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集团教学指导督导工作条例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作为一名身处中国教育体系中的教师,我深知教育督导对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因此,我认真学习了中国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这一法规进行了深度思考和总结。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第一,认清职责。
教育督导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教育督导条例》中规定,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行使职能,督促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
这就要求教育督导部门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高的责任意识,清楚自己的职责,按照规定履行督导职能。
第二,强化监督。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所以必须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同时,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在我的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学校或教师存在一些教育教学上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就可能会对学生的发展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三,注重合作。
教育督导不仅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支持和协助。
教育督导部门应该有意识地与学校建立起积极、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教育督导部门也应该关注学校的诉求和需求,积极解决学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合作中实现共赢的局面。
第四,科学评价。
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科学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科学、全面的评价可以客观地反映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优劣势,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
评价过程中应注意,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应当合理,评价应当公平公正。
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学校、教师反馈,积极引导他们不断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总之,教育督导是促进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教育部的《教育督导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责、工作原则、评价机制等方面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作为一名教师,我愿意积极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共同提升我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地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地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地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地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地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地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原则.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地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地指导.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地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地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地评估.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地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地工作条件.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地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地人员.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第十一条(督学地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第十二条(督学地基本条件)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地教育理论水平;(四)具有丰富地教育管理经验或较高地教学水平;(五)具有较强地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六)掌握教育督导专业知识和技能;(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八)身体健康.第十三条(督学地权限)督学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三)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予以制止,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四)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培训)督学应接受在职培训.第四章教育督导地实施第十五条(督导基本形式)教育督导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对每届政府教育工作,一般应在任期内进行一次综合督导.对每所学校,一般应在三至五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对教育工作中地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督导.第十六条(督导程序)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地基本程序是:(一)确定督导事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二)组成督导组,实施督导;(三)实施督导后,督导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督导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前,应当征求被督导单位地意见;(四)教育督导机构审定督导报告,对督导事项作出评价,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五)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复查;(六)督导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随机督导)根据工作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随机督导.第十八条(回避)督学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公正地,应当回避.第十九条(督导救济)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有异议地,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地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地,被督导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责任追究)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地,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地;(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地;(三)打击报复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或打击报复督学地;(四)拒不按照教育督导意见书要求执行地.第二十一条(督学责任追究)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地,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地;(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地;(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督导法规制定与教育督导规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发挥专、兼督导在教学工作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建立多元教学质量监督体系,构建教学督导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隶属学校教务处并具有独立工作职能的基层单位,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设有兼职督导员,其按照督导办的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督导工作。
第三条教学督导团队加强自身队伍建设,适时开展校内外教学督导工作调研、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督导员要严于律己,秉承“客观、公正、监督、指导”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推进教育教学工作发展,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为各教学单位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及相关单位应从各方面大力支持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工作职能“督教、督学、督管”,建立健全督导工作制度;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提升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条督导办按照学校教务处的总体部署,针对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教学任务的开展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教学督导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对教学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密切结合学校质量工程建设、人才培养目标实施有效督导。
第七条配合教务处进行各项教学检查,有效发挥信息渠道的作用。
通过学生教学信息反馈平台、督教督学的信息渠道、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信息渠道、用人单位的信息反馈等第一手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向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供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整体动态信息,落实督教督学。
三、督导办组织构架与工作开展第八条督导办工作人员由专、兼职督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学校各专业设置情况分为文科督导组、理工科督导组,负责与学院兼职督导联系,安排听课任务,专、兼职督导联合听课,互相监督。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_条例_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建立和健全省级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教育管理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下文是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最新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教育督导分为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教育督导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所需人员与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由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编制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评估标准,并予以公布;(二)制定教育督导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教育督导报告;(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五)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教育改革中的重要法规,对于推动教育现代化、改善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学习了《教育督导条例》之后,我深感受益匪浅。
下面,我将结合自身体会,谈谈我对《教育督导条例》的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这部条例对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督导是教育工作的监管和促进者,其作用不仅体现在对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更体现在对教育改革的引导和推动上。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基本任务和职责,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广泛参与教育评估、教育政策研究等工作,为教育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于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学校来说,要深刻领会《教育督导条例》的要求,加强教育督导的力度和广度,确保其发挥正确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推动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
其次,这部条例对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专业化、专业化的教育督导队伍。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条件和任职要求,要求教育督导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道德素质,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确保督导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这对于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教育督导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此外,这部条例还对教育督导的目标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教育督导旨在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教育督导条例》要求教育督导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加强对教育教学和管理各个环节的督导,特别是注重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这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也为改进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教育督导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督导活动,注重对教育教学过程和结果的全面评估,将督导工作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聘任第二条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由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热心本科教学事业,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我校在编或退休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督导组成员由院系推荐,教务处初审,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聘期2 学年,可连聘连任。
学校根据督导工作完成情况,统一发放工作补贴。
第四条督导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名。
教务处作为督导组的秘书处,负责协助督导组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能第五条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工作内容第六条督导组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事先不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开展以下活动:1.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有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2.专项检查: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 试卷、毕业论文(设计) 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3.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院系及教务处推荐。
5.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6.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七条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应召开1-2 次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
第八条督导组需参加随堂听课,建议每学期听课15-20 个课时,并积极参加学校指定的包括专项检查在内的其他各类督导工作。
幼儿园集团督导制度范本

幼儿园集团督导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幼儿园集团的管理,提高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幼儿园集团督导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幼儿园集团的规范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幼儿园集团督导工作内容包括:教育教学、园所管理、师资培训、幼儿发展、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四条幼儿园集团督导工作由集团总部负责组织,各分园积极配合,确保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督导组织第五条集团总部设立督导小组,成员由集团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管理人员、一线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督导小组负责制定督导工作计划、确定督导内容、组织实施督导工作,并对督导结果进行反馈和处理。
第七条各分园设立督导小组,成员由分园园长、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线教师代表组成。
第八条分园督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分园的督导工作,对分园的教育教学、园所管理、师资培训、幼儿发展、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自我检查和提升。
三、督导程序第九条督导小组应根据督导工作计划,提前通知被督导分园,明确督导内容和时间安排。
第十条被督导分园应积极配合督导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实地查看和访谈。
第十一条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分园进行现场查看、资料查阅、访谈等方式进行督导,并记录督导过程。
第十二条督导小组根据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督导报告。
第十三条督导报告应反馈给被督导分园,并由分园根据督导意见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十四条集团总部定期对各分园的督导情况进行总结,对分园的改进和提升情况进行跟踪和指导。
四、督导要求第十五条督导小组成员应具备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督导工作应尊重被督导分园的实际情况,避免对分园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产生干扰。
第十七条督导小组应保密督导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八条被督导分园应积极配合督导工作,不得拒绝或阻挠督导工作的进行。
五、督导结果处理第十九条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督导小组应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被督导分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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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集团教学指导督导
工作条例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北大培文教育集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集团督学、专家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做好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主要作为“北大培文教育集团督导中心”及其所属人员开展工作的具体规范,也适用于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各学校及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章性质
第三条教学质量督导是指利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遵循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客观规律,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定和价值判断,并通过价值判断及时发现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通过提倡、树立典型等手段,引导、促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发展。
教学质量督导是教育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全面、及时地反映学校教学和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信息,为集团规划、协调、控制教学和教学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集团成立“集团教学督导组”,履行集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设主任(兼)、常务副主任各1名,成员(督导员)6-8名,归口学校管理部直接领导,具体负责管理教学督导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条各学科督学面向全国选聘在集团工作。
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经集团同意后增补新的成员。
第六条督学具备丰富的教学和管理实践经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能积极发表意见,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有关活动的能力。
第四章职责
第七条“教育集团教学督导组”主任(兼)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会同集团常务理事会规划集团教学工作发展整体目标;确定教学督导工作基本原则,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职责、纪律;监控、考核副主任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提供相关教学和教学督导工作信息。
第八条“集团教学督导组”常务副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具体负责每学年(学期)教学督导组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学年(学期)末的材料汇总、工作总结(书面)、情况反馈;负责相关材料的发放和回收;负责与全体教学督导人员的密切联系,组织召开教学督导人员例会,指导并监控、考核教学督导人员的工作;向集团学校管理部、各校校长办公室反馈评价等级,接受集团领导的工作指导。
第九条“集团教学督导组”各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基本职责)是:
⑴了解各校区、学科教学工作的安排和开展情况,尤其是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课堂教学、学科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⑵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外实践等环节,每学期至少听课20-40节(语文、数学组督导人员听课不少于40节,综合组督导人员听课不少于20节),并作好详细听课记录,根据有关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出等级。
⑶了解教师开展课外辅导、答疑和作业批改情况。
⑷向集团总部和各学校校长及时反映工作中发现的特殊问题,分析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⑸完成集团委托的与教学相关的其它工作。
⑹每学期最后一周内,分析整理本学期教学检查情况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上交集团。
第五章方式与过程
第十条教学督导工作采用以下几种基本方式进行。
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其中一种或几种,可完善、创新。
(1)深入课堂听课。
(2)检查教师备课。
(3)查阅作业批改。
(4)组织师生座谈。
(5)开展问卷调查。
(6)考察教学环境。
(7)撰写督导小结。
(8)召开反馈会议。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工作程序
(1)确定检查督导对象、督导目标和评价标准;即每个学年(学期)根据集团学年(学期)的教学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制定相应的教学督导工作方案。
督导对象要有典型性,每个层次的教师都要有所涉及,重点关注教龄短、教学经验缺乏或在某个阶段、教学的某个方面(备课、课堂教学驾驭能力、作业批改、学生学业成绩等)有失误的年轻教师。
督导时间由教学督导工作小组商定后报集团批准,一般要避开集团(或校区)其它重大的活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2)制定检查督导工作方案,设计督导评价指标、量表、各种调查表,并确定各项指标的检查方式、数据资料收集方式;
(3)确定参与检查督导的人员,并对督导人员进行培训;
(4)实施督导检查方案,依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督导对象进行检查、评定;
(5)收集检查督导数据资料,并对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处理;
(6)讨论并撰写督导综述报告,通报督导情况,公布督导结果,提出改进的建议;(7)通过检查督导影响集团决策,促进各项工作的改进。
第六章制度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工作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3次及以上教学督导工作人员全体会议。
期初,主要讨论制定督导计划,确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重点;期中,主要小结前段工作,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的思路;期末,主要进行教学督导工作全面总结。
根据集团安排,平时可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对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组成员平时要坚持理论学习,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的教改信息(包括教学评价改革信息),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集团教学质量提高服务。
要善于学习和推广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组成员平时要严格执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相关纪律,认真、扎实开展工作。
要严格按照有关评价考核标准,全面、真实反映教师的教学情况,等级评定力求客观、公正。
不得随意透露督导考核的时间、拟被督导考核的人员名单以及最后认定的等级等信息。
第十四条每学期出一期《北大培文教育集团集团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第十五条在学校管理部直接领导下,要善于与集团各部门、各校教务处、教研组等部门(组织)多沟通,共同处理教学和督导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教学督导工作实效,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章其它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督导中心负责解释。
教学质量责任指标体系
为了使与教学质量直接相关的各级人员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更好地落实集团提出的“建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管理思路,我们从三个方面(基本责任要素、责任指标要求、考核办法),对九类人员(任课教师、备课组长、学科组长、班主任、年级组长、教学处主任、教科室主任、德育处主任、校长等)提出教学质量责任指标。
一.任课教师责任指标体系
二.备课组长责任指标体系
三.学科组长责任指标体系
四.班主任责任指标体系
五.年级组长责任指标体系
六.教务处主任责任指标体系
七.教科室主任责任指标体系
八.德育处主任责任指标体系
九.校长责任指标体系
中小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基本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