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一章 宪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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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

第2篇——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

日本的宪法辞源
"constitution 传入日本之初,译名很 constitution" 传入日本之初, 不统一.而后在明治14 14年 1881年 不统一.而后在明治14年(1881年), 政府为制定日本国宪法而派伊藤博文赴 欧洲考察时, 欧洲考察时,明治天皇对伊藤博文的 训条三十一项》 《训条三十一项》中第一项即必须去研
1901年出版的《扬子江》刊物《 1901年出版的《扬子江》刊物《专制之结 年出版的 一文写道: 君权何由抑?曰立宪; 果》一文写道:"君权何由抑?曰立宪; 民权何由申?曰立宪. 民权何由申?曰立宪." 郑观应亦指出: 盖学西文较华文易学, 郑观应亦指出:"盖学西文较华文易学, 学日本文较西文尤易.""日本近年已将 学日本文较西文尤易.""日本近年已将 泰西有用之书,择其最要者翻译刊布, 泰西有用之书,择其最要者翻译刊布,如 译西文之书难于东文, 译西文之书难于东文,不若译东文之书以 期简易. 期简易."
第一章 宪法总论
本章内容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本质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宪法的特性; 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宪法的特性; 宪法的渊源,惯例; 宪法的渊源,惯例; 宪法监督等 .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宪法的概念 我们一般从三个意义上来使用 宪法"一词:辞源学意义上, "宪法"一词:辞源学意义上,法律形 式上,法学意义上 式上,
康有为曾多次述及效仿日本.他指出: 康有为曾多次述及效仿日本.他指出: 我朝变法, "我朝变法,但采鉴日本一切已 ""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 近采日本, 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 足.""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近采日本, 三年而宏规成,五年而条理备, 三年而宏规成,五年而条理备,八年而成 效章,十年而霸图定矣. 效章,十年而霸图定矣."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 钦定宪法大纲》 年清政府颁布的《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 照搬了日本明治宪法的模式. 照搬了日本明治宪法的模式.

宪法重点

宪法重点

宪法重点第一章宪法总论一、名词解释1、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3、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4、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二、简答题1、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①人民主权原则。

②基本人权原则。

③法治原则。

④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3、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涵、功能、类型。

⑴基本内涵①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②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③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④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⑤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违宪制裁。

⑵功能①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②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⑶类型①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②司法审查制。

③宪法法院审查制。

④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82年宪法历次修正是在什么时间和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历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①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1、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内容;2、修正了土地政策。

②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九条宪法修正案:1、在序言中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南,把我国建设目标由“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根据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理论,把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4、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注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注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经济。

宪法学(一、宪法总论)思维导图

宪法学(一、宪法总论)思维导图
资义宪法和社义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非我国渊源)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非我国渊源)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非我国渊源)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渊源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效力 对事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宪法的效力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效力与作用
宪法学(一、宪法总论)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解释 宪法的修改
设立制宪机关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中国)
体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英国)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法国)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种类
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1
2 原则
3
4
我国的宪法解释: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概念、必要性、限制、方式
提案
先决投票
程序
公告
议决
公布
宪法关系与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公民与国家
宪法关系的内容
政治性
特点
最高性 原则性
宪法规范
种类
组织性和限制性
逻辑结构
1、行为模式的确定。2、法律后果的证成
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宪法概念 宪法本质 宪法定义
词源
最根本
宪法特征
程序更严格
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与民主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与阶级
主要表现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章宪法总论一、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政的概念,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熟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及其特点、宪法渊源。

掌握: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

二、重点、难点1、宪法的法律地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2、宪法的分类(一)宪法的传统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二)宪法的实质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3、宪政的概念宪政又称为“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

毛泽东将宪政与民主事实、民主政治、民主制度联系起来,揭示了宪政的实质内容和本质特征。

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

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即民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是“人民主权”。

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

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宪政的根本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4、宪法的一般结构体系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概括起来,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宪法序言: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等(2)宪法正文: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3)附则:规定了如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规定等。

5、宪法渊源(一)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宪法解释(六)国际条约6、宪法修改的方式从总体上说,宪法修改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社会,由于在一个国家内部各项国家事 务和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封建 君主或者最高统治者手上,法律矛盾无 须也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而 是由封建君主或者最高统治者加以处理。 近代宪法实施应限制封建王权和保障公 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宪法的存在是 对人治统治形式的一种法律限制。
四、宪法的定义
3、成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其程序更
加严格。 绝对多数通过、批准 4、宪法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逐步 规范。 内容的全面性、根本性、重要性是宪法 成为根本法的基础,法律效力和法律地 位的最高性是宪法成为根本法的重要表 现形式,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以及 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的逐步完善是 维护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的重要保证。

李步云:“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
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 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国家的根本制度、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宪 法的基本内容,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 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或利益是宪法的本质, 国家根本法表明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 作用。” 周叶中:“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 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一编 宪法总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解释一个概念,首先要搞清楚这个词是如何
来的,即其词源问题,然后必须把握其内涵 与外延两个方面。宪法的特征和本质属于宪 法概念的内涵,而宪法的分类则是从外延这 个方面把握宪法的范围。
一、宪法的词源
“宪”、Constitution源自同样的语言在古代和近现 代所指称的对象并不相同。在古代的一些用法 中,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律的 某种倾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 后的产物,指不同于普通法律的根本法。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 -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总论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美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

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

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

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三、宪法的本质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学》第一章 课堂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重点掌握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了解宪法的分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掌握宪法渊源、宪法规范、宪法典的结构。

掌握宪法的创制、宪法监督以及宪法的社会作用。

◆知识点整理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的概念1、辞源学上的含义在西方:古希腊的宪法一词的含义是规定、组织和结构;古罗马的宪法词意是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中世纪的欧洲的宪法词意是指封建主所享有的特权;近代意义的宪法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

在中国:古籍中的宪法的词义是代表一般的法律,尤其是指刑律。

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便用宪法一词; 1908 年,清政府颁《钦定宪法大纲》后,宪法一词在汉语中被用来作为专门的法律名词术语。

2、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而法律、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制定,同时,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得到实现。

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效力不同:宪法要求法律法规必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创制程序不同:宪法的创制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程序,而法律法规的创制相对宪法而言就比较简单。

(4)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宪法一般由宪法制定者直接监督实施或授权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专门国家机关实施。

3、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的含义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它不仅具体地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还包括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运作宪法的制度,还包括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

(二)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即主要指宪法的阶级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2、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看,宪法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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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一)
宪法分类主要有两种:即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 .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以上两种分类均为英国人所创。
3.钦定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关于宪法修改有无限制的问题,历来存在 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
(二)限制宪法修改的主要表现
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消极限制与积极限
制。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宪法修改的形式 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修改形式上的限制, 如须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从总体上说,宪法修改有以下三种方式:
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 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 分的一系列一般法律。
第三节 宪法结构(六)
(三)宪法惯例 :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 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 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 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 某些宪法事项没有作出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 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
在我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 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 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五)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是指不仅制
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 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 力的宪法。
于实施。
第二,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 不足,绝大多数宪法惯例都能够起到这一 作用。
注意:宪法惯例并非一经形成就不容更改, 可通过修宪更改。
修宪机关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宪法惯例变 为宪法的正式内容。 (如美国宪法修正案 明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四)宪法判例 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结构 第四节 宪法修改 第五节 宪法解释 第六节 违宪审查 第七节 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源的演变 1、宪法的古义 中国古代的宪、宪法、宪章: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 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 利和利益。
包含假定、行为两项要素的规定:
《宪法》第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 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各国在宪法上通常规定“诚实履行国际条 约原则”,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关通常也不对国 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 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第四节 宪法修改(一)
一、宪法修改概述
问题:
1、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作为金字塔的塔尖, 它能够被修改吗?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二)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与法律相比较,
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例: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禁酒令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 序
1.只有特定主体才可提起修改宪法的议案
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为严格 绝对多数VS普通多数
3.附则 :规定了如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 定、最后规定等。(如法国、日本)
(二)宪法序言的地位及法律效力 1. 全部无效力说。 2. 部分有效力说。 3 .强于正文效力说。 4.全部有效力说。
我国宪法序言内容的概括.doc
(三)宪法附则的效力 视具体情形而定
第三节 宪法结构(二)
我国典型的宪法惯例: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同时召开,即通称“两会”。
2、宪法修改一般均由党中央先向全国人大 提出建议。
3、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 军委主席都由同一人担任,即所谓“三位 一体”。
宪法惯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三)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
宪法反映了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 关系 ,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 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
二、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法律规范通常具有假定、处理(或者说行
为)、制裁(或者说后果)三要素。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
为包括可为、应为、禁为;后果包括合法后 果与违法后果。
问题:对于法律规范来说,哪一个要素最为 关键?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民事行为被确 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 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2、如果能够被修改,那么为什么需要修改? 3、谁能够修改宪法? 4、修改宪法有没有什么限制?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 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 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 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 的特定活动。
普通的法律规范也并非完全具备以上三项 要素,而是具备其中的两项或三项。
对于宪法规范是否具备上述三要素,存在 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从实定的宪法条文来看,宪法规定多表现 为宣示性规定,如:
《宪法》第13条第1、2款:公民的合法的私 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刑法》第234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 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 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宪法结构(四)
(三)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1.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 关。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 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私) 二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 (公—私) 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公—公) 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公—公)
民定宪法(如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协定宪法(如1830年《法国宪法》)
(二)新的宪法分类
1.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3.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二)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
主义类型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不同。制定宪法的权 力(制宪权)与修改宪法的权力(修宪权) 存在着联系和差异。
制宪权决定于国家权力的性质,制宪权 是一种原生性权力,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 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
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力,通常由宪法 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
第四节 宪法修改(二)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第三节 宪法结构(五)
三、宪法渊源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主要有以下渊源: (一)宪法典 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
典。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 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性法律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不成文 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成文宪法国家一般 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 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
(作为名词)泛指有约束力的典章、制 度; (作为动词)法令的公布——悬法示人。
西方宪法的词源来源于拉丁语 Constitutio,其含义是组织、结构,古 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
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
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 件。
2、宪法的今义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宪法逐渐具备了 现代属性:
(二)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是指国家组织 法。
(三)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又称为实 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 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四)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它是所有调 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 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 了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 律。
(五)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 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
义的说明。
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 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 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司法审查制国家的法院在审查法律的合 宪性过程中所作的宪法解释通常表现在宪法 判例之中。
(六)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 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 协议。 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宪法修改的 程序,说明制宪者已经意识到宪法修改的必要 性。
宪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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