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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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4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 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 5 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 6 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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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办法》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办法》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办法》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办法》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办法》 第二十一条
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 建筑起重机械。
8
考试题库题目编写格式(判断题)
题目答案 题目选项A
A
正确
A
正确
B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A
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题目选项B 出题依据
安全监督人员业务能力考试题库题目编写
序 号
题目标题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 制度。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 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 2 备案证明。

杭建监总

杭建监总

杭建监总[2010]3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指南

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指南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一)办事程序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一),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二)所需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附件一)(需提供原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登记单位不是同一单位,要有租赁合同)。

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二)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3、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需提供原件,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编制,总包单位审核并向监理单位报审)5、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相关单位要盖公章,如果盖分公司的章,要有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不能盖项目部的章)。

6、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单位编制,总包审核并向监理报审)。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需提供原件,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9、《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表》(附件四)10、塔吊基础设计计算方案,应包括:基础的尺寸,预制桩的型号、规格、总长度及桩间距,灌注桩的直径、长度、混凝土等级及桩间距,塔吊塔身与基础连接方案是采用预埋基础节还是预埋螺栓固定十字梁,塔吊抗倾覆验算,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11、多塔作业方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杭建工发〔2021〕35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区、县(市)监督站,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一、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

2.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

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可以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杭建监总

杭建监总

杭建监总[2010]3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注销 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注销  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操作要求:一、产权登记申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产权单位(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初始产权备案申请表;2、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4、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5、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6、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塔机必须出具超重量、力矩、回转、行走、变幅、超高限位、小车断绳断轴保护等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8、物料提升机必须出具防坠器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9、产权证明文件、市级代理证明文件及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安装(拆卸)申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安装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1、《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二份;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产权登记证、上次使用注销表、安装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10、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监总[2010]33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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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号:杭建监总[2008]62号发布日期:2008-8-1执行日期:2008-8-1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浙AX- X XXXXX(1)(2)(3)其中:(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2)第二序列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第三序列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浙AB-T00001表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类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不含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其他起重机械代号T SW Q(四)原已在市质安协会进行初始登记,并核发初始登记证的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产权单位,请于2008年8月30日之前,将原核发的初始登记证正副本一并上交至市质安协会,同时按照本通知第一款第(二)条要求补充相关资料至市质安协会。

市质安协会负责组织统一换证工作,统一换证工作截至到9月30日。

10月1日起原核发的初始登记证作废。

原《关于对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进行初始登记的通知》(杭建监总[2007]14号)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五)备案登记完成后,备案登记部门负责发放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凭证,登记凭证的制作工作由市质安协会统一负责。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告知:(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二),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监督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一式四份3、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6、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7、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10、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工程监督部门对安装单位所提交资料的审核合格情况进行查看,符合要求后将相关资料返还,由安装单位将起重机械告知资料交给使用单位存放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台帐资料中备查。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填写《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三),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3、《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四份;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5、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6、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其它涉及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完成后,由各使用登记部门各自制作发放《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使用单位应将登记牌放置或者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四、本实施意见中的安装(拆卸)前告知和使用登记的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2008年10月1日起,凡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未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登记部门有权按规定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五、原市总站制定的《杭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管理办法》(杭建监总「2007」10号)和《杭州市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使用登记暂行办法》(杭建监总「2006」57号)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或矛盾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附件一: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设备产权单位单位地址企业法人代表电话技术负责人起重机械名称及型号制造单位出厂日期企业设备自编号联系人电话设备购置时间设备备案申报时间设备备案单位意见年月日设备备案编号设备备案单位(盖章)备注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单位自留。

(二)交表时应提交资料;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三)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单位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附件二: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安装(拆卸)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基本情况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设备备案编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装(拆卸)方案有/没有首次安装高度最终使用高度安装(拆卸)时间年月日相关资料审查序号必须具备的资料结果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工种安装人员上岗证号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特种作业人员3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 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 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7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员8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9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安拆负责人上述资料已经安装(拆卸)单位、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符合要求并承诺严格执行!安拆负责人签字:工程项目经理签字:项目总监签字:安装(拆卸)单位盖章年月日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盖章年月日工程监督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件三: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设备名称制造许可证号规格型号(含起重量)出厂编号制造厂家设备产权单位设备备案编号设备安装高度是否已进行安装告知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设备安装日期验收日期验收意见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项目经理联系电话设备安装检测单位检测日期检测意见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姓名工种资格证编号备注租赁单位意见(章)年月日安装单位意见(章)年月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章)年月日安全监督部门意见同意登记使用。

使用登记牌编号:(章)年月日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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