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废水排放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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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管理规定

废水管理规定

废水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废水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废水的处理和管理成为了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废水的管理,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废水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产生、排放、处理废水的活动,包括生产过程、生活设施、实验室等。

三、职责分工(一)环保部门1、负责制定和完善废水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2、组织开展废水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废水管理档案。

3、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废水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生产部门1、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水的产生量和污染物浓度。

2、负责本部门废水的收集和预处理,确保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3、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废水监测和检查工作。

(三)污水处理部门1、负责公司废水的集中处理,确保处理后的废水达标排放。

2、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保养。

3、记录废水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四)其他部门1、节约用水,减少废水的产生。

2、遵守废水管理规定,不随意倾倒废水。

四、废水分类与排放标准(一)废水分类1、生产废水: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如工业废水、工艺废水等。

2、生活废水:指员工生活产生的废水,如食堂废水、宿舍废水等。

3、实验室废水:指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二)排放标准1、公司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2、对于特殊污染物,应根据其特性和环境影响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五、废水收集与预处理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废水收集系统,确保废水能够及时、有效地收集。

2、废水收集管道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泄漏和堵塞。

(二)预处理1、生产部门应对产生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去除其中的大颗粒杂质、油脂等污染物。

2、预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到污水处理部门的接收标准。

六、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一)运行管理1、污水处理部门应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处理工艺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公司三废排放管理制度

公司三废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下简称“三废”)排放管理。

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三废”排放的法律法规,确保“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要求。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三废”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三废”排放量。

第二章废水排放管理第五条公司废水排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源头控制,减少废水产生;(二)分类收集,合理处理;(三)达标排放,确保水环境安全。

第六条公司应设置专门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在排放前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废水排放的监测,建立废水排放台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废水排放情况。

第三章废气排放管理第九条公司废气排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源头控制,减少废气产生;(二)净化处理,确保达标排放;(三)循环利用,降低排放量。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废气净化处理设施,确保废气在排放前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废气排放的监测,建立废气排放台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废气排放情况。

第四章固体废物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固体废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收集,分类存放;(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三)达标处置,确保固体废物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置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在收集、暂存过程中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减少填埋量。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处置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公司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三废”排放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第三条公司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后勤服务等各项业务,必须坚持“环保优先”工作方针,在源头和全过程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最终实现“零排放”目标,保护和改善盆地生态环境。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把生态文明意识落实到每个单位和家庭,加强员工培训,普及环保科学知识,提高全员环境意识。

第六条积极开展环保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贯彻落实“两新两高”工作方针,以技术创新不断推动公司实现污染减排和低碳发展。

第七条员工有监督、举报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和进入公司市场的各类承包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建立三级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公司HSE、质量、标准、节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一级管理职能机构;各单位HSE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二级管理职能机构;基层单位HSE管理小组及其办公室为三级管理职能机构;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一切进入公司的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公司甲乙方各级行政正职分别是本单位(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审议、发布公司环保管理战略目标、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审议、发布公司环保管理规章制度;(三)审议、发布公司环保考核、奖惩办法;(四)审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结果,研究处理方案;(五)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六)定期对外公布公司的环保业绩表现,统一负责公司环保工作对外事务。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简洁通用版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简洁通用版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废(污)水排放控制管理,减少对地域环境及人员健康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废(污)水排放控制管理。

3、职责
3.1有排放污水的部门负责人应按环保要求,使污染物排放最小化。

3.2如出现不符合(超标排放)应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改正,并做好记录,报部门主管。

3.3部门主管应分析不符合原因确定提出进一步改善目标,如有必要报知管理者代表,并填写《纠正/预防措施单》报管理者代表。

4、污水排放管理
4.1具体管理措施
4.1.1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严格分开,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4.1.2废机油、废化学品等对环境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物品禁止倒入下水道,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

4.1.3垃圾必须到指定地点,不得露天摆放,以防雨天污水流入雨水管道。

4.1.4禁止在公司内冲洗汽车,以免将油污冲入雨水或污水管道。

4.1.5滴在地上的油及化学品要用抹布擦拭干净再放入指定的地方,禁止用冲洗流入下水道。

注:本公司主要为生活污水。

车间废水排放规定

车间废水排放规定

关于车间废水排放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已成为环保管理整治的重点,近期,公司废水排放数据COD、pH值多次出现超标情况,当前生态环境部门不定期在公司管网进行取样检测,对累计超出数据限值的企业进行罚款通报,甚至责令停产。

管理之严格,前所未有。

为了车间保证废水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现针对各岗位废水排放做出如下规定,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废水收集范围1、设备及管道碱液处理后产生的废碱液(包括第一遍冲洗水)必须通过浓污管道排入车间北侧浓污池。

2、管道钝化等过程产生的废酸液(包括第一遍冲洗水)加碱中和后必须通过浓污管道车间北侧浓污池。

3、班后设备及管道第一遍冲洗水(不包括氯化钠)必须通过浓污管道排入车间北侧浓污池。

4、车间产生的其它强酸性和强碱性废液,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后送入环保中心进行处理。

5、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含糖废液(不包括氯化钠),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必须通过车间东北角浓污池排入车间北侧浓污池。

二、车间废水收集设施管理浓污水按照要求进行收集。

浓污收集池内需配备符合扬程、流量的浓污泵,并加装自动浮球开关。

浓污池由保全岗位负责,至少每两小时巡检一次,确保环保设施完好性。

五、考核细则:1、对于巡检不及时、记录填写不规范,第一次发现进行通报批评,多次发生此类问题,视情况罚款20—200元。

2、一般区岗位含糖品种废(品)液统一收集到车间东北角废液回收池处,未按要求回收的每次考核50—500元。

3、洁净区人员含糖品种废(品)液,往浓污管道你排放,未按要求排放的每次考核50—500元。

4、排污程序必须复核正确,点错程序排放错误按故意排放处理,每次考核50—500元。

5、公司如果查出是本车间废水排放数据COD、pH值多次出现超标情况对车间进行处罚,车间将对责任岗位进行同等处罚。

车间2023年11月27日。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废水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废水管理责任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责任人和管理措施。

第三条:废水排放标准
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废水排放标准,并建立监测机制,确保排放标准符合规定。

第四条:废水处理设施
各单位应当确定废水处理设施,保证废水得到合理处理,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废水监测和报告
各单位应当建立废水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废水排放情况符合规定。

第六条:违规处理
对违反废水管理规定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

第七条: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废水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当加强废水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废水管理的重视程度,做到知法守法,共同维护环境。

第九条:附则
本规章由×××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厂区废水的规章制度

关于厂区废水的规章制度

关于厂区废水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厂区废水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生产效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涉及废水处理的生产活动,并适用于所有厂区员工和供应商。

第三条厂区废水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厂区废水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厂区总经理、工程部经理、环保部经理、安全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委员会成员应定期参加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厂区废水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废水管理计划,并定期向厂区领导汇报废水管理情况。

第六条厂区废水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废水管理培训,提升员工对废水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厂区废水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废水管理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备份。

第八条厂区废水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厂区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废水排放管理第九条厂区废水排放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排放标准。

第十条厂区废水排放应当经过预处理和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

第十一条厂区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相关标准限值,一旦发现超标情况,立即停止排放,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厂区废水排放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排放通畅和安全。

第十三条厂区废水排放管道应当设有监控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厂区应当建立废水排放清单,记录排放情况和监测数据,备案存档。

第三章废水处理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应当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运行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运行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厂区废水处理设施涉及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安全和环保。

【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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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废水排放管理规定(暂行)
1目的:
1.1使各生产车间排放废水达到要求指标内,保证污水处理场正常
运行,实现生产的稳定、平衡、畅通。

1.2确保总排放口的废水达到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

2控制指标:
2.1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COD不高于150mg/L。

2.2总排放口的废水COD不高于150mg/L。

3 管理办法
3.1生产技术部与安全环保部负责执行监督本废水排放管理规定的实施。

3.2质检中心保证每班次正常检验(接班后半小时到一小时取样)特殊情况由生产技术部与安全环保部指定检验项目及次数。

3.3 供排水车间负责处理进入污水处理场的生产废水和去往事故贮罐的高浓度废水。

3.4供排水车间负责污水处理系统各段废水进行检测。

发现超标及时报告当班生产调度。

漏检造成处理池冲击,由供排水承担责任。

3.5对进入事故贮罐的高浓度废水,供排水车间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同时保证事故贮罐液位在1/3以下。

3.6废水超标排放造成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由废水超标单位承担相
应责任。

3.7 各单位严控高COD废水不经污水处理直接进入工业废水池,造成总排水超标,由污水排放单位承担责任。

3.8 责任人是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4 处罚:
4.1 废水各项指标以质检中心化验数据为准。

4.2 废水排放造成总排口废水超标,处罚排放超标废水单位500元;超标排放废水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处罚从严。

4.3 罚款对单位不对个人,从单位工资总额扣除,由单位落实责任人。

5 要求:
5.1 各单位一把手必须把此项环保工作作为主要大事进行安排、布置、检查。

5.2 各单位要针对此规定要求落实好本单位确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生产技术部(印章)
安全环保部(印章)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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