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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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有什么区别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有什么区别

⾃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有什么区别⾃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较具有哪些独特的地⽅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法律咨询:您好,⾃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较具有哪些独特的地⽅?律师解答:⾃诉案件的起诉权由受害公民⾃⼰⾏使,受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对加害⼈提起诉讼;⾃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需经过侦查和提起公诉的诉讼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对⾃诉案件可以进⾏调解;⾃诉⼈在案件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和解或撤回⾃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五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请求⾃⾏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亲笔书写供词。

第九⼗六条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向犯罪嫌疑⼈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历史上的起诉形式虽然繁杂,但大体上可归为三种,即自诉、私诉和公诉。

所谓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起诉。

所谓私诉,是指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个人的起诉。

所谓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的起诉形式可分为自诉和公诉,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此可见,我国的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型。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案”。

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通常被称为“亲告案件”。

这类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有它的特殊性。

如侮辱、诽谤案件通常是跟捏造和散布被害人的隐私和某些不光彩的事情相联系,被侮辱、诽谤者往往从维护自已的人格和名誉出发,在他可以忍受时,往往不愿张扬出去,扩散影响,更不愿诉诸法律,提出控告。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案件主要发生在较密切的亲属之间,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改正错误,不干涉、不虐待就满足了,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并不希望司法机关干预,更不希望对行为人处以刑罚。

侵占案件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被害人一般也只要求行为人改正错误,返还侵占物即可,不到万般无奈时不会提出控告。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一种行政制裁方式。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以便正确理解刑事案件的性质、程序和权利义务。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的分类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两类: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犯罪被害人无需提起诉讼,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的案件。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且公诉机关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犯罪被害人必须亲自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也享有辩护权,但被告人的自诉权利并不取消。

刑事案件的程序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阶段。

在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具有一定的调查权力,并且需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阶段。

在审判阶段,法庭将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刑事案件的权利义务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有一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有权利做出辩护,提供证据,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还有权利对判决进行上诉,如果他们认为判决有错误。

被告人的义务被告人有义务按照法庭的要求出庭,并接受审判。

被告人还有义务配合法庭提供证据和材料,以及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

刑事案件的关键要素刑事案件中有一些关键要素需要根据事实情况加以确定。

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被告人。

犯罪责任犯罪责任是指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 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自诉案件包含哪两种类型的诉讼

自诉案件包含哪两种类型的诉讼

自诉案件包含哪两种类型的诉讼自诉案件是指由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

自诉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程序,自诉案件可以分为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和独立自诉案件。

本文将对这两种类型的自诉案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指的是当公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时,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可以作为公诉辅助人,要求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类型的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充当了公诉机关的助手和协助者的角色。

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的特点是主要由公诉机关负责起诉,而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则提供证据和参与诉讼。

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的意愿,并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其权益。

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作为公诉辅助人,有权提出证据、质证、出庭参加庭审等。

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的重要作用在于保护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完备性。

通过允许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参与刑事诉讼,可以更好地反映事实真相并维护社会秩序。

二、独立自诉案件独立自诉案件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在公诉机关不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与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不同,独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扮演了起诉人的角色,直接主持诉讼。

在独立自诉案件中,起诉人的责任较为重大,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法院会对起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庭审理。

独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规定与其他刑事案件相同。

独立自诉案件的存在,为那些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诉机关不起诉,但又有诉讼需求的受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他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总结起来,自诉案件包含了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和独立自诉案件两种类型。

公诉辅助型自诉案件主要由公诉机关起诉,而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义务的人作为公诉辅助人,提供证据和参与诉讼。

法律小讲堂刑事案件(3篇)

法律小讲堂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

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下面将为大家详细讲解刑事案件的相关知识。

二、刑事案件的类型1. 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后,将被羁押在看守所等待审判。

2. 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自诉人起诉后,将被羁押在看守所等待审判。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1. 立案条件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 立案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2)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3)对于不需要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四、刑事案件的侦查1. 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等侦查机关负责。

2.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五、刑事案件的起诉1. 起诉机关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

2. 起诉程序(1)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经常有人咨询公诉和自诉案件有何不同?“告诉才处理”到底是什么意思?笔者特就此问题解答如下:1、所谓刑事案件中的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制裁的诉讼活动。

注意,划重点。

起诉主体有两类,一是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二是公民(自然人)个人。

2、由起诉主体不同,划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也就是说,公诉和自诉同属刑事起诉范围。

3、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而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4、我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机制,也就是说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才可提起自诉。

5、那么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三类: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6、以上几类情形有点复杂,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特别指出的是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深入理解。

“告诉才处理”如何解释?包括哪几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

对于这类案件一般都认为归属于自诉的范围,当事人只可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笔者在网上看到过不一样的理解,法律从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才处理。

法律只是说“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并没有规定是一定要向法院起诉才算,“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公、检、法告了,你们才能处理的意思。

也就是不告不理的意思,无论公安、检察和法院,只要受害人不告诉,国家不应当干涉。

但这种理解其实归根到底也还是归属于自诉的范围。

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选择公诉与自诉的研究

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选择公诉与自诉的研究
的相 联 系 的 ,不 论 是 公 诉 程 序 还 是 自诉 程 序 .其 最 终 目的 都 是 建 立 起 使 犯 罪 者 受 到 处 罚 ,使 无 罪 的 人 民 不 受 到 刑 事 追 诉 的正 当程 序 , 以实 现 打 击 犯 罪 , 护 人 保
动 公 诉 程 序 ,这 个 补 充 性 保 护 规 定 其 根
了被 害 人 权 利 保 护 的补 充 , 护 性 规 定 . 保 这 样 就 突 出 了 被 害 人 自 由选 择 的 权 利 . 即可 以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直 接 起 诉 ,按 自 诉程序诉讼 , 可以向公安机关控诉 , 也 启
请 , 止公诉程序。 终



终 止 公 诉 程 序 的 理 由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施 钟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明 确 界 定 了此 类 案 件 的 范 围 , 又 即故 意 伤 害 案 ( 伤 ) 重 婚 案 、 弃 案 、 害 轻 、 遗 妨 通 信 自由案 、 法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案 、 产 非 生
规 定 为适 用公 诉 程 序 的 公 诉 案 件 ,将 一 小 部 分 纳 入 了 由人 民 法 院 直 接 受 理 的 自 诉 案 件 .这种 立 法 上 对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划分 , 同我国《 事诉讼法。的根本 目 是 刑
社 会 正 常 秩 序 的根 本 目的 ,那 么 之 所 以
转 化 为 向 自诉 诉 讼 程 序 是 符 合 主 法 原
意。因为此类案件本身属于《 刑诉 法 》 明 确 规 定 的 自诉 案 件 走 自诉 程 序 .才 能 发
危 害社 会 和 国 家 利 益 的 除 外 )属 于 刑 法 分则 第 四章 、 五 章 规 定 的 , 可 对 被 告 第 并 人 判 处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的 其 他 刑 事案 件 , 为八 类 案 件 。 个 规 定 同时 规 共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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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

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

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如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
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司法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

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情形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形,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诉案件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批准或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机关及可延长的期限和公诉案件一致;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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