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讲解章咫尺天涯在全场宾客

内容提纲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三、源泉扣缴管理
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五、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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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一)划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标准
划分标准 注册地
实际管理地
居民
依照中国大陆法律 在境内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
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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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能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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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3、明确核定征收方法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经费支出换
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两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 所得额。
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2)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增 值税条例规定核定。
所在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的企业 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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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五)所得实现的确定原则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 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同约 定的应付款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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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 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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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

精品)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或个人向特许权人支付的使用特许权的费用。
特许权是指拥有特定产品、服务、商标、技术、专利等独特经营方式或资源的权益。
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处理对于企业和纳税人来说非常重要,下面将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义务。
根据相关税法法规规定,企业或个人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登记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发生特许权使用费交易时,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报税,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相应的税款。
其次,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计算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一些不同之处。
企业和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将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计算,并按照相应税率进行纳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计算方式包括应税所得的计算和税率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计算方式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税率的确定。
纳税人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合理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额。
再次,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申报和缴纳。
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缴款。
纳税人在发生特许权使用费交易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务部门会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并核实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和税率是否合规。
纳税人需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保证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最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发展,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根据实际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纳税额。
例如,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或者根据特定情况进行税收减免。
税务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审核,并予以相应的税收优惠。
特许权使用费

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规定。
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作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只是将“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确认其收入的实现?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本条基本上是沿用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未作修改。
许权的含义及范围特许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能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也可能是多品的生产方法、某种经营模式(如连锁店经营)等。
特许经营根据其权利对象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等几种类型。
特许经营是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使用可包括排他使用和非排他使用。
前者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该专利使用权后,专利权人承诺在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授予他人该专利此被许可人对该专利享有约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后者是指专利人还可以在许可人的使用期限内授予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这上形成竞争关系。
具体采取何种使用方式,由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书面的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
举了以下几种类型的特许权:(一)专利权。
又称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享有和使用的权利。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财产权,是其通过发明创造或他人转让而获得的,是对其智力劳动的报酬,专利权人,或者授予他人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回报。
专利权是鼓励发明创造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简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内无住所、无固定机构的企业或个人所获得的该国家或地区境内的所得征收的税费。
在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活动日益增多的今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重点介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包括税收政策、计算方法和申报缴纳等方面。
税收政策各国家和地区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各有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都会采取类似的原则和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住所和固定机构的概念: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该国或地区境内进行业务和获得收入时,必须在该国或地区设立住所或固定机构,才会被视为在该国或地区境内产生所得。
2.所得计算:非居民企业在该国或地区境内的所得计算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照营业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另一种是按照实际利润计算。
不同国家和地区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
3.税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是各国和地区不同的地方。
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较低的税率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企业进行投资。
计算方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而有所不同。
以某国家为例,其计算方法如下:1.确定税务范围:首先要确定非居民企业是否在该国家设立了住所或固定机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所得才属于该国家的税务范围。
2.计算营业额或销售额:根据该国家的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在该国家境内的营业额或销售额。
3.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营业额或销售额,按照该国家的税率计算非居民企业应该纳税的金额。
4.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否则将面临处罚。
申报缴纳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申报和缴纳所得税是必不可少的一项义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申报缴纳事项:1.缴税登记:非居民企业在该国家境内进行业务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2.申报周期:不同国家和地区规定的申报周期可能有所不同,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申报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有如下规定:一、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综合以上规定,读者应注意以下事项:1、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将收入全额扣除已实际缴纳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流转税、费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与所得税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明确所得与机构、场所之间有无“实际联系”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实际联系”概念的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非居民企业及其税收措置概述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2、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合,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富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类型〔一〕打点机构、营业机构、处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合;〔三〕提供劳务的场合;〔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补缀、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合;〔五〕其他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合。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办署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包罗委托单元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办署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
〔四〕税收优惠1、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分发行的国债;〔2〕有机构场合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合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罗持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畅通的股票缺乏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减税:无机构场合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3、免征所得税:〔1〕外国当局向中国当局贷款的利息;〔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当局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开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税收协定待遇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打点暂行方法简介〔一〕源泉扣缴的对象源泉扣缴的对象仅适用于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08年之后股息不再免税(2)利息所得;(3)租金所得;非居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但租金所得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税务培训-非居民系列之技术服务VS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系列-技术服务VS特许权使用费活动介绍:商业科技正在席卷社会的方方面面,与之有关的跨境支付也日益增多。
时至今日,向境外公司支付软件、ERP系统和技术服务费用的相关外汇和税务问题已经是企业财务经理人的必修课。
向境外支付的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技术服务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不需在我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然而这两种跨境支付如何区分却是现存的一个税务难题,虽然税总文件有具体定义和解释,但实务中判定取决于税务机关的主观判断和企业交涉时提供的证明,因此存在着很大的税收不确定性。
铂略咨询(Linked-F)本次特邀泰悦咨询的合伙人戴伯英和苏正,结合案例解析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确认原则,帮助企业把握其实质、准确划分各项所得,并就此难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流程安排15:00活动开始15:05技术服务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解析案例一: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A公司是意大利汽车设计公司,受国内汽车公司H公司的委托,进行车辆外部及内部造型或再造型的开发,A公司所有的设计均在意大利完成。
A公司在合同中写明:“合同价格不包括任何专业技术和专利的转让”;在合同条款中也提及专利、设计以及样式等的使用,并注明是“免费自由地使用”。
合同中针对信息和数据规定了保密条款,关于合同价格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应按照工作进程分期支付,在设计工作完成后,没有进一步向A公司收费的权利。
A公司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与H公司共签订了8份合同,涉及金额8000多万元。
由于合同金额较大,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税务机关认为,上述技术设计属于技术转让,是特许权使用费,应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网友62611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指的是哪些税费?
廖体忠: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营业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
网友85283:技术转让分为几种?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是否需要开具税务证明?
廖体忠:技术转让分为所有权的技术转让和使用权的技术转让。
如果属于所有权的技术转让,倾向于按照转让财产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属于使用权的技术转让,则应该按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网友外企会计:我们已将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当地缴税,是否还要追回?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是否存在双重征税行为?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倍~3倍的罚款,并追缴纳税人税款。
如果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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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解释』[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
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
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
中新协定中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征税。
中港税收安排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没有打折,但税率调整为7%。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注:中国与外国税收协定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选择了与OECD范本的定义保持一致,范围比国内法的规定更为广泛。
例外条款:-【国税函2009.507号】►技术销售、技术特许、技术服务的区别►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原则1.所有权是否转移特许权使用费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它只与使用权有关。
如果存在所有权转移则属于财产所得或营业利润。
2.交易标的物的性质特许权使用费的标的物一般是无形资产,包括知识、技术、权利等。
如果是对有形资产的交易(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租金除外),一般为财产所得或营业利润。
3.限制性条款特许权的使用一般是附有特定条件的,时间上或空间上的限制,或添附保密条款。
4.技术是否传授特许权使用费是技术传授,在合同范围内技术自由使用,提供方不参与受让方活动,也不保证使用结果。
如果提供方用其专有技术为受让方完成工作,不涉及技术传授,一般为劳务所得。
【例1】-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何时登记备案、何时缴税)►基本情况:山东淄博公司是由山东科技公司和美国F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美国F公司负责对山东淄博公司进行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淄博公司与美国F公司就技术使用费和商标使用费签有协议。
1、根据《商标许可协议》,淄博公司按制造、加工、包装或再包装的带有任何许可商标的所有产品的销售价格,以0.75%的费率向美国F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年末一次付款。
2、根据《技术协助和许可证协议》,淄博公司向美国F公司支付使用费,就每项现有许可产品,在使用期间,按销售价的3%计算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年末一次付款。
►税务检查情况: 2007年8月税务人员查看淄博公司税源监管台帐时,发现该企业07年1-7月份未发生扣缴所得税业务,而06年同期扣缴所得税98607.57元,同比下降100%,出现异常。
税务人员向淄博公司下达了《扣缴所得税日常检查通知书》,对该企业扣缴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采取了询问和抽查帐簿凭证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询问,检查人员确认上述协议一直在执行,但对所得税扣缴情况企业办税人员表示不太清楚。
通过审核原始凭证,核对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及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检查人员发现淄博公司2006年7月年至07年8月实际计提应付美国F公司商标使用费2600830.61元,特许权使用费1641553.60元,合计4242384.21元,没有在代扣代缴税款明细账中扣缴所得税。
►认定处理: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扣缴所得税应在实际支付时缴纳,对于没有实际支付的款项不需扣缴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扣缴所得税应在实际支付时缴纳,对于没有实际支付的款项不需扣缴所得税。
检查人员在向上级汇报后对其下发补税通知,淄博公司应代扣代缴美国F公司企业所得税403026.50元。
►税法依据: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体会说明:税法只对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和缴税登记时间做了明确的说明。
对于何时缴纳税款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特别是按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以税务局的解释为准。
【例2】-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基本情况: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在某市签订一份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设计、设备和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美国A公司将为B公司建设液态烃的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提供工艺技术设计,并负责长周期设备及材料的提供,以及在设计、安装和试车阶段的技术服务。
合同总价款2386万美元,合同主要标的物及价格分项表如下:A.工艺包1,275,000美元B.工艺装置基础设计1,310,000美元C.储罐详细设计975,000美元D.设备及材料19,400,000美元E.培训、在详细设计、安装和试车阶段的技术服务包900,000美元,总计23,860,000美元。
合同约定了对相关设计文件资料的使用及保密限制条款。
除为建设、运行、维修、改进、调整、修复、报批和拆除目的外,买方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卖方文件。
且卖方提供的电子文件,只允许在买方为该项目专门配备的计算机上应用。
►美国A公司认为:该项目设备及材料19,400,000美元部分属于一般贸易进口,不涉及中国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设计、培训和服务4,460,000美元部分属于劳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划分境内外所得,即对境外的设计所得3,560,000美元部分中国税务机关不应征税,对境内培训和服务900,000美元部分,只有在构成中美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才有权征税。
因此,对于B公司向美国A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中国税务机关应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境外劳务不予征税规定。
►税务主管机关的判定:对该项目合同中19,400,000美元设备及材料部分的判定与企业一致。
但对3,560,000美元设计所得,初步判定为专有技术许可,而非境外劳务。
为进一步确认上述判定结论,税务主管机关要求B公司补充提供合同设计部分的技术附件。
1、通过对技术附件中设计条款的分析,发现主合同中所谓设计,在技术附件中全部体现为一系列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完全符合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关于“专有技术”的规定,并且在设计条款中附带了严格的限制使用和保密条款。
因此判定:美国A公司从该项目合同取得的3,560,000美元设计所得部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美税收协定、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规定,属于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依法由支付人B公司代扣代缴。
2、与专有技术许可相关的900,000美元的培训和服务部分,依据国税函[2010]0 46号文件规定,应于实际发生时进行判定。
如果最终构成常设机构则按营业利润条款征税,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与专有技术许可一起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体会说明:与设备进口相关的项目设计、服务支持等协议,如果技术附件中符合“专有技术”的特征(1、一般是涉及产品生产和工艺流程的技术信息;2、这些技术信息必须是未曾公开的,仍处在保密状态下。
3、情报必须具有专有技术的性质。
),并且附带限制使用和保密条款的,那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并且与之相关的培训和服务部分,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与专有技术许可一起会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其他思考】1、软件→软件的购入(通过物理媒质传递或网上下载),是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财产收益还是一般的商品贸易?→软件的维护,是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收入?→软件的源代码使用权的转让,是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财产收益?2、电子商务→网上电子咨询刊物的查阅,是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购买劳务?→网上电子咨询刊物的查阅并下载,是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