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条款
人保中国保险条款

人保中国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范围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具体保险产品另行条款约定。
第三条“人保中国”为本保险合同的承保公司。
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风险,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第七条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等事宜,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八条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部分:人身保险第九条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等。
具体保险产品另行条款约定。
第十条被保险人享受实际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或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发生保险事故,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理赔的案件,保险公司将尽快进行核实,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或拒绝理赔。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不得扰乱和阻挠正常的理赔程序。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护,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单和合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等事宜,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本部分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部分:财产保险第十九条财产保险包括车险、家财险等。
具体保险产品另行条款约定。
第二十条被保险财产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或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于申请理赔的案件,保险公司将尽快进行核实,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或拒绝理赔。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 火灾、爆炸;(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 暴风、龙卷风;(5) 与他人财产(不包括全车被盗抢的财产等)发生碰撞、挤压致使该车损失;(6) 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a)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b) 车辆途经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造成被阻断的隧道、堤坝、道路等造成的损失;c) 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或在行驶过程中未保险车辆与其他机动车或物体刮撞造成第三者损失。
**责任免除**: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2.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4. 保险车辆有下列任一举出的情形时:a) 被盗窃、抢劫、抢夺,经追查未果;b) 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被撬或破坏。
**赔偿处理**:1.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定。
所得价款应扣除应交的该批被估用车的附加费。
对于加价易赔的赔案,被保险人所得赔偿金额应扣除违章罚款。
当本车负次要责任时,应降低5%,负同等责任时,应降低10%,负主要责任时,应降低15%,负全部责任时,应降低25%。
在处理残余物时,如双方无意见,可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留置车辆。
如无留置价值,可以拍卖残余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保险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5.核辐射、核污染;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中国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限制等内容。
保险条款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对于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保险风险的可控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中国保险条款的类型、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保险条款的作用和自主设计原则。
一、保险条款的类型中国保险条款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别可以划分为寿险条款、财产险条款和意外险条款等。
寿险条款主要涉及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财产险条款主要涉及车险、住宅保险等,而意外险条款则是特定风险保险的约定。
不同类型的保险条款内容各异,但都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免赔额、保险金给付条件等。
二、保险条款的特点1. 合法约束力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基础,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明确的责任与限制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也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做出了规定。
3. 概括性和约束性保险条款旨在对风险进行约束和规范,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益,具有概括性和约束性。
4. 可变性和完善性保险条款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和完善性。
随着社会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变化,保险条款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保险需求和风险变化。
三、保险条款的发展趋势当前,中国保险条款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1. 个性化定制针对不同投保人的不同需求,保险公司会提供个性化定制的保险条款。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提高保险合同的订立率。
2. 简明扼要在保险条款的编写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过多的法律术语和繁琐的条文,以便投保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3. 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险条款在保险交易中起到规范和保护双方权益的作用。
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强,保险条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将得到更大的强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四、保险条款的作用保险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它主要发挥以下几个作用:1. 约束双方权益和义务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对双方进行约束,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

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
中国人保的驾乘险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车辆的市场价值和车辆种类确定,并在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3. 免赔额:保险公司在赔付时,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根据车辆种类和保险金额确定。
4. 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没有有效的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记录等。
5.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车辆自燃、火灾、爆炸、盗抢、碰撞等意外事故。
6.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理赔。
7.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被保险人需在保险到期前及时续保,否则保险责任不再默认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的驾乘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可能因个人购买的保险计划和保险公司的要求而有所
不同。
建议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代理人以了解具体细节。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工伤、疾病或死亡等情况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关于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一些常见保险条款和解释:
1. 保险范围:雇主责任险通常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
伤害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具体范围可能包括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等。
2. 赔偿金额限制:雇主责任险通常设定了每次事故或疾病的最
高赔偿金额限制。
这个限制根据不同的保单和协议而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来确定。
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赔偿事件时,雇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4. 申报义务: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
时申报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人数、工种、工资等。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保费,并提供相应的赔付服务。
5. 保险费率计算: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基于一系列因素
进行计算,如企业所在行业、员工人数、工作环境和历史赔付记录等。
这些因素将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当企业解散、停业或出售时,合同可能会自动终止。
以上提到的条款和解释只是雇主责任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常见
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个别合同而有所不同。
购买雇主责任险前,建议与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商咨询,并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获得适合自己企业需求的保险保障。
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条款摘要:1.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4.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中国人保岁岁安康保险概述岁岁安康保险,是中国人保推出的一款针对老年人的保险产品。
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减轻家庭医疗负担,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该保险适用于年龄在50-75 周岁的人群,保障范围广泛,涵盖了疾病、意外伤害等多种风险。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1 年,可续保。
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疾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保险计划有所不同,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1.疾病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比例进行赔付。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比例进行赔付。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计划等因素确定。
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特殊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1.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病史等信息,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
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应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
总结:岁岁安康保险作为中国人保的一款老年保险产品,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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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条款C.I.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包括下列11种条款:1.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2. 淡水雨淋险条款;3. 短量险条款;4. 混杂、沾污险条款;5. 渗漏险条款;6. 碰损、破碎险条款;7. 串味险条款;8. 受潮受热险条款;9. 钩损险条款;10. 包装破裂险条款;11、锈损险条款。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
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陆运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