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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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评分员在每场开考前没有把仪器调试到应考状态而耽误考生考试的;
3、擅自变动考生操作考试时间,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的;
4、在学生操作过程中,对考生做指导与暗示的;
5、在监考和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和教学仪器,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评分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8、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9、诬陷、打击、报复学生的;
10、偷换、涂改考生成绩的。

1。

事业单位考试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考试内容、程序、结果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公平原则:对所有考生一视同仁,确保考试过程公平;(三)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考试结果公正;(四)竞争原则: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激发人才活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执行。

第五条各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招聘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招聘考试;(二)制定考试方案,报上级考试领导小组批准;(三)组织开展考前培训、宣传等工作;(四)监督考试过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五)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六)整理、归档考试资料。

第三章考试科目及内容第六条考试科目及内容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公共科目: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等;(二)专业科目:根据招聘岗位要求,设置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三)综合素质测试:考察考生综合分析、判断、沟通、协调等能力。

第七条考试形式可采用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

第四章考试程序第八条招聘考试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发布招聘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二)报名及资格审查: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报名,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三)考试:按照考试方案组织实施考试;(四)公布成绩: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生成绩;(五)体检、考察:根据成绩排名,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考生;(六)公示及录用:对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用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统一组织的全国和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面试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人事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综合管理人事考试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机构,是指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或组织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对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行为发生在哪一级,就由哪一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条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手续完备、处理及时。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六条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一)当场给予警示;(二)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三)决定当次考试本科目成绩无效;(四)决定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五)决定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六)给予纪律处分;(七)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27•【文号】国人部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现就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六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该行为人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考试结束后,经认定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三)、(五)、(八)、(九)款违纪违规行为,可直接给予该行为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二)、(三)、(四)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一)、(五)、(六)、(七)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三、应试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给予责令离开考场处理的,应由专人将其带离考场,并按当次考试规定的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的时间离开考点。

四、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的,其执行日期应从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日起计算。

人事考试规章制度

人事考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人事考试,包括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

第三条人事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考试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建立健全人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人事考试工作。

第五条人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考试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考试过程的监督和考试结果的审核。

第三章考试报名第七条考试报名工作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报名者应当具备规定的报考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报名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者予以取消报名资格。

第四章考试内容与形式第十条考试内容应当紧密结合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

第十一条考试形式应当多样化,包括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

第十二条笔试部分应当包括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等,考试题目应当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面试部分应当侧重于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五章考试实施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时间、地点、科目、考务人员等。

第十五条考试期间,考场应当设置监考员、巡视员等,确保考试秩序。

第十六条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应当及时封存试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考试结果处理第十八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对考试成绩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考试结果公布后,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结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聘、录用等工作。

笔试考务工作人员纪律

笔试考务工作人员纪律

笔试考务工作人员纪律是确保考试公正、公平、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笔试考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试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2. 严格遵守考试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等考试相关信息。

3. 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考试规定和程序进行考试管理、监考、巡考等工作,确保考试过程规范、公正、公平。

4.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在考试期间从事与考试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手机、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

5. 对考生要公正、公平、有礼有节,不得有任何歧视、偏见或不当行为。

6. 认真处理考生的投诉和申诉,及时解决问题,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7.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安排,确保考试准时开始、准时结束,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8. 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考生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记录并上报,不得隐瞒、包庇或纵容考生的违纪行为。

以上是笔试考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因此,考务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顺利进行。

人事考试诚信考试规章制度

人事考试诚信考试规章制度

人事考试诚信考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保护正当权益,提高考试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各类组织开展的招聘、选拔、评定和考核等人事考试活动。

第三条所有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规定的义务,接受管理部门和考试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人事考试应当以能力和综合素质为评价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谁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有权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考试报名第六条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报名,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不得冒名顶替,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八条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名缴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考试资格。

第九条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况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1. 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2.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3. 曾经因作弊行为受到处理的;4. 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考试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照片,确保能够顺利参加考试。

第三章考试过程第十一条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

第十二条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得使用通讯设备、图书资料等辅助工具。

第十三条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不得互相交谈、传送信息,不得张扬情绪、扰乱考场秩序。

第十四条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不得在考试过程中离开座位,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答案,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参加人事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考试内容,不得提前交卷,否则成绩无效。

第四章考试结果第十六条人事考试的成绩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定,确保考试结果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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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考试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较好地维护了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事考试事业的发展和考试环境的日趋复杂,人事考试工作的风险点也在不断增加,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个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

这些人员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极其恶劣。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行为,我们制定了《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要结合本地和不同考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实细化,提出进一步要求。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同时要重点抓好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等工作,使《纪律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纪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纪律规定》要全部内容上网(单位门户网站)、重点场所上墙。

要安排专门培训,组织专门学习,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都要提出这方面的工作要求。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位从事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入脑入心,做到《纪律规定》宣传教育工作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三、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要加强对《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
报的违反《纪律规定》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一经查实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发现问题后不及时上报,隐情不报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纵容的部门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要将《纪律规定》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中参与公务员公开遴选考试、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工作人员亦应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纪律要求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0日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要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秉公尽责,在考试工作中严禁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考试报名管理
(一)不准违规设定报考资格(资质)条件,严禁因人设岗和因人设置条件;
(二)不准拒绝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或违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予以认可,严禁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报考材料(信息)予以认可;
(三)不准擅自更改报考人员信息,严禁泄露报考人员个人信息;
(四)不准组织或参与组织考前培训,严禁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二、严格试题命制管理
(五)不准探听、偷看、擅自复制或留存试题及与命题相关的保密资料,严禁泄露考试试题等保密材料和信息;
(六)不准使用非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命制、存储试题和保密资料,严禁将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接入互联网;
(七)不准泄露考试命题专家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严禁在公共场所或有无关人员在场时谈论涉密事宜;
(八)不准违规进行试卷印制、押运、交接、保管、启用、回收、销毁等工作,严禁缓报、瞒报试卷管理的重大异常情况。

三、严格考试组织实施
(九)不准违规分派主考、监考、巡考人员和面试考官,严禁纵容、协助或者参与考试作弊;
(十)不准瞒报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禁擅自撤销或更改违纪记录;
(十一)不准编造、仿造和捏造违纪违规的处理依据,严禁擅自更改违纪处理决定;
(十二)不准擅自更改评分标准,严禁在评分时打人情分、关系分;
(十三)不准擅自拆开密封答卷册或违规涂改报考人员答题信息,严禁参与更改、伪造考试成绩等信息。

四、严格执行考试政策
(十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请托,严禁收受相关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十五)不准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严禁做出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十六)不准违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严禁干预体检医疗机构做出体检结论;
(十七)不准审批录用(聘用)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拟录用(聘用)人员,严禁公务员招考不考而录的行为。

五、严格资格证书管理
(十八)不准擅自扣发他人合法取得的资格(合格)证书,严禁利用发放、补办证书非法收取费用;
(十九)不准虚报、瞒报资格(合格)证书遗失信息,严禁擅自留存空白证书;
(二十)不准为考试不合格或未参考人员颁发资格(合格)证书,严禁伪造、变造资格(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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