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4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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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及措施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及措施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及措施制度编号:[填写编号]发布日期:[填写最新发布日期]发布单位:[填写发布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

第三条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户口登记下的从事城市非农业劳动的人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不得拒绝签订、修改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行业和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随意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工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和管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制度,保证农民工工资信息记录真实可靠。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个计算期内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提供工资清单,并在签发工资前告知农民工工资扣除和变动情况,确保工资的合法合理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于单位内部、互联网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工选择适宜的支付方式,并确保支付到农民工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当用人单位存在无法支付工资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农民工告知原因,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支付计划,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农民工行使请求工资、申请仲裁等合法权利,不得采取任何打击报复行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资支付主体和义务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的正确计算和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资发放时间和地点,确保农民工可以便捷地领取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查询制度,提供查询工资支付情况的便利渠道。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第八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方便、安全的方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内容、工作年限、劳动强度、岗位风险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时间和频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频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支付为由拖延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农民工在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倒闭、停业等情况下,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工资等相关款项。

第五章工资支付的确认和记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记录,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六章外包劳务工资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监督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七章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了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资权益,自治区规定所有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在该制度下,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规定缴纳,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如实反映以前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在标书中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如果未遵守承诺,将被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承诺。

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以及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该制度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使用,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为解决建筑业企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建设单位需缴纳工资保障金。

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工资,可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

2、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需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持银行凭证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登记备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一)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2024年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二篇)

2024年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二篇)

2024年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为了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根据《____省支付条例》,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____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包人必须执行以下制度和相应的义务,并接受劳动部门及甲方监督:一、保障制度(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承包人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____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承包人对本工程劳动的农民工人数、姓名及每名民工应发的工资起止时间和工资金额的统计必须完全属实可信,具有法律效力;(三)保证收到工程款后优先发放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折扣,承包人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承包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____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如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乙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后果;(四)如甲方发现承包人提交的发放民工工资资料中有虚增工人人数、提高工资数额或者假冒签名领取工资等现象,承包人同意按照实际多领金额的____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金在进度款中扣除;当余额不足时,统一在结算款中扣除。

(五)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甲方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的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六)承包人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到工人手中的第一责任人。

承包人在此保证及郑重承诺:如有民工到甲方或政府索要工资,根据甲方统计的各班组拖欠工资的工人人数,由承包人承担每人每次____元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由拖欠工资的承包人以个人财产担保。

甲方可按照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承包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扣押、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所拖欠工资的承包人还愿意承担恶意欠薪、诈骗、敲诈勒索等法律责任,任由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范文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范文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范文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范文如下:
一、制度目的
为了保障民工权益,规范工资发放工作,建立健全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以确保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

二、制度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雇用民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三、工资发放流程
1. 劳动合同签订阶段: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并在合同中载明。

2. 工资计算与核算阶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民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时准确计算工资,并核算相关工资项,如加班工资、奖金、绩效等。

3. 工资发放与支付阶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发放方式、时间和地点,将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滞纳金,并及时补发。

四、工资发放监督措施
1.监督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工资发放管理部门或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工资发放工作,并定期进行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2.监督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发放监督机制,包括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的填写和存档,民工签字确认等。

3.监督渠道:民工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渠道举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个参考的范文,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需要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加强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工作的知晓度和执行力度,使其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农民工工资规章制度

农民工工资规章制度

农民工工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加强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维护劳动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适用于各类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是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明确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建立完善的福利待遇制度,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管理和监督机制,定期公开农民工的工资情况,接受农民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应当共同遵守本规章,保障劳动和谐,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的构成第九条农民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津贴、加班工资、疏导费等部分构成。

第十条基本工资是农民工的最低保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农民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贡献确定的,应当合理调整,激励农民工积极工作。

第十二条奖金和津贴是对农民工在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奖励,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的奖励制度支付。

第十三条加班工资是对农民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一种补偿,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疏导费是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支付。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将农民工的工资足额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上。

第十六条农民工应当在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内领取工资,未领取的工资应当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农民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工资领取凭证签字确认,用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资领取凭证。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记录,明确每位农民工的工资构成,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3篇)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3篇)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以下是对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的简要描述:1. 政府法律政策: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明确规定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对违法拖欠工资行为进行法律惩处;同时,政府也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2. 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或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果企事业单位拖欠工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充抵保证金的方式垫付民工工资。

3. 推行实名制工资支付:将民工工资支付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明进行绑定,确保工资支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拖欠和非法克扣工资的情况。

4. 加强信息公开和督导核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核查,向社会公开雇主是否存在工资拖欠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不合规的工资支付情况。

5. 依法维权机制:建立民工劳动维权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协助民工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维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工资纠纷问题。

6. 多方合作机制: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会和民工代表等应当建立起多方合作的机制,共同推动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的实施,解决工资拖欠和非法克扣工资问题。

以上是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的一些基本内容,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保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并减少工资纠纷的发生。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2)一、引言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了解决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进行监督和保障。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的建立和完善。

二、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的建立1. 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保障民工工资的支付,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明确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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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内空提示:实施范围、保障金的缴纳、使用与支付、保障金的管理、监督与处罚
(一)实施范围
自治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保障金的缴纳、使用与支付
1、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1)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 )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
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3、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
诺:
(1)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 )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
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
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4、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
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
支。

5、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
题。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1 )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 )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三)保障金的管理
1、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2、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
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
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
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4、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
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
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
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1)无论什么原因,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2)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四)监督与处罚
1、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
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

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
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订立劳动合同,
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
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
方承担连带责任。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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