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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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纪律与规章制度遵守

公务员的纪律与规章制度遵守

公务员的纪律与规章制度遵守作为公务员,纪律与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严格的纪律要求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对于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保障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以及保护国家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公务员的纪律与规章制度的遵守。

1.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作为公务员,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法规则是各个领域的具体规范。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不得违法乱纪。

公务员要时刻牢记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法律,以身作则,成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的引领者。

2. 遵守组织纪律公务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组织纪律,包括党纪、国家机关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等。

党纪是公务员最根本的纪律,公务员要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形象。

国家机关纪律是公务员工作的基本准则,规范了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和工作要求。

单位规章制度是公务员在具体岗位上工作的依据,公务员要全面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并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3. 遵守廉政纪律公务员要遵守廉政纪律,维护廉洁自律的政治生态。

廉政纪律是对公务员行为的纪律要求,包括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廉洁党风纪律等。

公务员要做到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坚决杜绝贪污腐败行为,自觉远离各种不端行为,做到清正廉洁、服务人民。

4. 遵守工作纪律公务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要求自己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公务员要保守机密,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秘密信息;公务员要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办公事项;公务员在工作中要团结同事,积极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5. 遵守社会规范公务员作为社会的一员,还要遵守社会规范,做到言行得体、规范有序。

公务员要注重形象塑造,注意言行举止,不得有不正当行为;公务员要尊重他人权益,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不得以职务之便侵害他人权益。

总之,作为公务员,纪律与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我们的基本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章制度,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公务员的职责使命,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多贡献。

第九章 公务员纪律与惩戒制度

第九章 公务员纪律与惩戒制度

三、法律责任的内容
公务员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的承担 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 分。公务员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为行政 处分。
四、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主管部门机关的法律责任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主管部门机关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 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 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 给予赔偿。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正确地理解公务员纪 律的涵义和内容,公务员违纪的后果和公 务员纪律的意义;了解公务员惩戒制度的 涵义,惩戒的基本原则、标准,实施惩戒 的程序和后续管理;掌握法律责任的涵义、 范围、内容,主管部门机关和工作人员的 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公务员纪律 第二节 公务员惩戒制度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范围
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 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 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 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现象的情形 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
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
公务员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 信等活动 公务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公务员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公务员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公务员不得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归 公务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利益
从轻、减轻行政处分的标准

国家公职人员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在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2.组织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组织原则,不能搞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

3.工作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推诿扯皮。

4.廉洁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5.生活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违纪活动。

6.保密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7.群众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对群众冷硬横推、敷衍塞责。

以上是国家公职人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

法律知识: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

法律知识: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是维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围绕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展开详细阐述,包括制度的意义、依据、实施机制、问责方式及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

一、制度的意义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是保障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保证。

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纪律,否则将会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造成极大的损害。

其次,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保证。

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直接参与国家决策和管理,因此必须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最后,这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直接为人民服务,尤其是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他们的言行举止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尤其重大,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制度的依据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制度,明确了公务员的纪律要求和处分程序。

此外,中央纪委的相关规定也对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进行了规范,为纪律检查和问责工作提供了依据。

三、实施机制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

监督机制是通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行为并进行调查核实。

惩罚机制则是在发现违纪行为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四、问责方式及措施对于违纪的公务员和领导干部,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任追究、处理和通报。

责任追究是对违纪行为的起因及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查找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处理则是根据相关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停职检查等。

公务员须遵守的纪律

公务员须遵守的纪律

公务员纪律与惩戒地方政府;201127920204;17号;陈亦伊一、公务员纪律的内容:纪律各国都有,只是内容不同而已。

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公务员纪律的内容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治纪律。

主要是要求公务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

英国公务员纪律规定,禁止文官参加政治活动,其内容包括文官不得兼任议员,不得作为议员候选人或为议员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不得参加政党,不得参加职工大会及其组织的活动,不得就全国性政治争论发表谈话,不得发表批评政府政策与措施的意见,任何时候都必须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要为当时的政府服务而不应强调自己的政治见解。

美国公务员纪律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政治竞选活动,不得担任政党候选人,不得与工作联合组织团体采取共同的集体行动,不得为政治目的而进行金钱或有价值物质的接受。

日本公务员纪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为政党或政治目的的谋求或者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不得担任政党或其它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其他有同等作用的职务;不得担任公职候选人。

二是工作纪律。

英国要求文官必须遵守纪律,忠实执行职务;服从上级命令,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从事营利事业、不做和地位不相称的行为。

美国公务员纪律规定公职人员必须遵守服务规程,服从长官命令和指挥,不得虚报成绩,不得弄虚作假。

日本规定,公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要竭尽全力,专心致志;必须把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注意力全部用于完成本职工作。

三是廉政纪律。

日本规定,人事官在退职后一年内不得被任命为人事院官职以外的职务;人事官及事务总长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公务员不的泄露工作上所知道秘密,退职后也不得泄露;不得在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兼任任务,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离职未满两年不得接受或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期间任职的由人事院规则规定的与国家机关要密切关系的职务;不得在考试、选拔、任用和人事记录方面搞虚伪的或不正当的陈述记录、证明、评分、裁决或报告,等等。

政府公务员工作规范中的纪律要求

政府公务员工作规范中的纪律要求

政府公务员工作规范中的纪律要求政府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责任重大,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要求。

纪律是公务员工作的保障,也是保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政府公务员工作规范中的纪律要求,并探讨其重要性。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府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他们应当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遵守法律的约束并帮助公民遵守法律。

政府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工作, 严禁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保守机密政府公务员接触到的往往是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他们必须对这些信息严格保守。

政府公务员要保证机密信息的安全,并在接触和传递机密信息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机密信息。

三、廉洁奉公政府公务员要恪守廉洁奉公的原则,不得违法乱纪、贪污腐败。

他们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反腐败政策,杜绝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政府公务员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廉洁意识,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保持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并且要争做廉洁奉公的模范。

四、服从组织安排政府公务员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和指挥,遵守纪律,做到上级领导安排什么任务就做什么任务,不推卸、不怠工、不搞特殊化。

他们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与同事之间保持良好合作,互相沟通协作,共同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政府公务员是政府机关的“形象代言人”,他们必须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决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廉洁从政教育和监督政府公务员要接受廉洁从政教育,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清楚廉洁从政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廉洁从政教育的目的在于增强公务员的廉洁意识,坚守廉洁底线,为人民服务。

在廉洁从政教育过程中,还应加强对政府公务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公务员遵纪守法,做到廉洁从政。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法律知识: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

法律知识: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

法律知识: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公务员和领导干部是国家机关中的重要人员,他们的行为影响着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保障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职业行为合法性和规范性,中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

一、公务员纪律检查制度公务员纪律检查是指针对公务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职业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公务员纪律检查制度是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公正、廉洁、勤务和依法履职等基本行为准则。

公务员纪律检查制度包括对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措施。

监督措施主要包括巡视检查、接受群众评议、业务考核等;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撤职、降职、开除等处理。

其中,开除公务员处分属于最严厉的处分措施。

公务员纪律检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促进公务员按规矩办事,树立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同时,可以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政治健康。

目前,我国公务员纪律检查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的工作效率和权威性。

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个制度,它是在反腐倡廉的背景下形成的。

领导干部作为政治、法律和社会的代表,其行为准则和标准与公务员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问责制度针对的是领导干部在职业行为上的失范和违规。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包括三个方面: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和问责方式。

问责主体指的是行政、监察、司法等多个部门和领导机构;问责对象则是失责或违纪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责令停职、党纪处分、刑事责任等。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重要作用在于遏制权力滥用、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可以提高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目前在实践中面临一些挑战,如问责追责难度大、难以实现全面覆盖等问题。

因此,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加强问责力度和深化问责方式是当前的任务之一。

综上所述,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和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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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纪律制度一、确立国家公务员纪律的必要性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规范和约束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秩序高效率的工作,所制定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共同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对于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公务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的纪律规定不同于其他机关、党派、团体的纪律规定,它具有自身的特点:1、实施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

即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

实施的客体是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

2、必须依法进行。

即对国家公务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种类、程度进行。

3、纪律处分的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二、国家公务员基本的行为规范1、政治方面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声誉。

不得有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等破坏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工作方面(1)国家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

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以及在处理公务时敷衍塞责、互相推诿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

不得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独断专行等不利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行为。

3、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1)国家公务员必须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不得有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以及知情不举、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不得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的关系等行为。

(3)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廉政方面(1)国家公务员必须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不得有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爱惜公物,节约国家资财。

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等。

(3)国家公务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行为。

5、保密方面国家公务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严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任何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6、外事活动方面国家公务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丧失国格、人格等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7、从事特殊职业的国家公务员,还应遵守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行为规范。

三、行政处分的种类及实施程序1、行政处分的种类(1)在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处理。

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公务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3)对于级别为本人所任职务相对应的级别在最低等级的,不宜给予降级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4)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实施行政处分的程序是在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行政处分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经过的步骤。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证这项工作的客观、公正。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为:(1)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立案。

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发现或受理检举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需要查处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或案件管理范围,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初步确认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需要查处时,才能立案,切忌捕风捉影,匆匆立案;二是需要立案时,要先履行必要的手续,以保证行政处分的合法及客观公正。

(2)核实国家公务员违纪的事实。

立案之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在调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本着对组织也对国家公务员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秉公办事,做到不枉不纵,切忌先入为主或者看某些领导的眼色行事。

其次,要有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听取意见、分析与核实有关材料和证据,做好谈话笔录和证言笔录,查清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原因、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应负的责任。

第三,在调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决不能执法犯法。

第四,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提出国家公务员的处分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在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公布调查结果。

应通知本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他人为其辩护。

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应实事求是,切忌从个人的恩怨好恶出发或看领导的眼色行事。

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既不夸大其辞,也不轻描淡写,为其开脱。

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对调查材料进行核实,然后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呈报审批机关。

(4)审批机关批准,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审批机关收到有关国家公务员处分的材料后,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做出处分决定。

在审批处分这项程序中,必须做到:a、事实清楚。

即对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核实清楚,不可草率下结论。

如果有关事实不清楚,要责成原呈报单位重新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派人调查。

b、证据确凿。

即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仅凭本人的陈述立案,更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定案。

c、定性准确。

即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

d、处理恰当。

即对违反纪委的国家公务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纪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责任大小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还要考虑本人的一贯表现,给予恰当的处分。

e、手续完备。

要按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

f、对国家公务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并由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写明情况。

四、实施行政处分的时限及批准权限1、实施行政处分的时限为了维护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的严肃性,尽快纠正违纪行为,端正机关作风,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必须有时限要求。

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发现或受理检举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时,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推延。

一般应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理。

对于未经批准无故拖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处分国家公务员的批准权限按照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又互制约的原则,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一般由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批准。

其中“开除”处分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关系到国家公务员的去留,因此更要慎重。

凡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无权批准对国家公务员的开除处分。

即使违纪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达不到县一级的政府,也要报县政府批准。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

具体来说,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的批准权限为:(1)给予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

其中给予行政开除处分,需报上级机关备案。

给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对于严惩违纪,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职权范围予以撤销职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

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职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3)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需要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时,监察机关应向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要本着认真负责、有错必纠的精神,及时予以改正。

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的决定。

五、复核、申诉与解除处分1、复核与申诉(1)复核。

国家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应在接受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原处理机关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报告后,要在一定期限内,认真听取国家公务员的意见,给予适当的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应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进行调查,包括调阅有关材料,听取原受理机关、申诉人以及其他国家公务员的意见,然后经过慎重研究,必要时,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允许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是维护国家公务员政党权益,保证行政处分公平得当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公务员要认真对待。

处理复核与申诉问题,关键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感情因素。

经过复核或受理申诉,原处分确属不当或错误的,要及时改正或撤销原处分,并负责赔偿或挽回因错误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的名誉上或经济上的损失。

(4)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2、解除处分国家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若改正错误的,由原处分机关予以解除。

(1)解除处分的期限。

为了避免出现因人而异,因单位而异的弊病,国家公务员制定规定中对于解除处分的期限作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即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解除处分的程序为: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请;所在机关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处理机关作出决定。

(3)解除处分的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在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明确解除行政处分的内容,不仅很好地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而且有利于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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