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本质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婚姻对于个人和社会有何作用?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婚姻对于个人和社会有何作用?婚姻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一种规范的、合法的关系。
婚姻不仅仅是俩个人之间的感情纽带,更涉及到家庭、社会和文化的多重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那么,究竟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婚姻对于个人和社会又有何作用呢?下面将一一进行解析。
一、婚姻的本质1.婚姻的本质是家庭的建立和维护婚姻不仅是爱情的结晶,更是一种社会制度。
婚姻的核心作用是建立一个新的家庭,使妻子和丈夫成为一家人。
婚姻作为社会的一种规范,对于家庭的建立和维护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婚姻的本质是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婚姻是建立在责任和义务之上的,这不仅包括夫妻之间的互相扶持和关怀,更是对后代的教育与培养。
婚姻关系的形成和维护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夫妻两人应该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
二、婚姻对个人的作用1.婚姻能够给个体带来依托和支持婚姻能够为个人提供一个“家”的归属感,给予个体关爱和支持,并成为个体心灵的寄托,包括经济支持、情感支持、心理支持等等。
2.婚姻可以促进个人成长和发展婚姻关系中的相处和沟通能够让个人学会更好的沟通和表达方式,通过不断的学习与交流,夫妻在相处中能够取长补短,共同成长进步。
3.婚姻对于后代的成长和教育至关重要婚姻对于后代的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夫妻应该共同协作,为孩子提供一个幸福稳定的家庭氛围,从而对后代的成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婚姻对社会的作用1.婚姻有利于社会的平稳发展和稳定婚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婚姻关系的稳定可以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使社会变得和谐稳定。
2.婚姻对于家庭的概念和家庭价值的传承具有重要作用传统家庭观念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的稳定往往也代表着家庭观念和价值观的传承。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能够有效地推动传统家庭观念和价值的传承。
3.婚姻对于人口的管理和控制也具有作用婚姻关系对于人口的管理和控制具有一定的作用,通过普及婚姻观念和促进婚姻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人口的控制与管理产生作用。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单位,它不仅关乎两个人的幸福生活,更具有文化、道德、法律的层面含义。
那么,婚姻的本质是什么?以下是本文的几个重点。
一、人类社会的基本境遇人在生存中总是与他人相互依存,过程中产生了关系、群体、家庭,最终演化为复杂的社会。
人类社会因而产生了两个基本的境遇: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女性。
婚姻的本质就在于平衡这两重境遇。
二、性与爱婚姻的本质还关乎性与爱之间的关系。
性是提供后代和生殖的行为,而爱则是关于情感、心理和意义的概念。
婚姻是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是两个人共同的生命体验。
三、法律的约束婚姻也有着法律层面的约束。
它不仅规定了物质方面的责任,更关乎家庭、社会、教育的多层面责任。
婚姻的本质也在于在法律的规定下,实现夫妻间平等、协助、互相扶持的关系。
四、互相扶持婚姻不是两个人各自独立的关系,而是建立在互相扶持、相互帮助的基础上。
在彼此关爱的同时,夫妻需要互相分担生活中的责任和负担,共同为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努力。
五、情感共鸣最后,婚姻的本质是情感共鸣。
这不仅是两人之间的情感交流,还关乎夫妻心灵的交汇与契合、人生价值的共同体验,以及共同追求的理想和目标。
综上所述,婚姻的本质是一个复杂而多层次的概念,它需要在社会、法律、文化、道德等多个层面上互相配合,才能最终实现两个人的幸福生活。
无论户口簿上是否有相互的名字,婚姻都需要两个人携手互助,共同面对人生的起起伏伏。
只有在坚持和付出的基础上,夫妻关系才能长久、稳定、幸福。
国学婚姻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自古以来,婚姻就是人生大事,是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国学婚姻观念深入人心,许多经典著作如《论语》、《礼记》、《婚姻法》等都对婚姻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通过学习国学,我对婚姻有了更深刻的感悟,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婚姻的本质国学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合二为一”,即男女双方在精神、情感、生活上的相互依托和融合。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联合,是家族延续的纽带。
这种观念强调了婚姻的社会性和责任感,使得婚姻不仅仅是个人情感的寄托,更是对社会、对家族的承诺。
二、婚姻的礼仪国学中强调婚姻的礼仪,认为婚姻应当遵循一定的礼节,以体现对婚姻的尊重和对长辈的孝道。
婚姻礼仪包括求婚、订婚、结婚、生子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仪式和规范。
这些礼仪不仅体现了婚姻的庄重,也使得婚姻更加圆满。
1. 求婚:求婚是婚姻的起点,体现了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诚意。
在求婚过程中,男方应当以礼待人,表达自己的心意。
2. 订婚:订婚是婚姻的过渡阶段,双方通过订婚仪式,确定了婚姻关系。
订婚礼仪包括交换订婚戒指、举行订婚宴等。
3. 结婚:结婚是婚姻的最终完成,也是人生的大事。
结婚礼仪包括迎亲、拜堂、入洞房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和仪式。
4. 生子:生子是婚姻的延续,也是家族的延续。
生子礼仪包括取名、报喜、满月酒等,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家族的期待。
三、婚姻的道德国学认为,婚姻应当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包括忠诚、孝顺、尊重、包容等。
这些道德规范是婚姻美满的基础,也是家庭和谐的关键。
1. 忠诚:忠诚是婚姻的基石,夫妻双方应当相互信任、忠诚,共同维护婚姻的纯洁和美好。
2. 孝顺: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中夫妻双方应当尊敬长辈,关心家族事务,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3. 尊重:尊重是婚姻的润滑剂,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愿、兴趣和习惯,以平等、包容的心态处理婚姻中的问题。
4. 包容:包容是婚姻的智慧,夫妻双方应当学会宽容对方的缺点和错误,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请问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请问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的本质是一个复杂而多层次的概念,它在不同文化和社会中可能有不同的含义。
然而,一般而言,婚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感情关系:婚姻往往建立在两个人之间的深厚感情基础上。
这包括爱、尊重、互相关心和支持等情感元素。
2.法律合同:婚姻通常是一种法律合同,在法律上确认两人之
间的法定地位。
这种法律关系涉及权利、责任、财务事务等方面。
3.家庭建设:婚姻是家庭的基石,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环境,有
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养。
夫妻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4.社会认可:在很多社会中,婚姻是被社会广泛认可的一种关
系形式。
它在文化和宗教层面上也可能具有特殊的象征和意
义。
5.性伴侣关系:婚姻通常包含了夫妻之间的性伴侣关系,这是
一种共同决定和协商的方面。
6.经济合作:夫妻之间通常会在经济方面进行合作,共同承担
生活费用、财产管理等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的本质因文化、宗教、法律和个人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在一些文化中,婚姻可能更强调家庭和
社会的稳定,而在其他文化中,个体幸福和自由可能更受重视。
每对夫妻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期望,因此婚姻的本质是一个动态和多样化的概念。
婚姻的本质

婚姻的本质婚姻的本质就是对女性的剥削。
如果你想进入婚姻,就代表你默认接受这个剥削条款。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第四卷:婚姻制度是人类奴隶制度的最后一环,共产主义是没有婚姻制度的。
婚姻制度起源于父权对血统“纯正”的追求,本质是对女性生育权的剥夺和掌控,婚姻的产生是为了男性更加方便地剥削和奴役女性。
婚姻本质是保障每一个男人都有自己的奴隶。
关于婚姻的本质问题,果然智者总是比常人更加通透,境界更高。
当下经济不好,除了高收入行业,或者家里有地,没几个能做到配偶全职带孩子,基本都是两口子一起赚钱养家。
女性既雌竞也要雄竞。
大部分情况下,只要不那么较真,结婚大概率会让一个女人在当下社会过得舒服点。
搭伴儿过日子,减轻经济负担,节假日有人陪伴不孤单,生病的时候有个人照应,这是大部分女人最基本的需求吧。
现实情况是,幸福的永远都是少数。
如果你被圈养在家庭,相夫教子,削弱经济来源,无论跟你结婚的这个男人是谁,对你有多恶劣,打也好,骂也好,你都没有勇气离开。
面子不面子另外一说,多少女人为了给孩子一个亲爹,一个圆满的家庭,忍忍吧。
我们其实可以从家族的女性长辈,也就是姥姥,奶奶的人生经历上感悟女人的一生。
一个人无法自给自足,失去工作能力,年纪越大就会越被动,这就是为什么女性要经济独立的原因。
好男人没钱,自己吃馒头会给你加个蛋,因为对于没钱的人来说,钱最能代表心意。
一个男人总是哭穷,说明他既没钱,也没感情。
从古到今有那么那么多描写爱情,风花雪月的文章,看起来真的很美。
现在的单身男女,很多精致的利己主义,不愿意吃亏,其实好的感情,傻一点才走得远。
不是女孩子势利,而是害怕了……多巴胺这种创建爱情的元神,总会在岁月的磨砺中烟消云散,找个不讨厌的,正直善良的,没有致命缺陷的,看着顺眼的就好。
对于中国女人来说,脑袋里都是那些,必须乖乖遵守女德才算是个正常的女人,要压抑自己的需求,学会忍耐和妥协,否则就会有无数的标签贴给你。
恩格斯对婚姻的经典论述

恩格斯对婚姻的经典论述
恩格斯是19世纪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他对婚姻问题有着深刻的思考和论述。
恩格斯认为,婚姻是由私人财产制度所产生的。
在私人财产制度下,婚姻成为了对财产的一种占有方式。
婚姻的本质是男性对女性的占有和支配,因为男性拥有财产和权力,而女性则被看做是财产的一部分,需要被男性占有和支配。
恩格斯认为,婚姻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女性的不平等和被剥夺。
女性在婚姻中失去了自由和独立,成为男性的附庸。
婚姻也使女性在经济上依赖于男性,无法享受到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资源。
恩格斯认为,只有通过消除私人财产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消除婚姻制度的剥夺和不平等。
在恩格斯看来,真正的婚姻应该是基于自由和平等的。
婚姻不应该被视为对财产的占有,而应该是两个人基于彼此的爱和信任建立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的婚姻将不再受到私人财产制度的制约,婚姻将成为真正的自由和平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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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本质和意义

婚姻的本质和意义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制度,它是指两个人在法律和道德上建立起一种长期合作的关系,并且承诺在彼此的生命中共同承担责任和分享幸福和困难。
婚姻的本质和意义在于为个人和社会带来稳定、幸福和繁衍的机会。
婚姻的本质婚姻的本质是建立在爱、尊重和互助的基础之上的。
当两个人决定走入婚姻时,他们彼此之间的爱情和感情是首要的因素。
这种爱情是指他们对彼此的深厚情感和关心,愿意一起度过生活中的各种经历。
尊重是指对对方的价值观和个人选择的认可和尊敬,不干涉对方的独立性和自由意志。
互助则是指双方在物质和情感上互相支持和帮助,共同应对生活中的挑战和困难。
婚姻的本质还包括责任和承诺。
结婚的两个人在法律上承认对方是自己的合法配偶,并且愿意为对方和家庭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体现在经济和物质上的支持,以及对家庭生活的共同参与和贡献。
婚姻还意味着双方对彼此的忠诚和承诺,无论是在幸福还是困难的时刻都要坚持支持和相互扶持。
婚姻的意义婚姻对个人和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婚姻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使个人能够建立家庭和传承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
结婚后,个人不再感到寂寞和无依无靠,有了一个可以信任和依赖的伴侣。
婚姻还能够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和幸福感,使人感受到被爱和关心的温暖。
婚姻对社会的意义也不可忽视。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家庭则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稳定和幸福的婚姻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婚姻能够为社会提供繁衍后代的机会,保障下一代的成长和发展。
婚姻还能够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因为稳定和幸福的婚姻有助于个人的事业和职业发展。
此外,婚姻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社交网络和社区参与,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婚姻的挑战和发展尽管婚姻具有重要的本质和意义,但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婚姻需要双方不断努力和沟通,才能够保持稳定和幸福。
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和需求,夫妻之间会出现摩擦和冲突。
而且,婚姻中的责任和承诺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会导致关系的破裂和痛苦。
婚姻常见知识点总结

婚姻常见知识点总结一、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经过法律程序,依法建立家庭关系的行为。
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起来,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婚姻是一种稳定的家庭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也是一种社会习俗和文化传统的表现。
婚姻的基本概念还包括婚姻的自由与平等原则。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的行为,不受强制。
婚姻双方在结婚时应当是平等的地位,相互尊重、协商解决问题。
二、婚姻的法律意义婚姻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关系的建立婚姻是男女双方建立家庭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2. 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婚姻的建立使得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具有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支出、共同照顾子女、共同管理家庭等。
3. 财产关系的产生婚姻的建立将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义务。
4. 法律保护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法律保护,如离婚和家庭暴力等问题。
5. 子女权益的保护婚姻是男女双方生育子女的基础,也是子女权益的保护。
三、婚礼仪式婚礼是婚姻的仪式,也是一种社会习俗和文化传统的表现。
婚礼的形式和内容在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下有所差异,但是都具有共同的意义和功能。
婚礼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认可的象征婚礼是对婚姻的社会认可的象征,是表示男女双方自愿结合成家的行为。
2、家庭价值的传递婚礼是对家庭价值的传递,是社会习俗和文化传统的表现,是对家庭生活的祝福和祝福。
3、家庭生活的开始婚礼是从单身生活到家庭生活的过渡,是男女双方立即成为夫妻家庭的开始。
四、婚前准备婚前准备是婚姻的重要环节,是男女双方决定结婚的过程,也是确保婚姻幸福的关键。
1. 情感和婚姻观的认知婚前准备应当对彼此的情感和婚姻观有充分的认知和了解,明确双方的婚姻目标和期望。
2. 家庭状况和社会关系的考虑婚前准备应当考虑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状况,了解双方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是否能够接受和适应。
3. 经济和就业状况的考虑婚前准备应当考虑双方的经济和就业状况,了解双方是否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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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伦理本质婚姻关系是任何类型的人类文明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任何类型法律所必然调整的对象。
正确理解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婚姻关系的逻辑前提,也是使婚姻制度获得职大法律效益的理论基础。
关于婚姻的本质争议很大,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1]:1 制度说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902年,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
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
彭努尔也解释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消。
2 状态说认为个人欲将自己至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该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所约束。
即婚姻虽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此意思的合致,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使用于婚姻当事人为条件,所以在婚姻缔结后,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夫妻身份。
3契约说契约说认为,独立的意思主体(即夫妻)立于平等地位,且由于当事人自由互惠,而其意思业已合致者,当即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据以约束婚姻当事人。
故结婚行为实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异趣。
在英美法系中,也采契约说。
认为婚姻契约应该具有民事契约的一般性质。
如当事人应该有缔结婚姻契约的能力;有缔约意思;并符合一定的程序。
但是一般认为婚姻契约具有特殊性:(1)婚姻应该具备一定的方式或者仪式,国家权力一般进行干预;(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3)婚姻可以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的效果;(4)因为欺诈或者误解导致婚姻无效时,需要十分明确的证据;(5)婚姻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让与;(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
4、合一行为说(2)在德国,黑格尔在19世纪就认为婚姻行为与契约不同,认为婚姻系伦理关系,为夫妻共同生活体的关系。
婚姻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男女合而为一,而扬弃各方的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个新的人格独立者,即为婚姻。
它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因为一般契约当事人的人格一直是独立的。
日本山中康雄博士认为:身份行为与市民社会法上的契约不同,在本质上无法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身份行为的效果发生的依据并不在于意思表示。
而因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基于设定及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的目的,因男女并行的、复数的合同行为而成立。
宾特主张:契约的标的为“物”,物无人格,所以以婚姻当事人人格为规范对象的结婚行为,不能以契约理论为基础。
拉冷都解释结婚行为并不以个别的给付或者以财物的交换为其目的,反而以夫妻两人纳入全人个的结合的共同生活体为目的,所以结婚行为为合一行为。
此外还有行为条件说人法的结合说人格的社会的结合说共同的社会团体说共同行为说等。
随着婚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上各学说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批判。
契约说把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依自由的合意为了共同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契约。
基于婚姻契约理论,当配偶一方有违背婚姻义务行为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实是一种契约责任,是契约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婚姻义务)而致使对方权利(婚姻权利)受到损害得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婚姻虽然某些方面有器乐的外形,但其本质并不能看成一种契约,主要因为:第一,但婚姻契约论无法解释为何夫妻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契约的最终及意义也是夫或妻保护自己约束他方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而不是婚姻的本质特性,更代替不了伦理性在婚姻含义中的地位。
因此用契约来解释婚姻的本质不免有些牵强,笔者更赞同婚姻共同体论的观点:婚姻是为法所承认的一男一女的生活共同体.[3]瑞士民法的159条明确规定依结婚成立的夫妻之间的共同体称为婚姻上共同体。
从创设这一共同体的行为观察婚姻是男女双方依自由合意以契约的形式缔结的,然因有伦理性制度性,虽以契约形式缔结但非仅为契约关系。
[4]婚姻共同体作为一种法律实体是夫妻双方人格互融精神内化的产物。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具有其独特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它的社会属性要比自然属性更重要,因为只有建立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用权利责任义务筑成家庭的围城才会有稳定的夫妻生活。
如果说自然性是婚姻的载体则社会性便是婚姻的灵魂。
而社会性的重要表现就是伦理性。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婚姻家庭的主体来看,人的本质不是单个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合。
作为两个人以上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其本质更不可能是单纯的私人关系。
2、从婚姻家庭的内容来看,包括其中的物质生活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男女平等还是男尊女卑,是一夫一妻还是一夫多妻,都是由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来决定的,而不是由其自然属性或当事人自身的任性来决定的。
3、从婚姻家庭的形式来看,什麽样的男女两性结合构成婚姻,什麽样的血缘共同体属于家庭,是由社会认可的。
一对男女即使很想成为夫妻,但如果以的不到社会认可的形式结合,仍可能只是私奔。
对于现代流行的“合约婚姻”或者“合同婚姻”的看法,我是不赞同这个的。
为什么呢?我觉得婚姻更多的是一个伦理实体,它的结合、维持和发展都是与一个国家的传统、风俗等因素相关的,具有很强的本土性。
像我们的很多民商法制度,都是移植来的,但是婚姻制度,它的本土性是非常强的,所以我们国家历来把这个婚姻当作一种,如果是合同的话,那也是百年好合,是个终身的合同。
[5]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用伦理柱石支撑起来的小屋,抽去了约束和调适两性关系的伦理准则,则婚姻关系便不存在。
首先,从婚姻的概念看,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
不同时代不同法系对婚姻所下的定义也不同,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综观各国,有的仅只婚姻关系(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有的仅只建立婚姻关系的结婚行为;有的兼指婚姻关系和结婚行为。
然而,全面的从婚姻的内涵和本质分析,婚姻应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定社会制度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普遍形式。
它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指既于这种两性结合所形成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它也不等同于缔结婚姻的行为,缔结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永结同心得法律行为;就当代各国法学看,以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是一致的。
综观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对于婚姻都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这是婚姻自然层次上的涵义。
综观整个婚姻法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
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婚姻概念的各构成因素中,必不可缺的一个条件就是国家或社会的认可。
综观婚姻的发展历史,这种认可方式大致有一下几种:1、登记制,有国家行政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2、仪式制即结婚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取得社会的承认,结婚始告成立。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4、公告制,即行政官员接到结婚申请后,在市政厅前张贴布告,即达到承认的效果。
男女两性结合必须以通过各种方式让国家和社会予以承认,这从根本上是由婚姻的社会性决定的。
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和性的本能是婚姻的自然前提,婚姻则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其次,从婚姻的目的看,关于人为什莫结婚这个问题,不同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人有不同回答,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底下经济不发达,再加上当时人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不高,使得当时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因素。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体奴斯就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
”优帝《法学纲要》称“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6]。
孟德斯鸠认为“父亲有养育子女的天然义务,这促成了婚姻制度的建立,婚姻宣告谁应负担这个义务。
”[7]我国封建时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8]”作为婚姻的目的。
即便如此,那时的婚姻内涵中仍可以看到结婚是以双方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对于有些学者认为的,在婚姻发展史上,婚姻的目的经历了“由繁殖人种之目的进于主家事有嫡子之目的,再进于男女共同生活之目的”这一过程。
[9]我不赞同这种说法,我认为,自有婚姻以来,无论是为“繁殖人种”,还是为“主家事有嫡子”都必须有共同生活。
因此共同生活应始终是婚姻的目的。
就说我国古代,虽说传宗接代的思想十分浓厚,通过其封建色彩,我们不难看出这种婚姻必然要求以男女共同生活为其内涵。
如为继承的需要,一夫一妻制下要求妻子和丈夫共同生活来保证。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人们的自由意志观念也不断增强。
纯粹的经济因素已对婚姻的建立产生不了任何影响。
人们结婚的目的在于追求一种“爱的永恒”。
这是婚姻的理想境界。
而现代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大多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
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墨西哥民法典〉〉(婚姻编)第163条规定:配偶双方应在婚姻住所共同居住;第164条规定:配偶双方应共同出力,在经济上维持家庭生活,在法定期间内抚养和教育子女。
日本民法亲属编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强调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
史尚宽先生在其《亲属法》中提到了“定期婚”,定期婚是指“限于一定之期间继续婚姻关系之制度”,“往昔于野蛮民族间行之,现今尚未绝迹。
例如加法地方之爱斯基摩人、北美印地安人、北非黑人,其婚姻关系继续期间不一,短者一星期一个月,长者数年或十数年,夫妻相互间无继承权”。
推翻了传统的婚姻应“永久的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观点。
但仍不否认,结婚的目的在于能够共同生活在一起。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
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助互爱。
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10]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而这种共同生活的目的又是为了组建爱的小巢——家庭,长期过着安定、祥和的时光。
进一步讲,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它的稳定、和谐牵动着千家万户。
再次,各国法律都强调离婚自由,然而强调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
马克思认为婚姻关系是典型的实体性伦理关系,一旦进入婚姻关系就进入了具有婚姻意志的伦理实体,就要尊重婚姻的意志,而不能仅仅以有无爱情为依据寻找借口离婚,因为离婚不仅是夫妻的离散,而且是家庭的离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