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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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由谁确定

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由谁确定

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由谁确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开展水平不平衡,工资水平与物价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按地区确定的,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根据劳动法的根本原那么,劳动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最低工资标准确实定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确实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那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经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后研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劳动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7天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抄送劳动部。

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如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的,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藏人社办〔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办〔2021〕113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

为确保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劳动保障制度,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制度。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劳动者报酬权益,有利于吸引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和稳定就业岗位,有利于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促进企业和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区党委九届九次全会暨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到位,使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细致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后的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和18元/小时。

根据《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 简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Minimum Wage Guarantee System)是一种由政府实施的福利政策,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减少社会经济不平等。

2. 历史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社会对于工资问题的关注逐渐增加。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美国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防止过低工资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3.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

具体意义如下:3.1 保护劳动者权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通过设立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报酬。

3.2 促进消费和经济增长最低工资的提高可以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消费能力,刺激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3.3 缓解社会不平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可以减少收入差距,缓解社会不平等现象。

3.4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政府可以避免劳资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4.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4.1 生活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能够覆盖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成本,包括食品、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4.2 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供给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供给情况,避免工资过高造成就业机会减少。

4.3 区域差异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管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管理需要政府、劳动部门和雇主共同合作,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5.1 最低工资的设定和调整政府应该与劳动部门、工会和雇主等相关方进行磋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活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

5.2 监督和检查劳动部门应该加强对雇主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雇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惩罚违规行为。

最低工资调整通知书范文

最低工资调整通知书范文

最低工资调整通知书范文尊敬的各位员工:大家好!根据国家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我公司决定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目的和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决定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旨在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推动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幅度和生效时间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我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如下: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XX元调整为每小时XX元;农村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XX元调整为每小时XX元。

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此次最低工资调整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员工等。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将在员工的工资结算中实施。

四、调整后工资的发放方式和时间根据原有的工资发放制度和流程,我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工资的发放。

工资将在每月的XX日前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请各位员工注意查收。

五、员工权益保障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保障员工的其他合法权益。

如有发现违规扣除工资或其他不合理行为,请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反映。

六、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公司将继续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晋升空间。

同时,公司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认可。

七、对员工的期望和希望我们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此次最低工资调整,并认识到它对于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员工积极性的重要性。

希望大家以更高的工资为动力,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谨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向各位同仁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和良好的祝愿。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4]9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4]9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26日津政发〔1994〕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及其劳动者,也适用本规定。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不执行最低工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市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就业者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1995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元,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后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五条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劳动部关于实施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施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施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标题】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008【实施日期】19941008【发文号】劳部发〔1994〕409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现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协商,力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前拟定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在1994年底以前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抄报劳动部;1995年1月1日后,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部。

三、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做出如下修正和补充:1.《规定》中使用的“最低工资率”均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含义不变。

2.《规定》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率确定和发布第六条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21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最低工资执行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

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

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它有哪些规定呢?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

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根据大陆人社部统计,过去5年,大陆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幅为13.1%。

报导统计,截至5月26日,仅13个省份的最低工资增幅超过13.1%,占3分之1左右。

而今年调整的省份中,上调幅度超过13.1%仅辽和重庆,上调幅度为17.7%、20%。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山东省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将分别提高到75%以上和70%以上。

此外,还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强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到底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4200万。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20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21号令) 、《山东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最低工资执行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 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

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

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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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标题】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008
【实施日期】 19941008
【发文号】劳部发〔1994〕409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4〕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现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协商,力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前拟定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在1994年底以前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抄报劳动部;1995年1月1日后,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部。

三、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做出如下修正和补充:
1.《规定》中使用的“最低工资率”均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含义不变。

2.《规定》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4.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

《劳动法》实施后,《规定》其它未修改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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