活中特别常见的一种合同。

不管是买个小零食,还是大到买房子买公司,都涉及到买卖合同。

在这个合同里,一方把东西卖给另一方,另一方给钱。

就像你在网上买个漂亮的小裙子,你就是买家,卖家把裙子寄给你,你把钱付给卖家,这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的流程。

这个合同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商品的描述,比如质量呀,规格呀,还有价格和交货的时间地点这些内容。

2. 租赁合同。

这个也好理解呢。

你想住房子但是又不想买,那就租呗。

你和房东签个租赁合同,你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住在那个房子里,每个月给房东租金。

租赁合同里面会规定租多久,租金多少,能不能转租,房子里的家具设备怎么算等等。

还有像租车也是一样的道理呀,你租了车,在租期内可以开着车到处跑,但是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使用和保养车哦。

3. 服务合同。

这种合同就比较多样化啦。

比如说你去理发店剪头发,你和理发店之间就有一个服务合同。

理发店要按照你的要求给你剪出好看的发型,你要给理发店相应的费用。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不要式合同则是指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或者条款模糊不清,缺乏具体的约束力和保障性。

这种合同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和纠纷,增加了法律风险和成本。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建议在起草合同时,尽量采用要式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避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同时,合同的条款和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客户需要起草不要式合同,我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尽量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总之,无论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竭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和专业的法律建议,确保他们的合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并得到有效的保障。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 引言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类型。

本文将就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进行介绍和比较,并分析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2.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遵守一定格式和规定的合同。

其订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的书面形式、特定的条款和格式等。

要式合同通常由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明确性。

要式合同的特点如下:•形式要求严格:要式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必须包含特定的条款和格式等。

•法律效力明确: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一旦合同符合形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范围广泛:要式合同适用于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要式合同的一个例子是购买合同。

购买合同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商品描述、价格、交付方式等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在形式要求上相对宽松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的订立并没有特定的格式和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以适应具体的业务需求。

不要式合同的特点如下:•形式要求灵活:不要式合同在形式要求上相对宽松,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合同的形式和格式。

•灵活适应业务需求:不要式合同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进行自由约定,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不要式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合作关系,例如合伙协议、保密协议等。

不要式合同的一个例子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通常不受特定的形式要求限制,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关系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比较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形式要求、适用范围和灵活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表对两者进行了比较:特点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形式要求严格相对宽松法律效力明确根据合同内容及当地法律而定适用范围广泛相对狭窄灵活性相对较低相对较高受限制程度较高,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较低,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5. 结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特定的格式和要求,由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填写相关信息和条款的合同。

要式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只需填写个人信息和选择适用的险种即可。

这种合同具有固定的结构和标准化的条款,方便被保险人理解和签署。

非要式合同是指没有固定格式和标准化条款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是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非要式合同更加灵活,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个性化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要式合同的形式,主要原因如下:1. 法律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和要求。

要式合同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2.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要式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的标准化条款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一方面的修改。

3. 提高效率:要式合同具有固定的结构和标准化的条款,可以简化合同的签署和管理流程。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要式合同的模板进行批量生产和管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然而,有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采用非要式合同的形式,例如:1. 大额保险:对于大额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和风险状况进行个性化的约定,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求。

2. 特殊险种:某些特殊险种可能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约定,无法完全依靠标准化的要式合同。

总结起来,保险合同一般采用要式合同的形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管理效率。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非要式合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约定。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合同,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签署前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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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相反,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你对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一直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占有突出的地位。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凡是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律无效。

一方面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范围,另一方干涉了当事人合同自由。

相比于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关
形式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然趋于严格。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尽管没有作出与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一条相同的规定。

但就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

如第36条的规定,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形式上虽然与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对此接受的,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

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约定之要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
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
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相关阅读:
要式合同的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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