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_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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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法1(概述)

婚姻法1(概述)

五、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 型: (一)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群婚制。 一 群婚制 夫妻的婚姻形式。 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 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பைடு நூலகம்
向个体婚、个体家庭的转化。 向个体婚、个体家庭的转化。 为今后的一夫一妻制和整个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其特点有: 奠定了基础。其特点有: 1,对偶婚制与群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 ,对偶婚制与群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 两性关系相对稳定化。 两性关系相对稳定化。 2,对偶婚还是极不稳定的,它可以根据 ,对偶婚还是极不稳定的, 男女任何一方的意志单方解除。 男女任何一方的意志单方解除。
(二)婚姻的概念 二 婚姻的概念 1、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 、婚姻的一般概念: 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的法律概念: 、婚姻的法律概念: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 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杨大文《亲属法》)。 杨大文《 杨大文 亲属法》 。
以公开纳妾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以公开纳妾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多存在于封建主、地主身上,对农民、 多存在于封建主、地主身上,对农民、 女性不公平。 女性不公平。 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以家族为本位, 以家族为本位,亲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 特权与人身依附性,其特点是: 特权与人身依附性,其特点是:婚姻不 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 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专 制。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 。 、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 又称伙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 又称伙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 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在原始社会曚昩时期的高级阶段 ,在婚 姻关系中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 姻关系中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以后又 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近的兄弟姐妹, 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近的兄弟姐妹,婚姻 关系只能在没有血缘关系或血缘关系较 远的男女之间发生的婚姻形式。 远的男女之间发生的婚姻形式。

婚姻家庭法讲义[1]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罗马法课程家庭与婚姻法:婚姻(第八章)

罗马法课程家庭与婚姻法:婚姻(第八章)

(三)夫权的消灭
首先,夫妻一方的死亡,夫权即归消灭;
其次是离婚,夫妻关系一经解除,夫权也就消灭;
最后无论男方或女方人格大变更或中变更,都可以使夫权消灭。自由人沦为奴隶, 市民变为外国,原有的市民法婚姻便因一方或双方婚姻权而失效,夫权也就不复 存在。关于人格小变更,如丈夫是自权人,被收养后其家庭已消失,夫权即由收 养人的家长权所吸收。
婚姻同时成立,换而言之,妻三夜不归时效中断导致当事人之间既不存在婚姻也
不产生夫权。可见,该连续不断的同居一年是有夫权婚姻的条件。

按照巴里 ·尼古拉斯的观点,婚姻于结婚时成立,一年同居届满取得夫权,也
就是说,妻三夜不归仅仅是取得夫权的障碍,并不影响于婚姻的效力。
• 按照奥托 ·基弗的观点,一年时效届满后合法婚姻成立,但妻三夜不归导致夫不 能取得夫权。
共和国末年,经济发达,受到希腊哲学的影响,罗马有些妇女为摆脱宗亲关系而 取得遗嘱自由权,还产生了一种“信托夫权”( manus fiduciae causa)。因 为古代罗马的妇女即使是已达适婚年龄的自权人,也要处于监护权之下,其监护 人就是其法定继承人。有的妇女为了不使遗产为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就利用夫 权这一制度来摆脱监护及宗亲关系。其办法是与几个男朋友串通,先用“买卖婚” 的方式,假装与其中之一缔结“有夫权婚姻”,使之因人格小变更而消灭原来的 宗亲关系;接着由获有夫权的男朋友将她卖给另一个男朋友,通过这种买卖而离 婚,以消灭夫权;最后再由取得买主权的男朋友将她解放,使之摆脱宗亲和监护 关系,并获得遗嘱自由权。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夫权,即为信托夫权。由于宗亲关 系和女子监护的逐渐废止,以及妇女取得遗嘱权,“信托夫权”终于在公元4世纪 消失了。
片段三:盖尤斯《法学阶梯》: 111 .时效婚使得连续一年保 持妻子身分的妇女归顺夫权。实际上,妇女通过一年的占有而被 时效取得,因而她转入丈夫的家庭并且取得女儿的地位。《十二 表法》规定:如果某个妇女不愿意以此种方式归顺夫权,她每年 离家三夜,以这种方式逐年中断时效。但是,整个这一规则一方 面被法律所废除,另一方面在习惯中也被弃置不用。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 简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10 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 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14 简述1950 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 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17 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 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参考答案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婚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婚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内容提要】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

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

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概念混为一谈。

有没有必要从法学的角度对“婚姻”作专门的界定?基于以下理由,应当作肯定的回答:1.任何一个法学名词,都必须有明确的概念。

婚姻,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婚姻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例外。

婚姻的概念是整个婚姻法学的基石,婚姻概念在婚姻法学中的地位,对应于犯罪、刑罚概念在刑法学中的地位,对应于民事行为概念在民法学中的地位。

犯罪、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在刑法学中是非常明确的,民法学对民事行为也作了清晰的定义和分类,婚姻法学没有理由不给婚姻一个明确、科学的概念。

2.婚姻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其法律含义与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不完全一样,不加以区分,没有明确的法学概念,不利于婚姻法学的研究。

3.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也在引导人们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

对于那些和日常生活用语通用的法律名词,我国近年来的立法通例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其法律含义。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法律概念,《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概念,《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概念作了界定,《专利法》第2条对“发明创造”的概念作了界定。

4. 一些国家已经在法律或法案中对婚姻作了明确界定。

例如,《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就婚姻作了如下定义:“婚姻是两个异性的人之间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意在以完全共同生活的方式建立家庭而订立的合同。

”[l](pl62)美国众议院于1996年7月通过的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的《“捍卫婚姻法”法案》制定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由于婚姻lli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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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内容提要】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

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

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概念混为一谈。

一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

就在这少数的立法例中,法律给“婚姻”所下的定义往往失之偏颇。

例如,前面所提《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规定的婚姻概念,显然仅指“合法婚姻”。

而美国《“捍卫婚姻法”法案》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它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用这样的概念反对同性结婚是可以的,但要以此作为一个科学的定义,也不妥当,这样的定义过于宽泛。

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对于婚姻尚无统一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不仅在文字表述上差别很大,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

这些定义有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只能说是语文上的或者社会学上的定义。

在众多的概念中,大多强调“只有合法才能成为婚姻”,但这无疑将“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我认为在确定婚姻概念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将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编纂在民法典中,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婚姻的概念应充分考虑民法学的有关理论。

我认为,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婚姻的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那么,婚姻概念至少应该涵盖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

第二,和大多数法学概念相比,婚姻这一概念有其特殊性。

大多数法学概念是法律的伴生词,概念是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婚姻这一名词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并不需要法律来调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婚姻仍然是由习惯来调整,或者像我国古代,是由“礼”来调整。

由于这一特殊性的存在,确立法学上的婚姻概念就尤为困难。

毕竟“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由来已久,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

因此,给婚姻下定义,除了要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全面考虑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将人们观念中视为婚姻的两性结合框定在婚姻概念之中,将人们观念中视为非婚姻的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

比如,婚姻概念应能够有效地将婚姻与婚前性行为、通奸、姘居、非婚同居区分开来。

第三,在婚姻法学中,涉及“婚姻”的概念很多,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如此等等,举不胜举。

这些概念有些出现在著作中,有些则出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因此婚姻概念应容纳上述种种“婚姻”,这样才能使得婚姻概念在整个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同一,不至于产生歧义和混淆,保证法律用语逻辑上、法律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

二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给婚姻确定一个如下的法学概念是比较适宜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这一婚姻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

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

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

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

“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惟一目的。

”[2](p77)同性结合是无法生出继承人来的。

依据恩格斯的考察,在整个私有制社会,婚姻都应当是异性的结合。

对于未来社会的婚姻关系,恩格斯是这么看的:“这样,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陷于将要消失的东西。

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将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

”[2](p96)也就是说,根据恩格斯的推断,未来社会的婚姻依然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需要强调的是,婚姻作为男女两性的结合,应该仅指一男一女的结合,也就是说,一个婚姻的主体只能是两方当事人。

但是,这并不排斥有些婚姻类型中存在两个以上当事人,对此我们要能够正确理解。

在我们婚姻法学理论中,有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等概念。

单复式婚姻是指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婚姻,双复式婚姻是指几个男子和几个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这里面均涉及多方当事人,是否与婚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这一概念内涵相矛盾?我认为并不矛盾,这类婚姻是婚姻的集合,它包含着多个婚姻,其中每一男一女都单独构成一个婚姻,而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共同构成一个婚姻。

(二)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

我国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姻的目的;基督教婚姻,结婚的目的在于子女的生养教育以及夫妻间的互相扶养和性要求的慰藉;近现代各国的法律也对婚姻的目的做了种种规定。

这些“目的”虽然纷繁复杂,但透过这些表面的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强调结为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生活”。

这既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层次的含义。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

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

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8](p84)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婚姻与通奸的本质区别。

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12](p47),其特征有四个:一是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二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三是对内不共同生活;四是自愿地、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

由于婚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可以根据通奸的第三个特征将两者准确地加以区分。

很多学者在论及婚姻概念时,往往认为婚姻应“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我认为不必强调“终身”共同生活。

虽然绝大多数人在缔结婚时总是希望“白头偕老”,但在现实婚姻中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并不少。

史尚宽在其《亲属法论》中提到了“定期婚”,定期婚是指“限于一定之期间继续婚姻关系之婚姻制度”,“往昔于野蛮民族间行之,现今尚未绝迹,例如,加法地方之爱斯基摩人、北美印第安人、北非黑人,其婚姻关系继续期间不一,短者一星期一个月,长者数年或十数年,夫妻相互间无继承权。

”[8](p77)而在众多的不合法婚姻中,婚姻当事人根本就不想终身共同生活的,更是屡见不鲜。

(三)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现象层次上的含义。

它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婚姻概念的这一层含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学建立相应的法学名词。

而要把这些法学名词和婚姻的概念区分开来,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为内涵。

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婚前性行为比较复杂,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双方都没有配偶;二是双方以将来结婚为前提;三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而是以恋人或未婚夫妻之名义;四是自愿地、半公开或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

它和婚姻一样,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容,但是它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对内不共同生活。

婚姻概念强调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就把婚前性行为这类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之外。

我国古代社会,盛行纳妾,而妾和她所从属的男子之间的关系并非婚姻关系,而是一般的家长和家属的关系,虽然他们具备了夫妻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在内容。

早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婚姻类型就进入了一夫一妻型,多数古代法律是禁止重婚的,我国古代也是如此。

为什么禁止重婚而又允许纳妾?就是因为当时人们认为纳妾不形成婚姻。

直到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司法院在有关解释中仍然声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国民党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号解释)。

可见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里,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但不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是不能构成婚姻的。

第二,夫妻身份只要为公众认可,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资产阶级认为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它们不仅在理论上对此进行了论证,而且还用法律对此加以确认。

这种理论也许有其缺陷,但我们不可否认其进步性。

民法理论和相关立法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那么婚姻就理所当然地应该至少包括合法婚姻和无效婚姻。

将婚姻仅仅界定为“合法婚姻”显然有欠妥当。

在这一点上,澳大利亚处理得很明确。

1979年修订的《澳大利亚家庭法》第60条规定:“本章中……‘婚姻’,包括无效的婚姻”[11](p172)。

【参考文献】 [1]米也天.澳门民商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法学教材编辑部.婚姻立法资料选编[Z].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4]盖尤斯.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周@①.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7]冯建妹.现代医学与法律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 [8]史尚宽.亲属法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63. [9]胡长清.中国民法亲属论[M].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 [10]罗结珍.法国民法典[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79. [11]张贤钰.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Z].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 [12]巫昌祯.中国婚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3]李志敏.比较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14]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15]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6]方文晖.婚姻概念质疑[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秋季号). 字库未存字注释:@①原字木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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