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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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置管理制度

废水处置管理制度

废水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企业废水处置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生产企业:应当全面理解和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废水处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废水处置情况,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3. 监管部门:定期对企业废水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4. 员工:应当遵守企业废水处置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废水治理工作。

三、废水排放要求1. 废水排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2. 废水排放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排放废水。

3. 废水排放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放至环境。

四、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1. 生产企业必须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2. 废水处理设施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3.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时,不能发生泄漏污染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五、废水监测与报告1.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废水监测系统,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2. 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上报废水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3.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废水排放档案,妥善保存相关监测数据和报告。

六、应急响应措施1.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废水泄漏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废水泄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 废水泄漏后,生产企业必须及时上报给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助进行清理和处理工作,防止进一步扩散。

七、违法处罚1. 对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标排放废水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

八、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有权定期对企业废水处置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必须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简洁通用版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简洁通用版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废(污)水排放控制管理,减少对地域环境及人员健康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废(污)水排放控制管理。

3、职责
3.1有排放污水的部门负责人应按环保要求,使污染物排放最小化。

3.2如出现不符合(超标排放)应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改正,并做好记录,报部门主管。

3.3部门主管应分析不符合原因确定提出进一步改善目标,如有必要报知管理者代表,并填写《纠正/预防措施单》报管理者代表。

4、污水排放管理
4.1具体管理措施
4.1.1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严格分开,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4.1.2废机油、废化学品等对环境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物品禁止倒入下水道,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

4.1.3垃圾必须到指定地点,不得露天摆放,以防雨天污水流入雨水管道。

4.1.4禁止在公司内冲洗汽车,以免将油污冲入雨水或污水管道。

4.1.5滴在地上的油及化学品要用抹布擦拭干净再放入指定的地方,禁止用冲洗流入下水道。

注:本公司主要为生活污水。

《废水、废气、固废管理规定》

《废水、废气、固废管理规定》

《废水、废气、固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施工生产和生活活动过程中废水、废气、固废排放的控制,减少对地域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依据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了废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液)、废气(排气污染物、粉尘)、固废(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排放控制的范围、方法及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生活污水。

是指在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

包括洗漱、炊厨、卫生间等产生的污水。

(二)工业废水。

是指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水、污水以及废液组成的工业废水。

包括含酸污水、含碱污水、洗片污水等。

(三)废液。

是指机器试运转过程中、设备维修和保养过程中排放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脂)等;金属理化试验废液;洗片废液;机加工乳化液。

(四)排气污染物。

是指机动车辆以及燃油设备排放出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

(五)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细砂、水泥、泥砂、保温材料石棉尘、切割和焊接烟尘等。

(六)固废。

是指生产施工、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七)生产垃圾。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弃土、砖石、铁屑、边角下料、废焊条、包装纸箱、废材料等。

(八)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包括炊厨废物、废纸、织物、家用什物、废塑料制品等。

(九)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

主要有石棉产品使用产生废料、涂料包装桶、报废的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废荧光屏及汞灯、废胶片及废像纸、废有机油桶及油手套等。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生产部门(一)负责生产活动过程废水、废气、固废的排放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排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掉或限期治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开展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开展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废水管理规定

废水管理规定

废水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废水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废水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产生的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

三、废水排放标准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直接排入环境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限值以内。

四、废水处理设施(一)本单位应建设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二)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废水监测(一)建立废水监测制度,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

(二)监测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流量、pH 值等。

(三)监测数据应如实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六、废水排放管理(一)废水排放应按照规定的排放口和排放方式进行。

(二)严禁私设暗管、偷排、漏排等违法排放行为。

七、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管理(一)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水的产生量和污染物浓度。

(二)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废水的跑、冒、滴、漏。

(三)对于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应进行单独收集和处理,严禁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

八、生活污水管理(一)加强员工环保意识教育,倡导节约用水,减少生活污水的产生量。

(二)生活污水应通过污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严禁直接倾倒或排放。

九、应急处理(一)制定废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二)当发生废水泄漏、超标排放等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责任与处罚(一)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废渣、废水排放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谁产生、谁治理;(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总量控制、达标排放;(四)社会参与、公众监督。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废渣、废水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渣、废水排放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渣、废水产生;(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时,确保废渣、废水排放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六)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环境容量。

第四条废渣、废水排放要求(一)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渣、废水的产生量,并对废渣、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二)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安装废渣、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渣、废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三)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定期对废渣、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四)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建立废渣、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渣、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五)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填埋;(六)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废水排放管理(一)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水进行处理,确保达到排放标准;(二)废水排放单位应安装废水排放计量装置,准确记录废水排放量;(三)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四)废水排放单位应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废水排放单位。

第三条废水排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废水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排放,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

第四条国家鼓励废水排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废水利用率,实现清洁生产。

第二章废水排放与检测第五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种类进行排放。

第六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水排放监测制度,对废水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

第七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对废水排放进行申报,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废水排放情况报告。

第八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者不正常运行。

第三章废水处理与利用第九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根据废水特性、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标准,选择合适的废水处理技术,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十条废水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废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废水处理后的水资源应得到充分利用,废水排放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废水利用率,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废水排放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废水排放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水排放控制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废水排放单位。

第三条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废水排放的控制管理工作。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废水排放标准第五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水,不得超过排放限值。

第六条国家根据水资源状况、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制定和修订国家废水排放标准。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废水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废水排放许可第八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废水排放许可证。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废水排放单位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废水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第十条废水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废水排放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四章废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废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废水排放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定期对废水排放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率。

第十三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对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排放,减少废水中污染物浓度。

第十四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安装废水排放监测设备,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废水排放情况。

第十五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废水排放情况,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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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D 版)
编制:
审核:
批准: _________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5日
实施日期:2015年05月15日
1目的
确保公司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废水排放
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
文件编号:EG/YP 3 35 007-2015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生产区所有污水处理及排放的控制和管理.
3 职责环安部负责监督各责任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保养状况进行检查情况,各责任
单位负责组织定期监测。

责任单位
3.2.1 负责委托设计部门在设计中采用清洁工艺技术,保证废水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完成。

3.2.2 负责本单位污水排放与运行控制管理,并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与保养,并做好运行记录。

4 引用文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环安运行控制程序
环安监测和测量控制程序
5 工作流程及要求
水污染的预防
5.1.1 一切产生和可能产生水污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执行,根据项目性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三同时”原则。

5.1.2 责任单位在委托设计部门制定工艺方案时, 应优先选用耗水量小、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少、毒性小、具有规范化废水排放的工艺方案。

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
5.2.1 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其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运行,不得拆除或闲置不用。

5.2.2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与清擦,检查其运行情况。

5.2.3 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对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5.2.4 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严格控制加药量,并
填写《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5.2.5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应急响应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排水管网/ 口周围严禁放置化学品、油品、固体废弃物等;严禁将各种废油、废乳化液、废弃物等倾倒于排水管口中;严禁在排水网/口附近冲洗、清洗各类设备;各单位责任部门要定期清理排水管网,保证废水流向污水处理站。

污水的监测按《环安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执行,监测报告由管理部及责任单位保存。

环安部每年进行一次排污监测值与排污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及其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发现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
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6考核指标
污水处理排放达标.
7记录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8修改记录页
修改记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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